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19
三名指定法官周二(19 日)颁下 82 页英文判刑理由。在进入各别被告量刑理由前,先处理数项有关判刑的法律争议。
首先,包括戴耀廷在内部分被告代表律师,曾在求情阶段提出争议,指本案涉及串谋控罪,因此《国安法》第 22 条下的刑期分级并不适用。法官指考虑控、辩双方陈词后,接纳本案属串谋控罪,《国安法》订明的判刑类别,在本案并不完全适用,但可用作参考。
判刑理由引《吕世瑜》及《马俊文》案,指虽然《国安法》没有界定如何把案件分类为“情节严重”或“情节较轻”,但由于《国安法》立法原意是与本地法律衔接及兼容互补,故法庭应确保在判刑时,本地普通法判刑原则适用。法庭在界定案件情节轻重时,应着眼于犯案者行为、所引起的实质后果、潜在风险和可能影响,不应依赖内地判刑例子。
不过法庭拒绝接纳部分被告称,认为谋划必然失败,故应从轻处罚的说法。至于有被告以不知初选违法为求情理由,法官接纳对部分人适用,但其中两名被告戴耀延及杨岳桥,官指他们本身是律师,而且在推进实行谋划时坚定不移,不能依赖此求情理由。
《法庭线》根据判词内容,逐一整理法官就 45 名罪成被告的判刑理据。
主稿|港首宗颠覆案判刑 戴耀廷囚10年 官裁4人属首要分子、三级罚则不完全适用
目录
I. D1 戴耀廷(60 岁)
II. D2 区诺轩(37 岁)
III. D3 赵家贤(39 岁)
IV. D4 锺锦麟(36 岁)
V. D5 吴政亨(46 岁)
VI. D6 袁嘉蔚(31 岁)
VII. D7 梁晃维(27 岁)
VIII. D8 郑达鸿(36 岁)
IX. D9 徐子见(57 岁)
X. D10 杨雪盈(38 岁)
XI. D11 彭卓棋(30 岁)
XII. D12 岑子杰(37 岁)
XIII. D13 毛孟静(67 岁)
XIV. D14 何启明(36 岁)
XV. D15 冯达浚(29 岁)
XVI. D17 黄碧云(65 岁)
XVII. D18 刘泽锋(28 岁)
XVIII. D19 黄之锋(28 岁)
XIX. D20 谭文豪(49 岁)
XX. D21 李嘉达(33 岁)
XXI. D22 谭得志(52 岁)
XXII. D23 胡志伟(62 岁)
XXIII. D24 施德来(42 岁)
XXIV. D25 朱凯廸(47 岁)
XXV. D26 张可森(31 岁)
XXVI. D27 黄子悦(27 岁)
XXVII. D28 伍健伟(29 岁)
XXVIII. D29 尹兆坚(55 岁)
XXIX. D30 郭家麒(63 岁)
XXX. D31 吴敏儿(54 岁)
XXXI. D32 谭凯邦(44 岁)
XXXII. D33 何桂蓝(34 岁)
XXXIII. D34 刘颕匡(31 岁)
XXXIV. D35 杨岳桥(43 岁)
XXXV. D36 陈志全(52 岁)
XXXVI. D37 邹家成(27 岁)
XXXVII. D38 林卓廷(47 岁)
XXXVIII. D39 范国威(58 岁)
XXXIX. D40 吕智恒(42 岁)
XL. D41 梁国雄(68 岁)
XLI. D42 林景楠(36 岁)
XLII. D43 柯耀林(53 岁)
XLIII. D44 岑敖晖(31 岁)
XLIV. D45 王百羽(33 岁)
XLV. D47 余慧明(37 岁)
D1 戴耀廷(60 岁)
刑期分级:首要分子 判囚 10 年
持“揽炒十步曲”的极端想法,实质上是提倡一场革命谋划的发起人,初选的组织者、背后的主谋不接纳戴在初选后宣布“休息”是停止了参与谋划。
即使他自己没参选,他为欲行使否决权的人提供了平台考虑戴角色以 15 年监禁为量刑起点及早认罪,扣减三分之一刑期戴是法律学者,不予对法律无知为由扣减。
D2 区诺轩(37 岁)
刑期分级:首要分子 判囚 6 年 9 个月
组织者之一,参与程度与戴耀廷不相上下,但不如戴般激进,同样以 15 年监禁为量刑起点。
