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宁一,引言

在发表于2015年12月2日的笔者文章《必须批判列宁的“民族自决权”理论》中指出,列宁关于民族问题的理论大致可分为“民族自决权”思想理论和联邦制理论这两大理论。我们可以从中看到,列宁的“论民族自决权”理论又有以下的几层内容:

1,鼓吹民族自决权,“民族脱离异族集体的国家分离,就是成为独立的民族国家。”其真正的涵义是鼓吹“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理论。

2,鼓吹暴力,制造革命,暴力是革命的火车头。

3,蔑视法律,蔑视国际法及习惯国际法系统的存在。

4,设立共产国际,专门负责向别国输出革命。“共产国际是输出革命的工具,是旨在建立世界苏维埃共和国联邦的工具,是宣传苏维埃发展模式的工具,是为维护苏联利益,执行苏联对外政策的一个工具。输出革命,这是严重违反国际法基本准则的可耻行为。”(引自于孟泳新(陈智淙)《四评胡锦涛的“以人为本”〔下〕之一》
组成列宁关于民族问题的理论的另外一个重要部分是列宁联邦制理论。本文的重点就放在列宁联邦制理论这个问题上。

二,列宁联邦制理论和实践问题

1,列宁联邦制理论的实践问题

列宁对联邦制这种国家结构形式问题的认识可以分为二个阶段:

1)十月革命前,列宁主张建立统一的民主集中制的共和国,反对建立联邦制国家。

十月革命前,列宁同马克思和恩格斯一样,是反对联邦制的。他主张无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建立一个统一的民主集中制共和国。他曾经认为:“只要各个不同的民族组成统 一的国家,马克思主义者决不主张实行任何联邦制原则, 也不主张实行任何分权制”。认为“鼓吹联邦制和民族自治,不是无产阶级应做的事情”。“马克思主义者是坚决反对联邦制和分权制的,原因很简单,因为资本主义为了自身的发展要求有一个尽可能大尽可能集中的国家。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觉悟的无产阶级将始终坚持建立更大的国家。它总是反对中世纪的部落制度,总是欢迎各个大地域在经济上尽可能达到紧密的团结,因为只有在这样的地域上,无产阶级才能广泛地展开反对资产阶级的斗争。”

2) 十月革命成功后的苏俄政府宣布“俄国各民族都享有直至分离和建立独立国家的自决权”的同时, 从1917年底至1920年,波兰、芬兰、乌克兰、白俄罗斯、立陶宛、拉脱维亚、爱沙尼亚、阿塞拜疆、格鲁吉亚、亚美尼亚等原沙俄地区陆续建立了独立的民族共和国。

列宁认为,在当时的客观形势下,马上建立一个统一的单一国家在现实中做不到,只能通过承认自决权,承认各民族有独立建立自己国家的权利,在此基础上通过自愿原则来组建一个大的国家(联邦或国家联盟)。他指出,“国内各民族都有自决权。国内各民族都有自由分离和建立自己的国家的权利。俄罗斯人民的共和国不应当用暴力,而应当完全通过自愿的协议,来吸引其他民族建立一个共同的国家”。列宁希望在理论上给予各民族完全的“自决权”后,各国的无产阶级会回过头来支持建立统一的国家。这可以说是“若欲取之,必先予之”的策略。这与中国共产党在全国范围搞的土地革命的策略是如同一辙的。

列宁改变了观点,主张民族联邦制,主张大民族对小民族“让步”,以换取国家的迅速建立和安定。“压迫民族或所谓‘伟大’民族的国际主义,应该不仅仅是遵守形式上的平等,还应有一种不平等,即压迫民族、大民族给予补偿的不平等。”1923年4月,俄共(布)第十七次代表大会支持了列宁的观点。布哈林说,“只有实行这样的政策,即只有将自己人为地置于比别人更低的地位并付出这样的代价,我们才能赢得以前受压迫民族对我们真正的信任。”

