萨托利的一句话对于本文的主旨有画龙点睛的作用:“从自由出发,人们可能实现一定的平等;但是,从平等出发,人们一定会消灭自由。”

自由和平等无疑是近代以来由西方传播到全世界的影响最大的两种价值,今天,它们已经被各个国家、民族普遍接受,成为建构其制度框架的重要原则——环顾今天的世界,哪个国家没有议会、选举、宪法等蕴含了这两种价值追求的制度设施呢?然而,我们也看到,依照自由平等两种价值形成的制度在世界各国的实际运行效果差别很大。有的国家通过这些制度很快实现了现代化,更多国家则为了本国的民主制度而陷入长期的动荡。显然,理性地接受这些价值与真正将这些价值内化成为社会成员的思维方式和行为准则还有很大的距离,这是导致由这些价值所产生的制度形式难以建立和有效发挥作用的重要原因。而能否真正将这两种价值内化为人们的思维方式与行为准则,又和各个民族自身的文化传统中是否具有这两种价值的因子密切相关。

就各个民族文化基因中所蕴含的自由平等因子来看,可以发现:平等(以及与之密切关联的民主)在许多非西方民族的文化传统中都是存在的,或者说,非西方民族的文化传统与平等(也包括民主)的隔阂相对较小,接受起来相对容易,但自由则不然,它呈现出极强的“稀有性”,接受起来更为困难。以中国为例,中国的文化传统中有很多与平等、民主精神相通的因子,因此,中国人接受由西方传来的平等、民主等价值时并不感到有多大隔阂,但是要让中国人理解、接受和适应自由的观念就比较难了。

请详细言之。中国文化传统中“王侯将相,宁有种乎”的观念,“等贵贱,均贫富”的意识,“人皆可以为尧舜”的信念,“四海之内皆兄弟”的理想,“以道观之,物无贵贱”的理念(庄子),以及“众生平等”的意识(佛教)等等,虽然与西方政治文明所讲的“权利为公民平等享有”、“公民平等接受法律保护”等内涵有差别,但是,无论怎样他们是相通的。而且,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中国相比西方更早、更多地实现了平等:中国的世卿世禄制度在战国时期就趋于解体、贵族阶级消灭得很早、上至公卿、下至小农的所有人都是国家的“编户齐民”等等就是可以资证的史实,而科举制度之所以能够流行一千多年、其价值依据恐怕也只能从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机会平等来解释。这些都说明:在宽泛的意义上,中国人很早就懂得和理解平等的道理,甚至可以说有浓厚的平等情结——“四海之内皆兄弟”、“为人之国,若为其国;为人之家,若为其家”(墨子),“黄发垂髫并怡然自乐”等等理想,都蕴含了平等的因素。而到近代,从洪秀全到孙中山再到毛泽东,对人人平等的社会其实是非常想往的,由他们所领导的起义或革命,其目标也主要是实现平等。

再试言民主。众所周知,中国古代文化传统中有浓厚的“民本”意识,“民为邦本,本固邦宁”(《尚书·五子之歌》);“天听自我民听,天视自我民视”(《尚书·泰誓》);“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孟子·尽心章句下》);“天之生民,非为君也,天之立君为民也”(《荀子·大略篇》);“天下非一人之天下,天下人之天下”(《吕氏春秋·孟春纪·贵公》);“立天子以为天下,非立天下以为天子”(《慎子》);“水可载舟,亦可覆舟”(《孔子家语》);“闻诛一夫纣,未闻弑君也”(《孟子•梁惠王下》)等等,都是先贤有关民本思想的经典论述。当然,民本与民主也不是一回事,两者间的距离甚至“不可以道里计。”但是,如果说因为我们有浓厚的民本意识,因此,接受民主思想并不困难则应是可以成立的。这从徐继畲、王韬、郭嵩焘、梁启超以至孙中山等近代先进知识分子的论述中就可以清楚地看到。

