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自由一直被奉为现代法治的圭臬,也是构成现代政治民主的核心要义之一。现代政治中的言论自由,一般被认为是源于前往美国的清教徒对英王的反对,故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也成了现代社会言论自由最具代表性的法律依据。然而,如果我们稍稍放宽历史的视野,就不难发现,早在古风时代的雅典,就有了某种形式的言论自由,而雅典时代人们对言论自由的崇尚,对言论尺度的把握,对自由与秩序的权衡,以及对不法言论的处理,虽然不免留有古风时代的缺陷,但仍显示出高度的政治智慧与超越历史的社会价值。

言论在雅典意味着什么

要理解雅典时代的言论自由,首先需要知道“言论”在古风时代的雅典意味着什么。古风时代的雅典是城邦制国家,在这里,所有的公民都居住在一个狭小的地区,而且相互熟悉。由于书面文字尚未发展起来,雅典这一小共同体组成的社会主要使用口头而不是书面语言,领袖和群众通过面对面的口头交流,保持着密切的联系。关于公共事务的信息主要由使者、闲谈和谣言、不同的委员会和集会上的口头报告和讨论发布。这带来公共生活中的一种后果,就是公民对政治的直接参与,雅典时代的民主制没有官僚机构,国家真正的主权机构,是所有公民都可参与的公民大会。因此,在古代雅典,言论,特别是公民大会上的言论,就对国家政治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在这样一个由数千听众组成的户外集会上所进行的公共事务的辩论,意味着要演说,每次演说、每次论证,都必须努力说服现场的听众,这也是为何雅典的政治领袖也被称为“演说家”。在雅典政治生活中,所有的领袖无论他们是出身贵族还是出身平民,无论他们的动机如何,也不管他们是否具有能力,如果他们希望获得政治影响,都必然要赢得公民的支持,而要赢得支持,在广场上这一面对面的政治条件下,就必须依靠足以打动民众的“演说”来实现。在议事会和公民大会的辩论中,传令官常常以这样的话开场:“谁有好的建议提供给城邦,并让其为人知晓?”提修斯说,那就是自由。普罗太戈拉如此解释平等的理由:“当讨论涉及政治智慧时……他们听取所有人的意见,因为他们认为,所有人都享有这种美德,否则就不可能有城邦了。”公元前五世纪初,人们甚至发明了一个合适的希腊语新词isegoria,其意思就是言论自由,但是,它的意义与其说是我们通常否定意义上的免受审查,不如说是更加重要的,在所有公民的集会上就最重要的问题拥有发言权(《古代世界的政治》,177页)。尽管理想的状态是所有人都平等地享有政治智慧的“美德”,享有在公共场合发表言论的自由,但大量的证据表明,即使在雅典,也只有少数人行使他们的言论自由权,并且,政治领导权威由一个相对较小的阶层垄断。更广大平民的政治平等,仅仅是在一人一票的基础上参与最终决定的普遍权利。

由此不难发现,在雅典的政治领域里,言论自由不完全是指提出不受欢迎或不可接受的思想,或是和朋友、弟子讨论这类私下里的自由,实际上它更意味着“在公共场合,在集体决策之前的讨论中发言”(《古代世界的政治》,39页)的自由,在古代雅典这一特殊的政治形态下,言论本身就具有积极的影响,言论的目的本来就是要引发行动,而计划的行动可能会激烈改变政治系统或社会结构,成为不乐见这种变化的人的威胁,这与今天的普通“言论”判若云泥。所以,雅典的政治制度既保障言论自由的权利,同时也以各种方式,对言论权利加以限制。