“苏联建立联邦制国家的过程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从 1918 年俄罗斯联邦的成立到 1922 年 12 月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和南高加索联邦成立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这一时期,联邦的建立是由于各民族国家在政治、经济和文化上不断交融从而产生了联合的要求的结果。同时,新生国家面临的严峻国际形势也进一步促成了民族国家间的联合。 这一时期是联邦国家的初创阶段,民族平等原则得到了比较好地贯彻落实,各加盟共和国的 利益也得到了最大程度的满足。第二阶段,从 1922 年到二战后,又陆续有十几个共和国加 入。这一时期,随着高度集中的政治经济体制的形成,大俄罗斯主义势力有所抬头,出现了 强行把一些加盟共和国纳入联邦之中的情况,比如波罗的海三国,从而伤害了这些加盟共和国的民族感情。不管是第一阶段所表现出来的平等,还是第二阶段的专断,苏联联邦制都是 按照自上而下的形式建立的,俄罗斯联邦在其中占据主导地位,而且,斯大林模式下的党政不分也决定了联邦制的建立只能是自上而下的。”(张建华 《比较史学视野下的苏联和南斯拉夫的解体 —苏联、南斯拉夫与美国联邦制的比较》)

从以上列宁对联邦制的转变和实践中我们可以总结出列宁联邦制理论的主要内容。

2,列宁联邦制理论系统

从列宁发表的有关联邦制所有文献以及其本人和他的继承人为实践列宁联邦制的所有的努力和措施,可以将之总结为,列宁联邦制理论包括有以下的五点内容,

1)按照斯大林提出关于“民族”的定义,实行民族的识别制度,是列宁联邦制理论的基础。

“以民族身份界定苏联最高苏维埃的结构和组成。1936至1988年间最高苏维埃由联盟院和民族院组成,两者权利平等。联盟院的代表按人口相等的选区选举产生,民族院的成员来自各民族单位。1936年的苏联宪法规定,民族院代表的分配方案为:加盟共和国25名,自治共和国11名,自治州5名,自治专区1名。1977年宪法将加盟共和国的代表增至32名。这些规定的实质是按民族身份和血缘来分配立法机关席位。”

“从苏联的实践来看,民族自治从一开始就面临难以避免的先天矛盾。一是使中央和地方的正常关系往往掺杂进民族因素。二是非民族自治地区和民族自治地区的矛盾。三是自治地区内部的自治民族和非自治民族的矛盾。”

“民族自治地区的非自治民族成员由于感到得不到平等的对待,纷纷外迁,使民族自治地区的民族分布更加趋向失衡,导致更强的民族血缘意识和排外意识”。

“从苏联的实际情况看,民族自治最根本的弊端在于有利于形成狭隘民族认同,血缘认同;而不利于形成国家认同、国族认同、文化认同。现在看来,列宁的方案是当时的历史条件决定的,是为了使刚刚诞生的红色政权能够存在下去,避免各地区的争论,迅速建立一个社会主义的大国,以对抗外来的颠覆和干涉。同时可以把它作为一个样板,以向世界展示无产阶级新型的民族关系,推动列宁想象中的“世界革命”。可以说,它是临时性质的,它是一种妥协。而且建立的过程非常仓促,加盟共和国和自治共和国的认定也很难说有什么客观的标准和严格的科学性。例如,鞑靼、车臣—印古什为什么不能是加盟共和国而只能是自治共和国呢?”

