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数第一名:雒三桂

剽客简介 :雒三桂,又名雒启坤:文学博士、副教授。曾任教於中国青年政治学院,中国人民大学。

上榜理由:作为长期蹂躏中国古典文化的青年才俊,雒三桂评註了《诗经》、《永乐大典》、《中华绝学》等诸多古典名着,其中大量评註文字均涉嫌剽窃。

铁证文章:何必登上你的贼船

王春瑜: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9月1日 15:37 中华读书报

——煞风景的考证之一

笔者最近碰到的一例,堪称典型。近日在书店翻书,看到由雒启坤、韩鹏傑主编、雒启坤点校的《永乐大典》精编(一)(九洲图书出版社1998年2月出版),标价780元。时下《永乐大典》正是媒体、学术界的热门话题,我立即将此书翻开。读了雒启坤的长达13页逾2万字的《绪言》前几段,顿时感到奇他爸的怪了!这些文字怎么如此面熟?乾脆将《绪言》全文複印回家,考证一番,弄个水落石出。当然,这属於最简单的考证:从书架上抽出中华书局19 86年出版的该局老编辑张忱石先生着的《永乐大典史话》,将该书2万多字的正文部分,与雒启坤的《绪言》对照,立刻恍然大悟:原来,这篇《绪言》,除了将张忱石文的开头,加上「我们」二字,删去张文的三个小标题和文末的一段话,狗尾续貂地加了四行字一小段(按:这一小段第一句「本书是六百年来《永乐大典》第一次排印出版。」不通之至。事实上,崇祯二年,徐光启建议开设历局,用西洋测法,崇祯皇帝即命刻《永乐大典》的《日食卷》行世,故时人称「今《永乐大典》刻本惟此。」见王世德:《崇祯遗录》。点校本刊於《明史资料丛刊》第五辑。)外,其余2万字全部将张文照抄一遍!作为编审,张忱石先生在出版界可谓「生薑还是老的辣」,但再「辣」也哪里会想到雒启坤剽窃他的着作,是这样心狠手辣!雒启坤名不见经传,好在我在学术界、新闻出版界朋友不少,很快便了解到,此人不是别人,就是中国人民大学中文系的副教授雒三桂,头上还先后有过硕士、博士头衔的。提到博士,不禁想到唐代诗人李涉的一则掌故:据《唐诗纪事》记载,李涉路过皖口西的江村井栏砂(今安庆市附近)时,遇上绿林豪傑,问李涉是什么人,同行者代答谓:「李博士也。」盗魁便说:「若是李博士,不用剽夺,久闻诗名,愿题一篇足矣。」李涉当即写诗一首:「暮雨潇潇江上村,绿林豪客夜知闻。他时不用逃名姓,世上如今半是君。」但是,不论是当年的李涉博士,还是那帮强盗,他们岂能想到,一千几百年后,堂堂的博士、教授,居然也干起文化领域的「绿林豪客」了!有的人还发了大财,买了洋房、轿车,成了暴发户。我认为,对此类暴发户,有司应当像对待生产伪劣产品坑人致富者一样,罚得他们倾家荡产,否则有朝一日,文苑真有可能发展到「世上如今半是君」了?

∵@里,我愿向文坛、学苑的大、小孔乙己及「绿林豪客」大喝一声:这一张旧船票,何必登上你的贼船??

ttp://eladies.sina.com.cn/arts/news/1999-9-1/9060.shtml

倒数第二名 王铭铭

剽客简介:王铭铭:北京大学名教授,博士生导师。

上榜理由:着作等身的王铭铭教授所着《想像的异邦》系抄袭哈维兰所着《当代人类学》,其学术道德腐败,令北大蒙羞。

铁证文章:

从北大王铭铭教授学术剽窃案谈起

2002年01月14日09:26:20

黄安年 中华读书网

2002年新年伊始,围绕北京大学博士生导师王铭铭教授着《想像的异邦》抄袭哈维兰着《当代人类学》一案[3],学术腐败问题再次成为学术界关注的新热点,但愿这次讨论不再被某些当事人和相关人指责为「新闻炒作」,或以「影响稳定」为藉口而来个急煞车,因而有头无尾。

王铭铭教授着《想像的异邦》涉嫌抄袭案之所以倍受舆论关注,并不是偶然的:

第一,这件事发生在年仅40岁的当红年轻学术带头人、洋博士、博士后、博士生导师、名教授兼於一身的学者的身上,[4]令人惊叹。可以设想在学术评估中,如果按照教育部对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採取的网路评审的办法「先选正教授并优先选择博导」[5],那么,学术评审中的生杀大权将首先掌握在包括王教授在内的「博导」手里,那还会有学术公平和公正吗?为何把这样的人树为21世纪学术带头人呢?我们的学术事业后继之人真的可靠吗?这对於建设一枝亿万民众真正信得过的年轻学术带头人大军又会产生多大心理冲击呢?

第二,这件事发生在正创「世界一流大学」的全国高校排头兵——北京大学身上。我们注意到,「北京大学大力加强师德和学风建设」已经成为北大2001年的十大新闻之一,北大曾自豪地宣称:「3月29日,新世纪北京大学的第一个大会——全校师德建设工作会议隆重召开,会议旨在探索加强师德建设的方法和途径,使教师的师德和业务相辅相成,为造就北大世界一流的师资队伍服务。4月27日,北大又举行『树立北大文科精品意识大会』,文科全体教师会聚一堂,凭着学术的良心,郑重向学术界、向全社会庄严宣告和承诺:北大是一座神圣的学术殿堂,在这里,恶劣学风没有容身之地;在这里,不出赝品。」[6] 2001年底,北京大学常务副校长、中国科学院院士韩启德教授也在一次研讨会上就直斥急功近利与浮躁学风,指责有人「违背道德规范,弄虚作假」。[7]不幸的是,现在,就是在北大这所名牌学校里发生了王铭铭教授抄袭事件。

既然如此,那么,北大何时才能兑现其「郑重向学术界、向全社会庄严宣告和承诺」呢?无怪乎署名北大一本科学生道义的网上文章提出了这样的建议:「北大想成就其世界一流的目标,就应当有壮士断臂的勇气,开除王铭铭,为北大恢複名誉,让北大的自傲与狂妄立足於真才实学的基础上。」[8]笔者还注意到北大强调「将师德建设落实到学校的师资管理的政策导向中,严格执行『师德一票否决制』。」并规定「违反学术道德,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的」「不得晋陞高一级职称和提高评聘等级,情节严重者要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9]那么,对於像王铭铭教授这样已经获得了教授、「博导」等称号的人「违反学术道德,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的」,北大又该如何呢处置呢?这显然是对北大提出的一个挑战和考验。

第三,这件事发生高校正在贯彻中央关於加强和改进作风的决定,坚决反对学术剽窃、弄虚作假,刹住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歪风之际。2001年9月26日《中共中央关於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反对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正确认识和评价干部政绩,建立和完善科学的考核标准,坚决刹住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追逐名利的歪风。」「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搞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10]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李岚清2001年12月29日在第十次全国高校党建工作会议上强调:「当前,特别要注意防止和纠正高校招生工作中存在的乱收费和行贿受贿问题,防止和纠正少数教师剽窃他人学术、科研成果以及各种奖励、职称和学位评定中的弄虚作假问题,坚决维护高等学校的形象和声誉。」[11]那么,北大校方如何坚决贯彻中央精神、严肃认真地处理这件学术剽窃案呢?事实上,如何认真对妥善处理这一个案,在一定意义上,也可以看作是有关部门能否真正下决心遏制抄袭剽窃等学术腐败恶行,刹住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歪风的一个试金石。