言论自由的尺度

雅典人对言论自由视如珍宝,并身体力行,雅典人甚至在政治词汇中创造了一个专门词语“畅所欲言”(parrhesia),特指对私人以及公共事务公开说出真心话的自由(《古典民主原论》,139页)。尽管如此,由于言论的潜在影响,在根深蒂固的民主观之下,他们也允许公民大会对其加以限制,换言之,只要公民大会决定认可,国家的权力可以合法干涉,自由仅仅意味着“依法而治”和“参与决策过程”,而不是“拥有不可剥夺的权利”。基于此,雅典城邦常常通过法律或司法限制或剥夺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的边界首先由雅典的司法机构予以确定。古雅典法院系统经过了复杂的演化,从最早的“阿留帕克”(有审判权的氏族贵族权力机关)到后来负责刑事案件的埃菲特法院,即“五十一人委员会”,各具特色。其中最具民主特色的是“陪审法院”,该“法院”实行陪审团制度,这大约是梭伦改革以后逐渐形成的,被认为是最具民主特色的制度。“陪审法院”是雅典最重要的司法机关,负责有关国事罪、渎职罪的审判,同时也是其他法院判决案件的上诉上级,雅典公民如对初审不满,有向陪审法院申诉的权利。陪审团的规模相当庞大,是每年抽签选出的人员,代表了不同的阶层,是人民参与司法的一种途径,因此,司法的程序本质上是非专业的。雅典也有司法执政官,但他们的责任主要是准备陪审法庭审判的日期表,而后将这些日期表交给官吏(《雅典政制》,71页)。在法庭上,诉讼当事人须自行辩解,有时也可以请有经验的答辩人帮忙准备案件。陪审团通常在开庭一天后秘密投票,以多数决做出判决,不经任何讨论。对于“言论”犯罪等类型的重大公共案件,公民大会本身即组成一个法庭,尽管陪审团的组成未必具有代表性,但雅典人认为,从全部约四万人口中的六千人抽选出来的大陪审团,已经足以代表公民执行法律裁判,或者说陪审团扮演了具体而微的公民体角色。这样,在理论上,雅典司法对言论尺度的限制,即是通过陪审团诉诸人民的“公共理性”,由代表了全体公民的陪审团来“公正”、中立地对是否违法、是否危害安全做出判断。一般地,陪审团如果确认违法,最有效的惩罚,就是把人逐出共同体之外,一个人离开他的听众,他所代表的危险也就随之消失。但苏格拉底案是个例外,起诉他的人本来也打算把他放逐,但受害人坚持要将他判处死刑。当然,苏格拉底案还有一个特殊性,在雅典这样的小城邦里,根本不可能找到五百零一个不知道苏格拉底其人其事,对他没有任何成见的公民,并且人们似乎也没有意识到“适度无知”与“中立宽容”对公正的司法是件好事(《古典民主原论》,113页,下引此书只标注页码),而苏格拉底的一些言论恰恰与很多民众的传统观念形成反差,或者说为当时的很多人所反对。

但将言论尺度的把握诉诸公民“公共理性”也并非一无是处。剧作家亚里斯多芬案即是一个正面的例证。年轻的亚里斯多芬以创作充满幽默、讽刺的反战剧作而闻名,他吵嚷喧闹、愤怒粗暴、黄腔黄调、喜爱扒粪、模仿取笑别人,从伯里克利斯以下公众人物的弱点,到一般雅典人的特质、伯罗奔尼撒战争的动机和进展(113页),乃至熟悉的神话和仪式中,他都能发掘出幽默的桥段,深受雅典人的喜爱。但由于多部剧作显露出鲜明的反战主题,因此也被贴上了“反战戏剧”的标签,显然这不是雅典领袖们愿意看到的。果然,在伯里克利斯死后,雅典最有影响力的政客克里昂,就提起了对亚里斯多芬的控告,但雅典公民组成的陪审团以公正诚实评估了法律和证据,最终克里昂的控告失败了。不仅如此,亚里斯多芬在后来的剧本中,还以损人的笑话嘲笑克里昂。不管克里昂怎样想,亚里斯多芬充满嘲讽的喜剧,并不被雅典公民认为会损害作战付出的心血。

雅典人的宗教信仰构成言论自由的限制。古风时代的雅典,与许多前现代国家一样,超越性的宗教信仰构成精神生活的重要部分,对于诸神的信奉,除了心灵的需求外,还有现实的因素。在雅典城邦的一段时期,曾经发生巨大的瘟疫,四年之中有近三分之一的公民病死,瘟疫激起的大众恐慌,更加剧了人们对超自然的敬畏。大约在公元前四三二年,在一个叫戴奥匹狄斯的职业预言家的动议之下,公民大会通过一项法律,严禁教授天文学及否定超自然的存在。由此引申开来,一切对神灵的不敬,如亵渎圣物、咒骂神明都被认为是犯罪,甚至不止是公然的不敬行为,包括了有关对神不敬的观念以及言论都会受到指控,面临处罚。著名数学家及哲学家安那芝哥拉就是受到该条法律影响的例证,他曾教人说:太阳不是神,而是和月亮、星星一样,是炽热的石头。这样的说法显然大大违背了雅典人的信仰,因而受到指控。幸运的是,安那芝哥拉不是雅典公民,但最终仍不得不离开该城。著名的苏格拉底案,其指控的实质内容也是对神灵的不敬,对他的起诉状说:“苏格拉底被控不信本城神明,引进其他新神。他腐化青年亦属有罪,请处以死刑。”(121页)这一指控,显然仍属于戴奥匹狄斯法律的范畴,不敬神是其主要的罪名。

