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思源教授的生前嘱托

法学不是我的专业,德文的法律文句德国人常常都看不太懂,中国同胞看见德国法律往往眼神发怵。翻译德国政党法原不是我自己的想法,而是中国法学界名人已故曹思源教授(1946-2014)的提议。曹思源是改革开放的先驱,一度出任赵紫阳的法学顾问。六四被逮捕,当时不知道当局将会如何处置,说不定就是死罪。曹思源觉得为改革而死,死得其所。所以大义凛然,毫无惧色,嗣后传为佳话。他首先倡导破产法,让投资失利的商户可以从破产中合法脱身重返竞争,也可以让受损债权人多少获得合理补偿份额。一时呼为“曹破产”。出狱之后,他曾经到德国访问,我与他有一面之缘。2011年医生告诉他发现癌症,他仍然奔走呼号不已,坚持民主议会方式,追求宪政民主。主要的设想就是修宪的四点建议,并自称改号,呼为“曹修宪”。我看到他的群发邮件之后,给他发了四个字:愿闻其详。隔天就见到了回信。阅读了他的修宪意见,我提了若干不成熟的想法。大概我的名字多少给他留下了印象。又过了些时日,接到他的一封邮件,信中说:“一位友人拿来一篇文章《约法八章的骗局》,看过之后,发现作者原来就是德国的你,彭小明。我早就打算要从法学的角度对约法八章(即《中国人民解放军布告》毛泽东选集第1459页)写一篇相关的论文,却不料你已经写了,而且写得这么好。……”受宠若惊。我立刻产生了一个想法,那就是不要过于担心文章写出来不能回国发表(只能在网上露头)。只要确实花了功夫,迟早会有机会辗转到达国内相关专家和关心者们的案头。我回答他说:“曹老师过奖了。其实我们曾经见过一面,那年老师到德国访问的时候,就是我跟科隆大学法学系联系,然后在那里举办了大学生、民运人士和华侨的座谈,最后还就曹老师关于双重国籍的倡议举行了表决。”提到那次座谈和表决,曹老师想起来了。他再次对那次的安排表示感谢。双方的距离立刻更近了。说起民主和修宪,他问我,是否知道德国有世界上第一部政党法。并希望找人翻译这部法律,作为中国民主宪政的借鉴。我立刻从德国司法网上下载了政党法全文,转发给他。可是他的回信颇为沮丧。说是国内懂德文的人还是不多,能够深入法学翻译的人更少。他建议我把政党法翻译出来。我非常惶恐。这可不是咖啡机、吸尘器的操作说明,而是德国这个法治传统深湛,语文逻辑严谨的国家,顶尖的专业法规。我告诉曹老师,我没有法学专业基础,德文也是半路出家,完全不堪负担如此大任。可是他的来信一再劝我不妨尝试,并鼓励我,如果完成了,也是对中国民主化作一点贡献。经他再三苦劝,我才勉强答应了下来。可是仅仅过了两个月,忽然噩耗传来,他的女儿在邮件中告知,曹思源教授医治无效于2014年11月28日与世长辞。翻译政党法几乎成了曹老师的临终嘱托。当时我的长篇小说刚刚写到一半,政党法只翻译了一个开头,我决定先把长篇写完,再来集中精力翻译。当中又遇到民阵内部反腐败的问题,牵扯了一些时间和精力。现在终于完成了。我谨面朝东方双手合十,告慰曹思源教授:勉为其难,我已经完成了政党法的翻译任务。(严格地说,比德国政党法更早的政党法已经存在,但是德国政党法应是民主法治国家最早的也最完整的政党法。)

