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如何,孙志刚事件在新世纪的中国法制史上都已写下浓重的一笔。他悲剧的命运与受难的形象得到了人们的关注和同情、引起了人们的思考和行动;他的名字被人们不断地提起、讨论并引起特定的联想——然而就在这种似乎过度的言说和记忆之中,掩饰、回避和遗忘的力量一直在惊人地成长。也许首先被遗忘的就是孙志刚遭受折磨的肉身:一个人的痛苦以及他带给社会的痛苦记忆,很容易在热烈的讨论中被淡化、被符号化甚至被游戏化。

人们起初关注和讨论的是该案的公正处理,这一次又是司法遭遇民情,又出现了中国特色的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某种悖论。如果没有媒体的报道和群众的讨论,孙志刚事件就不可能成为一个“事件”,孙志刚只不过是收容遣送制度的一个沉默的冤魂;但是媒体公开和舆论关注到一定程度之后,人治的运作就容易压倒司法自身的逻辑。必须有人要受到惩罚,惩罚必须要达到某种程度,而审判的程序被认为是无关紧要的。于是记者们被挡在法庭之外,于是判决的结果成为提前揭晓的谜底,于是理性讨论所期待和要求的审判公开被回避、审判成了一场内部演出。

人们关注和讨论的还有收容遣送制度。孙志刚在收容中被打死不是一个偶然事件,孙志刚事件被报道出来才是一个偶然事件。《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在人们讨论中已经成为一个典型的恶法:反市场、反城市化、对农民的歧视、对弱势群体的剥夺、对公民自由权的侵犯、滥用暴力和疯狂敛财、权力的异化。网络、报纸和电台等多种媒体揭露出收容所的诸多黑幕,报道了一系列恶性案件;人们在讨论中认识到了收容遣送制度的历史、功能以及演变过程中的种种弊端。“毒蛇在手,壮士断腕”。6月20日,国务院发布第381号令,自8月1日起施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同时废止1982年的收容遣送办法。甚至可以说,没有理性的公共讨论,就没有收容遣送制度的废止。

5月14日,许志永、俞江和我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建议书,要求对《收容遣送办法》进行审查,实际上是“以理性讨论的姿态挺身而出”。不是“上书”,而是行使《宪法》和《立法法》所赋予的公民建议权;不是抗议,而是公民在制度的缝隙之内进行的法律实践;不是煽情,而是旨在引起深入讨论和推进制度变迁;不是献计献策,而是运用了专业知识、考虑了社会环境而进行的深思熟虑的法律行动。这可以看成是一次用言语完成的行动。我们期待对话和讨论:期待公众参与讨论,期待法学界以至知识界贡献自己的思考和见解,期待官方作出积极的回应并与民间的声音形成良性的互动。孙志刚事件以及后来的发展,可以作为转型时期公共讨论与制度变迁相互作用的一个读本。

事实上,在正式递交的建议书上,没有提到孙志刚事件一字一句,没有列举任何类似的案件事实,没有流露出初闻孙志刚之死时那种震惊和悲愤;也没有指陈收容遣送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种种弊端。过于冷静的法律推理和文书格式,隐藏着沸腾的热血和悲悯的泪水——而且隐藏着“一箭双雕”的策略:收容遣送办法有没有违宪?是否要对它进行审查,怎样进行审查,是否要给予回复?要求审查收容遣送办法、并且通过此次审查建立一个先例并促成建立一个违宪审查的经常性机制,这是递交违宪审查建议书一开始就暗含的双重目标。公众的讨论、媒体的报道以及学术研讨会,也基本上是围绕着这两个问题展开。

在人们的讨论方兴未艾之时,收容遣送站已经被换上了救助站的牌子,人们“没想到有这么快。”讨论的中心又转向了救助问题:经费来源、工作人员、救助对象、救助方法、福利政策以及政府角色,等等。