对於《社会科学报》、学术批评网、世纪中国、近代中国、中华读书网等媒体公开披露、讨论这一学术剽窃丑闻,有关部门应积极慎重、实事求是地加以核查。目前有个别人对於剽窃事实提出了疑问,如一位网友写道:「我没有读过王铭铭的书,但我不相信像王铭铭这样受过严格西方学术训练的教授,会连这点学术规范都不懂。说王铭铭『抄袭』目前似乎只看得见『抄袭』二字,批判者应该给出更多细节,以免让人蒙受不白之冤。否则,人们会问,到底是王铭铭真具『剽窃』动机,还是批判者别具噁心?」[12]笔者本人和王铭铭事件的有关当事人均无任何瓜葛,只是觉得那种「目前似乎只看得见『抄袭』二字,批判者应该给出更多细节,以免让人蒙受不白之冤」的说法,恐怕有失公允。因为如果已经看到了《北大博导剽窃,叫人如何不失望?——评王铭铭〈想像的异邦〉抄袭哈维兰〈当代人类学〉》等文章中提出的「细节」,还强调要「给出更多细节」,否则就怀疑「批判者别具噁心?」这不免使人提出这样的问题:怀疑者能不能自己多花些时间仔细看看批评者的文章,并且最好查对涉嫌抄袭的两本书文本,作一番对照,想来是不难理请头绪的,免得搞了半天,自己还蒙在鼓里。

笔者以为,涉嫌学术剽窃、弄虚作假、严重粗制滥造案,如果不下决心查个水落石出,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以为然,不予理睬,不仅於学术事业有害,而且也於不利於揭发人、涉嫌当事人和涉嫌当事人的所在单位。涉嫌学术剽窃、弄虚作假、严重粗制滥造案得不到严肃处理,在相当程度上往往和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作怪有关。这包括:第一,涉嫌制假人的所在单位和学校;第二,涉嫌制假论着的出版单位;第三,主管涉嫌制假人所在高校的教育相关部门。

人们现在还不清楚北大对於王铭铭学术剽窃事件究竟採取什么态度。但是,据曹树基教授等提供的材料,「一年多前,我在《中国社会科学》杂志、《文汇报》上相继发表文章,批评北京大学教授王铭铭的相关研究。文章发表后在学术界引起轩然大波,是我所始料未及的。以后,王铭铭在《中国图书商报》上发表反驳文章,我也在《中国合作新报》撰文作答。作为此次学术论争的结果:王铭铭继续出版粗制滥造的『学术『论着,继而被评为博士生导师,继而入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二届高校青年优秀教师。显然,在北京大学校方及教育部的领导看来,我对王铭铭的批评是错误的。王铭铭理应有远大的学术前途。」[13]一位来自厦门大学的研究生说得好:「曹教授揭发王铭铭已持续好几年了,有关部门领导就是当耳边风,就是听不进去」「难道北京大学坚持发扬蔡元培『兼容并蓄』学风时、对抄袭者也要「兼容并蓄」的吗?》[14]

至於新闻出版单位,一般说来领导关注的是「扫黄打非」和上级领导批示中直接提及的图书,但是像王铭铭教授涉嫌剽窃的伪劣学术着作,既非「黄」,也不属於「非」,恐怕不在重点严打之列。如果出版单位实际上把「经济效益」放在第一位,那么王铭铭案是很难自查出来的。只是笔者难以理解的是「美国着名人类学家哈维兰(W.A.Haviland)的《当代人类学》,王铭铭是主要译者,1987年11月由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另一本是王铭铭自己着的《想像的异邦》,1998年6月由同一出版社出版。」[15]怎么会同一个出版社出版了自盗学术着作呢?按理说出版社是最精於出版规范的,那么,为什么还会出现如此咄咄怪事呢?上海人民出版社的领导、责任编辑的责任心到哪里去了?很可能的结局是,这类事也无官司可打,因为总不能出版社自己状告自己罢?

笔者以为,王铭铭教授学术剽窃案固然需要查个水落石出,但「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问题更要引起人们高度警惕。我们希望北京大学、上海人民出版社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切实按照中共中央《决定》精神,以实际行动坚决刹住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歪风邪气。

http://culture.163.com/edit/020114/020114_57177.html

倒数第三名 黄宗英

剽客简介:黄宗英:他於1993年攻读北大美国文学博士学位,1996年7月留校任教,1997年8月晋陞为副教授,事发前是系工会主席。

上榜理由:黄宗英直接剽窃、改译《艾略特——不灭的诗魂》、《英文名篇鉴赏金库·诗歌卷》及《抒情史诗论》英文原着。

铁证文章:

