二○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习近平主持了中共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八次会议。习强调二○一五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开局年,会议通过《贯彻实施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重要举措二○一五年工作要点》,但无“违宪审查”的实质内容,《宪法》仍是一纸空文。不对邓小平时期违宪进行审查,“依宪执政”只是一块迷人的遮羞布。

  “严打”属违宪行为

  一九九六年四月九日,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一起公厕女子被奸杀案,十八岁的毛纺厂工人呼格吉勒图被认定为凶手,案发六十一天后被枪决。死刑执行十八年后的二○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才被宣告无罪。

  据《财经》统计公开的十四起冤案,这两年间获得纠正的有十起,湖南滕兴善在被执行死刑十七年后才洗冤;有十人入狱十年以上后才得一纸无罪判决书,最长者入狱蒙冤十九年。广东徐辉“强奸杀人”案,在最高检察院申诉时被认为有错判可能,交广东检察院复查并督办七年后,徐辉才获无罪。有的案历经两次甚至三次发回重审。其中八人均为真凶落网或“死者”复活得以清白。而此前,多数被害人及家属申诉、信访无果。

  这一切源于当年以邓小平主政时发动的“严打”,是中共建政后的又一次“违宪”运动。据当时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的法学家郭道晖回忆:“一九八三年‘严打’时候,当时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天就要闭幕了,临时收到《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和《关于迅速审判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草案。常委会很不满意,早不来晚不来,我们要闭幕了你们才来,但也没有办法,还是匆忙通过这两个决定。‘严打’的决定有许多后遗症,当时《刑事诉讼法》规定,一审后,有十天上诉期。严打的第二个决定规定,上诉期为三天。”郭认为,“我在全国人大那些年,从来没见过常委会行使撤销违宪法律法规的权力。假如发现某个行政法规不合适,有违宪违法的嫌疑并不是根据规定撤销,而派一个法工委的干部和国务院的领导口头打招呼──以免伤面子。由于缺少违宪审查,宪法没有权威,导致很多干部错误地认为,领导指示不可违,宪法违反无所谓,因为违反宪法不会受到惩处,而违反领导指示,官帽就有危险”。

  “严打”是邓发动的一次“违宪”运动,若不得到追究,中国的宪法无疑是一纸空文。中共若要“依宪执政」,只有真正做到宪法不可违,违背习近平讲话无所谓,中国才有真正“法治”的一天。

  一起美国宪法诉讼案

  上世纪初的美国禁酒修正案(第十八条修正案)要求,在修正案获得批准的一年后,禁止在美国境内生产、运输、销售各种酒类饮品。一九一九年一月十六日,该修正案获得四分之三州议会批准,同年一月二十九日由国务卿宣布通过批准。一九二○年一月十七日,美国人获龙因运输酒类饮品而被捕。他的律师提出,宪法修正案的生效时间,应以国务卿宣布的日期为准。宪法第十八条修正案的宣布通过日期为一九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按照修正案规定,应于一九二○年一月二十九日生效。获龙的贩酒行为发生于此日之前,应属无罪。但联邦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均认为,宪法修正案的生效时间,应以州议会批准日期起算,国务卿宣布修正案批准通过日期,没有法定约束力。获龙的行为,发生于宪法修正案生效次日,可依此修正案定罪。

  获龙的辩护律师进一步提出,第十八修正案本身就不符合修宪程序,属于无效宪法修正案。因为在美国修宪史上,该修正案首次要求,修正案草案得到国会批准后,各州议会必须在七年内批准,超过七年则无效。而宪法正文第五条规定的修宪程序,并无批准时间限制。

  因此,最高法院认为,此前的十七修正案,都很快获得各州批准通过,慢则四年,快则一年,依次推断,国会规定的第十八修正案批准时限是合理的;而且宪法正文第五条赋予国会和各州议会完全自主的修宪权,并未禁止规定修宪期限;宪法修正案体现的是一定时期内绝大多数民众共同意志,设定修宪批准时限,也是合情之举。

  美国宪法的宪政程序,在宪法正文第五条中有详细规定:国会两院三分之二议员认为必要时,可以提出宪法之修正案,或应全国三分之二州议会请求,召集全国代表大会提出修正案,经过全国四分之三的州议会或四分之三的州制宪会议批准,即可成为宪法之一部分而发挥实际效力。

  谁能纠正中共违宪?

  中共建政后,毛泽东一句话可撕毁宪法,同样邓小平一个指示也可发起社会运动撕毁宪法。现习近平既不否定毛邓时期的违宪行为,更谈不上审查江泽民和胡锦涛时期的违宪行为,所以《宪法》在中国大陆只是一纸空文,何来“依法治国”和“依宪执政”?毛泽东的政策在今天已被基本否定,但邓小平的旗帜还举得很高,搞什么理论、制度、道路“三自信”。否定邓小平“严打”,追究其违宪行为,或许中共有新的开始。《环球时报》、《解放军报》认为,美国“扳倒中国”的三大法宝是互联网、宪政、基督教,其实“扳倒中国”就是“扳倒中共”。这证明中共已经有了很强“亡党失政”的危机感,阻挡宪政,总有亡党的一天。二○一五年,看中共走到何处?

来源:《动向》2015年1月号

作者 ed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