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3-27

image (34)高瑜在央视播出的视频中。(视频截图)

北京独立媒体人高瑜委托的辩护人3月27号接到北京法院通知。法院驳回了高瑜提出要求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理由是“经过上级批准的延长审限,属于法定审理期限”。 高瑜的代理律师认为,法院驳回的理由不能成立,因为延长审限不属于法定的审理期限。

被羁押近一年的北京独立媒体人高瑜被控“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自去年在北京第三中级法院一审开庭后,上周第二次被法院申请延长审限三个月。高瑜的辩护人之一尚宝军律师向法院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被驳回。尚宝军3月27日星期五告诉本台,他在前一天接到北京三中院吴姓法官的电话:

“理由是说,他们认为刑事诉讼法第202条的法定审理期限包括经过向上级法院审限,所以他们不认为他们超越了法定期限,没有审结。当然这是他们口头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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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资深媒体人高瑜。(AFP PHOTO)

尚宝军解释说:

“刑事诉讼法第202条规定,如果你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之内,审理结案,应该变更强制措施。我们认为,他们已经超过法定期限”。

高瑜案去年11月21日在北京第三中级法院一审开庭后,法官迟迟没有宣判。一周前,北京三中院向最高法院提出延长高瑜案审限的申请,被高院批准延长三个月。在此同时,该案的代理律师向三中院提出申请,要求变更对高瑜的强制措施。尚宝军律师本周二到北京市第一看守所与高瑜会面时,高也提出将亲自给合议庭及法官写信,希望取保候审。

高瑜的辩护人莫少平律师认为,北京三中院驳回的理由不能成立。他周五对本台说:

“我们认为,法定的审理期限,应该不包括延期,也就是法律规定的一审期限三个月,三个月之内你没有审结,你报请北京市高院延期三个月,以及在报请延期的三个月内,仍然没有审结,第二次向最高人民法院再报请延期三个月。这种延期,我们都不认为是法定的审理期限。法定审理期限就是法律规定多长审理期限(三个月内)。只要是延期了应该就被视为在法定的审理期限内,没有审结案件,也就是说,你应该变更强制措施。你不能在看守所继续关押她,应该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高瑜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美尼尔综合症等多种疾病,在农历新年期间患了一场大病,曾住院治疗。对此,莫少平说:

“高瑜七十多岁了,身体状况又不好。所以你这种关押,特别是因为还有一个基本的法制理念,任何人没有经过法院合法的程序审理,并认定为有罪之前,都是无罪的,这是无罪推定的基本原则。在法院没有依法作出她有罪判决之前,高瑜都应该被推定为无罪的。你把一个无罪的人,这么无限期的关押,我们认为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也是不人道的”。

去年4月24日,高瑜被秘密拘捕,当局指高瑜非法获取并向境外网站泄露一份中共内部文件。官方新华社曾在报道中称,高瑜承认将这份文件的内容逐字录入成电子版保存,随后将该电子版通过互联网电邮给某境外网站负责人。该网站将文件进行了全文刊登,引发多家网站转载。还称,高瑜说,“自己的泄密行为危害了国家利益、触犯了国家法律,对此深表忏悔,诚心诚意地认识自己的错误和罪行,甘愿接受法律惩处”。但控方至今没有向法庭提供高瑜犯罪行为的直接证据,仅凭审讯高瑜的口供作为证据。高瑜已明确表示,她是在受到公安威逼的情况下作出的违心供词。

高瑜1980年代曾担任中新社专稿部记者。88年10月任《经济学周报》副总编辑。她曾获得多项国际写作奖,如国际报业发行人协会颁发的“自由金笔奖”、国际妇女媒体基金会颁发的“新闻勇气奖”、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发的吉耶尔莫·卡诺新闻自由奖、无国界新闻奖、全球20世纪的新闻自由英雄奖等。

来源:自由亚洲电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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