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群体性事件”成为中国突出的社会政治现象,也成为媒体、学术界和政界广泛使用的术语。根据官方统计资料,1993年全国发生抗议、游行、示威、静坐、集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8700起,到2005年就上升到87000多起,每天平均近250起 。近两三年来,全国出现了多起参与人数众多、冲突程度剧烈、社会政治影响严重的群体性事件。新中国建立之后,类似的事件曾被称为“ 少数人闹事”、“群众闹事”、“突发事件”、“紧急治安事件”、“群体性突发事件”、“群体性治安事件”等 ,既没有统一的名称,更没有共识性的解释。

自200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工作意见》首次使用“群体性事件”这一名称后,社会各界普遍将类似事件通称为“群体性事件”。此后,政策研究者、学者等基于自身的知识背景和立场分别从不同角度试图对这一术语进行解释。然而,由于这一术语所包含的现象过于庞杂,各种解释互有矛盾,定性不一,甚至带有明显的偏见,不仅影响到事件的治理,也制约着这一领域的知识的积累。为了促进冲突政治和抗争政治的研究,本文试图在对国内有关解释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群体性事件”做出一个比较客观的界定。

一、从多元力量互动的过程论角度解释“群体性事件”

目前国内多数学者所称的“群体性事件”一般是指,利益或情感受到伤害的人们为了维护权益,通过非制度性的管道,在向政府或企业进行集体性利益表达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冲突行为。其中最具代表性的解释是,“因人民内部矛盾而引发、由部分公众参与并形成有一定组织和目的的集体上访、集会、阻塞交通、围堵党政机关、静坐请愿、聚众闹事等群体行为,并对政府管理和社会造成影响” 。但在具体的各种解释中,关于“群体性事件”的主体、对象、动因、目的、结构、策略、功能和属性,存在着众多的分歧,甚至明显的矛盾。比如,将“群体性事件”视为“人民内部矛盾”,却经常采取对抗性的处置手段;认为具有经济、政治利益诉求明确的维权抗争型事件具有“较为稳定的核心人物或松散的组织”,而没有明确利益诉求的突发骚乱型事件却没有明确的组织 ;一些人强调其“政治性”,另一些人则强调其“无政治目的和非对抗性”;一些人强调其“自发性”,另一些人则强调其“组织性”;绝大多数论者都强调其对于“政府管理”和“社会秩序”的负面影响,视之为“治安性”、“刑事性”事件等。这种混乱的认识不仅影响到“群体性事件”的外延,而且直接影响到对事件的处置策略。

这样的界定显然带有某些偏见,表现为站在冲突一方的立场来指责另一方。在社会科学中,概念的形成可理解为对语言世界和现实世界进行协调的尝试。语义混乱、名实不符必将误导人们的认识。而且,概念是理论结构的砖瓦,理论的形成与概念直接相关 。“群体性事件”这一概念中所存在的语义混乱状况,不仅影响到社会治理,而且制约着有关研究的科学化。

同时,国内学者对“群体性事件”的解释仅限于对国内情境现象的概括,没有对世界范围的类似现象进行概括和比较,缺乏与国际学术界的对话,不仅限制了其应用性,也削弱了其对知识积累的贡献。如果“一个确定的概念在更多的情境中有意义,这个概念就会更好(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一个应用广泛的概念比一个仅能在狭窄的范围应用的概念更为有用。一个好的概念可以延伸到许多背景中;相反,一个差的概念是地方性的,限于很小的语言范围(a small linguistic turf)” 。

目前国内对“群体性事件”的解释模式主要属于“刺激-反应”模式,或简单的因果关系模式,其基本逻辑是由于利益受损产生心理失衡或不满情绪,在少数人动员下,向政府或企业集体性施压,造成冲突,危害社会政治秩序。这种解释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忽略了事件发展过程中复杂的内在演变逻辑,使我们难以解释事件发生的机理,似乎只要存在利益侵害和少数人动员,就能发生群体性事件,而只要发生集群抗争事件,必然导致冲突,必然危害社会秩序;另一方面,按照这种解释,似乎事件的最初发起者是造成冲突和破坏社会秩序的原因。实际上,在民主社会中,民众向政府的利益表达是常态的行为;群体性冲突行为的发生,往往是冲突双方互动的产物。至于越轨性的利益表达方式,往往是在既有合法管道缺乏或不畅的情况下利益受损群体的无奈选择。因此,基于事态结果和社会政治秩序考虑的简单因果解释,并不能有效解释事件的发生逻辑。