翻译的疑难

翻译的疑难之处,首先当然是语文。中德两种语文的差别太大。其次是文化差异。德国的法治传统源远流长。王权时代就有平民的磨坊“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要听法官裁定的故事。中国却是专制帝王一言九鼎,口含天宪,言出法随,绵延千年。德国已有自己的政治文化传统,有些词语是中文词汇中无法找到的。例如Willensbildung,直译是政治意愿的形成,汉语里就不是一个名词,而是一个词组了。中文读者看了,仍然说不出到底是什么意思。完成译本之后,再看相关章节条款,才明白过来,这个概念有点像我们平常所说的民主集中制。(这里仅是代指,民主集中制实际上是列宁主义的反民主手段。)指的是秘密投票还是公开举手;简单多数通过,还是绝对多数通过,议员或代表被推选出来,成为代言人,但是又不能被捆绑服从集体的表决,自己仍有独立思考判断和抉择的权利。德国的选举文化和政党文化已经充分发育,中国从1949年起中断了民国行宪,已经大大落后于世界。政党的选举和运作,在德国人民中已经是理所当然的家常便饭,可是对于中国人民来说却是可望而不可即的空中楼阁。例如多党竞选和候选人的产生。中国人民在所谓选举中,只有一个伟大光荣正确的党,候选人如何产生?没有一个老百姓搞得清楚。全在上级党委的掌控之中。什么全国两会和地方两会以及各级党代会,没有一个普通人民愿意关心。人人都知道那是各级党委在那里花人民的税款假戏真做,草民不得过问。这样几十年浑然不觉之后,不要说我翻译政党法常常不得要领,恐怕所有中国人理解政党法也不容易入门。此外,政党法不仅涉及党务和选举,而且几乎一半的篇幅都是关于财政资助的规定,通过财政资助和管理来规范所有合法政党的政治活动和相互竞争。其中涉及大量财政和会计事务,当然不免会遭遇大量的相关词语。这些比法律用语更加陌生的概念,进一步增加了翻译的困难。面对如此的困难和障碍,我坚持将政党法翻译到底,觉得已经尽到了目前为止的最大努力。谨将这个译本奉献于此,就教于大方之家。好在历史上各种经典文献或著名作品总是不断推出新的译本。我的译笔姑且当作后人不断斧斫的底本,也就是我无尚的荣耀了。

科尔丑闻和修正案

德国政党法是全世界法治国家最早的政党法。此后一些国家才仿效德国制订各自的政党法。1967年11月交付德国议会通过生效。至今已有近五十年的历史。那时中国正陷于文革动乱的深渊,而德国则在创造世界上第一部规范政党行为的法律。实施以后,历年多有修正。直到2016年又重新发表,从元旦起生效。但是其中最大的一次变更却是跟前总理科尔的捐款丑闻有关。科尔Hermut Kohl曾是基督教民主联盟的主席。自1982年当选总理以后,持续执政十六年。柏林墙倒塌和两德统一都发生在科尔任上,欧元货币同盟也起始于科尔任上。除了民族统一和欧元统一的功勋之外,经济发展稳定,文化科技持续发达。1998年败选下台以后,他照例像本党前任总理一样,获得名誉主席称号。然而不久,忽然败露丑闻,科尔曾经接受捐款大户的非法献金,违背政党法规定,受到质询。科尔无法回避,承认了接受违法献金的事实。但他坚持强调,所有款项全部用于党的竞选,没有分文落入个人腰包。违法就是违法。当时还仅是科尔一手培植的政治接班人的默克尔坚决站在法治的一边,与科尔划清界限。科尔承认违法,却继续抗拒交代献金的富豪究竟是谁。一般推测,肯定是希望执政党暗中帮忙的军火商等大款。他说,当时曾经许诺,万一败露,绝不出卖献金的“朋友”。基督教民主联盟也不得不挥泪斩马谡,褫夺科尔的名誉主席头衔。一些中国同胞忍不住叹息,科尔一心为党,分毫不沾。简直有点儿“全心全意为党牺牲的好干部”的模样。但是在法治国联邦德国却是知法犯法的特大丑闻。犯的是什么法?政党法!怎么会犯法?原来在德国,每一个政党只要在竞选中选票跨过百分之五的门槛,就可以获得国家财政的资助。国家资助包括了竞选经费(宣传资料、集会、演说、广告以及相应的开支),这样各大小政党都可以在基本平等的状态下展开竞争。可是科尔及其党羽串通某些富豪,私下交易,获得巨额黑金款项,用于竞选造势,势必造成不公平竞争,(连续执政十六年是否包含这些因素在内?)对其他政党极为不利。政党法对于民间捐款早有明文规定,凡是超过一定数额的个人献金(一千欧元)就必须登记在案,更大数额的献金更加不得隐瞒,务必立即通知联邦议会议长。科尔等人利用黑帐号收纳转移可能达上千万资金,违法乱纪,罪责难逃。政党法实施以后,历史证明没有一个政党是永远伟大光荣正确的党。基民盟是德国的第一大党,德国战后除了几年占领军政府以外,基民盟执政四十多年,社民党近二十年。故意隐瞒捐款来源和不实申报收入的丑闻,各党已经发生多起。科尔一案只是其中的荦荦大者。2002年联邦议会通过了直接的修正案,政党法增设三十一条d,凡有以上罪行的,直接判处徒刑(刑期三到五年或罚款),政党法也从此由不涉刑责的法规升格为涉刑法规。科尔弊案因为是修正案之前的违法案例,不能追溯既往,所以没有判刑。但是对他如日中天的声誉还是带来了沉重的打击。当他出席新书《科尔日记》出版首发仪式的时候,遭到抗议者的蓄意羞辱。一名青年用蛋糕上的奶油泼到他的脑袋和西服上,景象十分狼狈,电视现场直播。

