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是《大宪章》产生后的第800年。网络上由用中文写作的人们发表了很多纪念文章。我注意到在这些介绍和阐释《大宪章》的文章中,相当部分的大陆专业人士,包括知名度颇高的政治学者、历史学者,把《大宪章》解读为1215年适逢其盛的英国贵族们的创造,断言《大宪章》既是英格兰这个民族对人类文明的重大贡献,也是这个民族偶然获得的莫大幸运。仿佛《大宪章》的条款是上天在那个时候突然降临到英格兰这个民族嘴里的馅饼。很少有人注意到《大宪章》产生之前的英国历史,也很少有人向中文读者介绍《大宪章》其实是文明缓慢演化的产物。这种反演进主义的观念可称之为历史建构主义或断崖式的观念革命主义。我认为如果任其存在和发展,有可能让我们在对英国历史产生误读、误解的同时,还对大陆的人们带来一种误导。出于这种考虑,我在微信上作了次以《〈大宪章〉从何而来?》为题的讲座。这次讲座的语音版已经在网络上公开发布了,下面是这次讲座的文字稿。文字稿与语音稿有两点区别,其一是语音讲座因不便拖得太长,有时间方面的顾虑,有些细节就一带而过了,因此文字稿相比语音版要更全一些和更细一点;其二是语音讲座后与网友互动时的回答提问的内容,文字稿里没有。

讲座共分六个部分,从简要介绍《大宪章》产生之前的英国历史开始。

一,英国史简述

按《欧洲史》的记载,英伦三岛在远古时与欧洲大陆本来连在一起,后来地质变迁才分开。所以,古英格兰居民与欧洲的族群变化是相关联的。在不列颠群岛上很早就有人类活动。约公元前30世纪,伊比利亚人从欧洲大陆来到大不列颠岛东南部定居。约公元前700年以后,居住在欧洲西部的凯尔特人不断移入不列颠群岛,其中有一支称为不列吞人,不列颠这一名称可能来源于此。

公元前55和前54年,G.J.凯撒两度率罗马军团入侵不列颠,均被不列颠人击退。公元43年,罗马皇帝克劳狄一世率军入侵不列颠。征服不列颠后变其为罗马帝国的行省。410年,驻扎在不列颠的罗马军团撤离,给了渡海而来的入侵者以进攻的信号,446年,向埃提乌斯提出的援助请求归于徒劳,不久,不列颠与罗马帝国之间的定期联系变得严峻起来。从此,盎格鲁—撒克逊人的长船不仅带来了袭击者,而且带来了雇佣兵和殖民者。对东部不列颠的长期征服和殖民的结果,产生了“英格兰”。

盎格鲁-撒克逊人入驻不列颠。罗马人撤离后,居住在易北河口附近和丹麦南部的盎格鲁-撒克逊人以及来自莱茵河下游的朱特人等日耳曼部落,从5世纪中叶起陆续侵入不列颠。入侵过程延续约一个半世纪。入侵者洗劫城镇和乡村,不列颠人被杀戮或沦为奴隶,有的被驱赶到西部、西北部山区,大部分人同入侵者融合,形成后来的英格兰人,或称英吉利人。三个多世纪中,成百个地方酋长控制着他们自己的弹丸小国,直到通过一段时期的联合和兼并出现较大的政治集团将其兼并为止。与此同时,受到强大压力的不列颠人也极力阻止这一征服进程。公元500年,带有半传奇色彩的亚瑟王在蒙斯巴多尼库斯取得胜利,使盎格鲁—撒克逊人被迫退却,西部的克尔特人得以留下来。作为后来最为强大的盎格鲁—撒克逊公国的西撒克逊(威塞克斯),要到944年,也就是第一批盎格鲁-撒克逊入侵者到达不列颠后500年,才剪除其竞争对手。到7世纪初,入侵者先后建立起7个强国。这个时期史称“七国时代”。我们也可按中国的传统称之为“战国七雄”。只不过,中国的战国七雄时代指的是从公元前403 年~公元前221年这近两百年,比英国的战国时代要早1100年左右。更为巧合的是,英国也曾有长城,只不过,与中国的万里长城相比,英国的长城要短得多。罗马统治不列颠时修筑了“哈德良长城”和“安东尼长城”两道防线,大体位置在罗马统治下的凯尔特人居住区与尚处于未臣服的而里甘特人、古苏格兰人聚居区之间。其中,哈德良长城修筑于公元122-128年,长73英里、高15英尺、墙基宽10英尺、墙头宽7英尺。公元143年又修筑了安东尼长城,长37英里。两道长城加阿格里科拉要塞的保卫,南方的不列颠人拥有三百年的和平环境。