在利益分化和社会多元化的改革进程中,利益冲突和博弈成为社会的常规现象,成为社会与国家互动的一种形式。因此,我们可以借鉴社会运动理论家查尔斯.蒂利(Charles Tilly)的分析框架 ,基于多种力量互动的过程论的角度,将当前中国的“群体性事件”界定为:权益或情感受到伤害的、资源稀缺的、分散性的大众,在特定的机会结构中,在作为挑战者的民间精英的某种反映其诉求的话语的动员下,基于某种人际关系网络结成群体,以某种共同的身份通过一系列刺激性的策略,在同与其利益相关的强势性制度性精英(往往牵涉到政府成员)所进行的互动过程中,所发生的集体越轨行为。

按照这种描述性定义,参与群体性事件至少有三类行动者:制度性精英,即拥有常规性接近政府机构和资源的行动者,如地方政府官员、村干部、企业老板等;民间精英,即缺乏常规性接近政府机构和资源的挑战者;顺民,即尚未被动员进群体行动的普通大众或其他行动者。在特定的机会结构下,挑战者精英通过某种话语体系和人际联系机制将普通民众动员进行动之中,在与制度性精英的博弈过程中,随着对应策略的转换和双方力量的彼此消长,影响着事态的发展格局。按照这种理解,普通民众之间的冲突并不在这一概念的所指范围。

二、群体行为、“抗争政治”、“社会运动”与“群体性事件”

在界定概念时,连贯性和差异性是关键。“连贯性的解释能够识别现象的核心或“实质”意义,反应了一组现象之间有多相似;差异性指它与周围现象有多么不同” 。为了进一步认清“群体性事件”的含义和特征,有必要将其与相关的概念进行比较分析。

群体性行为是社会政治生活中的常见现象。为了经济的、政治的或心理的目的,人们聚集在某一共同场所,形成群体积聚现象。根据群体行为的动力、聚散程度、结构特点、协调性程度和久暂性,可分为“集群行为”和“集体行动”。“集群行为”或称“集合行为”,是指基于利益或情感传染影响而产生的自发的临时性群众积聚活动,没有明确的组织性和协调性。美国社会学家罗伯特·帕克(Robert E. Park)最早从社会学角度把“集合行为”定义为“在集体共同的推动和影响下发生的个人行为,是一种情绪冲动”;斯坦莱·米尔格拉姆(Stanley.Milgram)认为,集群行为是“自发产生的,相对来说是没有组织的,甚至是不可预测的,它信赖于参与者的朴素刺激” 。戴维·波普诺(David Popenoe)也认为,“集群行为是指“那些在相对自发的、无组织的和不稳定的情况下,因为某种普遍的影响和鼓舞而发生的行为” 。可见,集群行为是一种乌合之众的自发行为。由于缺乏组织性、协调性,人群内部易于受到面对面的情绪感染,很容易使事态升级、分化为两极化的“我们-他们”群体,导致群体行为失控而形成失去理性的越轨行为,最终演化为群体性骚乱。“骚乱就是群体聚集后的无理性而引起的暴力。相对一致的共同心理和共同目标的形成往往是引发群体无理性暴力的催化剂” 。

“集体”显然有别于“群体”。集体行动一般是组织的行为,其目的性、组织性、理性程度较强。根据与政府的关系,集体行动可分为规定的行动、容忍的行动和禁止的行动 。“集体行动可采取多种形式:或短暂或持续;或制度性或破坏性;或平凡或剧烈。多数集体行动出现在制度内,由合法团体在几乎无人怀疑的目标的名义下行动。但当集体行动被缺少常规性制度化管道的人们在新的或不可接受的主张的旗帜下,以根本挑战其他人或当局的方式行动时,就成为了抗争性集体行动” 。