通过国家资助规范政党言行

德国政党法告诉我们,联邦德国是依靠国家(部分)资助来规范政党的行为的。任何社团政党,如果要进行活动,就会有开销,完全靠义工和志愿,无法长期维持。俄国布尔什维克能够在二月革命以后突然胜利,其实是德国皇帝给予列宁强大的资助,使得真理报得以造势,赤卫队忽然有了强大的武装。孙中山在海外颠沛流离,除了宣传国民革命的舆论活动以外,其实主要都是在寻求华侨父老、日本和苏俄方面的资助。中共一大就是靠苏俄代表花钱召开的,毛泽东从一大开始就是坐享苏俄革命资助的无业游民。中共中央除了长征的一年多时间与苏共断了联络,其余时间从未间断获得苏共的资助。地下党上海中央期间还发生过传递苏俄资金的工人地下党员携款逃逸的意外丑闻。资助不敷支出,红军可以打家劫舍、绑票勒索,而且还能向根据地农民征粮征税,并没有轻徭薄赋。苏共、中共和国民党在取得政权以后,都变成了打天下坐天下的一党专制政权。于是党库直通国库,人民的血汗任凭挥霍弃取。可是德国政党不可以。每次大选都有悬念,谁也不敢保证,下届竞选能否入阁。而且即使是小党,如自由民主党和绿党,虽然人数少,席位不多,但是影响不小,竟然时常扮演关键少数的角色,大党选票不过半,非要过来与小党结伴不可,否则就不能组阁上台。实行民主宪政,执政党接受监督不能直接取用国库公帑,在野党更没有资金来源。区区个人党费和少量捐款,很难维持运作。民主社会又不能没有政党的活动。要维持多党政治,国家就必须维持政党的生存。德国社会的办法是用纳税人的一部分税收养活合法的政党,再让政党为纳税人表达和讨论社会的政治共识。两厢情愿,相得益彰。但是必须相互制衡,依法运作。政党法就是运作的法度。资助如何分配?主要的标准就是最近的的普选(欧盟大选、联邦大选、州普选和地方普选)中各党获得的实际有效选票。选票越多,就说明该党获得选民的信赖越多。国家也就多给资助。这样一来,选票的含金量得到了更大的提升。不仅意味着党的候选人能否进入(欧盟、联邦、州或地方)议会,即使党的候选人不足以当选,选票本身还有它的财政资助价值。(四百万票以下每票八毛五,四百万以上每票七毛)。党外捐助也是标志。捐助越多,说明该党获得民众的信赖越多,国家也就多给资助。每获一欧元捐助,再资助五毛。而且跨过选票数额最低门槛的小党,进入相应议会时,虽然票数很低,但是也必须至少资助到议会内其它党团获得资助的一半。德国人口8200万,扣除未成年人口、外籍人口、被褫夺政治权利人口和丧失行为能力人口,2009年选民6200万,投票率44%,即4400万。基民盟得票1600万,社民党得票1200万,左派党和绿党各300多万。也就是说,只要入了大选门槛,每票都成了“有价证券”。各党获得的资助动辄就是每年数百万,有的上千万。还有各种捐款、馈赠和遗赠,只要合法入账,都有国家资助相随。再加党产经营的企业也有收支乃至盈利。说到底,不怕政党有钱,只怕政党违规。

肩负重任的联邦议会议长

政党法规定了监控的主管人,就是联邦议会的议长。这个议长职务,应该相当于中国的人大常委会委员长。说来有趣。如果我们打破砂锅问到底,几乎没有一个中国大陆同胞回答得出,人大委员长到底是干什么的。明白一点的大概会说,人大召开期间,主持大会;闭会期间,主持常委会吧。那常委会也闭会的时候,他干什么呢?不知道。中国的党务机关都是实权机构,国务机关则都是按照西方“国家理论”设置的虚拟机构。行政部门分得一部分具体杂务忙忙碌碌,作为立法和问责机构的人大就长期形同虚设,委员长之类,也纯属虚职。然而依照德国政党法,议会议长却是一个不可须臾或缺的角色。除了议会例会和闭会期间的主持人之外,他是监管多党财政资助的主管。每当欧盟、联邦或各州,以及各地方市县举行选举的时候,他就要责成各地将统计的有效选票如实呈报,按各党各地方存档。然后根据这些数据,计算明年各党按比例获得的国家资助款额。再以一年四季分期支付,监督付讫。各党又必须按期提出申请,申报党员人数,捐款和其它收入,然后列出详细收支报表,如实呈报。每年度的财务报告都要经过相关会计审核员审核,再经党部理事会财务理事签字,在指定日期内呈递给联邦议会议长。过期则失去资助。议长要不断审核报告的真实性,捕捉其中的弊端和错讹。而且要求各级经手人自主检举或自首,举报财务报告中的舞弊和漏洞。一旦发现非法和错漏,立刻采取行政措施,追讨多得的资助,并按情节轻重处以罚款。2002年修正案以后,更有交付司法作刑事处理的内容。罚款所得,再由议长分别支付给慈善、宗教和科学机构。其中的审计、调研和处分,规定十分详尽。一位议长,在主持议会会议之余,光是国家资助的审核、确定和监督执行等一系列工作就十分繁重,万分忙碌。如果没有一个工作班子,一个人几乎难以胜任。议长也是从各党派选举中产生的。一旦任职又必须对各党一视同仁。所以政党法又规定,联邦审计署(国家级审计机关)审核议长作为资助管理当局是否依据本法规定,合适地予以确定款额并依法付讫,以及是否有秩序地按照相关条款贯彻处理。这样就形成了一个相互制约的制衡结构。这种情况也告诉我们,民主国家也有贪腐弊端,只要有人,就会有私心,就可能作弊。不能相信某个党,某个领袖。还是借助于制度的制衡,让每一个可能犯错的人,不管他是平头百姓,还是伟大领袖,都在制度和制衡力量面前望而却步,谨守职责,不敢越出雷池半步。

