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ao Sile10两份法律文件完全是为“传知行”和“益仁平”等权利倡导型NGO“量身定制”的。

“十八届四中全会说要『依法治国』,一开始我不明白什么意思,现在终于明白了。”一名“传知行”前员工说。他指的是4月1日起实施的《内部数据性出版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刚刚开始公开征求意见的《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第二次审议稿。在他看来,这两个法律文件完全是为“传知行”和“益仁平”等权利倡导型NGO“量身定制”的。

“传知行”即传知行社会经济研究所,其创始人郭玉闪于去年10月初以“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行政主管何正军则在11月底以“非法经营罪”被拘留;在超期关押近两个月之后,2015年1月3日,郭玉闪以“非法经营罪”提请逮捕;2015年4月2日,《办法》实施的第二天,传知行案被移送到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北京市公安局的起诉意见书列出的郭玉闪的“罪状”为:“利用德国博尔、诺曼、美国CIPE、加拿大PI等境外基金会、非政府组织和美国使馆提供的资金,针对中国税制改革、教育平权、法制改革、社会民生等过个社会领域进行调研,撰写相关领域调研报告及文章,在大学等社会场所开办演讲会,编制演讲稿文集。郭玉闪、何正军负责将调研报告、文集非法印制成书籍并进行发放,2007年至2014年传知行社会经济咨询有限公司印制非法出版物、图书一万九千余册。”

“益仁平”则是“北京益仁平中心”,一家多年来专注于乙肝、性别、残障、户籍等领域的反歧视工作的机构,其资金相当一部分来源于境外基金会。在今年3月的“女权案”中,5名被捕的女权行动者有3人是益仁平的员工或兼职员工,其他2人曾志愿参与益仁平的活动,5人被捕后益仁平进行了积极的声援。4月13日5名女权主义者在巨大的国际压力下被取保释放,中国外交部随即发言谴责北京益仁平中心“涉嫌违法,将予以处罚”。之后,多家益仁平前员工参与创立的、与益仁平合作密切的机构均遭遇工商部门上门调查。

若《办法》没有修订并实施,传知行的工作无法构成“非法经营”,因其印证的图书并非公开出版销售,仅用于赠阅,只能算是内部数据,而原本的《办法》是没有指向刑事罪名的条款的。修订后的办法增加了这样的内容:“未取得《准印证》,编印具有内部数据形式,但不符合内部数据内容或发送要求的印刷品,经鉴定为非法出版物的,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或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罚”——即可按刑事罪名处罚。什么叫做“不符合内部数据内容或发送要求”呢?《办法》在禁止内容中加入了这样一条:“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可以说,在《办法》的“调整”下,传知行终于犯了“没有经营的非法经营罪”:传知行印刷的内部数据为禁止内容,所以属于非法出版,所以适用非法经营罪。

传知行案起诉意见书的另一个重点是“境外资金”,女权五姐妹中与益仁平关系较密切的人被审讯的内容也大量涉及益仁平的资金来源。“接收境外资金”尤其是敏感基金会的资金长久以来是NGO机构的一条“风险高压线”,然而这本身并没有适用的罪名,因此接受境外资金的会长期处于“眼中钉”的位置,活动容易受到监控和干扰,但当局若想要关闭机构或逮捕负责人则需要寻找别的罪名——非法经营就是其中最常用的一项,2009年的公盟及传知行被查税、2013年常伯阳案、今年的传知行案都是典型的应用。一名益仁平员工则评价这个做法对于执法部门来说“用得不顺手”,非法经营毕竟有其成立要件要以此定非盈利机构的罪并不容易,因此以上三例中前两个都无疾而终,传知行案则要修改法规拉上“非法出版”才能勉强自圆其说。

在多年的“不顺手”之后,《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终于在公安部门的主导下横空出世,若现有草案通过,公安部门可谓“一次过满足3个愿望”:所有境外NGO需在它的监督下活动;不受它欢迎的境外NGO可被取缔;接受境外NGO资助的个人和机构可被羁押罚款。这样看来,在国内基金会普遍不敢涉及权利议题的情况下,公安部门要饿死、关停类似传知行、益仁平等的主要依靠国外基金会支持的倡导机构可以说是易如反掌。
如果说《内部数据性出版物管理办法》是为了让传知行“犯罪”量身定制的法规,《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则是为了让所有倡导型机构处于“犯罪状态”量身定制的法律。这样的NGO“被犯罪法”在“依法治国”的新国家安全思路下恐怕会越来越多。

来源: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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