抗争性集体行动或群体抗争(popular contention)是缺乏常规性参与管道和资源贫乏的弱者常常采用的便宜的武器,以抗衡制度性的行动者。因而,这些行动不属于常规政治的行为,而基本上属于制度外的行为。“当政府–更常见的是,控制强制手段的个人或组织–成为间断的、公开的集体诉求的当事人时,就进入了抗争政治的领域” 。政治抗争通常指普通民众联合起来对抗精英或当局的行为 。社会运动、集体暴力、群体性抗议、革命都属于抗争政治(contentious politics)的领域。查尔斯·蒂利认为,之所以称之为“抗争”是因为“社会运动的群体诉求一旦实现,就有可能与他人的利益发生冲突”;之所以称之为“政治”是因为“无论何种类型的政府都会被诉求伸张所牵连–或是作为诉求者,或是作为诉求对象,或是作为诉求目标的同盟,或是作为斗争的监控者” 。戴维·S·迈耶(David S. Meyer)曾指出,抗议政治是那些地位低下的人们“通过使用表面上非政治的手段,而试图与他们认为不可接受的环境达成妥协,从而达到政治目的的产物” 。可见,群体抗争行为是具有非制度性的社会政治现象,总体上“都是社会对权力的抗争,只不过在一些社会结构下形成了革命,在一些社会结构下发展成骚乱,在另外一些社会结构当中,骚乱和革命被挤到中间变成社会运动” 。

尽管社会运动属于抗争政治的范畴,但二者具有明显的不同。抗争政治是一种历史久远的社会政治现象,而社会运动“乃是一种现代发明和民族国家兴起的伴生物” 。社会运动是1750年之后在西方发展起来的,它是三个要素的结合体:(1)不间断和有组织地向目标当局公开提出群体性的诉求伸张;(2)一连串政治行为方式的组合运用:如专项协会、公共集会、游行示威、请愿、声明等;(3)价值、统一、规模以及参与者和支持者所做的奉献的公开表达 。可见,社会运动具有高度的组织化程度和明显的价值基础。美国著名社会运动理论家西德尼·塔罗(Sidney Tarrow)认为,社会运动是基于共同的目标和社会纽带,以与精英、对手和权威连续互动的方式进行的集体性挑战,其内涵包括:(1)发起集体挑战;(2)利用社会网络、共同目标和文化框架;(3)通过联系结构和集体认同,增强团结,以维持集体行动 。道格·麦克亚当(Doug McAdam)把社会运动看作是“被排斥群体动员足够的政治势力通过非制度化途径追求集体利益的理性行为” 。迈耶把社会运动的特点归纳为:(1)向国家权威提出要求,也寻求其他社会、政治机构的支持,或者向他们挑衅;(2)向文化规范挑战,并改变了参与者的生活;(3)在策略上,社会运动使用由主流政治提供并被接受的手段之外的手段,尤其是挑战者往往选取那些使他们处在政治合法性边缘的手段;(4)运动是由不同领域的组织和行动者、而非统一的行动者构成的,他们都追求同一个总目标 。这就改变了过去把社会运动视为非理性政治行为的观点。群体抗争是社会运动的基础,而社会运动则是更现代形态的群体抗争,是缺少制度化参与管道的被排斥的边缘性群体,基于集体认同和共同目标,协调性地通过具有破坏性的非制度化方式对抗更强大对手的群体抗争行为。

如果排除民间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和黑社会组织对民众的集体暴力行为,当前中国的群体性事件可归入抗争政治或大众抵制(popular resistance) 的范畴。在国际学术界,李连江和欧博文(Kevin J. O‘Brien)对中国农村的群体抗争研究最具代表性。早在1990年代中期,他们就把中国农村村民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援用法律、政策及其他正式沟通管道以个人或集体形式针对基层官员所进行的挑战性抵制活动称为“以政策为基础的抵制”(policy-based resistance) 。后来,随着中国农村群体抗争形式的演化,出现了某些跨界(boundary-spanning)的诉求形式,欧博文和李连江遂将其概念化为“依法抵制”(rightful resistance,或译“依法抗争”)。他们认为,依法抵制是一种大众抗争形式,它运作于合法管道边界的附近,使用当局的话语和承诺以约束权力的行使,依赖于寻求和运用政府内部的裂痕,动员广大公众的支持。特别是,依法抵制需要创造性地运用法律、政策及其他官方倡导的价值,以对抗不忠实的政治、经济精英。这是一种部分合法的抗议活动,它靠有影响力的同盟和公认的原则,对不践行公认理想或不执行某些惠民措施的当权者施加压力。它拒绝暴力或其他公开的犯罪行为,以避免削弱其立场、疏远其支持者 。

