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内官媒报道,山东德州商人张雷达写有近20本“行贿日记”,记录了他向当地近百名官员行贿上千万元的详细内容。该日记被曝光后引起当地官场地震。德州市纪委立即对此事进行调查,最后对29名官员做出处置,其中,有11名受到党纪政纪处分,17名批评教育,1名移交司法,被判处14年徒刑。

在此一案件中,行贿的数额如此大,受贿的官员如此多,可是最后给予处置的人却如此少,处罚却如此轻,这不能不引发广泛的批评与质疑。按照中国刑法,受贿十万元就该判处十年徒刑,受贿五千元就要判一年刑。上述案件,有近百名官员受贿上千万元,平均下来每个人受贿十万,受贿五千元以上的至少得有好几十个,可是到头来却只有一名被判刑,太不依法办事了!

不过从当局的角度看,他们不依法办事也有他们的“苦衷”,因为法不责众。如今的中国官场,腐败早已泛滥成灾,病入膏肓,一查就是一帮,一动就要塌方。不说无官不贪,不说十官九贪,起码贪官也有半数以上,倘若都认真查处起来,认真依法办事,只怕大半官员都会锒铛入狱,各级政府都会瘫痪掉。

不久前,王岐山引述习近平的话:有人说一党执政不能解决腐败问题,我们中国共产党人还就不信这个邪。上个月,李光耀去世,不少人就以李光耀为例,说,既然李光耀治下的新加坡也是一党执政,然而又很清廉,可见一党执政也能解决腐败问题。其实,问一党制下能不能解决腐败问题,好比问一个医生能不能自己给自己动手术--那取决于你得的什么病,要动什么样的手术。如果只是断了一根脚趾头,这个手术医生可以自己给自己做;但如果是开膛破肚的手术,医生自己就没法给自己做了。

于是有人就提出赦免腐败官员的问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何家泓说:“面对不可能全部清查的腐败犯罪,赦免就是无奈的选择。”据香港文汇报报道,中国社科院中国廉政研究中心副秘书长高波透露,近期有官员问王岐山,是否有可能对主动自首的腐败官员酌情特赦。要在两年前,王岐山肯定要拍桌子大骂,但这一次,王岐山只是长叹了一口气说:“还不到时候。”

那么,应该如何解读王岐山所说的“不到时候”呢?高波说,首先特赦必须有底线,当年香港廉政公署“特赦令”中提出的“三不赦”或可成为范例,即性质恶劣的不赦、正在查办的不赦、外逃人员一律不赦。更重要的是特赦必须等待时机,高波说,早在2007年就启动过特赦机制,但是效果很差,鲜有官员站出来主动承认问题,问题在于惩处力度不够,“说与不说都一样,当然不会去说”。高波表示,只有等到反腐形成气候,“生态”再造完成后,特赦才有意义。

按照何家泓的说法,古今中外,赦免贪官有两种基本形式,其一是暗赦,其二是明赦。所谓明赦,就是公开透明的赦免,有明确的标准和条件,而且要坚持赦免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不看派系,当查者皆查,当赦者皆赦。

何家泓主张,以赦免贪官换取官员财产公示。“具体建议如下:第一,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一项决议,宣布对过去的贪腐行为实行附条件的‘缓查’--只要在规定期限内(如2015年12月31日)如实申报全部家庭财产而且在申报之后未犯新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其申报的财产就不被追查。第二,严格推行官员财产公开申报制度,允许公民在网上查阅。第三,设立‘中华廉政扶贫基金’,鼓励各级官员在申报之前将多余财产以实名或匿名的方式捐献给该基金,捐款不问来源。”

上述建议看上去不错,但实行起来会有很多困难。公民在网上查阅能查出什么名堂呢?我们怎么能确定官员公布的财产是真实的呢?何况还有很多官员,早就把他们的财产转移到亲属的名下,或者是转移到情妇、司机或其他民间人士、民营企业家名下,让别人充当他们的钱袋子,在现行体制下,老百姓又该怎么去查才能查出来呢?如此等等。

以上说的是明赦。那么,暗赦呢?何家泓说,暗赦“可有不同表现方式,譬如选择性反腐,当权者让查的就查,不让查的就是赦免了;又如随机性反腐,谁碰上谁倒霉,没碰上的也就是赦免了”。

不难看出,到目前为止,习近平、王岐山的反腐就是选择性反腐,也只可能是选择性反腐。按照高波的说法,现阶段还不能采取赦免方式,现阶段还只能采取选择性反腐,要等到这种反腐形成气候之后才可以实行赦免式反腐。但问题是,选择性反腐和赦免式反腐是互相矛盾的。因为赦免式反腐必须坚持赦免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它与选择性反腐正好是对立的。也就是说,从到目前为止的选择性反腐出发,是很难转变到赦免式反腐的。更可能的是,当局就沿着选择性反腐的方式一路反下去,一直是选择性反腐。不消说,这和人们期待的反腐根本不是一回事。

王岐山说,反腐要先治标后治本。这话看上去也没什么错。但如果王岐山的所谓治本,也仍然是在现行的一党专制的框架下打主意,那就像我们上面分析的那样,绝不可能获得成功。

《中国人权双周刊》第15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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