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在发表我的辩护词之前,请允许我先向唐荆陵先生致敬,今天我非常荣幸能坐在辩护人席上,为唐先生辩护,为自由、民主、正义、真理和良知辩护。你们看唐先生坐在那里,神色安然,哪怕是经历了残酷的牢狱,哪怕是正经受着不义的审判,在庭审的绝大部分时间里,他仍然面带微笑,他由内而外所散发的独特气质,正是非暴力不合作理念最完美的诠释。我相信,所有听了唐先生刚才那段伟大的自辩的人,就算是铁石心肠,也不得不为之动容。

唐先生当然是无罪的,指控他有罪,不过是因他和所有的良心犯一样,有一颗追求爱与真理的心。而我的这篇辩词所要探讨的,也正是爱与真理的“罪”性。

一、非暴力不合作理念和行动不可能构成煽颠罪

1、非暴力不合作是和平、仁爱、宽恕的

通常认为,“非暴力不合作”的理念首创于印度的“圣雄”甘地。实际上,近2000年前,耶稣早以其殉道精神展示了“非暴力”的内涵,正如《圣经》上说:“收刀入鞘吧!凡动刀的,必死于刀下”;又说:“我告诉你们,不要与恶人作对,有人打你的右脸,连左脸也转过来由他打。有人想要告你,要拿你的里衣,连外衣也由他拿去”。

甘地继承古印度各教派道德戒律中“不杀生”的原则,并吸收基督教“以善抑恶”的主张、美国作家亨利·梭罗的“公民不服从”思想、俄国和平主义者托尔斯泰“以爱来抵御邪恶”的思想,及西方各种人道主义观点,将印西思想融合,创立出甘地特色的“非暴力”学说。

甘地的“非暴力不合作”理念,为印度的自治与独立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并进而影响了美国的黑人民权运动和南非的反对种族隔离运动。“非暴力不合作”运动的历史发展表明,其精神实质是和平、仁爱、宽恕的。

2、非暴力的方式不可能煽动颠覆国家政权

1)何谓国家政权?

国家是一个抽象的概念,是一定范围内的人群所形成的政治共同体,它由领土、人民、政府、主权等几大要素构成。作为领土、人民、政府、主权等要素的集合体,国家显然是不能被煽动颠覆的。

国家政权则是国家的具体化身,它在一定的领土内拥有对外和对内的主权,因此,国家政权体现为一种国家层面的政治主权。根据主权在民的基本政治原则(我国现行《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即是主权在民原则在宪法上的体现),人民才是国家政治权力的主人,而国家政权机构(无论是武装部队,还是公务人员系统、法院、警察等)的权力则来自人民,是代表人民行使政治权力,其本身并不拥有政治权力。我国现行《宪法》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放在国家机构一章之前,就是这一权力关系在法律逻辑上的呈现。

2)何谓煽动颠覆?

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煽动指怂恿、鼓动人做坏事,颠覆指物体倾覆、翻倒。因此,煽动颠覆国家政权,顾名思义,就是怂恿、鼓动人倾覆和推倒国家政权。

3)只有暴力才能颠覆国家政权机构

陈独秀在其1933年受审的所谓“危害民国案”自辩中称:“政府并非国家,反对政府,并非危害国家。”区分政府、政党与国家这三者概念之不同,不惟在民国法庭上有重大意义,在今天依然如此。

在政治学的概念上,国家政权即国家政治主权。在现代社会,所谓的颠覆国家政权,唯一的可能是通过暴力征服人民,从人民手中攫取权力,变人民主权为党天下或家天下。而任何言论、集会、宣传、鼓动等和平的方式都不可能实现政治权力从人民向独裁者的转移。

即便是脱出政治学的范畴,将国家政权错误地理解为国家政权机构,面对拥有军队(武器装备精良、甚至包括核武器)、警察等强大暴力工具的现政府,任何和平的所谓煽动的手段也绝不可能实现政权机构的更替。

3、关于社会主义制度

社会主义理论几经变迁,是始终处在发展变化中的理论体系。从空想社会主义,到马克思的“科学社会主义”,再到前苏联建成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的内涵和外延随着理论的演进也在不断与时俱变。

在中国,社会主义理论及实践同样经历了漫长的发展变化的过程,从毛泽东思想,到邓小平理论,再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社会主义制度架构始终在随着社会发展的需要而适时调整并多次增益新的内容。在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计划经济是神圣的制度真理,之后邓小平说:“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可见社会主义制度绝不是僵化的一成不变的,而是灵活多变的。今天,我们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赫然写着“民主”与“自由”;明天,我们就可能接受三权分立、权力制衡、代议政治、政党选举,作为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元素。

现行《宪法》中的“四项基本原则”,包括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道路,可见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由此也可表明,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并不意味着要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综上,非暴力不合作理念和行动不可能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二、唐荆陵先生的所有言行均未越出《宪法》规定的各项自由和权利的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对照起诉书所指控的唐荆陵先生的所谓“犯罪事实”可以发现,唐先生的所有言行均未越出《宪法》所规定的前述各项自由和权利的范畴。无论是租赁房屋,还是印制“公民不合作运动”系列丛书(该丛书被两份“审读意见”定性为严重政治错误的非法出版物,此“审读意见”的本质及依此而作出的所谓“鉴定”的违法性,已在质证阶段详述,不赘)和“废除户籍隔离行动”、“普惠制基本养老金行动宣言”、“我的‘五八三行动’诚实地劳动,体面的生活”等宣传单张,又或是邮寄前述系列丛书和宣传单,以及印制“民心片行动纪念书签”、“六四静思节行动纪念书签”、“林昭殉难46周年纪念书签”、带有“缅怀先烈,追寻自由4∙29林昭日行动”字样的彩旗,通过聚会等形式派发上述书签、彩旗等,这些行为均是在合法地行使《宪法》所尊重和保障的言论、出版、集会、通信、批评、建议、文化活动等各项自由和权利。将这些行为视作唐先生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罪证,是非常荒谬的,更是对“依宪治国”的绝妙讽刺。

