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何德普2011年1月24日刑满出狱,在8年多的狱中生活中,深知监狱里的腐败和服刑人员维护合法权益的艰难,其在受尽酷刑折磨同时,产生了要促进监狱的管理工作、让服刑人员合法权益从纸面上变为现实的意愿。出狱后多次向北京市人民政府书面反映监狱官员的腐败问题并于2014年3月和4月两次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提交了17份诉北京监狱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案的行政诉讼状,西城法院虽然接收了控告人的全部立案材料但一直对这些案件不立不裁。2015年5月全国实行新的《行政诉讼法》、立案登记制改革实施后,控告人于5月15日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再次提交了六份诉监狱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诉讼状,该院于5月22日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何德普对此不服,提出上诉,此案将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何德普,男,汉族,无业,1956年10月28日生, 现住址:北京市XXX
被上诉人:北京市监狱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孙超美,职务,局长,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右安门东街7号 电话:83580808(信息办)
被上诉人: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郭金龙,职务:市长,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2号,电话:59321109

上诉人不服诉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行初字第00454号行政裁定,现提起上诉。上诉请求如下。
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行初字第00454号行政裁定,裁定上诉人诉被上诉人一案法院应立案受理。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于2013年12月14日以邮寄的形式向被上诉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被上诉人公开“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潮白监狱服刑人员能洗热水澡吗,如果能洗,每月几次每次多长时间。”的政府信息。2014年1月9日,上诉人收到被上诉人的(2014)第2号-告《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该告知书称:“经查,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潮白监狱按照服刑人员生活卫生管理制度,据气候情况、定期安排服刑人员洗澡。” 上诉人本想获取具体的政府信息被变相拒绝,上诉人对被上诉人“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不服,2014年2月10日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2014年3月22日上诉人收到北京市人民政府[2014]12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该决定书维持了被告的决定。
上诉人于 2014年4月 1 日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提交了诉监狱管理局的行政诉讼状,西城法院虽然接收了上诉人的全部立案材料但一直对该案不立不裁。

2015年5月1日全国实行立案登记制后,上诉人于 2015年5月15日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再次提交了诉被上诉人的行政诉讼状,该院于5月22日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该院在裁定书中认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北京市监狱管理局对服刑人员的管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其相关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范畴。本案中,起诉人何德普要求北京市监狱管理局公开“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潮白监狱按照服刑人员生活卫生管理制度,据气候情况、定期安排服刑人员洗澡”的诉求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的受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其起诉,应当不予立案。

上诉人认为,首先西城区法院对本案有怕麻烦,甩包袱之嫌,应为上诉人早在一年前就将监狱管理局告到了该院,而且上诉人N多次来到该院催办立案,该院的答复是,正在请示院领导,领导工作忙开会去了,领导还没有答复,监狱管理局那边也没有明确答复等等,让上诉人回家再耐心等待。如果现在立案,会给该院带来不少的工作量。

其次西城区法院是混淆了政府信息和行政诉讼受理范围。政府信息混同了刑事诉讼法。法院认为监狱里实施的行为,相关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范畴,这个观点是错误的。因为监狱里的一切行为都是由狱政管理决定,监狱管理局对监狱里的狱政管理工作有明确的狱务公开的要求,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监狱管理局设立了对外的信息公开办公室,对外公开监狱里的信息。狱务公开早已不是什么神奇的秘密,早在2013年11月29司法部副部长赵大程向新闻界介绍,从2001年开始,在全国就正式实行了狱务公开制度。这一制度包括两个内容的公开和两个方面的公开。所谓两个内容的公开,一是事关罪犯服刑的有关内容,比如罪犯进到监狱里的权利义务,考核、奖惩,以及和罪犯的假释、保外就医等,这些需要的条件、程序,实行这些考核的结果,要进行公开。二是监狱管理工作。监狱怎样进行管理工作,怎样进行教育,怎样安排罪犯的生活、劳动等等都要公开。

2015年4月7日司法部公开地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狱务公开的意见》。意见中再一次明确规定了各个监狱管理局对服刑人员的管理虽然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但其相关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应该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比如第5条,.对社会公众,监狱应当依法公开下列信息(19)罪犯劳动项目、岗位技能培训、劳动时间、劳动保护和劳动报酬有关情况。(20)罪犯伙食、被服实物量标准,食品安全、疾病预防控制有关情况。(21)监狱执法管理重大事件的处置及调查情况。(22)监狱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里没有说监狱里与服刑人员有关的一切事情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的受理范围。上诉人认为,只要是监狱管理局认为可以向社会公开的的信息,都应该认定是政府信息。况且上诉人拿到的政府信息告知书上印有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专用章的公章。监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在管理服刑人员的生活、工作、减刑时,要依法公开进行,不能随意违规实施,做好狱务公开工作,接受家属和社会的监督是监狱的本分,而人民法院在接到对监狱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诉讼时,不应借故回避。

上诉人最后认为:法院的职责不仅仅是把服刑人员送进监狱,批准服刑人员减刑。更重要的是,关注和支持对监狱管理工作依法实行监督的行为,对服刑人员在监狱里的公开信息法院借故不闻不问是不可取的,此举,严重伤害了社会公众对监狱管理工作依法监督的热情,变相地保护了监狱里滋生腐败违法违纪的个别领导。法院是维护公平的最后一道防线,请贵院把我的建议向上级反映。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的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的受理范围的裁定理由不成立,应当裁定予以驳回。恳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行初字第00454号行政裁定。裁定上诉人诉被上诉人一案法院应立案受理。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何德普
2015年6月 1 日

附:1、本诉状副本一份
2、北京市监狱管理局(2014)第2号-告《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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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1、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政府信息第2号公开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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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2、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政府信息第3号公开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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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四张:何德普春、夏、秋、冬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前催办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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