“苏联的联邦制,不同于美国、德国等大多数国家的联邦制,它最大的特点是基于民族划分而不是基于地域划分。所以,我们一般称之为民族联邦制。”(引自于韩克敌 《民族问题,苏联之殇——再谈苏联解体的原因 》《俄罗斯东欧中亚研究 》2013年

2)将“民族分离权”的规定明文列入联邦宪法,这是苏维埃政权的首创,是世界多民族的联邦制国家唯一的事例。1924年苏联宪法中将“各加盟共和国保留自由退出联盟权利”做为法律条文而列入国家根本法之中。

有许多学者认为,列宁将之列入宪法中,是一个致命的错误,只要将之废除即可。与他们的认识,笔者意见是完全不同,笔者认为,列宁将“民族分离权”列入宪法之中,如同在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唯有实行计划经济一样,是列宁之所以能成为列宁,共产党之所以能成为共产党的关键所在和必然的逻辑的结果。列宁是要在全世界实现他想象中的“世界革命”。“将之废除”就等同于,将列宁等同于一介农夫一般。

又有许多学者认为,列宁将“民族分离权”列入宪法之中,是为了表明了列宁和布尔什维克党决意与沙皇俄国的大俄罗斯民族沙文主义传统彻底决裂的精神,这说对一半, 即列宁之所以能成为列宁, 这又说错一半,列宁的内心本意是无意与沙皇俄国的大俄罗斯民族沙文主义传统彻底决裂,最明显最重要的证据,是苏联领导人列宁也在两次《对华宣言》中亲自宣布 “以前俄国历届政府同中国订立的一切条约全部无效,放弃以前夺取中国的一切领土和中国境内的一切俄国租界,并将沙皇政府和俄国资产阶级残暴地从中国夺取的一切,都无偿地永久地归还中国。”结果呢?不仅没有归还一分土地,还又从中国夺取一大块。

3)是实行民主集中制的苏共中央把分布在各加盟共和国的党组织的党员紧密地联系在了一起.这就为苏联联邦制的实现奠定了政治上的基础和组织上的保证。

“此时(1918)的列宁开始主张: 民主集中制不但丝毫不排斥自治,反而以必须实行自治为前提。实际上,甚至联邦制,只要它是在合理的(从经济观点来看)范围内实行,只要它是以真正需要某种程度的国家独立性的重大的民族差别为基础,那么它同民主集中制也丝毫不抵触。在真正的民主制度下,尤其是在苏维埃国家制度下,联邦制往往只是达到真正的民主集中制的过渡性步骤。俄罗斯苏维埃共和国的例子特别清楚地表明,我们目前实行的和将要实行的联邦制,正是使俄国各民族最牢固地联合成一个统一的民主集中的苏维埃国家的最可靠的步骤。民主集中制决不排斥自治和联邦制······”

为此,1918年7月通过的《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宪法规定》:“凡生活习惯及民族成分特殊的各州的苏维埃,得联合为自治州联盟,······此等自治州联盟根据联邦原则加入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具有独特生活方式与民族组成之区域将以联邦基础加入俄罗斯共和国”。

依据该宪法,俄罗斯苏维埃共和国就变成了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Russian Soviet Federative Socialist Republic),简称俄罗斯联邦。该联邦的指导原则是在“民族自愿联合”的基础之上赋予所有集中聚居的民族以自治权,并且以加盟共和国和自治共和国国内占多数的民族之名来命名该共和国。”(引自于程雪阳《联邦制应否基于民族政治自治?——从俄罗斯联邦制与民族主义的关系谈起》2009年)
民主集中制原本是列宁提出的无产阶级政党的建党原则。撇开时下一些学者反复谈论的语词结构问题不说,民主集中制的要义是:党的一切领导机关从上到下都由选举产生;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机关「绝对服从」上级机关的决议;全体党员「绝对服从」上级机关决议。因此,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起来的苏联共产党,自然就是各级组织依次「绝对服从」上级机关,最终就是把权力集中在中央委员会的政治局和书记处。从而建立起一个集中的、组织严密的、纪律严格的、富有战斗力的无产阶级政党,使「党应当是组织的总和(并且不是甚么简单的算术式的总合,而是一个整体)」