但是,自由呢?中国文化传统中有没有自由的因子?回答是肯定的,如李白、陶渊明等人不受官场规则和社会流俗的拘束、对自由生活的向往,但是,这是极少数中国人身上才具有并愿意追求的东西,且最终多流于对现实的逃避。多数人理解它,但却难以实践它,而是更愿意接受和服从儒家“忠孝仁义”的教导。实际上,中国人的自由观主要地不是这种“免于支配”的意志自由,而是庄子寓言“庖丁解牛”中所描绘的那种因为对环境、对象高度了解、因而能够顺应其变化、并以最小代价“制之、”最终实现主体目的的自由,即“安时而处顺”的自由(庄子),“从心所欲不愈矩”的自由(孔子),或曰“天人合一”式的自由。它强调的不是主体与环境、对象的对立而是统一,不是让人们研究、克服、改造环境和对象,而是在观察、总结的基础上、顺应并利用环境和对象自身的作用、找准时机、恰当引导、最终用最小代价巧妙地实现主体的目的。《孙子兵法》中“不战而屈人之兵,善之善者也”的教导和《三国演义》中作为智慧化身的诸葛亮就是这种自由理念的集中反映。与西方文化相比较,中国人的这种自由理念更接近黑格尔“自由是对必然的认识”这种积极自由观,而不是免于支配和强制、不受干预和干涉的消极自由观。而即使是接近西方的积极自由观,中国人这种“天人合一”式的自由概念强调的也仍然是人与环境的和谐、合一而不是对立。它将环境放在优先于主体的位置上,认为顺应环境是改变环境的前提,将主体与环境的理想关系和改变环境、对象的终极目的归结为主体与环境的“合一”,同时将对环境的认识和实现主体意图的方法神秘化,不仅大多数普通人很难做到,而最终还是导致对个人自由的限制——孔子所言“从心所欲”却“不逾矩”就是证明。

当然,中国人也有一些与“抗拒或免于无理的支配、强制、干涉”这种意义上的“消极自由观”相通的观念,如前述李白、陶渊明对官场规则和社会流俗的抗拒,孟子所讲“自反而缩,虽千万人,吾往矣”(《孟子·公孙丑上》),司马迁所说“贫贱不能移、富贵不能淫、威武不能屈”,王安石所言“天变不足畏、祖宗不足法、人言不足恤”等,都包含有坚持原则、坚守正义,不受他人支配和强制以及环境影响的意思在内。但是,与其说这种意识表现了中国人对自由的向往,倒不如说它表现的是对献身公义和原则的自我牺牲精神的肯定。在孟子、司马迁、王安石等人的理想中,我们看不到对个人意志自由的赞许,看到的却是将公义、原则绝对置于个人意志之上,个人只有献身这些公义、原则的义务,而没有质疑、改变或创造的权利。这和西方文化中既信奉自然法和正义,又对自然法和正义的内容不断提出疑问和争辩的情况迥然不同。

事实上,中国人的“消极自由观”更多是对“逍遥自在”的生活方式、生活状态的追求和对现实的逃避,或者说,中国人追求的是“自在”而不是“自由”。无论是陶渊明的诗句“采菊东篱下,悠然见南山”所代表的士人群体对寄情山水、游哉悠哉的自在生活的向往,还是庄子“庖丁解牛”中对那些掌握了事物规律和懂得驾驭事物技巧的“高人”游刃有余、挥洒自如形象的描述,再或者是文学作品中对“稻花香里说丰年,听取蛙声一片”,“大儿锄豆溪东,中儿正织鸡笼,最喜小儿无赖,溪头卧剥莲蓬”这种农家恬淡、和谐生活的渲染,背后都蕴含着对“自在”、“逍遥”、满足的生活状态的追求,体现着简单、惬意的生活画面和精神旨趣,以及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现实的厌恶与逃避。

因此,我们可以说:在中国文化中,平等的观念是存在的,至少有许多观念是与之相通的,而自由的观念是稀缺的。无论是“天人合一”式的自由还是逍遥自在意义上的自由,都和西方文化中的意志自由、权利自由、思想自由等等相去甚远,难以相通。由此,近代以来,我们接受从西方舶来的平等观念并不困难,但是,要接受自由的观念就比较难了。那种只服从自己的意志、不受他人支配和强制的思想,在近代中国知识分子的著作中就很少见到。其实,这种状况不只是中国如此,许多非西方民族都是如此。那么,原因何在呢?为什么平等常有而自由不常有呢?

