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2017年,转载者注),在中国的第一部《精神卫生法》生效四年多后,强制收治问题受到了公众的关注。中国媒体报道了一个长期遭受不公的受害者最终赢得了正义的新闻。随后,该故事被改编为一获奖短篇文学作品,并将拍成电影。50岁的徐为在被上海一家精神卫生机构收治入院了15年后终于重获自由。

徐为的抗争并不容易。2001年,他第一次被家人送到精神病院进行了为期一年的非自愿住院治疗。之所以被收治入院,是因为他认为自己遭受不公后,异乎寻常地坚持向各级政府部门投诉上访。徐为在父亲的监护下被接出院一年之后,又被家人在违背其本人意愿的情况下,再次被送进精神病院。随后,他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住院期间,徐为父亲去世,监护权从其父转移至其兄。当徐为再次可以出院时,他的哥哥却拒绝接他回家。据该医院的一位医生透露,在有监护人的监管并按时吃药的情况下,徐为能够回归正常的生活。然而,徐为却因第二次收治住院待了14年。其间,徐或其代理人共提起了四次民事诉讼,并为此又进行了三次精神鉴定。最终,在于2015年颁布的《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和全国人大颁布的《民法总则》之后,徐为的第三份精神鉴定在2017年秋出来了,认定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此可以在无需监护人的情况下出院。

同徐为一样,中国有许多被收治住院的精神病人在正常服药的情况下都能够正常生活,但却多年甚至终身被困在精神病院。世界卫生组织2001年的一份报告估计,“世界上每四个人当中就有一人在人生的某一时点会罹患精神性或者神经性障碍”。2016年,中共的官方媒体《人民日报》曾报道,有超过一亿的中国人患有不同程度的精神性疾病。对中共及中国政府而言,如何适当地应对这一庞大数字是一个巨大的挑战。

根据中国的《精神卫生法》,患者可以通过两种途径进入精神病院住院治疗——以自愿住院为原则,非自愿住院为例外。在这两种情况下,当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已发生伤害自身或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此类危险时,都必须进行住院治疗。

自愿住院治疗的患者可以随时正式要求出院,医疗机构应当同意。但是,对于非自愿住院治疗的患者而言,除非被鉴定为重获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这一相对罕见的情况(正如徐为最终的结果一样),他们只能在有监护人愿意接手的情况下方可出院。

对于非自愿住院治疗(特别是那些被认为有可能危害他人)的精神障碍患者而言,若要出院,必须克服包括来自其监护人在内的多重困难。首先,他们的精神健康状态必须经医生诊断评估,认为可以出院。其次,他们当中的大多数必须有一个有能力且有意愿支付住院期间累计的医药费、并负责今后对其照料和监管的监护人。对于无家可归和贫困潦倒的患者而言,满足这一要求异常困难。尽管《精神卫生法》和最新颁布的《民法总则》规定,对于没有监护人的精神障碍患者,农村的村委会和城市的居委会可以作为监护人,但这些地方行政官员往往因面临诸如有限的财力、人力及物力等实际问题而通常尽量避免卷入其中。讽刺的是,第三个也是最常见的障碍,是家庭成员时常出于各种原因,对医疗机构做出的患者已经康复并适合出院的专业决定持否定态度。他们或拒不出面到医院办理出院手续,或试图反对可以出院的诊断决定。他们不希望自己的正常生活被打扰,或有时在涉及例如遗产继承的案件中,他们也许希望可以继续享用本应属于被收治住院患者的财产。

在对精神障碍患者进行强制收治方面,任意拘留的可能性很大。就此,中国在保护公民人身自由方面仍大有可为。尽管《刑事诉讼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规定不尽完善,它们至少旨在分别为所谓的犯罪分子和违法人员提供一些基本的保护。就算那部新出台的令人心畏的《监察法》——虽然与精神卫生强制收治毫无关系——授权一个新的国家机构对政府官员或者国家相关管理人员因涉嫌各种不当行为而进行留置,也对留置期间作了限制(尽管该期限很长)。但是,中国政府利用精神病院以及其他不太惹眼的一些机构,包括针对吸毒和卖淫人员的强制戒毒中心、收容教育所、“政治再教育”基地和“黑监狱”等,利用这些在很大程度上不受监管的方式,对公民进行任意拘留的做法,已经受到广泛批评。