笔者在这里需要特别指出,长期以来,国内学界在对民主集中制概念的理解上存在某些误解,俄文的原文为 “Демократический централизм”,其中Демократический” 在俄语中是限定性形容词,而 “централизм”是关键性名词,可译为民主的集中,即最终还是立足于“集中”。

十月革命成功后的苏联有句名言,“一切权力归苏维埃”。最高苏維埃分為联盟苏維埃(联盟院)与民族苏維埃(民族院),名义上虽类似民主国家兩院制的国会,实质上則大不相同。苏联仅有一党,选举实无其他政党与共党竞争。只有共产党、职工工會、共产主义青年团、合作社及其他社会组织、军队军人会议有提名候选人之权。但事实上完全由共产党控制。因而苏共中央政治局与委员会就成了永久的权力的核心。苏联的政治模式不是採用三权分立制,而是立法、行政、司法权混在一起,名义上的权限属於苏維埃,实质上是属於党中央。那是一种权力高度集中的专制体制。故在苏联的历史上長期存在著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严重現象。在各級的权力机构中,党实际包揽一切的权力。在上层,权力集中在中央委员会,集中在党的政治局,集中在总书记身上。苏維埃只能是党的附属机构。

这样我们就可以彻底的理解了以苏維埃联邦的国家权力政治运作模式。也可以明确地回答这样的问题,苏联联邦制为什么能自上而下的建立起来呢?主要靠的是苏共中央的“民主的集中制”。

而“民主的集中制”与联邦制存在严重的悖论:一方面,苏联宪法规定苏联是联邦制国家,各加盟共和国拥有诸多的自主权,甚至拥有民族自决权和分离权;但另一方面,苏联当时的政治体制是一党揽权,以党代政。全苏统一的共产党实行“民主的集中制”,集中统一领导,任何加盟共和国、自治共和国、自治州的领导都要接受苏共的领导,任何民族利益要求都要服从党的利益,违背党的原则和主张的民族诉求是不允许的。几十年来的实践发展表明,苏联的国家体制日益中央集权化和趋于单一国家制,这种联邦制最终被扭曲为配合当时苏联高度集中的政治经济体制的手段或工具,仅具有“法律形式”的意义,可谓形同虚设,名存实亡。

4)苏联重要的宪政特征是「双重主权」原则。

苏联是十月革命后各独立蘇維埃共和国按照自愿、平等原则於1922年成立的苏維埃主义共和国联盟。1924年苏联第一部宪法規定:「苏联是由各主权苏維埃共和国联合的联盟國家,各加盟共和國具有主权国家的地位,各加盟共和國可以自由退出苏联。」1936年与1977年的苏联宪法都做出同样規定。因此,苏联是一個具有双重主权的国家,及联盟和加盟共和国同時拥有主权,這一国家结构形式在国际上是沒有先例的。

张建华在《比较史学视野下的苏联和南斯拉夫的解体——苏联、南斯拉夫与美国联邦制的比较 》一文中说,“对主权的规定。美国同世界上多数国家一样是建立了“单一主权”国家,而苏、南则 建立了一种比较特殊的“双重主权”国家。”

5)联邦体制的法律架构,实行联邦体制,却没有完备的法律体系配套。

1924年苏联宪法第5条规定,“各加盟共和国应根据本法的规定对自己的宪法进行修改。” 实行了联邦体制,却没有完备的法律体系配套,从而导致联邦体制缺乏实质內容,以致未能提供一个稳定的国家政治结构。一個完整的联邦体制必須就中央与地方的分权,例如組织、財政、人事、外交、军事等各层面進行法制的配套,甚至提供政治上爭端解決的程序、或是如德国宪法法院的司法仲裁。沒有法律配套的联邦体制,将缺乏維持国家长期稳定的法制基础。也由于宪法和法律上的漏洞,必然造成法律规范模糊,立法矛盾,司法腐败,裁判随意,执行困难。