证供起关键作用,扣减 50% 刑期在得悉中港官员警告后退出谋划,曾游说赵家贤退出,额外获扣减 5% 刑期。
接纳对法律无知,以及过往在公共事务贡献,再扣减 5% 刑期。
D3 赵家贤(39 岁)
刑期分级:首要分子 判囚 7 年
无法同意仅属“积极参与者”,同属组织者之一,以 15 年监禁为量刑起点。
及早认罪,以及担任控方证人,扣减 50% 刑期接纳或受戴耀廷误导,误以为谋划合法,扣减 3 个月刑期接纳赵品格良好,长期参与公共事务,额外扣减 3 个月。
D4 锺锦麟(36 岁)
刑期分级:首要分子 判囚 6 年 1 个月
属组织者之一,但参与程度不如戴耀廷、区诺轩及赵家贤,以 12 年监禁为量刑起点。
在交付程序时认罪,并担任控方证人,但证据非如区诺轩或赵家贤有用,给予近 45% 刑期扣减接纳他对法律无知,以及以往公共服务,额外扣减 3 个月。
D5 吴政亨(46 岁)
刑期分级:积极参与 判囚 7 年 3 个月
并非初选的组织者或参选人,但一直与戴耀延就谋划沟通在《国安法》通过后,继续拥戴“揽炒”理念,协助谋划进行接纳吴非出于个人利益参与、谋划不涉使用暴力等,以 7 年 6 个月为量刑起点考虑吴可能受戴耀廷误导,误以为谋划合法,扣减 3 个月刑期。
D6 袁嘉蔚(31 岁)
刑期分级:积极参与 判囚 4 年 3 个月
属“积极参与”,以 7 年监禁为量刑起点。
接纳有可能误以为初选合法,另考虑服务社会年期不长,共减刑 5 个月及时认罪扣减 3 分 1 刑期。另一宗未经批准集结案 4 个月刑期与本案无关,毋须调整刑期。
D7 梁晃维(27 岁)
刑期分级:积极参与 判囚 4 年 11 个月
〈墨落无悔〉发起人之一,角色较其他初选候选人积极,采纳较高的 8 年量刑起点。
及时认罪扣减 3 分 1 刑期。
接纳有可能误以为初选合法、出任区议员时服务社会,共减刑 5 个月。
D8 郑达鸿(36 岁)
刑期分级:积极参与 判囚 6 年半
公民党成员,不认罪经审讯后定罪。
角色属“积极参与”,以 7 年监禁为量刑起点。
案发时未成为执业律师,没执业经验,接纳他或误导以为初选合法,减刑 3 个月。
以区议员身份服务社会多年,减刑 3 个月。
D9 徐子见(57 岁)
刑期分级:积极参与 判囚 4 年 2 个月
属“积极参与”,以 7 年监禁为量刑起点。
及时认罪获 3 分 1 减刑。
接纳可能误以为初选合法、服务社区多年,共减刑 6 个月。
求情指徐有骨刺、慢性胰脏炎、糖尿病、湿疹,但无迹象显示他不能在狱中获适切治疗,不接纳其健康状况特殊可减刑。
另一宗未经批准集结案判囚 6 个月与本案无关,不会调整刑期。
D10 杨雪盈(38 岁)
刑期分级:积极参与 判囚 6 年半
不认罪经审讯后定罪。
属“积极参与”,以 7 年监禁为量刑起点。
接纳可能误以为初选合法,减刑 3 个月。
当义工、区议员服务社区多年,减刑 3 个月。
D11 彭卓棋(30 岁)
刑期分级:积极参与 判囚 6 年半
不认罪经审讯后定罪。
属“积极参与”,以 7 年监禁为量刑起点。
留意到香港基本法基本会主席撰嘉许信,赞赏彭向中、小学生义务推广《基本法》、《国安法》,基于彭的义工服务减刑 3 个月。
接纳可能误以为初选合法,减刑 3 个月。
D12 岑子杰(37 岁)
刑期分级:积极参与 判囚 4 年 3 个月
岑同意若他当选,会按计划无差别否决财政预算案,考虑整体案情,岑属积极参与者,以 7 年监禁为量刑起点。
岑会否因在狱中行为良好获惩教署减刑,并非法庭的考虑范围。
及时认罪减刑 3 分 1。
接纳对法律无知、过去服务社区,减刑共 5 个月。
D13 毛孟静(67 岁)
刑期分级:积极参与 判囚 4 年 2 个月
毛孟静同意若成功当选立法会议员,会按计划无差别否决财政预算案,属积极参与者,以 7 年监禁为量刑起点。
及时认罪减刑 3 分之 1。
接纳对法律无知、过去服务社会,共减刑 6 个月。
对毛的丈夫健康衰弱“深表同情(sympathetic)”,但这并非减刑因素。
D14 何启明(36 岁)