从8世纪末开始,以丹麦人为主体的斯堪的纳维亚人屡屡入侵英国。为抗击丹麦人,威塞克斯王国国王埃格伯特(约802~839在位)于827年统一七国,建立统一的英格兰王国。英格兰于公元918年初步统一于爱德华治下,包括北部在内的全英格兰的统一则迟至944年。到9世纪末,丹麦人已在大不列颠岛上建立大片居留地。879年,阿尔弗烈德大王和丹麦人订立条约,将英格兰东北部划归丹麦管辖,称为“丹麦区”。10世纪初,阿尔弗烈德大王的后继者逐渐收复丹麦区。11世纪初,丹麦人卷土重来,丹麦王克努特大帝成为全英之王(1016~1035在位)。克努特之子死后,英国王位复归于英人爱德华(1042~1066在位)。

英王爱德华死后无嗣,法国诺曼底公爵威廉于1066年率军入侵,同年10月进入伦敦,加冕为英王威廉一世(1066~1087在位),史称“征服者威廉”,诺曼王朝(1066~1154)由此建立。1086年,威廉派出大臣到全国进行调查,编成土地调查书,据这次调查,英国当时的人口约150~200万,贵族约占4%,自由农民占12%,农奴及其他依附农民占70%以上。

《大宪章》产生之前的英国历史的梗概大体就是这样。

二,大宪章产生之前的英国法治

1,英格兰先王非常重视编纂法典。

在法制史上,欧洲与中国有大体相同的传统。中国早在周朝开国时,各地的官府门口就有块墙壁,专门用来张贴天子颁布的法令,春秋时则有郑国的子产铸法于刑鼎。到隋文帝和唐太宗时,中国形成了系统的刑法。东罗马帝国则在公元6世纪由皇帝编纂成了罗马法,这个法典被保留在一本为人所知的作品《民法大全》中。

英格兰文明的重要特点之一就是重视法典的汇集与编纂。约公元871年登上威塞克斯王位的阿尔弗雷德(Alfred,899年去世)颁布了一部大部头的法典,史书上说这是公正感促使他这么干的。这部法典汇集了其列祖列宗的大部分公正法律,并新增了保护社会弱势成员免遭压迫的条款。他对教会的热爱使他将他一半收入捐献给了教会,邀请主教到法院来协助自己进行统治。据说阿尔弗雷德不加掩饰地借鉴肯特和麦西亚的法律,因而展示了有关英格兰法律的意识。也正是在这部法典中,规定了陪审团制度。

2,英国文明中有视惯例为法律,惯例与制定法并重的特点。古英格兰有个古老的不成文惯例,法律由大乡绅、主教和教士实施。罗马人将法律视为权力当局的立法文件,而日耳曼人则认为法律是人民亘古不变的惯例。国王的御前会议也汇编法典,甚至制定新的法律,但这种法典、法律的涵盖范围有限。大部分具有法律效力的惯例通过口头形式流传下来,由地方法庭的判官当庭宣读。同时,这种法律是相当原始的,所反映的是一种政府微弱、警察尚不存在的社会形态。由于政府无法为个人提供保护,所以这个任务就落在受害人的亲属身上。如为被杀者寻求复仇的是其家属和亲戚。在早期日耳曼人社会维持秩序的主要力量正是这种对亲属寻仇的恐惧。然而,血亲复仇逐渐为经济赔偿制度所取代。……尽管这种司法制度显得古老,但仍比寻仇制度先进,阿尔弗雷德竭尽全力用偿命金取代血亲复仇。