欧博文和李连江按照抗争策略的不同,将“依法抵制”分为“调解型抗争”和“直接行动”。前者是一种“相当温顺的抗争形式”,诉求者并不直接对抗其对手,而是运用既有的参与管道,主要依赖和寻求精英支持者的保护和同情,其典型表现形式是集体上访;后者则依靠“熟练的煽动者及其所唤起的民众压力”,行动者直接向对手提出要求,尽力获得对手的当场让步 。显然,尽管采取了某些制度外的比较激进的行动策略,“依法抗争”还是一种比较克制的、理性的行为,与近年来发生的带有骚乱性质的“社会泄愤事件” ,明显不同。尽管“依法抗争”具有某些核心人物及松散的人际网络,行动具有某些协调性,但它很容易转化为集体暴力的骚乱行为。

目前我国的“群体性事件”既包括欧博文和李连江所称的“依法抗争”,也包括于建嵘所称的“社会泄愤事件”。前者具有比较明确的利益和诉求目标,后者则只是一种不满情绪的发泄。如果说前者多少还带有某种制度内的行为特征,而后者则明显是一种集体犯罪行为。

尽管“群体性事件”和社会运动都是集体针对权威的非制度性的公开挑战,具有不稳定性,但二者具有明显的不同。社会运动是一种具有高度组织性的政治现象,与特定的社会变革议题相关 ;它是一种协调性、持续性的与对手的政治抗争,抗争策略具有模式化的特征,往往具有明显的公共诉求,具有某种观念和价值的基础,能够实现跨行业、跨地域乃至跨国的联合。而我国的“群体性事件”则是一种初级的、传统的抗争形式。它是“偶发性、零星的而不是持续性的,既有制度内又有非制度性的行为,是地方(域)性的而非全国性的或跨国的” 。如白思鼎(Thomas P. Bernstein)和吕晓波对中国农村群体性事件的研究所发现的,它们“基本上是分散的、地方性的,没有直接的协调证据,因而影响有限。至于跨越数个乡镇的骚乱至多使人联想到传染效果及’抗争剧目‘或横向的沟通、协调的习惯化。在很大程度上,这些集体抗议缺乏社会运动持续、协调行动能力的典型特征” 。

尽管当代中国城乡不同群体的抗争在行动策略上带有地域性的特点,但却与历史上的众多群体抗争形式有一定的连续性,大多是反应性的利益诉求,而很少主动性的价值性诉求,带有明显的偶发性、分散性和特殊性。这与欧洲传统的抗争策略又具有某些相似性。正如西德尼·塔罗所指出的,欧洲传统的抗争策略具有地区性(parochial)、两分性(bifurcated)和特殊性(particular):“所涉及的利益和互动经常集中在单一小区;当普通人解决地方问题和身边事务时,为实现目标而采取引人注目的直接行动,但对于全国性问题和事务,他们经常反复向地方的保护人或当局提出要求——其特殊性是因为具体的行动惯例(routines of action)在很大程度上随着团体、问题和地域而变化。······挑战者与被挑战者的关系是直接的,集体行动的形式与前者的委屈和后者的权力直接相关。——地方性的人与地方性的事,而不是全国性的有组织的计划和政党,不断地进入当时的集体对抗” 。在这些方面,当代中国的“群体性事件”与欧洲传统的抗争事件,具有很多相似性。

尽管如此,在动员话语、行动策略及诉求目标方面,当代中国的“群体性事件”明显不同于传统社会的造反行为(rebellions),而更多地与政策、法治、民主、权利等话语相联系。当前中国的“群体性事件”少有社会运动那样的公共关怀,即使某些涉及环境保护的诉求伸张,也是在环境污染直接影响到某一地域人群的切身利益之后的反应性诉求。

“群体性事件”也不同于美国政治人类学家斯科特(James Scott)的“日常抵制”(everyday forms of resistance)。尽管二者都是在特定机会结构下弱者对强者的挑战,至少在最初时,抵制者几乎总是缺少团体成员所缺少的组织资源和集体意识,但从策略上看,二者的剧烈程度和明显程度大不相同:“日常抵制”总是悄悄的、伪装的、匿名的,主要采取磨洋工、偷偷摸摸、故意破坏及其他所谓“弱者的武器”;而“群体性事件”则“总是喧闹的、公开的、公众性的活动,意在寻求而不是避免精英的注意” 。如果说“日常抵制”是弱者个人的经常的私下破坏活动,那么“群体性事件”则是偶发性的群体的公开挑战行动。