刑期分级:积极参与 判囚 6 年 7 个月
何不认罪经审讯后定罪。
何同意一旦当选,会按计划无差别否决财政预算案,属积极参与者,以 7 年监禁为量刑起点。
对法律无知,减刑 3 个月。
任区议员服务社区,减刑 2 个月。
D15 冯达浚(29 岁)
刑期分级:积极参与 判囚 4 年 5 个月
冯同意一旦当选,会按计划无差别否决预算案,属积极参与者,以 7 年监禁为量刑起点。
考虑及时认罪,减刑 3 分之 1。
接纳对法律无知,减刑 3 个月。
D17 黄碧云(65 岁)
刑期分级:积极参与 判囚 6 年半
黄不认罪经审讯后定罪。
黄同意若当选,会按计划无差别否决财政预算案,属积极参与者,以 7 年监禁为量刑起点。
接纳对法律无知、过去服务社会,共减刑 6 个月。
D18 刘泽锋(28 岁)
刑期分级:积极参与 判囚 4 年 5 个月
刘同意一旦当选,会按计划无差别否决预算案,属积极参与者,以 7 年监禁为量刑起点。
及时认罪减刑 3 分 1。
对法律无知,减刑 3 个月。
D19 黄之锋(28 岁)
刑期分级:积极参与 判囚 4 年 8 个月
黄同意若当选,会按计划无差别否决预算案,属积极参与者,以 7 年监禁为量刑起点。
及时认罪减刑 3 分 1。
黄没有求情指对法律无知,故不会就此减刑。
基于黄的案底,不认为他有良好品格。
黄近年在 4 宗案件被定罪,但与本案无直接关系,加上黄在法庭保释期间犯案,不会将刑期同期执行。
整体刑期不会对黄有压倒性效果(crushing effect)。
D20 谭文豪(49 岁)
刑期分级:积极参与 判囚 4 年 2 个月
收到谭前助手的誓词,有 WhatsApp 纪录,显示谭过去就大量社会议题投支持票或与政府合作。
谭同意若他被选入立法会,会无差别否决财政预算案,属积极参与者,以 7 年监禁为量刑起点。
及时认罪减刑 3 分 1。
对法律无知、过去服务社会,共减刑 6 个月。
D21 李嘉达(33 岁)
刑期分级:积极参与 判囚 4 年 3 个月
李同意一旦当选,会按计划无差别否决预算案,属积极参与者,以 7 年监禁为量刑起点。
及时认罪减刑 3 分 1。
对法律无知、任区议员贡献社会,共减刑 5 个月。
D22 谭得志(52 岁)
刑期分级:积极参与 判囚 4 年 5 个月
谭同意一旦当选,会按计划无差别否决预算案,属积极参与者,以 7 年监禁为量刑起点
及时认罪减刑 3 分 1
谭没有求情指对法律无知,故不会就此减刑
谭干犯另一宗煽动案,性质与本案相近,考虑刑期的整体性,额外减刑 3 个月。
D23 胡志伟(62 岁)
刑期分级:积极参与 判囚 4 年 5 个月
胡同意若当选,将会无差别否决财政预算案,属积极参与者,以 7 年监禁为量刑起点。
及时认罪减刑 3 分 1。
对法律无知,减刑 3 个月。
胡在 2019 年 7.1 游行案被判囚,该案法官已因其社会贡献减刑两个月;在 2020 年六四集会案中被判刑时,法官亦已考虑其公共服务,故本案不会再额外减刑。
D24 施德来(42 岁)
刑期分级:积极参与 判囚 6 年 7 个月
施德来经审讯后定罪。
施同意若当选,将无差别否决财政预算案,属积极参与者,以 7 年监禁为量刑起点。
接纳对法律无知、任区议员服务社会,共减刑 5 个月。
D25 朱凯廸(47 岁)
刑期分级:积极参与 判囚 4 年 5 个月
朱求情指在争取普选时“过度热心(overzealous)”、不负责任,对此感抱歉及愿承担全责。
属积极参与者,以 7 年监禁为量刑起点。
及时认罪减刑 3 分 1。
对法律无知减刑 3 个月。
基于朱有两项刑事案底,不会就其公共服务减刑
考虑朱的求情信及其母亲壮严承诺,认为朱有真诚悔意,相信有关部门在未来考虑朱能否提早释放时,会将此纳入考量( We were of no doubt that the appropriate authority would take that into account, if genuinely held when the issue of remission was under consideration in the future. )