这几个世纪里司法方面的两项发展,表明法律的私法概念正在缩小。第一项发展是国王治下和平范围扩大。……这个范围扩大到英格兰全境,扩大到一年365天。英格兰人更倾向于将犯罪视为涉及公共层面的犯罪而非实际私人层面的犯罪。第二项发展是陪审员在丹法区的出现,正值维护法律和秩序的传统方法崩溃之时。997年,埃塞雷德(英格兰国王,978-1016年在位)制定一项法律,规定每个区12名主要大乡绅宣誓:绝不起诉无罪者,绝不隐藏任何罪犯,将所有声名狼藉者逮捕入狱。将邻里最臭名昭著的罪犯送上法庭的责任落到了这些陪审员身上,受害方不再负责起诉。有关英格兰法律的最重要的事实是其普及性的特征。法律是民众的习俗,在法庭上公布于众,一代代地传下来。通过建立郡法庭和区法庭,国王从此很少亲自断案;其职责变为监督普遍建立的法庭行使审判权。然而,经更细致的观察,人们发现这是国王手下的官员、主教、教士和大乡绅在法庭上宣布法律,主管司法事务。这些法庭更具有贵族性而非民主性,集中反映了盎格鲁-撒克逊社会的结构。

3,入侵者继承了原来的盎格鲁-撒克逊法典和习惯法,并有所发展。征服者之一丹麦人克努特是第一位真正统一的英格兰国王(约1016年后登基),他颁布了基于英格兰先王的法典,任命英格兰人担任王国各地的伯爵。他还允诺在原有的主教襄助下治理王国。1018年,丹麦人或英格兰人的头面人物应克努特的召集到牛津觐见,发誓在埃德加(阿尔弗雷德大帝的曾孙,959年-975年在位)的法律之下和平相处。

另一个征服者,诺曼人威廉(1066年征服英国后)承诺以爱德华的继承者身份统治英国,并保留(其前任英国国王)爱德华制定的法律。诺曼人征服后,英国有了两个法庭体系:一个是世俗的,一个是教会的。诺曼国王竭力保存郡法庭,以此作为联系国王和国民的重要桥梁。郡中的大地主才称得上到郡法庭中来陪审。这些陪审员是古老土地法的活词典。他们听审刑事案件,听审隶属于不同地主的佃户之间的纠纷,也听审不公正的和欠债的行为。

威廉在很多庆典和盛宴中对戴王冠,和封臣一起进行审判,探讨国家大事。这些的集会被称作“大议事会”,或者称之为“大议会”。但是,政府行政的实际工作是由一个小议事会来处理,国王可以随时召见小议事会的成员。小议事会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由王室官员、较低级男爵的管理者、以及一些主教和大贵族组成。小议事会操纵着国家政策,管理国家财政,督导地方政府,审判除了最重大案件之外的所有案件。在非封建的权力范围内,这个议事会审判重大的刑事和民事案件,听取郡分区法庭和郡法庭提出的诉讼。

到十二世纪,英国国王和法官们创立了《普通法》(Common Law),从而使法律更为整齐划一,更为理性、公正和公平。这些古代的法典和习惯法,有些直接就是《大宪章》的源头,另外一些,从法理学的层面讲,虽不是直接的源头,也间接相关。