北大」教授黄宗英剽窃「特别严重」

时间:2004/08/06 出处

记者昨日从北大外语学院证实,北大英语系副教授黄宗英因学术剽窃行为,日前被院方解聘。黄的剽窃细节以及北大外语学院的处理意见已在学术批评网上公开发表。解聘决议全票通过《北京大学英语系有关黄宗英学术违规问题的定性意见和处理意向》显示,今年1月起,北大英语系学术小组对黄宗英1999年至2003年期间的学术成果:《艾略特———不灭的诗魂》(长春出版社1999年)、《抒情诗史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英诗《古舟子咏》详註、8篇学术论文,以及1篇英文国际会议论文的审查发现,「所有发表着作均有明显剽窃问题,且程度严重,面积大……有严重剽窃情节的文章达20篇。」5月21日,英语系召开联席会议,9位出席者中的8位均认为黄的剽窃程度「特别严重」,应予以解聘。5月28日,上述决议经英语系12名教授全票通过。当事者原为系工会主席3 黄宗英,男,1993年攻读北大美国文学博士学位,1996年7月留校任教,1997年8月晋陞为副教授,事发前是系工会主席。对黄展开调查起因於今年1月2日,一网民在学术批评网上发表《一部不折不扣的抄袭之作———评北京大学英文系副教授黄宗英先生着<艾略特———不灭的诗魂>》。这位署名为「锺南虎」的网友以7000余字篇幅详细罗列《艾》书的剽窃细节,认为黄的《艾》书乃基本直接剽窃自英国作家彼得·阿克罗伊德所着《艾略特传》。此后,北大外语学院成立学术小组进行调查。2月18日,黄宗英提交《自查报告》,认为「直接从《艾略特传》中译本抄袭而来的」文字只佔总字数的25.6% 「,其他是用」採用「、」参照「、」改写「、」改译「等方法,不算直接抄袭。对於其他书稿以及论文存在的问题,黄则予以否认。但《北京大学英语系核查组关於黄宗英学术剽窃行为的评价报告》称,根据《美国语文学会研究论文写作指南》对剽窃行为的定义,黄宗英的《艾》书剽窃部分佔到全书的74%.同时,黄对英在国际会议上宣读的论文《「一个人本身就是一座城市」:威廉斯的〈帕特森〉》,基本上是对三位美国学者论述长诗《帕特森》的原文进行缝补连缀而成的抄袭作品。最后,核查小组认为黄的抄袭行为严重,予以解聘。目前,黄宗英的名字已经从北大外语学院的教师名单中删除,记者未能与黄本人取得联系。教授称译作评级时吃亏核查小组同时认为,黄的个案不仅有个人学术道德上的原因,现行科研管理体制和评价机制亦难辞其咎。《评价报告》的结尾说:「最近一些年,国内各高校的科研管理部门争先恐后地推行一系列带有浓重工具性色彩的改革,不尊重科学和人文学术的内在要求,採取简单的量化标准作为评价和奖罚的尺度,加上一些学人不自律,不检点,蝇营狗苟,唯利是图,致使学术抄袭行为呈愈演愈烈之势。」北大英语系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教授称,译作往往被当成个人独立着作之后第二等级作品,在评级、加分方面吃亏。这样造成一些学者愿意去编译,而不是翻译。这位教授还认为,对於此问题,学界应该建立起合理有效的学术评价体系。北京大学英语系有关黄宗英学术违规问题的定性意见和处理意向北大外国语学院领导暨院学术委员会:兹呈上北大外国语学院英语系有关本系副教授黄宗英学术违规问题的定性意见和处理意向,随附《英语系核查组关於本系副教授黄宗英学术剽窃行为的评价报告》。一 工作小结2004年1月2日,指控黄宗英学术剽窃行为的文章於「学术批评网」首发后,立即引起英语系领导班子的高度重视。以下为迄今英语系所做工作要略:1月2日后,为了对基本情况有主动的和直接的把握,为了维护英语系的学术声誉,系务会委託系内同事对涉嫌剽窃的书籍进行技术性初查;1月6日,根据系学术小组的意见,系主任致信英语系全体同事和同学,告知系里对此案「正在审处」,并将尽快公布结果;1月7日,拿出《初步结论》,初步确认网路文章所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系学术小组和院学术委员会随后在不同场合得到该结论的副本;2月3日,系主任致信院领导,说明黄宗英「有重大剽窃嫌疑,应立即进行正式的查处」,英语系核查程序正式启动;2月4日,系主任代表系学术小组要求黄宗英本人自查,并於2月20日之前提交自查报告;2月19日,拿到《自查报告》后,系主任致信系学术小组,建议成立系核查组并提出人选,建议「在学术小组的领导下,认定其中的事实,并评估其对英语系可能造成的危害」;2月26日,核查组受系里的委託成立后首次开会,确定核查重点以及需要黄宗英提供的书籍清单;2月29日,拿出书单,由系主任通知黄宗英;4月22日,核查组拿出《评价报告》初稿,核对细节;5月6日,核查组完成《评价报告》,提交系里;5月21日,根据系领导班子的决定,召开系务会和系学术小组联席会议,核查组成员列席,院有关领导到会,主要就黄宗英剽窃行为的性质进行讨论,审阅核查组《评价报告》,提出定性意见和处理意向,并以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形成系一级决议;5月28日,召开英语系专业学科全体教授会议,听取系主任有关联席会议内容的彙报,并对系里的决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二 剽窃的事实对黄宗英学术违规问题的核查主要涉及1999年至2003年底这段时间,其中所查及的个人着作文本如下:1.受到外界指控的学术专着《艾略特》一书(1999); 2.受到外界指控的英诗《古舟子咏》详註(2000); 3.2000年至2003年约四年间发表在核心刊物上的论文5篇、发表在一般刊物上的论文1篇、编入论丛的论文2篇; 4.已发表的英文国际会议论文1篇(2003); 5.以上述论文为各章主体的学术专着《抒情诗史论》一书(2003)。核查组《评价报告》「基本事实」部分指出:「除《抒情诗史论》第八章尚未核查,从1999年《艾略特》一书起,所查及的黄宗英所有发表着作均有明显剽窃问题,且程度严重,面积大。黄宗英反覆以不同形式发表雷同的文字,因此,如将《抒情史诗论》各章计为『篇』的话,有严重剽窃情节的文章达20篇。这只是就目前已经落实的出处而言。」根据核查组的这一认定,英语系决定核查程序不再继续,将《评价报告》交与系务会与系学术小组联席会议讨论。三 联席会议决议2004年5月21日,英语系召开系务会成员和系学术小组成员联席会议,核查组成员列席,院有关领导到会。会议主要有三项议题:1)审阅《评价报告》;2)拿出定性意见;3)提出处理意向。经一致同意,决定依据2002年3月出台的《北京大学教师学术道德规范》中涉及问题程度和处分等级的有关条文,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达意见。参加联席会议并拥有投票权的系务会成员和系学术小组成员共9人,结果如下: 1.「是否同意《评价报告》?」 全票同意。 2.「剽窃问题的严重程度(不严重、比较严重、严重、特别严重)。」 1票认为「严重」,8票认为「特别严重」。 3.「处理意向(撤职、降级、记大过、解聘、开除)。」 8票投「解聘」,1票投「开除」。投票结果表达了这样的倾向性意见:绝大多数人认为剽窃程度特别严重;绝大多数人认为应予以解聘并籍此给与一定出路。与会者均认同这一文字解读,同意由系正副主任代表联席会议向英语专业学科全体教授彙报会议内容,并徵求对处理意见的意见。四 教授会议表态2004年5月28日,英语系英语专业学科举行教授会议,在京教授共12人全部到会,经无记名投票,全票同意英语系联席会议对黄宗英剽窃行为的定性和处理意见,一致认为黄宗英的剽窃问题特别严重,应予以解聘。此前,教授们有充分时间审阅《评价报告》。五 系一级结论3 黄宗英2004年2月18日提交的《自查报告》系统地否认了1999年到2003年间他所发表的着作中大量存在的剽窃情节,与事实明显不符。英语系系务会、系学术小组、英语专业学科教授会议均认为,黄宗英严重违反《北京大学教师学术道德规范》,剽窃行为特别严重,应予以解聘。特此上报学院,并请转呈校有关部门。英语系 2004年5月29日(xinjingbao)

http://paowang.com/news/3/2004-08-06/20040806082046.html

倒数第四名 张汝伦

剽客简介 :张汝伦 1992年秋回国工作。现任复旦大学西方哲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上海市中西哲学和文化比较学会常务理事。北京大学、台湾辅仁大学、德国特里尔大学和东南大学中西文化研究交流中心客座教授,黑龙江大学兼职教授。《国外社会科学》杂志特约编委,《当代中国哲学丛书》主编。

上榜理由:直接抄袭德文版《哲学历史词典》。在学术界影响广泛、恶劣。

铁证文章:

「留德归来的上海复旦大学教授、《中国哲学》主编张汝伦写了《历史与实践》一书,学界反映不错,浙江大学教授孙周兴说,他对这本书印象不错,他曾写道:『在我的印象当中,张汝伦是一位严肃的学者,在学术上经常表现出凛然不可犯的样子,学风应该是正派的』;孙周兴应张汝伦之邀为《历史与实践》写过肯定性的书评,说『这是一本难得的好书……也是我国哲学界最近几年里贡献出来的少数比较紮实的成果之一』。

「但是孙教授事后被北京的一位学界前辈告知该书「是从德文版《哲学历史词典》里抄下来的」,后来孙教授有机会在德国亲自将《哲学历史词典》第7卷『实践、实践的』条目与该书第2章『实践哲学』的有关部分加以对照,白纸黑字,得出如下结论:《历史与实践》并不是张汝伦教授的『着作』,而是一本『译作』,或者充其量也只能说张汝伦教授『编译』的。『现在我终於明白了:为什么张汝伦教授在《历史与实践》中极少引用中文资料,而罗列了几百种自古希腊至20世纪的西方哲学原文文献,并不是因为他真的读过这么多书,而是因为他这本书是抄袭的,抄的是外文资料,连引文和注释也一并抄了下来。』

「张汝伦对孙周兴的批评没有『哪怕一点认错的表示』,写了《批评的悲哀》答辩:『除了《实践概念和实践哲学》这一节引用了《哲学历史词典》的一些材料外,《历史与实践》与《哲学历史词典》没有任何关系』,『由於其时已回国,手头找不到《哲学历史词典》一书,无法註明它的版本及出版地点和出版日期,也因为这个原因,未能将它列入参考文献。』」

倒数第五名 潘国和

剽客简介 :潘国和:原上海大学法学院院长

上榜理由:潘国和出版的近10部法学着作主要是利用职务巧取豪夺而成,。骇人听闻.