“群体性事件”更不是革命。革命是“大规模人群参与的、高度组织化的、旨在夺取政权并按照某种意识形态对社会进行根本改造的制度外政治行为” 。革命针对的是原则,意在重构政治制度;而“群体性事件”针对的是地方官员不执行中央政策和侵权、违法的行为,针对的是具体的人和事。此外,当前所存在的“群体性事件”,“缺乏城乡抗议的联系和同盟”是主要的突出的特点,因而缺乏有关革命的文献所描述的主要特点 。

由上比较分析可以看出,当代中国“群体性事件”既不同于传统社会的造反(rebellions),也不同于西方近代以来的社会运动,它是社会转型时期的产物,具有某些过渡社会的特征。

三、当代中国“群体性事件”的类型与属性

查尔斯·蒂利曾根据诉求的目标,把集体行动的要求分为三类:“竞争性(competitive)要求,以社会中竞争者所持有的资源为目标;反应性(reactive)要求指涉捍卫团体权利和利益的努力,大多数经常反对的是国家代理人;主动性(proactive)要求主张获得以前所不享有的集体权利” 。于建嵘则把目前中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分为维权抗争、社会纠纷、有组织犯罪和社会泄愤事件四类 。其中,“社会纠纷”所表达的是“竞争性要求”,主要是地位和资源势均力敌者之间的冲突,如农村派性械斗、帮派冲突等;“有组织犯罪”则主要是黑社会性质的团伙作案。这两类活动明显属于“治安性”、“刑事性”的事件,属于传统社会常规性的群体冲突行为,并不体现社会政治转型的特征。正是由于把“群体性事件”与这些“治安性”、“刑事性”犯罪活动联系起来,使得这一概念带有了贬义性,并与传统的群众“闹事”混同起来 。

然而,关于“群体性事件”的界定一般都涉及利益受损的民众与强势的地方权势组织,很少涵盖上述“治安性”、“刑事性”的事件。“我国的群体性事件从冲突的真实对象来看,不是这一群体与另一群体的冲突,而是某一群体与政权的冲突。……冲突的行动主体,大多是遭遇不公正待遇,或身陷困境而又无法自救的弱势群体。……民众矛头所向始终针对的是当地政府及其部门” 。尽管开始出现某些主动要求某种前所未有的集体权利的活动,但当代中国的“群体性事件”还主要是普通民众在既定的权利框架下的维权抗争行为。因此,从国家与社会关系、公民利益表达的视角看“群体性事件”,应该排除同等地位、资源相近的个人、群体之间的竞争,如农村派性械斗、黑社会之间的冲突等。

根据“群体性事件”中挑战者的动力和目标,可分为利益表达型和情感表达型两类。前者基于现实的政治、经济利益冲突,人群较易分辨,具有比较明确的诉求目标,行动者的协调性和理性程度较高,抗争策略比较克制,破坏性较小,易于进行谈判和妥协;后者则基于比较抽象的情感、义愤和价值,参与人群成分复杂,缺乏明确、具体的诉求目标,缺乏行动的协调者,难以进行妥协,受群体心理的影响,参与者行为带有明显的情绪化色彩和极端性倾向,往往形成暴力性的骚乱。这两类“群体性事件”大体上分别对应着于建嵘所谓的“维权抗争”和“社会泄愤事件”,大体类似刘易斯.科塞(Lewis Coser)所谓的“现实性冲突”与“非现实性冲突”:即为达到特定目标而指向冲突对象的对抗行动和一方指向冲突物件的发泄敌对情绪的行动 。当然,利益表达型群体事件和情感表达型群体事件并不是彼此独立、毫不相干的,利益表达行为是前提,当利益表达受挫、心理委屈感上升、情绪难以抚平时,在特定的机会结构下,可能升级为情感宣泄型的暴力骚乱事件。尽管如此,当前中国的“群体性事件”仍然由利益受损引发的工具性取向的诉求为主导,其导致的冲突也是可治理的。