4,古英格兰的国王权力有别于中国周代的王、诸侯和后来的皇帝。中国至少从有《诗经》的记载开始,就有“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观念。英格兰从其有民族记载开始,好像就没有这种意识。包括欧洲,从远古开始,其君主和统帅没有中国君主和统帅对下属生杀予夺的绝对权力。读过凯撒《高卢战记》和塔西佗《历史》的朋友可能还记得,古罗马的军队,最高指挥官与百夫长乃至普通士兵都没有中国式的那种森严等级,因此经常军队统帅被部下所杀的事屡屡发生。众所周知,封建年代欧洲的国王并不直接统治人民,而是必须通过贵族,所谓主人的主人就不是主人,仆人的仆人也不是仆人。在古代英格兰,甚至军队都缺乏纪律,不听指挥。像我们孙膑那样的治军方法,在英格兰闻所未闻。每一个男爵都自己指挥自己的附庸,参战人员有不受管束的精神。哪怕最琐屑的战役,君主也应该亲历戎行、身先士卒。他们的权威微不足道,不可能委任将帅代他治军。一直到亨利二世的年代,英格兰各邦人口、政情、法律、语言、风俗各异,从来没有融合成一个整体。加上封建君主的权威有限,防止了英国国王从他统治的众多邦国的力量中获准。英国的风俗习惯完全因袭日耳曼旧习。塔西佗以其如掾大笔记录了日耳曼部族暴烈、粗犷的自由。这幅图景也完全适用于英国的奠基者。国王只是公民中的第一人,根本没有专断的权力。他的权威主要依赖他的个人品质,而不是他的地位。尽管以常识理论,凶手缴纳的罚金与受害者地位成正比,君主理应高于臣民。但迄英国的战国七雄时代为止,甚至谋害君主的法定罚金也和人民处于同一水准。国王居然并不特别值钱。这是国王从属于其所在共同体的明显标志。当然,国王的这种相对弱势地位在后来有所改变,王权随着欧洲专制主义的强化在后来不断增强,后来的国王变得特别尊贵。这里举个著名的历史公案,以说明王权的尊贵到后来发展到何种畸形程度。1757年3月2日,罗伯特·弗朗索瓦·达米安在巴黎被判处“作出最名誉的赔偿”。他被一辆死刑犯押运车带来,光着身子只穿一件衬衣,他手中拿着一个有燃烧的蜡烛的火把。断头台立在格雷弗广场上。他的胸部、胳膊、大腿和小腿都被铁钳钳住,右手握着一把刀,他用它犯了所谓的罪行。他的手将用硫磺来烧,绑着的手臂末端被浸在沸油中、熔化的铅中和燃烧的松脂中,然后被四匹马肢解。此后将他的身体烧掉,直到变成灰随风扬散。他本人的家庭被逐出法国,他的兄弟姐妹们被命令改变名字,他的房子被夷平。达米安之所以受到如此残酷的屠杀,原因不过是受到企图杀害国王的控告。他在路易十五进入马车时接近国王,用一把小刀造成了一个小伤口。他没有企图逃走,对高等法院作了某种申诉,说他只是要给国王一个惊吓。达米安的死有点类似于中国皇帝年代对挑战皇权者实行的千刀万剐、挫骨扬灰。在法国,达米安是以这种虐杀方式遭到处死的最后一个,却并非欧洲大陆的最后一个,后来还有希特勒针对暗杀者的集体屠杀等等。

言归正传。综合而言,撒克逊七国宪制可能各有千秋,从撒克逊入侵到诺曼底征服以来六百年也可能并非一成不变。但我们不了解大多数差异和变化的前因后果,只知道每个时代、所有邦国都有国民议事会,称为贤哲会议。不经贤哲会议同意,就不能颁布法律、批准重大公共行政措施。这些古代的法律都毋庸置疑地证明了有限政府和法制政府的存在。当然,这个时期的有限政府和法制政府,与当代的英美的有限政府和法治政府还存在很大的差别,只能说是当代政府的萌芽。

5,英格兰古代也存在严重的专制主义和独断专行。尽管英国历史上的王权从未有过中国式的强大,从来没有达到中国某些皇帝,比如朱元璋等干过的那种为所欲为的程度,但在其存续的过程中,也曾一度出现过专制主义抬头的阶段。威廉二世的统治表明,潜在的专制存在于巨大的权力——征服者威廉集于一身的封建的和君主的权力——之中。对国王没有任何制度上的约束。国王可以向王室法庭征求意见,但不必采取这些意见。这就已经很有点像中国的皇帝了。如果存在着一种根本的约束的话,这种仅有的能对国王进行的约束便是道德的约束:新国王在加冕礼上通常会发誓将要公正地进行统治,保护教会,镇压罪犯,依法治理国家。这些加冕誓言就构成对国王后来的约束。这也有点像中国古代的皇帝,没有制度性的约束,但有道德上的约束。当然,从董仲舒之后,中国皇帝还有一层约束,就是所谓的天道的约束,而英国国王则另有宗教和教皇的约束。

