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与《苹果日报》3 间相关公司,被控“串谋勾结外国势力”等罪,案件排期 12 月 1 日开审。黎早前获准聘用英国御用大律师 Tim Owen 抗辩,律政司上诉被驳回,上周一(21 日)亦被上诉庭拒绝批出上诉至终审法院的许可。律政司直接向终审法院再申请上诉许可,终院周一(28 日)颁下判词,驳回申请。

判词指,律政司上诉至在终院申请许可的阶段,才提出截然不同的新论点,如指“海外大状参与国安案,与《国安法》防止外国势力干预的立法原意相违”,法官认为属“未经阐明及未有证据支持的争议”。而根据终院已充分确立的原则,为保障审讯公平进行,于上诉时不应提出新论点。但判词同时强调,只要涉及国家安全的争议经妥善提出,法庭必定会履行责任,又指在处理“专案认许”申请时,国家安全必然是最重要的考虑因素。

特首李家超随后于傍晚会见记者,宣布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厘清在港没有全面执业资格的律师或大律师,可否参与国安案件。

律政司提应否“一刀切”拒海外律师来港

律政司向终院提上诉时,提出两个问题,包括在《国安法》案件,如何恰当地处理海外大律师“专案认许”申请所涉及的公众利益; 处理国安案时,除了特殊情况外,海外大律师的“专案认许”申请,是否一般都应被拒绝。

而律政司在今次申请,亦提出了多个新论点,包括指《国安法》性质独特、源于内地刑法;来自英国的海外大律师,其经验主要局限于《普通法》,难以就《国安法》对香港有贡献;海外大状参与国安案,与《国安法》防止外国势力干预的立法原意相违;“维护国家安全”此公众利益相当重要。

终院:新论点未经下级法院探讨
袁国强拒列何谓“特殊情况”

终院首席法官张举能、常任法官李义及霍兆刚在判词表示,根据终院已充分确立的原则,当提出新论点涉及对另一方是否公平,以及法庭是否有能力妥善作出裁决,则于上诉时不得提出该新论点。

而在本案中,律政司司长要求提出截然不同的新论点,但部分争议点如“为什么应一刀切禁止所有国安案的海外大律师专案认许申请?”、“如何构成专案认许的特殊情况”、“申请人须如何履行证明情况特殊的责任”,代表律政司的资深大律师袁国强在聆讯中,拒绝应邀列举什么是“特殊情况”。

法官认为,尽管律政司提出的新论点,明显有其重要性,但之前没有在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抑或上诉法庭席前提及或探讨过,因此根据上述原则,难以批出上诉许可。

律政司:聘海外大状与国安法原意相违
终院:说法极需解释及证据支持

另外,就“海外大状参与国安案,与《国安法》防止外国势力干预的立法原意相违”,法官认为此说法极度需要解释及证据支持,又指法庭在行使酌情权时,如确认案件涉及国家机密,必然是重要的考虑因素。惟律政司一方未有提出,本案如何涉及国家机密。法官续指,相关议题应在下级法院妥善提出,而非在申请上诉至终院时,才提出这个无实质支持的新观点。

对于律政司一方指,上诉庭于处理上诉许可裁决书时,已处理上述“新”论点,因此终院“已获得中级上诉法庭的看法”,判词指“恕本委员会直言,这说法难以成立”,而袁国强亦在聆讯中承认,上诉庭在其判词中,并没有对上述争议点作出充分探讨。

终院:香港法院坚决维护国安
律政司未能确立申上诉许可理据

判词又指,根据《国安法》第 3 条,香港特区法院“定当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并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安的行为和活动,又指“凡经妥善提出及充分探讨涉及国家安全的争议,法庭必定贯彻履行责任”,作出恰当裁决,重申在处理“专案认许”申请时,国家安全当然是最重要的考虑因素。

不过,律政司司长在申请上诉至终审法院许可的阶段,才“根本上改变其论点(fundamentally changed his case)”,提出未经阐明及未有证据支持的争议,并称之与国安有关。终院认为,律政司司长未能成功就新论点,确立申请上诉许可的理据,驳回其申请。

由于终院上诉委员会,是基于“限制提出新论点”的原则撤销申请,委员会毋须再讨论上诉庭的决定,是否有充分理据。

黎被控串谋勾结案 12.1 开审

黎智英被控《国安法》串谋勾结外国势力罪一案,将于 2022 年 12 月 1 日开审,不设陪审团,由指定法官杜丽冰、李素兰、李运腾负责审理,预计审期 30 日。

辩方早前在案件审前复核时透露,就审讯由 3 名“指定法官”审理及不设陪审团,拟申请“永久终止聆讯”,将于 12 月 1 日开审日会处理有关申请,及处理证据及法律争议。

中文判词摘要

FAMV591/2022

来源:法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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