关于“群体性事件”是否具有“政治”的属性,一直存在着争论。一类观点否认基层群体性事件的政治属性。理由有二:一是“群众并不是用体制外的行动方式去谋求体制内权力的重新分配”,“群众没有政治企图”; 二是底层民众积极分子在“群体性事件”中具有自身独特的行动目标和逻辑,使抗争群体的利益表达方式具有权宜性,在组织上具有双重性,在政治上具有模糊性 。另一类观点基于农村群体性事件的研究,强调农民抗争的政治属性。于建嵘认为,由于农民抗争的内容已经从资源权益抗争向政治性权利抗争发展,具有法律、政策的合法性基础,同时事件的起因和抗争的对象主要涉及基层政府和村级组织,因而这种“以法抗争”具有明显的政治性 。白思鼎和吕晓波则从诉求和组织的角度,强调农民抗争的政治属性。他们认为,尽管大多数突发性事件的主题是在中央政策的旗帜下要求维护农民的利益,但一些地下组织在骚乱中很积极,所打出的口号以农民自治为目标,在数个村庄的抗议活动中进行协调,具有明显的政治性。这意味着,“建立独立的农民组织、控制资源这些政治目标,在一些村庄集体行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

应该说,“群体性事件”虽然不具有意识形态的基础和改变政体的企图,但不能否认其政治的属性。尽管大多数“群体性事件”属于反应性的抗争行为,起初的抗争目标也许是企业或开发商,但都造成地方政府公共权力的介入,引起民众与基层政府的博弈。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视角看,民众与基层政府的互动不仅是一种强制性的利益表达方式,确实也影响了政策及地方政治生态,并对集体行动参与者的政治知识、政治意识和政治能力产生了影响。如迈耶所指出的,抗议政治就是由那些地位低下的人“通过使用表面上非政治的手段,而试图与他们认为不可接受的环境达成妥协,从而达到政治目的的产物” 。“群体性事件”中的政府卷入,使其具有了政治的意义。

基于“群体性事件”与公共权力的关系的实质性内容,我们应该将其纳入国际学术界关于“抗争政治”(contentious politics)的分析框架,将其置于国家与社会关系互动的社会政治变迁的视野。由于政府经常成为冲突的当事方,学者对“群体性事件”的界定,不应该站在政府一边,将民众的抗争视为“闹事”行为,这样就很容易“掩盖了权利内容”,导致“维稳与维权的冲突” 。实际上,一定程度的社会冲突既是客观的社会存在,也是促进社会发展的动力。将“群体性事件”纳入抗争政治的范畴,有助于同国际学术界的对话,丰富抗争领域的知识积累,促进社会科学理论的发展。

注释:

1、Kevin J. O’Brien ed., Popular Protest in China. (Cambridge, Massachusett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8),12、163.

2、王战军:〈群体性事件的界定及其多维分析〉,《政法学刊》,2006年第5期。

3、中国行政管理学会课题组:〈我国转型期群体性突发事件主要特点、原因及政府对策研究〉,《中国行政管理 》,2002年第5期。

4、于建嵘:〈农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预警与防治〉,《中国乡村发现》,2007年第1期。

5、John Gerring, Social Science Methodology: A Criterial Framew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1), pp. 37, 58.

6、John Gerring, Social Science Methodology: A Criterial Framew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1), 54.

7、查尔斯·蒂利(Charles Tilly)着,谢岳译:《集体暴力的政治》(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6),页26-27。

8、John Gerring, Social Science Methodology: A Criterial Framew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1), 41-42.

9、参见克特·W·巴克(Kurt W. Back)主编,南开大学社会学系译:《社会心理学》(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1984),页176。

10、戴维.波普诺(David Popenoe),刘云德、王戈译:《社会学》(下册)(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87),页566-567。

11、蒋兆勇:〈骚乱的形成与制止–蒋兆勇、戴志勇关于骚乱的对话〉,天益网,http://www.tecn.cn/data/28461.html。

12、查尔斯·蒂利(Charles Tilly)着,谢岳译:《集体暴力的政治》(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6),页44。

13、Sidney Tarrow, Power In Movement: Social Movement and Contentious Politic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8),3.

14、查尔斯·蒂利(Charles Tilly)着,谢岳译:《集体暴力的政治》(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6),页24。

15、Sidney Tarrow, Power In Movement: Social Movement and Contentious Politic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8),2.