不过,英国国王的权力仍然要远远超过当时欧洲大陆的国王。史书记载,王室领地和岁入非常巨大,国王习惯于勒索诸侯,其法庭的权威及于王国全境,可以运用权力或无论有没有依据的司法判决粉碎忤逆的贵族。在欧洲大陆,还有单个贵族挑战王权的事情发生,而在英格兰,只有所有的贵族联合起来才能与王权匹敌。特别是征服者威廉给英格兰带来的法律粗暴地践踏了撒克逊古代的自由政制,把全体人民降为国王或男爵的附庸,大多数人甚至落到奴隶一样的处境。其对男爵的统治比欧洲其他国家贵族屈从的更加严厉、绝对。并且想方设法阻止英格兰本地人出人头地。这有点像古代斯巴达人对待希洛人,也有点迹似今天的赵家人针对非赵家人。威廉国王的后代颁布的法律虽然有所让步,但那个时候英王的统治仍然是不规范的,是专横的。唯一的可取之处,贵族和人民手中的武器从来没有被剥夺,国民结成广泛的联盟,仍然有可能维护自由。这点与我们元代以前臣民可以佩剑有点相似,与今天我们的情况则完全相反。今天我们别说手中保留枪支弹药,就连菜刀都是实名制。

6,亨利一世国王对宪章的巨大贡献。征服者威廉的孙子亨利一世国王上任伊始就颁布了《加冕敕令》,允诺结束威廉二世所强征的不当的苛捐杂税,以及恢复虔信者爱德华统治者时代良好的法律。亨利把《加冕敕令》的复本分发到每个郡县。但这仅是一种宣传;他没有信守承诺。亨利在封建援助和封建特定事件上所征收的金钱比习惯上允许征收的更多,他诉诸于财政压迫,并用他征收的大批罚款建造了一个新的“御猎场”。尽管《加冕敕令》在亨利统治时期被证实是没有意义的,但在后来的几个世纪里,英国人把这些誓言视为对“法在王上”信条的早期认定。

《大宪章》最初的版本来自于威廉的孙子亨利一世。他在上位之始已经预见到,如果践踏一切正义法则,王冕就不可能稳定地戴在他头上。他决心至少要通过善政收买民心。他除了按成例作出维护法律、伸张正义的加冕誓言外,还通过了一份宪章,目的在于革除父兄两朝弊政,以纾民怨。……他确认爱德华国王的法律有效。为了使他的特惠具备更大权威,亨利将宪章的抄本存放在各郡修道院,一切臣民可以查阅,保存限制及指引政府的永久性规则。不过,宪章达到宣传目的后,并没有发挥实现效力。终亨利一朝,无人知晓,无人记忆。国王意想不到,百年之后,男爵们受到影影绰绰的古老传统启发,会想到以他的宪章为蓝本,费了很大力气在王国找出一份抄本,迫使约翰王签署《大宪章》。但是,拟议矫正的弊端有增无减,在一切方面,王室权威毫无限制。直到《大宪章》签署,继承人权利的保证,徒然载在煌煌典册,从来没有得到切实执行。显然,国王作出的一般性承诺就是提供公正合法的救济,需要衍生为细则,才能保证臣民的权利。直到查理二世时代,监护权和婚姻的压迫仍然存在。据亨利二世时代的大法官格兰维尔称:在他的时代,未立遗嘱而死——在书写技艺极为罕见的时代,这种意外必定是极其常见的——国王或领主就会排除所有继承人,甚至死者的孩子攫取一切财产。这是专制暴政的可靠标志。可能也是因为存在这些问题,亨利国王的法律仍然与爱德华的法律有相当的不同,以至于有记载说明伦敦人称亨利的法律是痛苦和压迫之源,要求废除,恢复更早的爱德华的法律。

