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于︰2015-06-25

《大宪章》800年来。它所宣导的“驯服统治者”的政治法律精神已成为政治常识,但这些政治和法治的底线目标在中国大陆并未完成。权力还在耀武扬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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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年6月15日,在英国诞生的《大宪章》,距今已800年。世界各地都纷纷举办《大宪章》八百周年纪念,英国还专门成立了纪念《大宪章》八百周年纪念委员会。全球媒体纷纷刊发长篇文章,而中国大陆只是在个别学术期刊上刊发了低调短文。人们关注《大宪章》这一具有开创性政治法律文件,在人类政治、法治文明进程中的作用,它不仅是人类政治、法治文明和市场经济持久繁荣的源头,更是人类普世价值的源头。

《大宪章》诞生:国王与贵族、平民的冲突

《大宪章》并非从天而降,它是中世纪英格兰封建传统演进的产物。与其他国王相比,英王约翰并不算仁慈,也不算强大。这位即暴虐又软弱的国王,激起了英格兰贵族的反抗,最后迫使他签署算了被后人视为人类历史上最重要的政治、法律文件之一的《大宪章》。尽管该档是极富开创性的法律档,但它所阐明的许多原则与条款并非独有。实际上均是国王应当遵守法律和习惯的观念,已是当时欧洲封建传统的一部份。

12~13世纪的英格兰,是不同于中国的欧洲封建社会。王权尽管上升,但未强大到足以建立中央集权制国家,社会治理的基本方式是建立在封君与封臣之间基于土地、财产和政治权利的契约关系。尽管当时的英格兰远非是一个平等社会,但却是一个尊重财产、权利和契约的社会。这也是中国传统社会,难以演进为现代民主国家的关键问题所在。

英格兰国王与贵族间的契约中,关键条款是:前者应提供保护和尊重习惯,而后者应提供兵役和表示效忠。一个最为关键细节是国王加冕登基的誓约。汤普逊说:“国王的誓约是;执行正义而自己也服从法律。”更重要的是“如果他未能这样做,契约可以作废;而他的臣民有权撤销这契约。按照封建法律,一个附庸有权对他的宗主甚至国王作战,如果后者拒绝了正义”。这说明,欧洲封建传统下的国王权力远低于中国传统中的皇帝。尤其是,当时欧洲国王未能按法律和习惯(契约)统治时,贵族和臣民就获得合法反抗的权利。这也说明,中共统治者为何难以使藏民、疆人及港人等臣服的原因。

英格兰领主与附庸的契约并非牢不可破,最大的破坏力量往往来自国王本身。若一个国王过分弱小,他就可能无力保护自己的贵族与臣民;若国王过分强大,他就有可能不再顾忌法律与习惯,而开始暴虐对待自己的附庸与臣民,这两

种情况都会破坏当时封建社会既有的秩序。从历史上看,国王一旦陷入上述境地,通常会激起反抗,包括武力对抗与战争。正是约翰王的暴虐,激起了贵族们的武力反抗,最后迫使他签署了63条的《大宪章》。

确定“驯服统治者”法律

“驯服统治者”精神——是《大宪章》对人类文明的最大贡献,是人类政治文明的最大遗产。它所蕴含的法治精神和政治文明原则,特别是对公民权利与自由的捍卫,对历代统治者、执政党人和政府权力的监督、约束,以及对基于法治下的政治秩序而非基于统治者个人思想、理论和意志的政治秩序的宣导——都已成为人类普世价值和现代政治、法律文明的源头及财富。

当时,公开宣誓遵守法律及恪守与臣民间的契约,是中世纪英格兰的惯常做法。从这个意义上讲,《大宪章》不过是沿袭了这样惯例,而这样惯例在中国五千年的演化中几乎难以存在。早在《大宪章》之前,英格兰已经出现过原则相似但条款相异的其他《宪章》,比如,亨利一世早在一百年前就被迫与贵族签署的《自由宪章》。这份政治法律文件称国王自己的“英格兰王位得自上帝的恩惠和贵族的一致同意”,还包括了国王尊重教会与贵族权利,恢复爱德华王的法律等十四个条款。在亨利一世时代,英格兰还出现了这样的法律条款:“每一个人都应由作为其同侪的邻人来审判”。国王并无审判案件的专断权力,而是要尊重类似陪审团的制度机制,而这些传统和律法恰恰大都来自宗教自由,来自《圣经》及基督教的传统。

“驯服统治者”的原则要求,当国王採取错误做法时,法律应能提供必要的救济。《大宪章》的若干条款对当时约翰王的错误做法进行了纠正。比如《大宪章》第47、48条要求废除不必要的王室林地;第52条规定所有未经贵族合法裁决而被国王剥夺的土地、城堡、自由和合法权利,均应立即归还。61条规定,赋予25名男爵监督国王恪守《大宪章》的权利。倘若国王违法《大宪章》,“此25位男爵即可联合全国人民,共同使用权利,以一切方法向余(国王的自称)等施以抑制与压力,诸如夺取余等之城堡、土地与财产等等”,直到国王的错误得以改正。《大宪章》确立了“驯服统治者”的原则;一是为统治者设限;二是强调法律至上和正当程式;三是明确纠错与救济机制;四是确立监督团体与承认合法反抗权。当这些机制发生作用时,统治者的权力才可能被装进“法律的笼子”。