铁证文章:

法学之羞——上海大学法学院院长潘国和

一个没有受过法学教育的中学化学教师,四十多岁改行进入法学界,短短十年,居然出版「专着近10本,论文一大批……着述的文字有113万字」,而且治学「横跨了法学几大领域。他刑事方面也搞,金融证券也研究,又是国际法学专家,国际关系博士。」(《南方周末》99.11.5.)上海大学法学院院长潘国和先生的这番伟大成就想必让许多人满脸愧色;那些受过完整法律教育和训练、长期从事法学研究而「铅字」无多的人们,真该寻思吃点「长休饭,永别酒」,别继续在法学界尸位素餐下去了。

长期以来,中国司法职业界门槛低矮,没有受过法律教育的人们可以长驱直入地做法官、做检察官,直接危害到整个法制建设事业。这个问题似乎已经受到愈来愈多的关注,例如,1995年生效的法官法和检察官法都对可以成为法官和检察官的人们必须具备的大学教育背景以及从事专业工作的业务背景作出了规定。尽管这样的规定在实践中并没有得到严格执行,不过,有规定总算是多少说明立法者意识到专业化对於司法职业的必要性。其实,当我们从法律的实务机关转向法律教育机关时,看到的情况似乎也好不了太多。什么人能够成为法官检察官固然是个要紧的问题,从事法律教育,为人――将来要成为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人们――师表者品流驳杂是一个同样重大的问题。近年来,法律专业成为热门,法律专业院校从过去的数十所狂飙突进地增长到三百多所。一些不具备开设法律院系起码条件的学校纷纷设系招生。没有教师?没关系,从那些没有多少人报考的冷门专业里调来三五个人,一个系就可以开张。基本的图书资料?管他那么多!先把学生招进来再慢慢置办不迟。校门一进,学费缴罢,学生们怨声载道又顶个啥用?

俗话说:「到什么山上唱什么歌」。既然进了法律院系,成了法学教师――像潘国和先生甚至还荣任法学院院长,不发表点法学研究成果总说不过去。学术成果既是震慑同事以及学生的资本,又是晋陞职称的筹码。因此,书要出版,论文要发表,不仅要快出,而且要多出。可是,一个残酷的现实是,人到中年,法学未通,要老老实实地从头学起,发表具有独立见解的成果恐怕是猴年马月的事情了。待到草儿青青,马儿早已饿死。於是,一些多快好省的方法便应运而生,诸如「联合署名法」(别人甚至学生作品,自己参与署名,或者乾脆独自署名发表),「剪刀浆糊法」(将他人已发表的成果剽窃过来,改头换面,署上自家大名发表。剽窃对象若系台湾学者则更佳,盖因海峡阻隔,露馅不易也),「自我重複法」(同一作品,题目以及一些次要内容略作变化,多次发表,成果统计时篇数必大增),「一女多嫁法」(参加多部教材同一章节的写作,以一当十,成果累计),等等,等等。

也许由於身在其中,感受较多,我认为比起其他学科,法学是学术产品中粗制滥造比例较高的一个学科。其中的原因也是综合性的。本学科在中国短暂的历史,由於历史短而导致的学术规范化程度低下,运动治国时代法学学术传统的彻底断裂,改革开放以来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引发的法律教育热,高等教育管理体制中条块分割造成的不当管者事事管,当管者无人管,高校职称评定中对学术成果评价重量不重质的偏向,以及学术界严肃的学术批评的极度匮乏,都是我们很容易想到的。

《南方周末》向人们披露了潘国和院长的「学术成果」情况以及围绕着他的成果与职称所发生的种种事情。这当然是一件让法学界蒙羞的事件。不过,如果此事能够引发法学界乃至整个学术界对学术规范化、大学教师选任以及职称评定标准的认真讨论和反思,进而整肃学术纪律,淘汰混珠之徒,其作用也许不下於80年代由《纽约时报》、《时代周刊》等传媒积极参与报道和讨论,对美国学术纪律产生深刻影响的「亚伯拉汉案件」(David Abraham Case)。果如此,则未尝不可以说是法学界的一件幸事。

(网易论坛:莉刀@-0ADW)

http://www.law-star.com/cac/431.htm

资料二

「原上海大学法学院院长潘国和原是一个中学化学老师,进入法学界不到10年,出专着近10本,论文一大批,着述总共达上千万字。专家评述他的10年『抵得上一个师出名门,用力甚勤的天才的一世成就』。更让人吃惊的是,他的着述是在同时担任三个学院院长、公务繁忙中完成的。对此潘国和的解释是,他『非常勤奋,10年来忙完公务,便专心读书着述』,『每天熬夜到晚上两点左右』。然而《南方周末》披露,某讲师的7篇论文被潘强行拿去冠上自己的名字发表,某老师的论文被一字不差地搬入潘国和的着作,该老师却说『我愿意』,称之为『资源共享』。还有其他老师的论文论着被拿去,但他们多保持沉默,因为『潘在法学院根基很深』,被人称为用权力写作……这位院长1994年在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了一本专着《分类改造学研究》,整本书与1992年同一出版社同一责编出版的《分类改造学》大部分文字一样,而且大量章节抄自《犯罪学通论》、《女性犯罪学》等国内名家着作。」(据杨玉圣学术批评网和杨守建《学术出版界面临的紧迫问题》一文,刊於《学术界》2000年第六期)

倒数第六名 杨敬安

剽客简介 :杨敬安:合肥工业大学人工智慧研究所教授。

上榜理由:

合肥名博导杨敬安抄袭外国论着 学术地位是抄出来的

杨敬安开除党籍处分校方正在研究对杨敬安的行政处理、处分意见

2002/01/15 新华网

铁证文章:

博士生导师竟是「文抄公」

合肥工业大学人工智慧研究所杨敬安教授,曾在安徽省乃至全国人工智慧研究界赫赫有名。合肥工业大学网站介绍说,杨毕业於合肥工业大学无线电系,是本校计算机与信息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IEEE高级会员,纽约科学院Fellow,长期从事计算机视觉、图像理解、模式识别等教学和研究工作,出版专着2部,发表学术论文140多篇,在多个国际学术组织内兼职,并兼任安徽省计算机学会副理事长。