另外还有一点,在英国的宪政史上,特别是对约束权力也许并非就不重要。在1166年,亨利二世找到了一种更为确定的控告方法。这就是呈堂陪审团,它可能起源于盎格鲁-撒克逊时代,但更有可能出版诺曼人的实践。……陪审团由12个人组成,这些人是从每个城镇的每104个人中挑选出来。呈堂陪审团是现代大陪审团的前身。……在1200年左右,首次出现了真正意义上的审判陪审团,或小型陪审团。……在每一桩案件中,陪审团所扮演的角色不是宣布法律的最终审判人,也不是证实誓言的辩护人,而是宣布事实证据的社会成员。他们是被认可的陪审团成员,是一种由诺曼人带来的、并在编制《末日审判书》时用到的制度。这些法庭中逐渐形成了一种法律,它适用于整个英国,以一代代法官的判决为基础。这些法官强制实施的法律被认为是人们的习惯;法官仅仅宣布法是什么。但是,他们的审判对后来法官的审判影响很大。

三,大宪章的正式产生

大宪章的正式产生,在金雀花王朝的无地王约翰统治时期(1199~1216在位)。

首先,约翰是个什么样的国王?有的史书记载,“很多时候,约翰是一个很讨人喜爱的国王,他有敏锐的智慧,有幽默感,有强大的管理能力,并且喜爱读书。”他喜欢亲自作出判决,尽管大多情况下,只要他感到满意,就会赋予法律效力。但是,历史记载中对这位约翰国王的负面评价更多。据说他有怀疑的特性、喜欢实行专断的统治、作出过许多肆无忌惮的暴虐行为,搞得天怒人怨。史书上说“他的傲慢举止冒犯了贵族,风流韵事玷污了贵族的家声,武断专横激怒了臣民,永无止境的苛捐杂税和征税不公冒犯了所有等级。”约翰王一度被教皇宣布解除其臣民对他的效忠誓言,并逐出教门。最后以甘愿将英国奉献给教皇作为封地,年贡一千马克,并解除武装,双膝跪下,双手合十,置于教皇使节手中,极尽奴颜卑膝,丧尽王国的尊严,才得以恢复教籍。他曾经说:“法律就在我的嘴里。”约翰王的政府集横暴与软弱于一身,不断挑起徒劳的征伐,最后又以失败告终,丢人现眼,根本驾驭不住那些桀驁不驯的男爵。贵族们对他深恶痛绝,鼓励了受害的贵族鼓起勇气,进一步反抗。他的敌人则看透了他的软弱和无信,联合起来将他逼到尽头。被迫放弃其历任先王的权利。他不仅内政不修,而且还以最卑屈的方式谋求外力的保护,被迫向法国国王割让了其祖先在法国境内的所有海外领地,因此被臣民视为可憎可鄙的,遭到其领地内的人民和贵族的憎恶,他的封臣大多背叛,臣民对他的命运漠不关心,袖手旁观他众叛亲离,其权威摇摇欲坠。

大哲学史,撰写过《英国史》的休谟给约翰王的盖棺定论是:为人恶毒、卑鄙、可憎,既毁了自己,又毁了人民。毕生行迹,充分体现了怯懦、懒惰、愚蠢、轻浮、放荡、忘恩负义、背信弃义、粗暴、残酷的性格。他丧权辱国,屈膝罗马,甘为封臣,他坐视王室特权被法律限制,更被党争削弱。其私生子女无计其数,但没有一个才智过人。

其次,亨利二世和理查都向他们的臣民征收了巨额税款,但是没有遭到抵抗。然而应该说,人民还是有积怨在胸。这些积怨到约翰一朝,特别是在面对大量的、毫无休止的财政榨取,似乎便集中爆发出来。臣民们普遍开始反抗国王。尽管约翰王卑劣堕落,但一开始,他并不打算在臣民的逼迫下屈服,他在看过大主教声称从一家修道院里发现的《大宪章》后,勃然大怒道:这些贵族为什么不索性要求我的王国?约翰发誓:这些自由会使君主沦于奴役,他绝不会同意。