原因也许有以下几点:

首先,平等常常和公平、正义联系在一起,而人类社会对公平、正义的要求是普遍的,当人们思考公平、正义的问题时,必然会在他们的文化传统中留下平等的因子。如果说社会是一个合作体系,这个合作体系要能够维持下去,首先面对的就是“分配由此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划分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和负担”的问题,[①]即如何实现一定的公平、正义。按照亚里士多德的解释,公平、正义包含两个方面:一是指不同情况不同对待;二是指相同情况同等对待。[②]而这也就是平等的问题。平等就是针对将人分成不同的等级或种类、各个等级或种类享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财富和地位分配不均、社会严重不公的状况而提出来的。因此,如果人们渴望公平、正义,就必然会思考平等问题,从而在他们的文化中留下平等的因子。但是,这和自由却没有必然的联系。人们关注、思考公平,并不意味着必然要关注、思考自由。因为自由主要指意志的自愿、自主,是针对被他人支配、强制、限制、束缚的状况而言的,这和公平正义相关,但是是两个层面上的问题。公平、正义主要指向的是财富、地位、机会的分配,自由主要指向人的意志、行为的自主,对分配进行调整并不以自由为先决条件。

其次,自由是个体性的权利,在前现代社会普遍的“团契秩序”背景下是较难产生的,但平等却并非如此。人们一般都承认,自由就是指人的意志自由、自主选择、愿意而不是被迫地去行事。而每个人都会有自己的意志。因此,自由的主体归根结底是个体。如果像有人所说:古代人的自由更多是指对物质欲望的超越、积极履行公民责任,因而是一种集体的自由,[③]那么,我们也应该认为:之所以古希腊人会有集体自由的意识,甚至为了保卫城邦的自由不惜牺牲自己的生命,正是因为城邦中的公民个体拥有自由。伯里克利在阵亡将士葬礼上的演讲中就说过:“正因为我们的政治生活是自由而公开的,我们彼此间的日常生活也是这样的。……在我们的私人生活中,我们是自由的和宽恕的。当我们的邻人为所欲为的时候,我们不致于因此而生气;我们也不会因此而给他难看的颜色,……我们的城市,对全世界的人都是开放的;……”[④]柏拉图对民主政治的批评也表明了这一点,他说:“在这种国家里(即民主国家里,引者注),如果你有资格掌权,你也可以完全不去掌权,如果你不愿意服从命令,你也完全可以不服从,没有什么勉强你的。别人在作战,而你可以不上战场,别人要和平,如果你不喜欢,你也可以要求战争。教师讨好学生,晚辈与长辈平起平坐……”甚至“……连人们蓄养的动物在这种城邦里也比在其他城邦里自由不知多少倍。”[⑤]这些论述表明个人自由在古希腊已经是一种事实,尽管它还没有获得相对于城邦、集体的优先地位和主流价值观念的认可。

人类社会在希腊文明中最早产生了自由意识,而希腊又是一个有着浓厚个人主义精神的文明,这绝不是碰巧形成的。它更说明了自由的主体是个人。个人不独立,不会有自由的意识产生。理查德·尼斯贝特说过:“希腊人,比任何其他古老的民族,实际上可以说,比现在世界上的绝大多数人对个人的意志都有更为清醒的意识——这种意识就是自己掌握自己的命运,根据自己的选择来行事的意识。希腊人对幸福的定义中就包括在追求生活的极至中可以无拘无束地发挥他们的才智。”“不是希腊人就是西伯来人发明了个人主义这个词,这还有些争议,但毫无疑问的是希腊人认为他们自己是具有鲜明的特征和明确的目标的独一无二的个体。这至少在公元前8世纪或公元前9世纪的荷马时期是如此的。《奥德赛》和《伊利亚特》中的神和人都具有鲜明的个性。这些个性得到了充分的塑造,并各具特色,而且个体间的差异的确是希腊哲学家孜孜以求的兴趣所在。”[⑥]

与西方社会相比较,其他古代文明多数呈现出牢固的“团契秩序,”个人都被包容在群体之中、作为群体的构成物而存在,很少见到个体意识,自然不会有自由观念产生出来,如果有,也是最终指向群体和谐的自由——就像中国的“天人合一”式自由观那样。

“团契秩序”难以产生个人自由的意识,但是,它却是产生平等意识的温床。在结合紧密的“团契秩序”中,社会成员共同进行生产劳动,世世代代共处于同一片地域,过着共同的生活,分享着共同的历史记忆、习俗规范。这样,同舟共济、守望相助、患难与共、财产共有等等意识就有了现实的条件,也成为人们对理想社会的期盼。在这种期盼中,人人平等的意识必然会包含在其中。当然,“团契秩序”不是原始共产主义,它存在着深刻的阶级分裂,也必然产生高低贵贱的意识。传统社会的价值观正是人人平等和人生而不平等这两种意识的统一。