就加盟共和国退出联盟一事而言,1924年宪法的规定,各个加盟共和国都保留自由退出联盟的权力,但是既没有规定各加盟共和国退出联盟的程序和批准机关,又没有授权立法机关做出相应的立法或解释。

宪法法院的基本权能包括 违宪审查权、宪法解释权、权限争议裁决权、 弹劾案审判权、政党违宪案裁判权和选举诉讼权等。限于篇幅,只能就违宪审查权这一点出发,来说明,为什么实行联邦制的国家比实行单一制国家更有必要成立宪法法院这个问题。
所谓违宪即是指违反宪法 , 包括违反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违宪审查 , 是指拥有违宪审查权的机关依照特定的程序 , 审查和裁决法律、 规范性文件以及政党的行为等是否违反宪法的制度。由此可见 , 违宪的存在是违宪审查制度建立的前提。1924年苏联宪法第5条规定,“各加盟共和国应根据本法的规定对自己的宪法进行修改。”而正是因为实行了联邦制,各民族加盟共和国,民族自治共和国,民族自治州和民族自治区都拥有各自的立法权, 比起单一制来讲,违宪的概率就自然要大得多。但宣布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并具有最高效力、其他一切法律文件均居于宪法之下的国家 , 即比起单一制来讲更需要建立保证宪法地位和权威、保证统一宪法秩序的违宪审查制度。

认证了列宁实行的联邦制有个最大的缺陷是没有完备的法律体系配套之后,我们还需要来说明,为什么列宁会犯如此之错误呢?这些问题直指到大陆中共改革的方向,如有些大陆的学者认为,中共已经找到了改革的方向,就是实行以法治国,以宪治国的方针,大有似乎大功告成之感。

笔者在此,仅能略微补上几句,中共实行以法治国,以宪治国,那是要一万年以后的事了,除非中共脱胎换骨,把马克思列宁主义赶出中国去,彻底承认毛泽东思想给中国造成的罪孽。好了。还是回到为什么列宁会犯如此之错误呢这个问题上。

张君劢早在1920年给张东荪的信中指出,“德以偏于议会政略故,失于社会主义,而得于法律主义;俄以偏于革命手段故,得于社会主义,而失于法律主义。此二者之不易折衷,彰彰明甚。即后有继起者,恐亦难逃德、俄之往辙也。如是,两者中决无尽善尽美之法,要在择取而酌行之。”(引自于张君劢《中國之前途:德國乎?俄國乎?(1920)——三封信》(1920,《解放与改造》第2卷第14期,1920年7月15日。))

在这里需要指出三点:

(1)关键在于列宁的理论和实践失于法律主义。

为什么列宁的理论和实践会失于法律主义呢?为了要解释这个问题,我们还是先看一段新闻报道吧。

按大陆新浪网2016年01月26日的报道,俄罗斯总统普京在五天时间里罕见的两次批评前苏联已故领导人列宁。据俄罗斯卫星网报道,25日在全俄人民阵线论坛上,普京更是对处决沙皇一家的行为发表“个人看法”:“人们曾经都控诉沙皇政权的镇压暴行。然而,苏维埃政权的产生从何而来?是从大规模镇压开始的。我所说的已经不是规模,其规模简直最为令人发指。例子就是,将沙皇一家,连同儿童一起消灭、枪决。然而,也许会有根除潜在后嗣的考虑,但为什么要杀害(沙皇家庭的)波特金医生?为什么要杀害所有的仆人?这些按说是无产阶级出身的人。为了什么?为了掩盖罪行。”

普京补充说:“你们知道,我们过去从未思考过这些。好吧,与那些手持武器对抗苏维埃政权的人作战是可以理解的(在国内战争中)。那么为什么要消灭神职人员?仅1918年就有3000名神职人员被枪决,而10年间有1万人。在顿河上有数百人被沉入冰中。”