旅美学者方舟子在互联网上设立了一个专门进行学术打假的网站。2000年,一位以色列博士向这个网站投诉,反映有关杨教授抄袭行为的电子邮件「一石激起千层浪」。文章指出杨教授1995年在IEEE/RSJ智能机器人和系统国际会议论文集上发表的论文是抄袭他和另一位博士1992年合作发表论文。方舟子认为,如此赤裸裸的、全盘的抄袭,甚至像他这样的外行都可以识别出来,因为杨敬安几乎是逐字逐句地抄袭两位博士论文的文字、标点、数据、公式乃至複制插图和照片。为慎重起见,方舟子又请其他从事人工智慧研究的专家比较这两篇论文,都得出了抄袭的结论。

在此之后,方舟子又接到几个类似投诉,这些投诉都一一得到证实。他发现杨至少有5篇论文几乎是全盘抄袭国外学者的成果,甚至有些地方抄都抄错了。方舟子说,这是迄今所见的最大胆的学术抄袭,如果我们再仔细检查杨敬安的其他论文,还可以发现抄袭,可以毫不夸张地说,这个人的学术成果、学术地位,是抄出来的。

2001年9月,中共合肥工业大学委员会《关於给予杨敬安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写道:「杨敬安在截止1999年底所发表的学术论文中,严重抄袭国外学者研究成果的有6篇。杨在1993年申报教授、1995年申报博士生导师的材料中填报了以上部分抄袭论文,并虚构国外研究成果一项,填报实际上并未发表的国际会议论文两篇。」合肥工业大学党委副书记庆承松告诉记者,杨敬安在事实面前认错态度很好,校方正在研究对杨敬安的行政处理、处分意见。

(新华社「新华视点」记者周立民 周剑虹)

http://www.booker.com.cn/gb/paper262/1/class026200006/hwz195521.htm

资料2 :方舟子着力揭露的另一起是合肥工业大学博导杨敬安教授抄袭洋人案:

以色列Weizmann科学研究所的Ronen Basri博士的一封电子邮件,「指控合肥工业大学人工智慧应用研究室主任杨敬安教授抄袭他们的论文」。杨敬安在IEEE的智能机器人和系统国际会议上发表的论文完全抄自他1992年发表的一篇论文。

留美学子方舟子及其他专家特找来两篇论文逐字对照,发现「杨敬安只是删除了括弧说明和一个逗号,拼错了一个单词,其他字句完全相同。」「最可笑的是,原始论文中附了几张办公室照片,以说明不同的视野模型,那些办公室一看就是美国大学的办公室。杨敬安的论文竟然把这些照片全盘複制了过去。我估计他在抄的时候连想都懒得想。」因而方舟子称其为「迄今所见的最大胆的学术抄袭」。

方舟子还发现他抄自同一文章的另一篇论文,因而怀疑这位长期穿梭国内外,在多个国际学术组织兼职,带过十好几个博士的教授发表的140多篇论文有不少有问题(后来果然许多学者又发现他数起抄袭另外洋人的论文)。

倒数第七名 余杰

剽客简介:余杰: 1973年10月3日生於成都平原一个山清水秀的小镇。号称北大才子。

上榜理由:着名书商贺雄飞一手捧红的北大才子,有「北大怪才」、「大陆李敖」之称。因「二余之争」再度名声大噪。其轰动全国挑起「二余之争」的文章《余秋雨,你为何不忏悔》因抄袭重庆作家张育仁的《灵魂拷问链条的一个重要缺环》一文,引起文坛轰动。

铁证文章:

张育仁指控余杰剽窃其作(1)

http://book.sina.com.cn 2005年03月29日 18:17 新浪读书

2003年03月11日16:31:27 网易社区 金晋京

有「北大怪才」之称的余杰最近发表了一篇《余秋雨,你为何不忏悔》,引起了很大的反响,但最近重庆作家张育仁指控这篇文章抄袭了他的《灵魂拷问链条的一个重要缺环》一文,近日,笔者对张育仁进行了採访。

张育仁表示,余杰《余秋雨,你为何不忏悔》一文,引用了他的文章的实质部分,如写这篇文章的主要依据———有关余秋雨文革中的表现的「罪状」,除了有关余秋雨写《胡适传》一事引用他人作品外,其他都引用张育仁的文章。张育仁还指出,余杰在引用过程中,并没有註明文章的出处,而使用了非常巧妙非常聪明的做法,只在文章中引用了张育仁一句话时註明出处,且加上一句:「我与张育杭(应为张育仁,余杰原文如此———笔者)先生一样,都在翘首以盼。」张育仁的文章发表在1999年10月号《四川文学》上。

余杰态度又怎么样呢?不久前余杰在接受一家媒体的採访时说:

「实际上这篇文章的写作时间很早,我大概在半年以前就写了。但完成之后,投到几家报纸都不敢发,所以这次就收到自己的新书里,作为一篇重头文章。而且因为目前这些材料是第一手的,所以我觉得这个言论是板上钉钉。」

对此张育仁说,余杰是不诚实的。原因如下———1,余杰在文章里表明,他写这些文章对张育仁《灵魂拷问链条的一个重要缺环》一文引用表明,他在写这篇文章前看过张育仁的文章。2,作为四川人的余杰,与《四川文学》保持着较为密切的联系,得以使余杰以最快的速度看到《四川文学》。3,在余秋雨的主要「罪状」中除了有关《胡适传》的之外,均引用张育仁的《灵魂拷问链条的一个重要缺环》。4,余杰不看张育仁的文章,根本无法形成《余秋雨,你为何不忏悔》一文,因为其中基本材料都是张育仁的。当然,余杰在《余秋雨,你为何不忏悔》一文中进行了大量的发挥。5,余杰的不诚实还表现在,他在文章的后面还遮遮掩掩地说他同意张育仁的观点。

笔者把张育仁的《灵魂拷问链条的一个重要缺环》和余杰的《余秋雨,你为何不忏悔》进行对照,可以看出两篇文章的结构和内容基本相同———

一、《灵魂拷问链条的一个重要缺环》一文中《一、余秋雨研究何以苍白和尴尬》,主要观点为余秋雨拷问历史的同时缺乏对自己灵魂的拷问;在《余秋雨,你为何不忏悔》一文中《历史拷问和灵魂拷问》,同样表达了这一观点,从这个小标题也可以看出。作为主要论据,《灵魂拷问链条的一个重要缺环》一文,张育仁三次引用学者张伯存《余秋雨董桥合论》一文;《余秋雨,你为何不忏悔》中则同样引用了两次;余杰所引用的两次与张育仁引用的内容三次中的两次完全一样。文章在陈述上,给人感觉到其中的语气是一样的,甚至细节的说法都一样———张育仁写道:「当『他更多地把笔指向对象世界』时,他确是『下笔力透纸背』;可是,他却很少把笔毫不犹豫地指向自己。———余秋雨身为『拷问者』的种种机巧而艺术的躲闪,更为严重的后果是,使我们对这个大名鼎鼎的『拷问者』的『资格』产生了怀疑。」余杰则写道:「余秋雨在拷问历史和历史上的人物时,的确显示出『下笔力透纸背』的工夫。然而,正是在这一面表现得太突出了,另一面就显得失衡了……我在余秋雨的散文中,很少读到他对1949年以来的历史反思,很少感受到他有直面自身心灵世界的时刻。两个巨大的『空洞』导致了我对余秋雨散文的怀疑。」这样的相似在本部分中不少。