D26 张可森(31 岁)
刑期分级:积极参与 判囚 4 年 11 个月
有份发起〈墨落无悔〉,出席抗争派记者会。
并非单纯参与计划,发起〈墨落无悔〉约束参与者以确保计划成功。
属积极参与者,较其他同为初选候人的被告更积极,量刑起点定于 8 年。
及时认罪扣减 3 分 1。
对法律无知、考虑过往公共服务,共减刑 5 个月。
求情信显示张有真诚悔意,相信有关部门在未来考虑张能否提早释放时,会将此纳入考量。
D27 黄子悦(27 岁)
刑期分级:积极参与 判囚 4 年 5 个月
属积极参与者,以监禁 7 年为量刑起点。
求情信指过去受情绪病困扰,愿为行为负全责,相信有关部门未来考虑黄能否提早释放时,会将此纳入考量。
及时认罪减刑 3 分 1。
对法律无知扣减 3 个月。
正因 11.18 暴动案服刑,该案被判囚 37 个月
暴动案与本案没直接关系,两案刑期分期执行。
D28 伍健伟(29 岁)
刑期分级:积极参与 判囚 5 年 7 个月
属积极参与者,以监禁 7 年为量刑起点。
伍认罪时告知法庭,因为初选谋划失败,所以选择认罪。
伍在求情信中指承担所有责任,但不会为他和他的选民坚守的价值而道歉。
伍于开审当日、较迟时间认罪,只能获 5 分 1 减刑。
D29 尹兆坚(55 岁)
刑期分级:积极参与 判囚 4 年 8 个月
他同意若当选,会按计划无差别否决财政预算案,属积极参与者,量刑起点 7 年。
及时认罪扣减 3 分 1。
没提及对法律无知而犯案,故不会因而减刑。
尹曾因 2020 年六四集会案被判囚,该案法官判刑时已考虑尹过往的服务,故本案不会就其良好品格额外减刑。
D30 郭家麒(63 岁)
刑期分级:积极参与 判囚 4 年 2 个月
泌尿外科专科医生、公民党成员,曾任区议会及立法会议员。
信纳有悔意,重犯机会低,相信有关部门未来考虑郭能否提早释放时,会将此纳入考量。
属积极参与者,以 7 年监禁为量刑起点。
认罪及与警方合作减刑 3 分 1。
接纳对法律无知、过住公共服务,共减刑 6 个月。
D31 吴敏儿(54 岁)
刑期分级:积极参与 判囚 4 年 5 个月
属积极参与者,以 7 年监禁为量刑起点。
及时认罪减刑 3 分 1。
对法律无知,减刑 3 个月。
求情信中承认违法,愿承担责任,相信有关部门未来考虑吴能否提早释放时,会予以考虑。
D32 谭凯邦(44 岁)
刑期分级:积极参与 判囚 4 年 3 个月
属积极参与者,采纳 7 年为量刑起点。
知悉谭有不同皮肤病,有时需要入院治疗,惟此健康状况不构成额外困难,不会因此减刑。
及时认罪减刑 3 分 1。
对法律无知、关注环保及动物社区工作,共减刑 5 个月。
D33 何桂蓝(34 岁)
刑期分级:积极参与 判囚 7 年
属积极参与者,采纳 7 年为量刑起点。
经审讯后定罪、没有求情,判监 7 年。
D34 刘颕匡(31 岁)
刑期分级:积极参与 判囚 4 年 5 个月
属积极参与者,采纳 7 年为量刑起点。
及时认罪扣减 3 分 1。
接纳对法律无知减刑 3 个月。
刘求情时表达悔意,对过去行为会负全责,承诺将来不会违法,相信有关部门将来决定刘能否提早释放时,会予以考虑。
因 7.1 立法会暴动案被判囚 54 个月,惟与本案无关,刑期分期执行。
D35 杨岳桥(43 岁)
刑期分级:积极参与 判囚 5 年 1 个月
杨为公民党党魁,且从公民党记者会可见,杨在党内具领导、积极及主动地位。
可从《国安法》实施前行为,评估他在控罪期间的参与程度。
考虑其角色,以 8 年作量刑起点,已考虑计划不涉暴力。
接纳杨有悔意,重犯机会低,相信有关部门将来决定杨能否提早释放时,会考虑这点。
认罪及与警方合作减刑 3 分 1。
考虑过去长期服务减刑 3 个月。
D36 陈志全(52 岁)
刑期分级:积极参与 判囚 6 年半
不认罪经审讯后定罪。
属积极参与者,采纳 7 年为量刑起点。
