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北京潮白监狱常年缺乏社会公民对其监督,导致监狱领导违法违纪严重,2014年潮白监狱的监狱长被“查处”;由于服刑人员合法权益被严重侵害,他们的身心健康长期遭受伤害。法院不依法受理起诉监狱的诉讼案,是导致严重后果的关键。今日何德普依法对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出控告。

控告书

控告人:何德普,男,汉族,无业,1956年10月28日生,ًًًًًًً
被控告人:郑炳汝,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法官
被控告人:李晗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法官
被控告人:焦伟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法官

控告请求:

1、依法追究上述被控告人超期立案的责任及在登记立案制实施后做出不予立案这一枉法裁定的纪律责任,如构成犯罪,请求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行初字第00453号至00458号行政裁定,依法立案;
3、将查处结果及时通报实名控告人。

事实和理由:

控告人曾在北京市监狱管理局下属的监狱里服刑过八年多的时间,比较了解监狱里的情况,深知监狱里的腐败和服刑人员维护合法权益的艰难。控告人2011年刑满出狱。

控告人出狱后多次向北京市人民政府书面反映监狱官员的腐败问题并于2014年3月和4月两次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提交了17份诉北京监狱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案的行政诉讼状,西城法院虽然接收了控告人的全部立案材料但一直对这些案件不立不裁。

面对被控告人不立不裁的违法行为,控告人N多次去找西城区法院反映情况催办立案,但一直没有结果。

由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没有依法关注和支持控告人对监狱管理工作依法实行监督的行为,对服刑人员在监狱里的相关信息不闻不问,导致了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潮白监狱(简称潮白监狱)的领导违法违纪严重,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犯。后果极为严重。

潮白监狱常年缺乏社会上的公民对其监督,导致监狱领导违法违纪严重,2014年北京市潮白监狱的监狱长被“查处”,直到2015年春节,新调来的监狱长才上任主持潮白监狱工作。在老监狱长被查处新监狱长还未接替工作这段无人负责的半年时间里,服刑人员原本就不多的合法权益被严重侵犯。

事实如下:

1、2014年北京市潮白监狱的监狱长“违法违纪”被带走后,监狱干警人心惶惶,只顾保全自己,对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漠不关心甚至任意剥夺。

2、监狱里没有服刑人员的洗澡堂,服刑人员三年、五年都洗不上热水澡。

3、半年中狱警上岗后只顾忙自己的事不让服刑人员户外放风。

4、为服刑人员提供的采买品种少的可怜,食品中大体上只有方便面和咸菜。

5、服刑人员的伙食质量极差,糟糕到家了,每吨饭吃三个馒头还感觉到饥饿,

6、其他虐待服刑人员的违法问题。

2015年春节前,新监狱长上任工作后,以上部分问题才有所好转,但服刑人员洗热水澡的问题还是没有解决。

控告人认为,如果被控告人及时受理控告人诉潮白监狱一案,潮白监狱就不会发生以上本不应该出现的监狱腐败,服刑人员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情况,老监狱长被带走,给监狱干警队伍造成了损失,服刑人员合法权益被侵害给他们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大伤害。故此被控告人有不履行法定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责任。

2015年5月1日全国实行立案登记制后,控告人于 2015年5月15日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再次提交了六份诉监狱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诉讼状,该院于5月22日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对起诉条件做出了明确规定:“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此说明,审查起诉主要应就格式进行审查,仅仅在受案范围和管辖上需要作出判断。同时,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和解释的第三十二条又明确:应当在7日内作出受理和不予受理的裁定。控告人本是在2014年4 月1日向西城区法院立案庭递交的起诉状,而西城区法院在长达1年多的时间内竟然对案件不立不裁,直到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实施、立案登记制改革,控告人的案件才得以被接收,期间,相关被控告人的渎职是清晰可见的。

另外,监狱确实是在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的明确授权情况下依法组建的,但其隶属于监狱管理局,由各地司法厅局组建,也就是说,不论从它的组建者和它本身来说,均为行政部门,既如此,其完全受《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约束。《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对政府信息的定义 为:“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这里,清晰地看出,是“履行职责”过程中,而非“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也就是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非刑事诉讼法授权,而受《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范,被控告人故意混淆概念,以受刑事诉讼法授权为由,认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立案范围的观点,完全是另一种对行政案件立案范围人为设限、任意缩小行政案件立案范围的违法、违规做法,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即,不予立案裁定,完全是一种滥权枉法的行为,必须依法追究。

控告人最后认为,被控告人继续沿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错误道路走下去,将会导致监狱更加腐败以及服刑人员合法权益被侵害的严重后果,希望上级法院本着为社会负责的态度纠正下级法院的错误并追究被控告人不履行法定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责任。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控告人:何德普
2015年6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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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1、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行初字第00454号行政裁定书第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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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2、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行初字第00454号行政裁定书第二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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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3、何德普与维权人士韩颖在北京市高级法院前催办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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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4、何德普与维权人士李冬梅在北京市高级法院前催办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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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5、何德普与维权人士张宗刚在北京市高级法院前催办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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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6、何德普在北京市高级法院前催办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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