其他的点滴心得

政党法还有许多条款都可以引起我们的注意。最明显的就是规定党代会每两年必须举行。毛泽东晚年独断专行,反右四清文革,运动不断,竟然十三年不召开党代会(1956-1969)。又如第12条规定一般的党务委员会中非经选举而被指定的成员不得超过三分之一。这是一种防范措施。经过文革的中国人不会忘记,毛泽东动辄组成一个新的委员会,赋予权力。他非经选举,安排既非政治局委员,更非常委的江青陈伯达张春桥姚文元等人组成中央文革小组,临驾于党和政府之上,后来又让林彪和他的手下组成军委办事组,取代中央军委办公厅。随心所欲,如同发生了宫廷政变。第25条对捐款加以规范。一般捐款不得超过千元。明确规定哪些捐款不得接受。特别是大笔的捐款都必须及时通报议会议长,并说明姓名地址。这样的规定为社会的贪腐设置了必要的障碍。政党法还有一些有趣的规定。例如对于党员退党的问题,明确规定随时都可以立即退出。这样的规定是合理的。因为参与一个政党,应该是个人对于该党信念和理想的认同,并愿意为此奉献心血和精力。但是人的意识也是变化的,如果自己的信念和理想有所改变,就应该允许他退出党的组织,不予留难。这种情况跟我们经历的历史很不相同。中国社会只有一个党,平时说入党或者党员,就是那一个党,不会是别的党。入党是一种头衔,是一种荣耀,也是一种优惠券,易于升官晋级,赢得好处。发生了政治风波,理想主义的党员痛悔前尘,决心退党,就会遭到打击,然后作为处分开除出党。退党的人或者被开除的人往往被认为比没入过党的人还要可疑可恨。在德国不少名人都曾经先后加入过几个不同的党,为不同的党工作。党组织可以依法依章程对下属组织和个别的党员加以处分。为了解决组织和个人之间的纠纷,党还可以设立仲裁机构来裁定处理。政党法规定了领导机构成员不得出任仲裁机构的成员,必须保证双方申诉的权利。这样的条款保护了党的机体,党内的不同意见可以争论,但不能动用党纪或者暴力打击对方。就可以避免那种表面上说团结,实际上用文革手段排除异己的历史血腥。彭德怀、刘少奇没有刑事劣迹,就不应非法关押限制治疗,应该允许政见争论;薄熙来、谷开来有杀人形迹,就应该立刻刑事侦办,而不应非法双规。隔离审查和双规都是骇人听闻的非法私刑。把党内有不同意见的干部打成敌人,又置之于死地,是斯大林和毛泽东的做法。至今不绝如缕。

此外,在德国,政党就是进行政治活动的政治社团,所以不开展竞选活动,不想竞争执政地位取而代之的党,像中国的八大民主党派那样的党,不算是政党。持续六年没有参与竞选活动的政党将失去政党地位。德国政党法也有自身特点。那就是反纳粹,反专制。因为历史上纳粹的教训太深刻了。政党法规定凡是违背基本法(宪法)的党,就必须取缔。宪法第一条就是人权不得侵犯。不论是该党本身,还是该党的替身组织,坚决取缔。

政党法已经译完,但是我仍不敢说理解已很深透。法学文本,言简意赅,每置一词,必有深意存焉。希望学者专家从中看出更多奥秘并给予指教。惟愿我的劳作能对未来民主宪政的中国有一点绵薄的贡献。

2016 2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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