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8-04

言论自由与出版自由为我国《宪法》第11条所保障的基本权利,惟其制定于过去只有纸本媒体出版的年代,因此当代出版自由的实质意义,也应当延伸到电子的文字与影音出版。过去的出版需要相当的成本,新闻媒体无论杂志报纸,因从事密集的出版与发行,乃成为大众主要的新闻资讯来源。

由于新闻媒体具有巨大的传播效果,对于阅听大众会发生启蒙或鼓舞的效果,因此宪法实务乃进一步发展出第四权理论,将新闻自由提升为监督与制衡国家的地位,与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并驾齐驱;另一方面,为了制止新闻媒体的垄断宰制了人民大众的资讯来源与是非判断,宪法实务也发展出新兴的人权种类,即关于阅听受众的知情权和媒体接近权,这是保障人民有获取完整和真实资讯以及公平使用媒体资源表达意见的权利,从而也就课新闻媒体经营者制播新闻及评论,应注意事实查证及公平原则的义务,在新闻学上则惯称为平衡报导义务。

进入网络时代后,每个人都可以在网络上开辟部落格或个人网站向不特定的公众发声,无论是以文字或是影音的形式,都有套装的软件或网页可用,乃使得以往媒体经营的专业技术与资本门槛完全被打破,于是新媒体与自媒体(we media)凭借各种数位媒体平台和智能手机提供的接近管道,此起彼落般地平地而起,进入了阅听者的视野,甚至分散了传统新闻媒体原有的舆论影响力。

新媒体指的是以网络为主要传播媒介的新闻媒体,自媒体则是个人经营的新媒体,在内容的产制上,新闻和评论各有其不同的伦理要求,简单地说,新闻真实原则就是新闻伦理的基本原则,台湾新闻记者协会《新闻伦理公约》第11条便规定:“新闻工作者应该详实查证新闻事实”,新闻应报导真实,以满足阅听者的知情权,新闻事实未经查证以致新闻报导出现错误,就是严重的违背新闻伦理的行为,当然更遑论制造假新闻了,那根本已不是新闻,而是欺骗。新闻的取材和评论可以有立场评价,但新闻报导的内容就必须真实,这不能单凭记者的好恶或确信,至少应就当事人的不同事实认知,进行比对和查证。新闻伦理是对于新闻工作者的基本要求,这和其个人服务于新、旧、大、小媒体无关,而与新闻处理的本身有关。

宪法法庭于今年6月所做《112年宪判字第8号判决》即就新闻真实问题指出,当代民主社会的事实性资讯提供者,无论是媒体或一般人,均应负有一定程度的真实查证义务,而不得恣意散播不实或真假难辨的资讯于众,助长假新闻、假讯息肆意流窜,导致颠覆自由言论市场的事实根基。宪法法庭更提醒,基于明知或重大轻率的恶意而散播假新闻或假讯息,本来就不受《宪法》言论自由的保障。

去年底《镜周刊》曾报导《好房网》涉及永庆房屋与信义房屋间同业竞争的纠纷,盖《公平交易法》第24条规定:“事业不得为竞争之目的,而陈述或散布足以损害他人营业信誉之不实情事。”;第25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者外,事业亦不得为其他足以影响交易秩序之欺罔或显失公平之行为。”永庆房屋对于信义房屋是否有负面竞争行为,这容或由法院依证据事实来认定,但本文要指出,《好房网》不仅仅是房屋交易中介平台,它有随时在页面更新的房屋市场相关新闻报导以及影音频道,这就是一个新媒体,在新闻的报导上就要尽到平衡报导义务,对于与信义房屋不利的新闻报导,就应当要呈现信义房屋的看法。事实上《好房网》负责人与永庆房屋负责人为夫妻关系,《好房网》对于信义房屋有看法,如果它诚实揭露其与永庆房屋的关系,我们可以理解其立场,但如果以新闻媒体的角色介入其间的争端,则其有无违反真实新闻原则的新闻伦理作为要求,在法院判断《好房网》是否与永庆房屋有意思联络与行为分摊外,企业网站中的新闻网页关于涉己新闻的处理如果显失公平,也恐怕将会牵连到《公平交易法》第25条关于不正竞争的认定。

来源:民主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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