16、查尔斯·蒂利(Charles Tilly)着,胡位钧译:《社会运动:1768-2004》(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9),页4。

17、参见凯特.纳什(Kate Nash)、阿兰.斯科特(Alan Scott)主编,李雪、吴玉鑫、赵蔚译:《布莱克维尤政治社会学指南》(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页170-171。

18、赵鼎新、雷天:〈骚乱,革命还是社会运动?〉,《博览群书》2008年第1期。

19、Sidney Tarrow, Power In Movement: Social Movement and Contentious Politic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8),2.

20、查尔斯·蒂利(Charles Tilly)着,胡位钧译:《社会运动:1768-2004》(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9),页4-5、9-10 。

21、Sidney Tarrow, Power In Movement: Social Movement and Contentious Politic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8), 4.

22、Doug McAdam, Political Process and the Development of Black Insurgency , 1930 – 1970(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99),37.

23、参见凯特.纳什(Kate Nash)、阿兰.斯科特(Alan Scott)主编,李雪、吴玉鑫、赵蔚译:《布莱克维尤政治社会学指南》(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页171-174。

24、Kevin J. O‘Brien and Lianjiang Li, Rightful Resistance in Rural China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6),1.

25、Lianjiang Li and Kevin J. O’Brien ,“Villagers and Popular Resistance in Contemporary China”, Modern China. Vol.22 No. 1, (1996):28-61.

26、Kevin J. O‘Brien and Lianjiang Li, Rightful Resistance in Rural China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6),2-3.

27、Kevin J. O’Brien and Lianjiang Li, Rightful Resistance in Rural China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6),68-69.

28、于建嵘:〈社会泄愤事件中群体心理研究〉,《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9 年第1 期。

29、赵鼎新:《社会与政治运动讲义》(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页2。

30、Kevin J. O‘Brien and Lianjiang Li, Rightful Resistance in Rural China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6),3-4.

31、Thomas P. Bernstein and Xiaobo Lü, “Taxation without Representation: Peasants, the Central and the Local States in Reform China”, The China Quarterly, No.163, Sep. (2000):742-763.

32、Sidney Tarrow, Power In Movement: Social Movement and Contentious Politic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8),31、33.

33、Kevin J. O’Brien and Lianjiang Li, Rightful Resistance in Rural China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6),3-4.

34、赵鼎新:《社会与政治运动讲义》(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页2-3。

35、Thomas P. Bernstein and Xiaobo Lü, “Taxation without Representation: Peasants, the Central and the Local States in Reform China”, The China Quarterly, No.163, Sep. (2000):742-763.

36、Charles Tilly, From Mobilization to revolution. (Reading, Mass.: Addison-wesley,1978),143-151.

37、于建嵘:〈中国的社会泄愤事件与管治困境〉,《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8年第1期。

38、张爱军:〈群体性事件概念之名实辨析〉,中国选举与治理网, http://www.chinaelections.com/NewsInfo.asp?NewsID=157127.

39、单光鼐,蒋兆勇:〈县级群体性事件的特点及矛盾对立〉,《领导者》杂志2009年8月号,总第29期。

40、刘易斯·科塞(Lewis .A.Coser)著,孙立平译:《社会冲突的功能》(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页332-333。

41、单光鼐,蒋兆勇:〈县级群体性事件的特点及矛盾对立〉,《领导者》杂志2009年8月号,总第29期。

42、应星:〈草根动员与农民群体利益的表达机制—四个个案的比较研究〉,《社会学研究》2007年第2期。

43、于建嵘:〈当前农民维权活动的一个解释框架〉,《社会学研究》,2004年第2期。

44、Thomas P. Bernstein and Xiaobo Lü, “Taxation without Representation: Peasants, the Central and the Local States in Reform China”, The China Quarterly, No.163, Sep. (2000):742-763.

45、参见凯特.纳什(Kate Nash)、阿兰.斯科特(Alan Scott)主编,李雪、吴玉鑫、赵蔚译:《布莱克维尤政治社会学指南》(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页170、171。

46、张爱军:〈群体性事件概念之名实辨析〉,中国选举与治理网, http://www.chinaelections.com/NewsInfo.asp?NewsID=157127.

来源: 共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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