二、张育仁《灵魂拷问链条的一个重要缺环》中《二、余秋雨何以要躲闪「文革」的写作经历》和余杰的《余秋雨你为何不忏悔》中《「文革余孽」》部分,主要指出余秋雨「文革」时参加《学习与批判》写作组的种种「罪状」,并引用余秋雨《千年庭院》中的两段话,同样涉及到余秋雨的《三十年的重量》一文,还有对几个写作组的介绍。仔细阅读两篇文章的这部分,可以发现几乎是一样的。

三、《灵魂拷问链条的一个重要缺环》中《三、余秋雨与〈学习与批判〉》部分与《余秋雨,你为何不忏悔》中《〈胡适传〉:个案分析》及《上海文人与「才子加流氓」》部分的对比。余杰的文章中称:「王东成先生说,他从余秋雨的散文中『能够嗅到自称江南第一才子的桃花庵主唐寅的影子和气味来』,这一评介极为准确。(王东成《江南才子的文化幽思》)」对比一下张育仁的文章,其中有同样的话———「王东成先生一针见血地说,他从秋雨散文中『能嗅到自称江南第一才子的桃花庵主唐寅的影子和气味来』」。

从两篇文章的对照中,令人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

1.张育仁和余杰的文章,观点基本相同,写作结构也大同小异。

2.余杰的文章比张育仁写得晚,并且余杰写此文之前看过张育仁的文章。3.余杰和张育仁引用的大量的资料从很多细节上看都出奇地相同。4.余杰的文章比张育仁的尖锐,但余杰文章的说话口气居然有不少与张育仁非常像。

http://culture.163.com/editor/030311/030311_71341.html

倒数第八名 郭敬明

剽客简介:郭敬明:网名:第四维,毕业於上海大学。代表作:《幻城》 《梦里花落知多少》 《岛》 《1995—2005夏至未至》等。

上榜理由:《梦里花落知多少》剽窃北京女作家庄羽的《圈里圈外》,因为拒不认错,而在官司中败北。被判赔偿20万元.

铁证文章:

少年作家郭敬明剽窃《梦里花落知多少》停止发行

2004-12-8

据新华社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郭敬明所着《梦里花落知多少》侵犯了庄羽的着作权,判令被告郭敬明、春风文艺出版社立即停止《梦里花落知多少》一书的出版发行,共同赔偿原告庄羽经济损失20万元,被告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停止销售《梦里花落知多少》一书。

剽窃了《圈里圈外》

郭敬明、庄羽均是国内知名的少年作家,后者着有《圈里圈外》,与郭敬明所着《梦里花落知多少》一样,均是描写青年男女之间感情纠葛的小说。庄羽以《梦里花落知多少》一书在故事情节、人物特徵、语言风格等方面抄袭《圈里圈外》为由,於2003年12月将作者郭敬明、出版发行单位春风文艺出版社及销售商北京图书大厦诉上法庭。

抄袭多达100余处

庄羽起诉称,其於2002年11月创作完成了小说《圈里圈外》。之后,庄羽发现,春风文艺出版社於2003年11月出版的郭敬明所着《梦里花落知多少》一书,以改头换面、人物错位、颠倒顺序等方法,剽窃了《圈里圈外》一书具有独创性的构思、故事的主要线索、大部分情节、主要人物特徵、作品的语言风格等,甚至还照搬了《圈里圈外》的片断以及能够表达作品内容的部分语句等,抄袭多达100余处。为此,庄羽请求法院判决三被告立即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索赔经济损失50万元等。北京一中院审理查明,原告作品《圈》发表在被告郭敬明作品《梦》之前。法院认定,被告郭敬明未经原告许可,在其作品《梦》中剽窃了原告作品《圈》中具有独创性的人物关系的内容,而且在12个主要情节上均与原告作品《圈》中相应的情节相同或者相似,在一般情节、语句上共57处与原告作品《圈》相同或者相近似,造成《梦》文与《圈》文整体上构成实质性相似,侵犯了原告的着作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着作权法不保护作品构思 但是,法院没有支持原告庄羽关於被告郭敬明侵犯其作品独创性构思、作品语言风格、作品主要人物特徵的诉讼请求。审理法官认为,构思主要体现作者对作品宏观上的谋篇布局,是对作品整体高度概括的、一般性的描述,属於作品的「思想」,而不是作品的「表达」。着作权法中没有保护作品构思的规定,因此构思不能受到着作权法的保护。同样,作品的语言风格亦不属於作品的表达形式,不应由某个作者垄断,否则会阻碍文化的发展。作品对人物特徵的一般性描写,不能突出人物的特徵,不足以使人物特徵本身成为受着作权法保护的表达形式。

http://www.zjol.com.cn/gb/node2/node802/node807/node273916/node273928/userobject15ai3595673.html

郭敬明被判赔偿20万 《梦里花落》有大量剽窃

http://edu.qq.com 2004年 12月 07日 中国新闻网

图1:《梦里花落知多少》书皮

图2:当红少年作家郭敬明(註:照片与本次事件无关)最新相关报道:郭敬明的公开信:给所有人的信

中新网12月7日电北京青年报消息,北京市一中院昨日对当红少年作家郭敬明与庄羽着作权纠纷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认定郭敬明所着《梦里花落知多少》剽窃了庄羽《圈里圈外》的人物关系,并在12个主要情节上与原告作品相同或相似,侵犯了庄羽的着作权。判令郭敬明、春风文艺出版社立即停止《梦里花落知多少》一书的出版发行,共同赔偿原告庄羽经济损失20万元,在报纸上公开向原告庄羽赔礼道歉,被告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停止销售《梦里花落知多少》一书。

不久前,作家庄羽以郭敬明所着《梦里花落知多少》一书在故事情节、人物特徵、语言风格等方面抄袭其作品《圈里圈外》为由,将《梦里花落知多少》一书的作者郭敬明、出版发行单位春风文艺出版社及销售商北京图书大厦告上法庭。庄羽称:其於2002年11月创作完成了小说《圈里圈外》,并於2003年2月由中国文联出版社出版发行。后庄羽发现,春风文艺出版社於2003年11月出版的郭敬明所着《梦里花落知多少》一书,以改头换面、人物错位、颠倒顺序等方法,剽窃了《圈里圈外》一书具有独创性的构思、故事的主要线索、大部分情节、主要人物特徵、作品的语言风格等,甚至还照搬了《圈里圈外》的片断以及能够表达作品内容的部分语句等,抄袭多达100余处。为此,庄羽请求三被告立即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索赔经济损失50万元。

一中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作品《圈》发表在被告郭敬明作品《梦》之前。法院认定,被告郭敬明未经原告许可,在其作品《梦》中剽窃了原告作品《圈》中具有独创性的人物关系的内容,而且在12个主要情节上均与原告作品《圈》中相应的情节相同或者相似,在一般情节、语句上共57处与原告作品《圈》相同或者相近似,造成《梦》文与《圈》文整体上构成实质性相似,侵犯了原告的着作权。春风文艺出版社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致使侵权作品《梦》得以出版,其行为存在过错,除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外,还应当与被告郭敬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北京图书大厦公司进货渠道合法,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应承担停止销售侵权图书的责任。