如果你是一个略有良心和法律知识的人,对曾经血腥地杀害无数无辜的列宁,就会马上得出这样的逻辑结论,列宁是永远也不可能下达“乱杀无辜者抵命”的法律。

列宁曾说过,“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是由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采用暴力手段来获得和维持的政权,是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政权。”(列宁全集,第3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 (P237))一个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政权,怎么能指望它实现法律,实现法律主义,实现以法治国,以宪治国呢?这就是,列宁的理论和实践失于法律主义的真实的机理。

(2)“此二者之不易折衷,彰彰明甚”。“如是,两者中决无尽善尽美之法”。按列宁的暴力革命的方式实现的无产阶级专政,这样的“社会主义”与以“以法治国,以宪治国”为终旨的“法律主义”,两者是无法折衷的,两者中决无尽善尽美之法。

(3)“即后有继起者,恐亦难逃德、俄之往辙也。如是,两者中决无尽善尽美之法,要在择取而酌行之。”张君劢早在1920年就看出,中国作为后有继起者,只有德、俄之往辙可供选择。按列宁的暴力革命的方式实现的无产阶级专政,这样的“社会主义”与以“以法治国,以宪治国”为终旨的“法律主义”,俄国人的道路与德国人的道路,二者不可得兼,如同鱼和熊掌一样,张君劢则向中国人推荐走德国人的道路。 这如同孟子云,“鱼,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鱼而取熊掌者也。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

而在二十八年后的1948年6月30日毛泽东在为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28周年而作的《论人民民主专政》 一文中,提出:“走俄国人的路——这就是结论。”[ 《毛泽东选集》第4卷第1471页,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笔者在网上搜索了一下,“走俄国人的路”的国内与海外的文章时,惊讶地发现,在毛泽东,邓小平,直到目前大陆一大群党的忠诚卫士们的眼中,中国的前途似乎只有,仅有“走俄国人的路”“以俄为师, 走社会主义道路” 和“走英美人的路”“以英美为师,走资本主义道路 ”这两条道路可走。于是仅能就此两条道路进行反复论证。却不知早在共产党尚未出世之前,张君劢就提出了,“以德(明确地讲,以考茨基等为代表的德国社会党,或讲以第二国际)为师, 走社会主义道路”。更没有人去深究其为什么?去深究德国人的道路与俄国人的道路孰优孰劣,孰左孰右?

直到2006,2007年间中国大地才出现了辛子陵,李锐,谢韬等人,倡言中国应该走瑞典式的民主社会主义的道路。本文对此问题只能点到为止。
三,对列宁联邦制理论的总结
十月革命前,列宁同马克思和恩格斯一样,是反对联邦制的。十月革命成功后的苏俄政府宣布“俄国各民族都享有直至分离和建立独立国家的自决权”的同时,原沙俄地区陆续建立了许多独立的民族共和国。在这种情况下,列宁改变了观点,才主张民族联邦制。

与世界上瑞士德国的第一种联邦制,和美国加拿大的第二种联邦制均不相同,列宁提出了列宁的第三种联邦制理论,创立了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苏维埃联邦)。

经过七十年经营,苏维埃联邦终于解体,以失败告终。就其原因,有很多说法,众多的研究方法。为了明确地讲清问题的实质,在此笔者采用了与众不同的方法,理论系统分析的方法来说明这个问题。

1)从上面的对列宁联邦制理论的总结中我们可以看出,列宁联邦制理论在内容上存在着矛盾性,不完备性,违反了系统的一致性。严格的意义上讲,是不能构成为一个真正意义上的理论的。若以此列宁联邦制理论为据,而建立起来的联邦制国家只有解体与分裂这条出路。

2)关键在于列宁主义失于法律主义。在列宁实行联邦制的当初,就有个最大的缺陷是没有完备的法律体系配套,更没有设置宪法法院。究其原因,关键在于列宁主义失于法律主义。实行无法无天的暴力革命,无产阶级专政的列宁主义,是不可能实现法律主义,实现“以法治国,以宪治国”的。

来源:民主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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