接纳对法律无知、过去服务社会,共减刑 6 个月。
D37 邹家成(27 岁)
刑期分级:积极参与 判囚 7 年 9 个月
不认罪经审讯后被定罪。
参与协调会议、记者会、选举论坛。
有份发起〈墨落无悔〉、显示邹尽一切努力约束参与者以确保计划成功(was putting every effort in binding the participants to ensure its success. )
属积极参与者,〈墨落无悔〉声明构成加刑因素,量刑起点定于 8 年。
对法律无知减刑 3 个月。
早前因 7.1 立法会暴动案判囚 5 年 1 个月,与本案无直接关系,刑期分期执行。
D38 林卓廷(47 岁)
刑期分级:积极参与 判囚 6 年 9 个月
不认罪经审讯后被定罪。
属积极参与者,采纳 7 年为量刑起点。
接纳对法律无知,减刑 3 个月。
早前因其他案被判刑时,法庭已考虑林的公益服务,在本案不予额外减刑。
D39 范国威(58 岁)
刑期分级:积极参与 判囚 4 年 2 个月
还押期间父亲逝世,亲人患重病。
亲撰求情信表达悔意,相信有关部门将来决定范能否提早释放时,会考虑这点。
属积极参与者,采纳 7 年为量刑起点。
及时认罪减刑 3 分 1。
对法律无知、考虑过去公共服务,共减刑 3 个月。
D40 吕智恒(42 岁)
刑期分级:积极参与 判囚 4 年 3 个月
属积极参与者,采纳 7 年为量刑起点。
信纳吕有真诚悔意,相信有关部门将来决定吕能否提早释放时,会有相应考虑。
及时认罪,减刑 3 分之 1。
对法律无知、对社区有贡献,共减刑 5 个月。
D41 梁国雄(68 岁)
刑期分级:积极参与 判囚 6 年 9 个月
属积极参与者,采纳 7 年为量刑起点。
有 24 项案底,不接纳过往有良好品格。
法庭在其他案件判刑时已考虑他过往对社区的贡献,不会额外减刑。
接纳对法律无知,减刑 3 个月。
经审讯后定罪,没有其他减刑因素。
D42 林景楠(36 岁)
刑期分级:积极参与 判囚 5 年 2 个月
属积极参与者,采纳 7 年为量刑起点。
两份无损权益口供对本案“帮助不大”(of little usefulness),仅描述被告在初选的参与,未能补充控方案情,法庭几乎没有依赖他的证供判案
在案件开审前外认罪,只获 5 分 1 减刑。
接纳对法律无知、曾派发防疫物资服务社会,共减刑 5 个月。
D43 柯耀林(53 岁)
刑期分级:积极参与者 判囚 6 年 7 个月
不认罪经审讯后被定罪。
属积极参与者,采纳 7 年为量刑起点。
接纳对法律无知、考虑过去公共服务,共减刑 5 个月。
D44 岑敖晖(31 岁)
刑期分级:积极参与者 判囚 4 年半
属积极参与者,采纳 7 年为量刑起点。
及时认罪、有悔意,减刑 3 分 1。
接纳他过往服务社会,减刑 2 个月。
没有以“对法律无知”作求情理由,不予以考虑。
有两项定罪纪录,但案件与本案无关,不会调整刑期。
已在认罪减刑反映岑的真诚悔意,相信有关部门将来决定岑能否提早释放时,会予以考虑。
D45 王百羽(33 岁)
刑期分级:积极参与者 判囚 4 年 3 个月
属积极参与者,采纳 7 年为量刑起点。
及时认罪减刑 3 分 1。
误以为初选合法、考虑过去公共服务,共减刑 5 个月。
相信王已改过自身(is now a changed man ),相信有关部门将来决定王能否提早释放时,会予以考虑。
D47 余慧明(37 岁)
刑期分级:积极参与 判囚 6 年 9 个月
不认罪经审讯后定罪。
留意到余较迟加入初选,没参与协调会议或选举论坛,但在《国安法》生效前的事只是本案的“布幕(backdrop)”。
量刑考虑的是被告在整个串谋的参与程度,余在初选投票日后仍有积极角色,不会采纳较低的量刑起点。
同属积极参与者,以监禁 7 年为量刑起点。
接纳可能误以为初选合法,减刑 3 个月。
来源:法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