链接:郭敬明和庄羽

郭敬明:男,上海大学影视艺术技术学院影视工程专业学生。主要作品有:《爱与痛的边缘》、《左手倒影右手年华》、《幻城》、《梦里花落知多少》,这几本书同时登上全国文学类畅销图书排行榜,其中《幻城》和《梦里花落知多少》的销量均达到百万册以上,春风文艺出版社已买断其在大学期间作品的版权。郭敬明在《福布斯》「中国名人排行榜」上2003年位列第97位,2004年位列第92位,为「最年轻入选者」。他从小学开始写文章,高中开始比较正式的创作。从大一开始出版《幻城》引起轰动,其逐渐成为公众人物。

庄羽:女,上世纪70年代末生人。曾在北京做过记者、编辑。已出版作品《半张脸》、《不是我说你》、《圈里圈外》。

相关新闻:

http://edu.qq.com/a/20041207/000002.htm

倒数第九名 张建伟

剽客简介:张建伟:《走向共和》编剧,有「中国第一记」之称,中国作家协会会员,中国报告文学学会理事。中青报资深记者,范长江新闻奖获得者、同时也是国内知名作家、鲁迅文学奖获得者、国家「五个一工程」奖获得者。

上榜理由:因剽窃作品《蝉蜕的翅膀》与原作《西部生命》同获范长江新闻奖而成为本世纪最大的文坛笑话。

铁证文章:

「名记者」 张建伟被名作家诉剽窃的台前幕后

7月24日下午1:30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在经过多次管辖地之争,历时两年又七个月之后,由千龙网率先披露并一直追踪报道的着名作家刘元举诉「中国第一记者」张建伟剽窃一案,终於开始了第一次庭审。

原告、原《鸭绿江》杂志社社长兼总编辑刘元举的代理律师当庭再次提出诉讼请求:被告、中国青年报编委张建伟所着《蝉蜕的翅膀》(以下称「翅膀」)一书剽窃了刘元举所着《西部生命》(以下称「生命」)一书内容达60余处,侵犯了原告着作权,应依法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现场:争论围绕四大焦点

针对诉控,张建伟的代理律师当庭出示了14件证据,并陈述了答辩意见,坚称张建伟没有侵权。刘元举的代理律师逐一驳斥,庭上交锋主要围绕四个焦点展开。

第一焦点:政治任务还是个人行为?

被告辨:创作「翅膀」不是张建伟个人的本意和主动行为,而是在团中央的点名指派下,由中国青年报社派遣的政治任务。因此,张建伟创作「翅膀」是职务行为。即使涉及到法律责任,应当承担责任的也不应当是张建伟个人,上级单位应当澄清事实,承担相关责任。

原告称:是否侵权同是否政治任务和上级指派没有任何关联性,作为一个写作者,应当尊重创作的规则,上级组织安排记者采写宣传英雄人物,并不能证明上级组织在张建伟剽窃这个事情上有什么责任,没有一份证据表明是上级组织让张建伟剽窃「生命」的。

第二焦点:宣传英雄还是损害形象?

被告辩:秦文贵是当代青年的楷模。宣传秦文贵是团中央等单位1999年的重大政治任务,树立秦文贵这一典型具有突出的政治意义和重要性,在全国进行了广泛的学习宣传活动。创作「翅膀」是宣传需要。

原告称:秦文贵是一个真英雄,值得我们大家学习。但宣传秦文贵与张建伟剽窃别人文章没有任何关系。秦文贵紮根西部荒漠17年,当然有他独特的情感和感受,而被告却把原告对西部的情感和感受移植到了秦文贵身上,严重损害了英雄人物的形象。

第三焦点:合理使用还是侵犯权利?

被告辨:「翅膀」参考引用了刘元举书中的部分内容,均在书后所附的「引用参考文献」目录中予以註明。张建伟并没有把引用内容说成是自己的创作,同时在注释中一一列举了所引用刘元举作品内容的具体出处,这种行为完全符合着作权法中有关合理使用的规定。

原告称:「翅膀」引用参考文献中对「生命」的列举与实际剽窃的地方不尽一致,被告行为与《着作权法》列举的合理使用12种情况也无一相符。被告把「生命」作者的独特感受中最精华的部分照搬到自己的报告文学中去,是任意剪裁、为我所用,是典型的剽窃。

第四焦点:公开告知还是公然剽窃?

被告辨:张建伟在创作「翅膀」过程中,向当时的青海油田党委负责人提出,使用刘元举作品,应当跟作者打招呼,取得认可。青海油田党委负责人允诺代办,并落实了向刘元举打招呼的行为。这证明张建伟使用刘元举作品是光明磊落的、公开告知的,与抄袭剽窃毫不相干。

原告称:现代通讯如此发达,这种涉及别人权利的事情还要通过中间人来打招呼?而且,到目前为止,没有任何证词证据证明谁给刘元举打了招呼,取得了刘元举的认可。也就是说,任何人都不能证明刘元举是否同意张建伟使用「生命」的内容,除了刘元举。

缘起:10天17万字之恙

1988年和1995年,两次孤身闯荡西部边陲——黄河源与柴达木,用七年时间、以最真切的生命感悟方式写出散文集「生命」。1996年1月由春风文艺出版社出版发行。「这是我生命中最重要的两个地方,它们帮助我度过了写作转型期和生活低潮期。」刘元举说,他是用生命来讴歌「生命」的:1988年3月,当他做出出走决定时,妻子抱病,孩子3岁;从黄河源头到洛阳,一个多月时间里,遇见了狼,得了重感冒,被四条藏獒撕破了肩头,在壶口瀑布差点翻车,被人当成逃犯和盲流……

1999年,中国青年出版社出版了张建伟的 「翅膀」。17万字的长篇报告文学创作时间只用了10天。「翅膀」是一部专写当代青年先进模范人物的傑出代表、五四奖章获得者、青海油田高级工程师秦文贵的书。此书在当代青年中产生了广泛的影响,甚至可以当作教材。「不幸的是,『翅膀』有恙,註定飞不高。」这桩官司的始作俑者、原香港文汇报驻渖阳记者站记者曲颉说。

在「翅膀」一书中,几乎完全与「生命」雷同的地方有60处、5000字之多,这些相同之处包括诗意感受、特殊阐释、主观景绘、哲学思考以及大段的故事、人物和细节……「激情的、诗化的、近乎偏执的西部情思与刘元举何其相似;豪放的、激越的、质感的、意象化的文笔与刘元举多么等同。」2000年初,曲颉就此抛出长达5000多字的《大记者、名作家张建伟抄袭行窃造假》一文,在互联网上流传。

最具讽刺意味的是,1999年10月,「翅膀」不知怎么逃脱了评委的法眼,和「生命」同时获得首届中华铁人文学奖,张建伟、刘元举同时登上人民大会堂领奖台。「剽窃者与被剽窃者居然站在了同一领奖台上,这真是学术界的耻辱。」 曲颉在接受千龙网记者採访时激愤地说,「生命」中大量有价值的精华文字被掰成碎片,被张建伟用来为「翅膀」镀金。

「不但有抄袭,还有欺骗。」刘元举指出,张建伟用剽窃手段投机取巧走捷径,是对自己对职业对读者的不尊重,最不可宽恕的是,他伤害了那个圣洁的地方和人物,「本来是一个40岁的作家孤身走西部而滋生的个人感伤和情思,居然被张建伟写成了充满理想、走向工作岗位的秦文贵的情调和感慨。这是对柴达木和秦文贵的敷衍和亵渎。」为此,刘元举决定要让张建伟吃官司。