三、言论自由与危害国家安全

前述各项自由和权利中,言论自由乃重中之重,而事实上,前述各项自由和权利,也均属于广义的言论自由的范畴。鉴于在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案件中,如何界定言论自由的边界,将直接影响对相关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定性,因此,对这一问题,有做更进一步的分析和论证的必要。

卡多索大法官说过:“言论自由乃一切权利之母。”章士钊在为陈独秀案所做的辩护中也说:“一党在朝执政,凡所设施,一任天下之公开评荐。而国会、而新闻纸、而集会、而著书、而私居聚议,无论批评之酷达于何度,只需动因为公,界域得以‘政治’二字标之,俱享有充分发表之权。”

言论自由之重要同样见于各类人权宣言和国际公约。《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九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

我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对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规定极其含混,根据该条款规定,“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构成该罪。仅仅依据这一不足30字的概括性条款,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及最高人民法院并未对该罪进行任何更加细化和客观化的立法、司法解释的情况下,如何界定言论自由与危害国家安全的边界,如何避免该罪名的滥用侵害公民的言论自由,这些都构成了对审判者法理素养和司法良心的巨大考验。

正因现行法律规定无法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国际法领域相关理论的参考价值便显得尤为重要。事实上,对言论自由与危害国家安全的边界问题,国际法学界广受赞誉的《约翰内斯堡关于国家安全、言论自由和获取信息自由原则》(以下简称《约翰内斯堡原则》)中有非常清晰的界定。

“原则6:可能威胁国家安全的表达

在遵循原则15和原则16的前提下,威胁国家安全的表达可受到制裁,只要政府能证明:

(1)该表达意图激起即将发生的暴力;

(2)该表达有可能会引起这样的暴力:并且

(3)在该表达与该暴力的发生或与该暴力发生的可能性之间存在着某种直接且紧迫的联系。”

我将这一原则概括为:即将发生的暴力危险之原则。根据该原则,只有在政府能证明表达意图激起(主观)且可能会引起(客观)即将(紧迫)发生的暴力危险且表达与暴力之发生或其发生的可能存在某种直接联系(因果关系)的情况下,该表达才是威胁国家安全的,也才可受到制裁。

“原则7:受保障的表达

(1)依循原则15和原则16,和平地行使表达自由权不得被视为对国家安全构成威胁或者遭到任何限制或惩罚。对国家安全不应当构成威胁的表达包括但不限于:

ⅰ宣扬用非暴力的方式改变政府政策或政府本身;

ⅱ······”

根据该原则,无论表达是宣扬用非暴力的方式改变政府政策抑或改变政府本身,均是受保障的表达,对国家安全不构成威胁,不应遭到任何限制或惩罚。

如果将本案中唐荆陵先生的表达与《约翰内斯堡原则》进行比照,便可以得出一个十分确定的结论,唐先生的表达并未突破即将发生的暴力危险之原则,其非暴力的表达对国家安全不构成任何威胁,其行为当然不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四、结辩回看本次庭审,无论是举证环节,还是其所发表的公诉意见,辩护人从公诉人的论证和说理中均看不到严密的证据支持和清晰的逻辑推导。唐荆陵先生究竟是以何种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是造谣,还是诽谤,抑或其他何种方式,公诉人始终未予阐明。在指控罪行时,辩护人看到的是笼统的罗列和含混模糊的整体表述,而看不到任何确定性的事实证据。唐先生的哪些具体言论或行为构成犯罪,公诉人始终未予明示,这些言行如何就构成了煽动他人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公诉人更是未做只言片语的论证。

辩护人对公诉人充满同情,所谓“巧妇难为无米之炊”,要“莫须有”的论证唐荆陵先生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何其难哉?辩护人更清醒地认识到,如果没有独立的司法审判,如果不能彻底摆脱政治立场和意识形态的束缚,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将不可避免的被专制政权所利用,去为他们一例又一例的政治迫害披上“合法”的外衣。

“圣雄”甘地,坐过大英帝国殖民政府的被告席;“反种族隔离斗士”曼德拉,坐过南非白人政府的被告席;今天,唐荆陵先生,也坐在了被告席上,他们都是“非暴力不合作”理念的践行者,他们都是人类的良知和民族的英雄。

甘地和曼德拉后来都经受过牢狱之灾,并分别成为印度和南非的“国父”;等待唐荆陵先生的会是什么呢,也是牢狱之灾吗?我希望不是。

人类社会,已经走入了二十一世纪,民主政治已成为不可阻挡的世界潮流。今天,考验中国政府是否能够顺应时代召唤的时刻到来了;今天,检视中国执政党是否具有高度政治智慧的时刻到来了;今天,评判中国执政者是否具有历史视野、政治魄力和道德勇气的时刻到来了。

马丁·路德·金牧师说过:“最好的权力是以爱推行公正的要求,最好的公正是以爱纠正与爱对立的做法。”尊敬的合议庭,你们可知晓你们肩上的担子是多么沉重,因为这担子里承载着历史与时间;你们可清楚人民之所以赋予你们这份司法权力,是要让你们诠释爱与公正的真理。中国与世界的距离,将写在未来的那份判决书里。

在人间的律法之上,还有天道。最后,我想用唐荆陵先生的一段话作为我辩词的结尾:人的审判只是一时,上帝的审判是在永恒中。

燕薪律师 2015年7月24日

(《中国人权双周刊》第162期 2015年7月24日—2015年8月6日)

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