第三,自由只是人获得财富、地位的条件,但并不指向财富分配的平等、平均;而平等、公平却与财富的分配直接相关。自由是人生存的条件。与不自由的人相比较,自由人才有更多创造、获得财富与地位的机会,但是,自由概念的本义是指“强制的阙如”(fromdom from…)、不受干涉、意志自主等等,并不包括个人的目标是否实现。换言之,获得了自由,只意味着有了争取财富和地位的机会,但能否真正得到财富和地位,那是个人的事情,不是“自由”价值所能保证的。[⑦]但是,平等就不同了,它更多直接指向财富和地位的分配问题。机会平等意味着人们获得了与他人竞争的同等机会;进一步要求真实、实质的平等就意味着要调整财富的分配。而在古代生产力水平低下、物质财富匮乏的情况下,多数社会的多数成员肯定会更加关注分配问题,即更加关注平等。与此相比,自由受到忽略就是自然的了。也是从这个意义上讲,自由是比平等更高层次的价值。

最后需要补充的是:从现实条件来看,传统社会农业文明占据主导地位,只有极少数民族属于海洋商业文明。农业文明的定居生活、年复一年不断重复的生产方式、村落或家族的集体劳作、财产共有、平均分配等,都很有可能压制个人自由。只有极少数海洋商业文明才是培育自由观念的沃土。

平等常有、自由不常有导致了什么结果呢?

首先,多数民族、社会具有深厚、持久的平民意识、平民情结。因为人们长期关注、盼望和思考的是公平、平均、平等,较少思考自由,所以,在多数社会里,平民大众获得了某种神圣性,精英的价值取向向平民看齐(所谓“得民心者得天下”),或者将平民的价值观念和政治意识理论化、系统化,成为占据统治地位的价值观念、思想体系,整个社会弥漫着深厚的平民意识、平民情结,并成为民族精神心理的组成部分。而“左”的思想、政治浪漫主义、民粹主义等平民的精神气质也会不时发作,使大政府、强国家的国家-社会结构获得持久、深厚的支持,或者在集权统治和彻底平等之间反复摇摆。

其次,多数民族、社会更加心仪民主,忽视法治。平民对实质正义的偏爱、对财富尽可能平等分配的要求、对个人自由的忽视甚至压制,会使人们片面强调多数人意见的正确性,强调少数服从多数,难以发展起来平等保障个人自由权利、严守程序正义的法治。

第三,多数民族、社会创新意识不强。由于平民意识、平民情结的盛行,个人自由权利缺乏尊重和保障,导致个人不敢大胆创新、提出不同于众人观点的新观点,追求不同于众人生活的新生活,而是“主动”服从、附和社会主流的价值观念,社会缺乏活力。“平民主义民主假定人民主权和政治平等是最大化的目标,忽视或否定其他价值目标的意义,这对于大多数人来说是不适当的,因为几乎没有人会为实现这两个目标而无限度地牺牲其他目标。”“平民主义民主理论不是一个经验的体系,它包含的只是若干理论预设之间的逻辑关系。关于现实世界,它没有告诉我们任何东西。”[⑧]

总之,萨托利的一句话对于本文的主旨有画龙点睛的作用,不妨拿来作为文章的结尾,他说:“从自由出发,人们可能实现一定的平等;但是,从平等出发,人们一定会消灭自由。”[⑨]

[①] 参考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

[②] 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载《亚里士多德全集》第Ⅷ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97、101页。

[③] 参考龚斯当:《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

[④] 伯里克利在雅典阵亡将士葬礼上的讲话,转引自马啸原:《西方政治制度史》,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

[⑤] 柏拉图:《理想国》,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341页。

[⑥] 理查德·尼斯贝特:《思维的版图》,中信出版社,2006年,第2页。

[⑦] 现代新自由主义者认为只有个人的意志、选择真正实现了才是自由,但这一方面使自由一词的含义发生了一定的转变,另一方面已经与平等没有了多大区别。

[⑧] 达尔:《民主理论的前言》,三联书店,1999年,第70页。

[⑨] 萨托利:《民主新论》东方出版社,1993年,第394页。

来源:共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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