过程:2年零7个月之痒

2001年1月7日,刘元举在京召开新闻发布会,次日,正式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诉讼。刘元举的律师——辽宁省律师协会理事、辽宁铭星律师事务所主任赵星奇当时在接受千龙网记者採访时表示,只要把两本书放在一起一对照,官司就结束了。但是,这个案子却让刘、赵、曲和他们的众多支持者足足等待了2年7个月。

几多曲折是从管辖地之争开始的。传票到手,张建伟的律师陆智敏就管辖地问题提起诉讼,被北京第二中院驳回。随后,张的律师致函刘元举希望赴沈调解此案。刘的律师与其通过两次话商量具体来沈时间之后,又杳无音讯。数月后,北京高法通知刘元举,管辖地之争定为张胜诉,侵权案将移至天津中级法院开庭。

刘元举不服,於2001年7月2日到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诉,到2002年春节后收到关於管辖地的最终裁定:驳回北京高院的裁定,重新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管辖地!费时整两年,绕了一大圈,案子又回到了北京二中院。

「一边争着管辖地,一边寻找援军。」从北京起诉完回到渖阳,早晨7:30分刚下火车,刘元举就接到辽宁作协党组书记的电话,说省委某一位副部长让他放弃官司,后来,这位副部长又亲自找他谈话,希望「姿态高一些」。不久之后的一次作家会议上,省委常务副部长继续做刘的思想工作,称北京有领导通过私人电话建议不打官司。「没有动用任何行政手段,都是和颜悦色地同我商量。但无形之中还是给了我很大的压力。」刘元举说。

此间,刘元举还接到柴达木青海石油局分管宣传的党委副书记的电话,说张建伟和刘元举到柴达木都是他接待的,与两人都是朋友,不要打笔墨官司。后据刘元举了解,张建伟给书记打来电话,让书记说情,要书记也承担点责任,因为「生命」是书记推荐给张的。今年四月初,刘元举在鲁院学习,接到书记从四川打来的电话,张建伟知道官司5月13日开庭(后因非典延后),让书记出庭作证,说是书记提供「生命」让自己抄的,而且徵得过刘元举同意。书记很为难,决定不再管这件事了:「两个朋友我都不要了。」

此外,刘元举还经常接到有关人士的电话,希望张、刘达成和解。「官司之外,搀杂了太多让人看不明白的东西。张建伟却从来没有主动打来一次电话,向我道歉。」刘元举坚持认为,张建伟的行为是对文学、文坛以及文化建设的一种伤害,这种现象应该得到制止。「没有是非,认为抄袭是正常的,这个时代也就没有耻辱了。」刘元举说。

曾经劝说放弃官司的一些领导和朋友因此同刘元举站到了同一阵线。在全国报告文学学会的一次理论研讨会上,中国作协副主席、作家权益保障委员会主任张锲对刘元举说:「打官司是一件很令人头痛的事,千万别因为打官司影响你的写作,但是,也不能没有个是非,一旦事实证据在手,就坚决打下去!」

深入:名人负效应最是可怕

始於2002年初的北大教授王铭铭剽窃事件,曾使互联网很是热闹过一阵子:事件的主角、38岁的人类学家王铭铭在其1998年所着的《想像的异邦》一书中,剽窃哈维兰《当代人类学》中的大量内容,「近10万字一模一样」。同年年底,校方免除了王铭铭民俗学研究中心主任职务和社会学系博导资格,停止了他在人类学领域的教学和科研项目。

一再创下留言和评论新高的互联网上,有辩护,有容忍,有争论,但更多的还是毫不留情的「棒喝」:丧失了起码的职业道德;昭彰了学术研究的浮躁;玷污了最后一块净土……「最重要的一点是,名人所带来的负面效应是巨大而可怕的。」网上众多的评论认为,它会让人失去信任和信仰,它会让后来者群起效仿。

回过头来看张建伟事件。张建伟何许人?中国青年报编委、范长江新闻奖和首届鲁迅文学奖双奖获得者,被称为「中国第一记者」。影响力和知名度一点也不逊於王铭铭,而且文章的传播范围远远超出了学术论文,因此,有人指出,张建伟剽窃成立,它的负面效应远在王铭铭事件之上。

再具体到「翅膀」这本书。书中的英雄人物秦文贵,是柴达木人心目中的真实神话,是一个具有鲜明时代特徵的青年典型:他大学毕业后,来到青藏高原柴达木盆地的青海油田工作,紮根荒漠戈壁17年,矢志为祖国的石油事业贡献青春和才智,先后主持和参与了20多项技术改造和创新,创造了数千万元的经济效益;从人民群众中汲取营养和智慧,很快成长为高级工程师、科技创业领头人。

张建伟在「翅膀」的后记中说:「我在写秦文贵的时候,决定实践这句话:我要写一个实实在在生活中存在的傑出青年。」而刘元举指出,事实上,张建伟并没有实现这句话,反倒用剽窃的手法把「一个实实在在生活中存在的傑出青年」的形象给歪曲了,使得这个名副其实的英雄人物在他的笔下变得轻浮、虚假起来。

「当今时代,要树立一个榜样并确立其在公众心目中的公信度,非常不易。」不少媒体从业人士表示,张建伟事件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最糟糕的不是他为自己和自己从事的职业抹了黑,而是让一个真英雄变成「假好汉」、让受众受到愚弄和欺骗。

http://news.21cn.com/social/shixiang/2003/07/26/1198272.shtml

倒数第十名 孙敏

剽客简介:孙敏:重庆人,自由撰稿人。

上榜理由:最疯狂的中国第一窃稿人。据称其每日写稿2万字,获利2~5万元。但多为剽窃他人作品。1998年重庆文坛对其进行「打假」令其无立足之地。现在他用笔名「东方剑」继续在外地贩稿。(戴艳妮语) http://edu.sina.com.cn/i/20689.shtml

铁证文章:

文坛剽客孙敏被审判(2004.03.08)

去年6月,一张「中国十大文坛剽客」的排行榜被广为传播,时间过去了三个月,榜上有名者似乎并没有变成过街老鼠,但令人高兴的是,位居排行榜第5、被称为「中国第一自由窃稿人」的孙敏,终因扒窃太多而受到法律制裁。

孙敏,男,1962年9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渠县人,住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灯塔街86号7楼2号。孙敏自称中国第一自由撰搞人,每天写稿一两万字,月获稿费2~5万元,其发表的作品已达5800万字(不包括重複刊登),而重庆的大量知情人则谓之「中国第一自由贩稿人」,「中国第一自由窃稿人」。但1998年开始,重庆市文坛对孙敏进行「打假」,通过媒体揭露了孙敏经常在图书馆偷书,冒充重庆市舞蹈家协会主席,多次剽窃他人作品等等。在重庆吃不开的孙敏於是转战南北,也只好用笔名如「东方剑」等在外地继续贩稿,市场还是不小。

1999年底,重庆出版社编辑杜虹告孙敏侵犯了他的《成功的律师,失败的母亲》一文的发表权、署名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法庭受理以后,向孙敏发出传票,谁知孙敏竟将法院传票退回,同时拒不到庭。於是,重庆第一中级法院法院依法作了公告送达和缺席判决,判令被告孙敏於本判决生效之后15日内在《重庆日报》向原告杜虹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内容须交本院审查;被告孙敏於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原告杜虹经济损失840元和精神损失5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1250元和其他相关费用2025元也由孙敏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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