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授兼任律师发表对法院判决批评事

武汉大学法学院孟勤国教授在《法学评论》上发表长篇文章,对于他所代理的一起民事纠纷在三级法院的判决和裁决加以严厉批评,引发了各方的激烈争论。因为孟勤国教授和我是西南政法学院78级的老同学,我们同在一个本年级同学参与的微信群里。这件事自然也受到了大家的关注,有人将反驳孟的文章转了过来,老同学们也七嘴八舌地讨论起来了。

即便是老同学,也应当——或者更需要——坦率地交流。我在这里把此前在陈有西律师主持的一个群里所发表了一则短评和一则对于《法学评论》主编秦前红教授的回应转发过来:

【我的看法】说实话,一起复杂的民事案件,单听一方意见,很难明断是非的。法院尚且有两造对质的机会,学术刊物的主编却只能看一面之词。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定要刊登身兼一方代理人的学者文章,最好的方法是,第一,作者必须亮明身份,以免误导读者:第二,尽最大可能邀请对方代理人同时发表论文,以示刊物的中立。但遗憾的是,武大的刊物两个都没有做到。我不明白这么容易明白的道理学界高人居然不明白!

【答秦前红教授】无论孟勤国的论文是多么严肃的学术研讨,都不该发表,因为他本人是利益关系人。他可以在自己的博客上发表(虽然也损害他的公信力),但发表在贵刊上决不应当。这关乎程序正义,跟他文章质量无关。

这种看法自然让孟勤国很不满,他称自己的代理人信息是编辑部删去的(秦前红教授作为主编的声明也证实了这一点),而且他认为学者与刊物只是发表不同看法,判决权还是掌握在法院手中,还有,不同刊物未必遵循同样的准则,未必都要让双方事先“勾兑”。我回复:

【答孟勤国】勤国兄:我觉得编辑部把作者的代理人身份删除是不妥的。是的,学者和刊物不是法官,但是著名学者和主流刊物的影响力不能小觑。学术刊物乃天下之公器;我主持两份刊物长达十六年,如果本院内的学者把他代理的案件写成文章,完全站在一方立场论述,我是决计不敢发表的。您提到的所谓勾兑,其实如果有批评商榷文章,通常是编辑求之不得的。但是最好能够让双方对垒,平等武装,才会好戏连台。这不算勾兑。如果只是发表一面之词,而且作者又是自家人,那样对刊物和作者都是莫大的损害。

一时间,群里变得十分热闹,不同立场和角度的观点纷至沓来。不少赞成我的,但是更多的是不同意我看法的观点。一个特别直率的说法是,我的主张构成了对言论自由的限制;在司法腐败如此严重的时候,学者和刊物还自我设限,用所谓学者或律师的伦理来封杀对司法腐败的揭露,不仅无益,反而有害。我意识到,在这个国家里,职业伦理、利益冲突这类的概念似乎还是一个迂阔甚至有几分迂腐的事物,但是很有必要唤起人们的重视。我回应一位同学:

【答XX】各位老同学把能够表达的观点都表达了,我不用再说什么了。惟一的不同意见是对XX的。打个比方,假如《人民日报》是一个真正的公器(当然这个假如有些不靠谱),假如该报社的一位编辑或记者家里遇到一起案件,他们家败诉了。那位记者或编辑怒不可遏,于是就写了长篇揭露文章,主编呢,假如就把这篇文章全文发表,而且不告诉读者该文作者实际上正是那个案件一方当事人的亲属,老X,你觉得这种做法应该么?我只是觉得孟兄那样的文章不妥,以教授的身份,在本院的刊物发表完全站在一方立场上的文章,自己又是该案代理人,怎么说都不好。其实也是为老同学自身的清誉考虑的。

我不免想起一件往事,那就是五四运动时候的一件事例,也许可以对今天有些启发:

当年爱国学生抗议政府,火烧赵家楼,殴打曹汝霖,肇事学生被捕,大家一片怒吼,要求释放学生。唯独梁漱溟先生表达独特观点:学生和平抗议无罪,但是毁灭他人财产,伤害他人身体,则必须承担法律责任。谴责和揭露司法不公当然没问题,但是我们必须以公正的立场和程序做这样的事情。大家说起司法腐败都义愤填膺,但学术界也腐败。做律师的自己代理案件时贿赂法官毫无愧色,一旦目的未达到,就大喊司法腐败。唉!

整理完上述微信文字,回想几天来的各种争论,还是有些感叹。其间我仔细读过孟勤国教授在《法学评论》的大作,也阅读了近日内反映各种不同观点的各方高论,总结自己的基本看法如下:

其一,通观孟勤国教授的那篇号称是论文的作品,可以看到,一篇合格学术论文所应当具有的作者对自己的价值反思、对类似问题的学理梳理以及运用学术资源所做论证都是荡然无存的,那不能算是一篇学术论文,基本上就是一份一方律师出具的申诉代理意见书。

其二,孟教授在文章里使用了数量很多的指控言辞,例如“三级裁判摆弄证据”、“案件事实颠倒黑白”、“实在荒谬至极”、“显属指鹿为马”、“法官们不顾文义公然曲解证据及证明力,违背‘遵循法官职业道德’的法定要求”、“(法院把一方当事人当做)一个不会算账的白痴”、“结果毫无理性良心可言”、“法官们理性良心逐渐消褪”、“只能巧言令色”、“最高法院法官位高胆大”、“逻辑漏洞百出,蛊惑人心靠得是……”、“背后隐藏着什么也许成为千古之谜”,凡此种种,都构成了对于三级法院参与审理的法官的严重指控。法院的判决书有其清楚的推理过程,反而是孟文对于自己的种种指控尤其是针对法官的心理和动机的指控没有提供令人信服的证据,充斥着谩骂的语句,大失学者风度。

其三,学术刊物乃天下之公器,发表作品应以是否具有学术创新为惟一标准。《法学评论》作为武汉大学法学院主办的学术刊物,发表本院教授这样的以代理人身份写成的文章,难免公器私用的嫌疑。主编秦前红教授解释何以在发表时删除作者案件代理人身份,是担心读者产生某种情绪化的阅读心理,尽管初衷可以理解,但是却造成了一种更严重的不诚实,一旦读者了解真情,那就不仅仅是阅读的不快,刊物的声誉更是受损。

其四,有人说,对于已经终审的案件,人人都有自由评论的权利,因为判决结果已经不可改变。这种说法适用于那些法治准则已经得到确立了的国家或地方,终审判决具有“既判力”或终极性,法院不受其他权力的干预。像杰克逊大法官妙语所解说的那样:“我们的判决之所以是终极性的,不是因为判决正确;恰恰相反,我们的判决之所以是正确的,正是因为我们的判决不可推翻。”但是,在我们国家,法院风雨飘摇,没有哪个所谓终审判决能够真正获得不可推翻的终极性。君不见,孟教授代理的一方当事人告诉我们,他们已经向最高检察院提起了抗诉的申请。因此,此案的结果怕是还在未定之天,法学核心期刊上著名法学教授的文章也许可以作为推动抗诉的重要辅助文件也未可知呢。

来源:作者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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