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8 月 18 日,民阵在维园举行流水式集会,黎智英、吴霭仪等 7 名民主派人士,经审讯后被裁定“组织”及“参与”未经批准集结两罪罪成。上诉庭裁定 7 人“组织集结”上诉得直、撤销定罪;“参与集结”罪则上诉失败、维持定罪。

律政司与被告方均不服决定,周五(23 日)向终院提出上诉许可申请。律政司一方指,上诉庭指“即使上诉人站在队头、带领喊口号,也不一定能推论他们是组织者”,推论令人不解及错误,重申被告自发带领,如李卓人手持麦克风,黎智英及梁国雄做手势,亦构成“组织”。终院法官听毕律政司陈词,即场驳回申请。

至于被告一方就“参与集结”申上诉,争议《公安条例》在执行层面有否违反相称性,终院则批出上诉许可。被告方另外希望终院处理“集会”定义、《公安条例》会否带来寒蝉效应等议题,终院择日决定是否批准。

被告方针对“参与集结”罪上诉,正还押的梁国雄、黎智英、李卓人、何俊仁,以及何秀兰未有到庭,吴霭仪及李柱铭则到场旁听;律政司由大律师林芷莹、高级检控官刘允祥及吴加悦代表,针对“组织集结”罪脱上诉,案件由常任法官李义、霍兆刚及林文瀚处理。

律政司:被告自发带领亦属组织

双方早前提交书面陈词,今向法庭作口头陈词。就“组织集结”罪,律政司代表、大律师林芷莹认为,上诉庭诠释“组织”过于狭窄,要求终院厘清“组织”意思,提到被告当日自发(spontaneous)控制及带领游行队伍。

常任法官林文瀚质疑,被告或有份带领起步,但不符合《公安条例》内的“组织”意思,其中列明组织者必须配合警方,包括事前申请及通知。林芷莹回应指,若组织者缺席集会,有人自发带领游行,那么法律便不能将其绳之于法,造成法律漏洞(lacuna)。林文瀚反驳指,本案组织者仍在场,不构成法律漏洞。

林芷莹再指,上诉庭提到“即使上诉人站在队头、带领喊口号,也不一定能推论他们是组织者”,有关推论令人不解(puzzling)及错误。她指,当日李卓人手持麦克风,黎智英及梁国雄做手势,重申带领(leading)及指挥(directing)也算是组织。终院法官听毕律政司陈词,即场驳回申请。

就《公安条例》执行层面相称性
终院批上诉许可

就“参与集结”罪,被告方早前就“《公安条例》在执行层面有否违反相称性”,即检控过程中延迟执法及定罪,有否违反集会自由等基本权利,获上诉庭批出上诉证明书,终院周五亦批出上诉许可。被告方另就不获批上诉证明书的议题,如“集会”定义、《公安条例》带来寒蝉效应等陈词。

余若薇:黎智英非组织者
仅按指示安全疏散

代表黎智英的资深大律师余若薇指,《公安条例》列明“参与集结”要有共同目的,不过本案集会或多于一个目的,可以是想以“流水式”绕过警方的游行禁令,也可以是想安全疏散人群。

余若薇引述原审判词指,集会召集人、“民阵”陈皓桓呼吁群众离开,“如果铜锣湾走唔到,喺湾仔走;如果湾仔走唔到,喺金钟走;如果金钟走唔到,就喺中环走”,强调大量群众需要离开现场。而上诉庭早前已裁定黎智英非组织者,可见他与民阵无关,即使主办方有游行路线,他亦不清楚,仅按指示安全疏散。

被告方:“参与集结”罪最高判囚 5 年
会造成寒蝉效应

代表吴霭仪的资深大律师何沛谦亦重申,“集会”定义不只是示威(demonstration),而是有共同目的而组织的集会。他与代表李柱铭和何俊仁的资深大律师彭耀鸿,以及代表梁国雄的资深大律师潘熙,另提出“参与集结”最高可被判监禁 5 年,会造成寒蝉效应。

何沛谦进一步指,若将“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及“参与非法集结”罪相比,前者较多限制,包括需要事先通知警方、取得“不反对通知书”,惟最高刑罚比“非法集结”高。翻查资料,“非法集结”最高刑罚为 3 年监禁,他认为刑罚与控罪不相称。法官李义闻言指,判刑视乎案情而定,不代表法庭会判处最高刑期,又指法庭有酌情权,如本案部分被告被判缓刑。

潘熙指集会和平 梁国雄刑期过重
官质疑当日情绪高涨可引冲突

潘熙另指出,当日集会和平,但梁国雄被判监 12 个月,刑罚是过重及错误,同样造成寒蝉效应。不过,常任法官李义质疑,当日现场情绪高涨,有机会引发冲突。林芷莹亦回应指,根据“周诺恒案”,示威除了和平,亦需要合法,认为被告方理据没有合理可争辩之处。

彭耀鸿则针对上诉庭判词陈词,当中一段提到“In relation to the purely factual complaints, the judge’s conclusion that the water flow defence was a ruse to get around the ban cannot be criticised in any way as being wrong.(就纯粹事实争议而言,(原审)法官的结论是,流水式集会绕过警方游行禁令是诡计,无论如何都不能被批评为错误)”

他认为,市民对于司法制度的信心在于过程透明,而不仅是结果,质疑上诉庭只用一段交代结论,没有交代达致结论的原因,内容明显不足。至于代表李卓人、何秀兰的大律师吴宗銮,采纳书面陈词,庭上没有补充,终院择日判决。

律政司被拒批上诉证明书后
直接向终院申请上诉许可

梁国雄、黎智英、李卓人、吴霭仪、何俊仁、李柱铭及何秀兰在原审,被裁定“组织未经批准集结”及“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集结”两罪成,判囚 8 至 18 个月,其中李柱铭、吴霭仪、何俊仁获判缓刑。

上诉庭于 2023 年 8 月 14 日颁判决,裁定 7 人“组织集结”定罪上诉得直;“明知而参与集结”的定罪及刑期上诉则全部驳回,众人获减刑 3 至 6 个月。

双方不服上诉庭的裁决,分别申请上诉至终审法院证明书,上诉庭于同年 12 月 8 日拒绝律政司就“组织集结”罪裁决的申请,批准被告一方就“参与集结”罪申请上诉,律政司直接向终院申请上诉许可。

FAMC24-29/2023

来源:法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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