但是被回避的比被讨论的还多。人们关注和期待的违宪审查机制被回避了,人大常委会的审查程序也似乎不了了之了,所谓的中国违宪审查“第一悬案”(《南方周末》5月22日)也似乎永远成了悬案。也许违宪审查制涉及到更复杂的利益和更深刻的意识形态,只能绕着走。回避违宪审查,在我看来,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的一种默契,一种复杂而微妙的权力技术,一种制度运作的惯常方式。从收视率极高的《焦点访谈》6月23日制作的专题节目来看,也可以发现某种话语的禁忌。节目叙述了旧的收容遣送办法转变成新的救助办法的过程,暴露了收容遣送实践中的金钱黑幕,展望了救助办法的前景。在整个叙事当中,故意绕过了两次递交建议书的事件,并小心翼翼地回避了“违宪审查”一词。

孙志刚案的审判暴露出目前中国司法的某种意识形态:只要判决结果是人们可以接受的,审判公开、辩护权利、回避原则、直接言词原则、法官独立这些审判公正所必备的程序似乎无足轻重。像孙志刚案的审判一样,对递交建议书的处理同样是“重实体、轻程序”:不就是要求审查或废除收容遣送办法吗?现在不是把它废除了吗?——实体正义的要求似乎被满足了。是否对该办法进行了审查,怎么审查的,人大常委会与国务院是如何协调的,该办法是否违宪,对建议书是否给予回复,以后类似的情况如何处理,等等,没有回答,没有公开,没有听证,也没有讨论的机会。——程序正义或形式正义的要求被忽略了。“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的见的方式来实现。”现在提起这句西方谚语别有一番滋味;也许更准确地应该说,当存在着种种看不见的批示、内定、领导拍板和黑箱操作的时候,怎能说正义已经实现了呢?

如果不愿在沉默中遗忘,就在讨论中推进制度建设吧。我在另一篇文章中写到:

只有在开放的、理性的讨论基础之上,才会形成基本的社会共识,并由此推进制度的良性变迁。达成“重叠共识”必须有一个交流的平台,一个讨论的渠道,一个宽松的言论环境。虽然我们离“理想的沟通情境”还有很远的距离,但是一种言论制度不是天上掉下来的,也不是永远静止的,它既是我们言论/行动的前提,又是我们言论/行动的结果。只有我们不断地参与讨论,才可能拓展言论的空间;只有我们不断地理性交流,才有可能改变我们的言论体制。……中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需要公民更多的商谈和行动,需要知识分子更多的思考和探索,需要政治实践者更多的智慧与艺术。

在这个意义上,孙志刚事件并没有画上了句号,它还不断地给我们带来反思和启示。关于违宪审查的讨论还在继续,宪法的权威在不知不觉地进入人们的心中,立法法的有关条文和其中体现的立法精神已经被人们所熟知。很多人给我写信,认为某个法规或地方条例违反宪法,已经或准备向有关部门提出审查要求。北京市东城区一个居民要求市人大常委会对《北京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办法暂行规定》进行审查;长沙市开福区的被拆迁户在给我的信中也对市政府的拆迁提出了质疑;一个来自黑龙江的军队干部给我打电话说,军队里的“关禁闭”(这种做法据说是根据解放军的“内务条令”)也属于剥夺人参自由,属于立法法上规定只能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以法律来设定的事项。很多来信来电不约而同提到了有关劳动教养的法规应该被废除。学者胡星斗提出了对劳动教养制度进行违宪审查,在互联网上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另据《南方周末》,朱征夫等六名省政协委员联名发起提案,建议广东省先行废除劳动教养制度;而盛其芳也写信给黑龙江省有关部门,建议废除《黑龙江省信访收容遣送工作规定》。正如美国大法官马歇尔在著名的“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的判词中所写的:“一件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是否可以成为国家的法律,这是一个对合众国有着深远意义的问题。”令人欣慰的是,今天,越来越多的中国普通百姓已经开始追问:“一件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是否可以成为国家的法律?”

2003年9月23日

(被删节后发于2003年10月9日《南方周末》)

文章来源:滕彪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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