目前,在中国精神障碍患者非自愿住院治疗的程序中,没有属于真正中立的第三方的一席之地。根据《精神卫生法》的规定,两名精神科执业医师的诊断决定就足以令一名患者被收治入院(而且可能是收治终身),无需听证或者司法许可。因此,沿袭前苏联的模式,精神病院应官方要求对个人进行强制收治已成为打压持不同政见者和人权活动分子的便利手段。根据中国一非政府组织“民生观察工作室”最近的一份报告,中国的医疗界“在对批评政府的人士以精神障碍需要住院为由进行拘禁方面,继续向官方妥协。”

《精神卫生法》本身也因过于宽泛而难以适当贯彻。“精神障碍”是该法规范的疾病。令人遗憾的是,该法却将其模糊地定义为“由各种原因引起的感知、情感和思维等精神活动的紊乱或者异常,导致患者明显的心理痛苦或者社会适应等功能损害。”尽管该定义外延宽泛,毋庸置疑,并非所报道的这全部1亿多遭受不同程度精神问题困扰的中国人都需要非自愿住院治疗。正当程序在如此重要的决策过程中的缺席,仍会损害数以百万的人们免于被任意拘留的基本自由权利。

徐为的案件非同寻常。他曾为对抗其它不公而孜孜不倦地上访,并为此惹火烧身;如果他没有以同样的热忱来挑战精神病院的收治,他现在仍在住院。甚者,尽管仅有屈指可数的中国律师具有这方面的专长,而且大多数人无法获得律师帮助,徐为最终得到了一位能干的律师——杨卫华先生——的协助。杨律师在徐被拘留的最后五年中协助参与案件工作,并帮助徐重获自由。徐为在此前起诉其兄侵害人身自由权一案,展示出了原告在此类案件中需要面对的法律障碍的复杂性。法院以徐为是精神病院的住院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没有诉讼能力为由驳回了他的起诉。毫无疑问,这种观点会阻却许多被非法囚禁的人的救济途径。最终,还是杨律师出色的诉讼技巧说服了法官启动了第三次医疗鉴定,进而使得徐为能够顺利出院。

即便在新的《民法总则》中,对于当监护人未以被监护人之最大化利益进行活动时,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被监护人有何救济途径这一问题,我们仍不清楚。这部新法并未授予非自愿住院的患者起诉监护人的权利;相反,只有可能适格成为监护人的其他个人和组织有权向侵权的监护人提起诉讼。同时,我们也未必能够指望法院来保护非自愿住院患者免受任意拘留。中国的一些学者已长期批评中国的司法体制所表现出的过度依赖医学鉴定和司法鉴定来处理一些本该由法院裁决的事项;而且,饱受诟病的是,中国法官的裁决受制于中共的指示,并受腐败的干扰。

尽管中国经济增长迅速,全国精神卫生工作计划(2015-2020)报告指出,每十万中国人中仅有17.1个精神病院住院床位和1.49位精神科执业医生。受制于这类公共医疗资源的不足,精神病院可能无法为需要帮助的精神病人提供服务。与此同时,如前文所述,许多应该出院的住院患者又因经济困难不能出院。对更大范围的医疗保险覆盖和更多的社区精神卫生服务的需求亦迫在眉睫。

中国政府在应对这些难题时,必须注意其在国际社会上的义务。该国很早就批准了《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两个公约都要求缔约国采用比中国现在更高的实体和程序标准来保护公民权利。十年前,中国批准了对精神障碍作了更多详细规定的《残疾人权利公约》。1998年,中国还签署了旨在保护公民免受任意拘禁的普适性自由权利的《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我们希望中国政府最终会批准这份重要的人权文件,并采取进一步措施以祛除伴随着强制收治而来的各种权力滥用。

当徐为最终走出囚禁了他自成年以来几乎一半岁月的精神病院时,一些中国媒体在头版头条上报道,将这份迟来的胜利称为“中国版的‘飞越疯人院’”。如果徐为的故事被改编成电影,定会引起公众的广泛关注,并意识到进一步改革中国的精神卫生系统和司法系统的重要性。

(注:殷驰是纽约大学法学院亚美法研究所研究员,曾在中国担任过六年法官。孔杰荣是纽约大学法学院教授,纽约大学法学院亚美法研究所所长。他也是美国外交关系委员会亚洲事务方面的资深兼职研究员。本文英文版发布于ChinaFile http://www.chinafile.com/reporting-opinion/viewpoint/its-too-easy-wind-chinese-psychiatric-hospital-and-far-too-hard-get-out。中文版略有删节。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责编邮箱[email protected]

来源:FT中文网,2018年8月24日刊发

作者 editor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