导致《大宪章》形成的事件始于1213年8月25日在圣保罗教堂的一次男爵会议。会上,斯蒂芬·兰顿大声宣读了亨利一世的《加冕敕令》。一年以后,男爵们(这些人大部分来自北方)拒绝上交约翰要求的兵役免除税。1215年初,他们在斯坦福武装聚集,从斯坦福行军至伦敦。5月,市民打开城门让男爵们进入了伦敦。起初,这仅仅是大贵族追求他们私人利益的叛乱,但不久教会人士、中小封建贵族、城镇居民都参与了进来。从5月中旬到6月中旬,在把男爵们纯粹封建性质的要求转变为整个王国的要求中,斯蒂芬·兰顿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约翰此时只有七名骑士护驾,势单力薄,看到自己被击败了,便同意在泰晤士河畔的兰尼米德草地——在男爵营地斯泰恩斯和约翰的驻地温莎的半路处——和男爵们进行会谈。1215年6月15日,约翰在《大宪章》上加盖封印。

四,大宪章的意义

这里我们不重复《大宪章》的条文,去年是《大宪章》800周年纪念,网络上译文很多,应该可以搜索得到。《大宪章》从根本上说是一个封建文件,它保护封建阶层的利益。《大宪章》包括的条款有:限制继承权利金,禁止在监护期间使土地处于荒废状态,制止任何强迫寡妇再嫁的行为,规定兵役免除税和援助义务(除了三种习惯上的援助外)只有经“大会议”同意后才能征收——此条款是“没有代表权不纳税”原则的萌芽。但是,《大宪章》不只是一个封建文件。首先,它所包含的条款保证了教会的权利、城镇的自由、以及商人的自由往来。其次,它认可并确立了亨利二世时期的司法改革,国王对任何人不能出售、否定、或延期司法判决;民事诉讼法庭应被设立在固定的地方;所领有的令状应更为经常地得到审理:“除了经过地位相等的人的合法判决或国家法律的审判”,否则不能逮捕、监禁任何自由人,或者剥夺其财产。休谟在其所著《英国史》中写道:《大宪章》的签署等于承认了,人民有永恒不变的,不可剥夺的权利,没有任何先例、法令、人为的制度应该阻止权利在人民的思想和注意力中占据至高无上的地位。

对于同时期的人来说,《大宪章》的重大意义在于它对这个时代的惯例作了一个全面的、详细的交代。对于未来的人们而言,《大宪章》的重大作用在于它阐明了国王在法律之下或者国王将会在法律之下的原则。安茹时期的国王建立了一种专制统治,想把封建习惯的束缚抛置一边。雷纳夫·格兰维尔甚至公开了他的关于英国法律的论文,这篇论文通过引用罗马法中的格言来证明国王的命令具有法律效力。然而,约翰反复无常的、专断的行为使英国人相信要把他们的国王置于法律之下。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不仅《大宪章》本身是值得我们敬畏的,而且,当年恭逢其盛的英国贵族们所表现出来的精神也值得我们敬慕,这些傲慢的贵族被伤害激怒,因斗争而狂热,因完胜君主而志得意满之后,仍然表现出温和与审慎。

五,《大宪章》产生后并没有马上带来宪政

《大宪章》生效后,英格兰的国事事实上被托付给二十五个贵族,他们与国王共和而治,在执行权方面甚至凌驾于国王之上。但这些巨大的变化在约翰国王心中留下了深刻的创伤,让他倍感屈辱,他决定不惜一切代价摆脱这种可耻的奴役,于是勾结教皇,秘密遣使国外,招募掠夺成性的佣兵,向佣兵许诺将让他们从毁灭贵族中分一杯羹,抄没贵族的产业。当时的教皇英诺森三世鉴于自己就是英格兰王国的封建宗主,对男爵们的大胆举动怒不可遏,他依据包罗万象的教皇权力,依据上帝赋予他肇造邦家,夷灭社稷的权威下诏,撤销所有宪章条款。宣布这些条款本身极不公正,又是以强制手段获得的,降低了教廷法座的尊严。禁止男爵们严格监督执行《大宪章》,甚至禁止国王本人予以承认。教皇解除约翰及其臣民为执行《大宪章》而发下的一切誓言。约翰王在得到教皇撑腰后,收回了许给臣民,郑重宣誓遵守的所有自由权利。

