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财新网 作者:周淇隽

原告律师提交25份证据,诉讼请求包括“向宋学义等‘狼牙山五壮士’在天英灵登报谢罪”。被告提交56份证据,质疑法律上不存在“谢罪”这种责任承担方式

11月30日下午,“狼牙山五壮士”后人葛长生、宋福保诉《炎黄春秋》前执行主编洪振快侵犯“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权纠纷一案在北京西城法院开庭。三个多小时的庭审中,双方按照程序交换了证据,没有进入质证和法庭辩论环节。由于原告律师没有准备原告身份信息等证据,法庭要求原告律师补齐证据,并给三周时间让双方准备质证。

原告提出洪振快侵犯名誉权,主要针对其在《财经网》公开发表《小学课本“狼牙山五壮士”有多处不实》,在《炎黄春秋》2013年第11期杂志上发表《“狼牙山五壮士”的细节分歧》一文。

开庭后,根据葛长生、宋福保的起诉书,原告律师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侮辱、诽谤、侵犯宋学义等“狼牙山五壮士”的民族英雄名誉;二、判令被告在其新浪微博上公开道歉,并在《人民日报》、《解放军报》、《中国日报》、人民网、新浪网、搜狐网、财经网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向宋学义等“狼牙山五壮士”在天英灵登报谢罪。

被告律师认为,洪振快没有使用任何侮辱性语言,所写文章都有其文献依据而非捏造,不构成侮辱、诽谤。而中国法律上也不存在“谢罪”的责任承担方式。“我们都是唯物主义者,英雄也是唯物主义者,‘在天英灵’在哪里呢?”

随后,原告律师提供了25份证据,主要是洪振快发表过两篇文章的证明、军方为“五壮士”签署的训令和媒体上对洪振快的批评。被告律师提供了56份证据,主要是洪振快的研究过程和文章的文献依据。

葛长生和宋福保分别是“狼牙山五壮士”葛振林、宋学义之子。在法庭上,按照程序法官要求核对原告身份。原告律师称,没有准备相关证据。法庭要求其15天内补交。

作者 ed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