尽管《大宪章》很快被约翰王单方废除,但此后直到1688年光荣革命的四百多年间,众多英格兰国王或出于尊重传统,或迫于贵族团体的压力,曽反复宣誓恪守《大宪章》。17世纪英格兰大法官爱德华?柯克爵士的说,《大宪章》其后不断地被历代英格兰国王所确认,次数达32次。《大宪章》以独一无二的方式进入英国近现代的政治、法治史,并成为塑造英国新政治和法治传统的关键点。1688年后,英国逐渐确立了君主立宪与议会主权的法治“新常态”,其源头则一直可以追溯至1215年《大宪章》所确立的“驯服统治者”的法治原则。中国大陆至今无此原则,就难以确立将“中共统治者”驯服,中国改革的路还很漫长。

《大宪章》教会自由产物

《大宪章》之前的600年,盎格鲁—撒克逊就有了一定的法律程式。《大宪章》800年的纪念,大英图书馆举行了为期六个月的展览、展览中有一部《圣经》第一卷《创世纪》的古英文译本,其中有一段是古埃及法老对麵包师的处刑,书中插图表现出的盎格鲁—撒克逊国王在进行法律审判的场景。展览中还有一部11世纪克努特王颁佈的盎格鲁—撒克逊的法典,这一法典用古英文写成。知晓《圣经》的人都知道,《创世纪》是《圣经》旧约的首卷,是犹太人用古希伯来语写成,后才逐步翻译成古英文。教会自由是《大宪章》的重要源头,称《圣经》是《大宪章》的基石一点不为过,《大宪章》也是确人类普世价值的重要源头。中世纪的英国政治,另一重要的玩家是教会,国王与教会关系十分重要。约翰王与罗马教皇间一直矛盾重重,他曾随意没收教会的领地和财产,并拒绝承认1207年教皇英诺森三世派往的坎特伯雷大主教朗顿,让教皇大怒,颁令剥夺英国教权,后将约翰王逐出教门。到1212年,约翰王意识到在贵族的较量中,他需要教会的支援,于是赶紧向教皇低头,不仅承认朗顿大主教,给教会自由,允许教堂任命红衣主教等神职,更进一步承认教皇在英国的至高无上君主地位。朗顿大主教出身卑微,在巴黎求学期间,曾与教皇英诺森三世是同学,关系极好,之后,在贵族和约翰王的对持中,他是居中调解人,并在《大宪章》的成型及签署中起了重要作用。

1215年6月,以朗顿为首的大主教们在国王和贵族之间斡旋,议和地点选择在兰尼米德,这里是温莎堡和伦敦的中间地带,地势开阔,所以谁都不可能打埋伏袭击对方。但上百位男爵和上千位骑士首先占领了兰尼米德,在那里安营紮寨。男爵们将他们的要求和积怨列出清单,总共有48条,外加一条保证条款,这是《大宪章》的蓝本。这份《男爵法案》现由大英图书馆收藏,当时可能被朗顿带走,后来在兰博斯的大主教宫被发现。有人认为《大宪章》800年庆典应该推迟10年,因为1225年的《大宪章》才是君臣双方心甘情愿和自由意志的产物,而之前的《大宪章》是强迫出来的,应该被称为“米尼德宪章”。但两个宪章基本原则一致,那就是“法律高于一切”,这是人类自由和人权的基石。这就回应了中国“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但习近平认为该问题是个伪问题,说明习缺乏《大宪章》800年来,人类社会法治文明史的最基本知识。

朗顿大主教对《大宪章》成为英国宪法的一部份有着决定性作用。1216年和1217年修改版时,他不在英国,没有参与。1218年他回到英国,在1225年的修改版中起来很大作用。新版《大宪章》被广泛发佈到各大教堂中,并在郡县的地方政府所在地由地方官宣读公佈,许多抄写本在民间流传。

《大宪章》是现代市场经济源头

《大宪章》不仅对英国政治和法治重新塑造,而且也成就了英国经济的繁荣和发展。按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道格拉斯?诺斯的见解,工业革命率先发生于英国并非偶然,英国首先确立了宪政体制,从13世纪到17世纪政治与法律的演进,使得“驯服统治者”成为英国的政治信条,从而塑造了更有效率的产权制度。这是触发英国工业革命的重要因素,而在那些统治者权力不受约束的国家,当然也包括中国大陆在内,无论其科技达到了传统社会的何种程度,都无力带领人类率先打破“经济发展陷阱”,实现对农业社会的超越。

今天中国大陆那些御用的经济学家们,有几个承认《大宪章》是市场经济的源头?那些无视《大宪章》而另找所谓新路的理论,有谁能证实今日中国大陆实行的是真正市场经济?

人类史上许多事物往往是墙内开花墙外香,《大宪章》传遍全球,最大的直接影响也许在美国。1776年的《独立宣言》和1791年的《美国人权法案》,都直接引用了《大宪章》、《权利请愿书》和《权利法案》中的许多内容。美国律师协会在1957年在《大宪章》签署地——英国兰尼米德建立一个简单的白色园亭,以作纪念,这也是《大宪章》签署地的唯一标志。

世界向前进,《大宪章》及《权力法案》的精神也在与时俱进,在联合国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和1953年《欧洲人权公约》都体现了《大宪章》的精神。1973年英国加入欧盟,带来英国宪政的一个很大变化,那就是1998年颁佈的《人权法案》。

如今,在全球大多数国家,《大宪章》所宣导的政治、法律原则及精神已成为政治常识及制度的底线,但《大宪章》所规定“驯服统治者”的政治和法治目标在中国大陆并未完成。说到底,制定法律并不难,难的是如何保证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人类的政治文明史和法治文明史都证明,国王和国家并非神圣,他们之上还有上帝,宗教自由是最重要的自由,要保证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律师、法律人治国是关键点。因此800年之后的《大宪章》及其原则,仍然值得13亿国人去思考、践行和铭记。

文章来源:《开放》杂志2015年6月号

作者 ed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