男爵们获得《大宪章》后,似乎被虚假的安全感所欺骗,没有对外国雇佣兵的干预做好准备,仓促间集结军队,结果,国王屡战告捷,不久就率领贪婪、野蛮的雇佣军席卷整个英格兰,四出残破贵族的采邑、封臣、庄园、宅邸,王国各地相继惨遭蹂躏,破坏日益扩大。到处可见村庄和城堡在烈焰中化为废墟,雇佣军搜求财宝、拷问居民、怨声载道。男爵们山穷水尽,他们的自由,财产,生命濒临彻底毁灭。情急之下,他们将王国许诺给法国国王。当时的法国国王面对如此诱人的奖品,不禁十指大动,亲率大军进攻英国。在决战前夕,约翰王的大军被潮水淹没,约翰抛弃车驾、财富、辎重、徵章,仓皇逃走,噩运不断的约翰最后忧愤交加,宿疾发作去世。终年四十九岁,在位十八年。

约翰死后,他的儿子亨利三世年幼当国,大贵族、英格兰大司马彭布洛克摄政,他试图让所有人都与幼主的政府和解,颁布了一部保障诸自由权的新宪章,沿袭了约翰王在《大宪章》中被迫作出的让步,但也包含若干修正,公认意义重大。亨利三世被后世认为是自诺曼征服以来,第一个受到法律约束的君主,也是第一个行使执行权的君主。从此以后,王权一度又有所扩张,《大宪章》保障的臣民自由虽仍受到过强大君主的威胁,但国民自由并没有因此而牺牲。约翰的孙子爱德华一世当国时,视大贵族为王室的直接对手和人民的压迫者,压缩大贵族赖以取威定霸的武断权力,公平施政,严格执法,又进一步将《大宪章》授予大贵族的特权也同样适用于贵族的附庸和臣属,让王权成为正义的源泉,反抗一切压迫的避难所,受到贵族和平民的一致尊重。同时,爱德华一世,多线作战,军用浩繁,他不得不经常向国会请求拨款,将低等级引入公共议事会,由此又开启了伟大而重要的政体变化。从此,英国的专断王权不断受到日益壮大的议会的制约,宪政民主的基因一步步发育成长,成为今天全人类用来取代或限制强权专制的优良政体。

六,启示

从英国文明史上,特别是《大宪章》的产生和宪政的发祥历史,我们可以得到四点启示:

1、英国文明没有大的中断,逐渐演进。虽然中间发生过征服战争,但征服者继承了以前的文明成果。人们从英国史中总结出了历史演进主义,或者称之为改革主义,认为观念的进步是自然的,渐积而成。历史上没有一个时期是全部都变的,连所谓的过渡时期也是这样;也没有一个时期是一成不变的,连所谓稳定时期也是如此。

2、自由不能依靠恩赐的,必须争取才能获得。每个人都倾向于扩张自己的权力和利益,要想在竞争中不被鲸吞,就只有站起来主张自己的权利。

3、统治与服从的关系一旦建立,双方会建立起一种依赖性质的团结合作关系,大体上会稳定,但如果统治者肆意妄为,欺凌下属,这种稳定便会打破,居于下位者便会起而反抗。这也是孟子所说的“君视民如草芥,民则视君如寇仇。”

4、统治者任性妄为,滥用职权,独断专横,便会沦为中国古人所称的“匹夫”,失去人们的合作,其中受害最直接的是与其权力关系最紧密的阶层,这个阶层通常掌握有较多的资源。他们的反抗方式其实有两个选项,而不是只有一个,中国历史上则侧重于前面的一个。这两个选项是:或者设法推翻让其不堪忍受的统治者,或者约束他的权力。

注:

1,本文系在微信群中的讲座的底稿。

2,本文史料来自下面三部著作,由于是微信群语音演讲,恕不一一注明出处。

《英国史》,[英]大卫·休谟著  刘仲敬译,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英国史》,[美]克莱顿·罗伯茨,戴维·罗伯茨,道格拉斯·R·比松著,潘兴明等译,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

《欧洲史》,[英]诺曼·戴维斯著,郭方、刘北成等译,世界知识出版社2007年版。

文章来源:《纵览中国》April 12,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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