雅典传统的道德价值影响言论自由。雅典人尊奉的传统道德与祖宗习俗也构成对言论自由的另一种限制。仍以苏格拉底案为例,对他指控的另一内容是“腐化青年”,但学识的传授何以构成“腐化”?根本的原因是,雅典的传统价值要求子女对父母权威的服从,而苏格拉底的学生接受了智识教育后,更服膺于类似苏格拉底这样的学术权威,这当然构成对传统价值与习俗的威胁。更明显的,苏格拉底的学生柏拉图,他所传授的,也是最激烈敌视雅典传统信仰与价值的学说,虽然批判与反思是学术探索的必然,但在那古风时代的雅典,这些人在心智上前所未有地与广大公民决绝,毫不迟疑地摧毁传统价值、传统道德,代表广大公民的陪审团不判处他们有罪才是怪事。

雅典言论自由重思

确实,古风时代的雅典人极端珍视言论自由,并以各种方式保障雅典公民的言论自由。在雅典的政治中,意见表达的空间非常宽广,不仅早期如此,即使在伯罗奔尼撒战争的战况吃紧时也是如此。雅典公民无惧于批评,他们对自己有信心,对他们自己的政治经验、判断、自制有信心,并且对政治领袖也有信心(126页)。这体现出雅典民主政治积极、宽容的一面,也体现出雅典人在政治中的乐观与自信,故相当程度的言论自由构成了雅典民主制的内在基调。但是很显然,雅典时代的言论自由远非完美,看似民主制下推出的涉及言论的制定法与司法审判,却造成了类似苏格拉底案等不少“恶例”。这其中,首当其冲受害的,正是那些有着独立思想,奉行学术自由的知识分子。此外,雅典时代对“言论”是高度的意识形态化,意识形态的标准是实用,不是逻辑。在古典时代,这意味着稳定,一种避免冲突常发,尤其是内战那种极端冲突的能力。在贵族统治的古风时代,强调成文法典,甚至为之而战,可不仅仅是含混(172页)。这样的立法或许符合广大雅典公民的愿望,符合政治的实用标准,但却未必能够保护个人的言论自由权利。同样值得反思的是审判“言论”犯罪的司法民主化,在司法中强调民主很容易滑向司法民粹,况且,“人民不是意见的正确判官,他们又怎能为城邦提供正确的指导?”(173页)虽然,在亚里斯多芬等案中似乎反映出民主化的陪审团积极的一面,但由民众构成的陪审团终究是多变的、不中立的,它与公正司法所要求的稳定、统一、中立相距甚远,所以也会酿成为数不少的“因言获罪”的悲剧。

然而,雅典时代对言论自由尺度把握的局限性,是需要放置回历史情境去看待的,比如对超自然神的信仰,对传统价值观的尊奉,都需要作“同情性理解”,否则,就有点苛责前人了。当然,我们今天再来回顾雅典时代的言论自由,不仅仅是为了展示历史的不同一面,而更是寄希望从现代时空下的问题出发,重新阐释古史,见人所未见。不止是“生今之世,返古之道”,而是借古史的对照,反思今日制度的合理与不合理,从而为今人创造一个“虽无雅典实质,但有雅典精神”的新的民众参与形态。这也是英国学者芬利(Moses I.Finley)数十年如一日地研究雅典民主制的初衷吧!

总体而言,对言论的宽容,对自由的珍视,构成了雅典民主的重要精神原则,虽然雅典政制亦包含诸多对不当言论的限制,但仍为公民的自由言论留下了相当大的空间,这一精神,无疑值得今天汲取。在言论法治方面,雅典的有益经验是:言论自由的尺度,即什么样的言论应该允许,言论边界的立法应由作为主权者的全体公民来决定。经过理性的协商和辩论,民众有足够的理性来判断什么是合理的,什么是真正危险的,什么又是真正有害的。但是,规范言论的公民立法同样需要防止不正义的煽动,故需要秉持正义、宽容等基本法治原则的公民来完成。但是,对言论自由进行法律裁断,以及最后惩罚的权力,既不能全部交给执政者,也不能任由恣意的民意左右,而是需要留给独立、专业并且公正的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以保证公正。在此方面,雅典“民主化的司法”恰好成了一个反面的典型。在现代社会,言论的影响毕竟不同于行为,故司法,特别是刑事法在言论治罪中的谦抑、宽容,也应是现代政治文明与法治精神的基本要求。

( 《古代世界的政治》,〔英〕M.I.芬利著,晏绍祥译,商务印书馆二零一三年版;

Moses I.Finley. Democracy ancient and modern, revised ed.,New Brunswick: Rutgers University Press,1985; 《古典民主原论》,〔英〕M.I.芬利著,李淑珍译,台北巨流图书公司一九九一年版)

来源: 读书2014年第2期

作者 ed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