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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臂上的花朵:生命与法律的奇幻炼金术》读书笔记(中)

萨克斯法官曾被南非种族隔离当局的特务刺杀,重伤昏迷,后来失去永远失去了一只手臂,向民主过渡后,萨克斯参与起草了南非新宪法,并担任宪法法院11名大法官之一。他在书中表达了许多意义重要的法治思想:

1.关于人权侵害的追责

在奥克斯等人的努力推动下,非国大在1985 年建立了行为准则(code of conduct),该行为准则实际上便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这可能是世界上所有解放运动中唯一的一部行为准则,法院、检察机关、被告辩护律师等都应有尽有,还有罪刑法定、检察官起诉、证据优先并受检验,甚至有上诉制度。大体上来说,违反人权的罪行虽不是彻底绝迹,但已经大大减少了。现在是1993 年,从那之后又过了十年,虽然武装抗争时期已经结束了。然而,曾经发生过的违反人权行为不该被假装未曾发生。非国大自身会如何看待成员在武装抗争时期的所作所为呢?这份调查报告特别强调:“有人必须为此负责“。(第64页)

这在非国大内部引起了激烈争论,奥克斯记录了这场争论:另一批人则义正词严地反驳:“我们怎么能这么做呢?我们当时在安哥拉的丛林中艰苦地为自由奋斗, 敌人又持续对我们做无情的攻击。我们仅有没受过训练的年轻侦讯人员,他们尽其所能的保护领导阶层。我们现在怎能反过来惩罚他们呢?”另一方再度回应:“我们从事自由运动,为正义而奋斗。如果正义不从我们自身开始,如果我们不捍卫这些价值,如果我们使用和敌人相同的手段,那我们并不比敌人更好,我们和他们没有差别。人们愿意支持我们、为我们受苦,是因为他们相信我们的目标—一个人不能既为捍卫生命而奋斗,同时却又是生命的敌人。”就在此时,现任部长的帕洛·乔丹(Pallo Jordan)起身,用他那慷慨激昂又高亢的语调说:“同志们,我今天学到了件非常有趣的事情。有过去政权的刑讯,也有我们非国大的刑讯。过去政权的刑讯是不好的,而非国大的刑讯是好的。谢谢你们的启发 !”语毕他就坐下了。(第64-65页)

2. 关于无罪推定

当杀人者被处决了, 他或她反而获得了畸形的道德胜利,因为国家执行的死刑会降低社会大众对蓄意杀人的厌恶感。(第104页)

在无罪推定原则的核心里有个矛盾:越是重大的犯罪,越是众人皆曰可杀,宪法对于被告所提供的保障就越显重要。若以涉及基本权利的比例平衡当做出发点的话,确保清白无辜的人不会蒙受任何的罪名、羞辱、刑罚的公众利益,远比确保罪犯必须被绳之以法的公众利益更为重要……因此,无罪推定原则不只是为了保护个案中的人,也是为了确保社会大众对司法长远的公正性与安全性的信心。因此,特别指出某类犯罪的普遍或严重都不应该破坏这样的优先级。前人在思考无罪推定原则时,本来就已经考虑过重大恶行的可能性了,因此不应该因为某罪行特别令人发指就改变了预设的原则。若非如此,谋杀、强暴、劫车、侵入民宅、毒品走私、贪污等各式各样犯罪, 都可以被说成是潜藏在所有角落而且危害甚巨,就都可以免受无罪推定的束缚了,或许,它残留的一点价值就变成替那些最无关痛痒的罪行尽力辩护。(第107-108页)

3.关于普选权

不只是因为投票是每个民主国家的公民都应享有的民主权利,更因为这个得来不易的权利涉及每个人最根本的尊严,因为投票权把这个社会里面最高不可攀和最谦卑低下的人都联结在一起,而且如实地传达“人人一票、票票等值”的讯息。(第105页)

人人有选举权不只对国家重要、对民主重要,每个公民的选举权就像是象征着个人尊严和人格的勋章。它表示所有人都是平等的,正如每个人的那一票都是等值的。在一个财富和权力差异如此大的国家,人人有选举权无异宣告了不论贫富、贵贱,我们都是民主南非的一员,且我们的命运都与这个国家休戚与共。(第109页)

4.关于审判公开

判决的作成是一项公共行为,将对公众造成影响。判决不能像书评那样单靠个人喜好来作成,但也不纯然是像解数学方程式那样的逻辑推理。判决是衡量评价的产物,是以公认的标准来对各项因素做权衡轻重。身为法官,我必须让阅读判决的人相信我作成的结果是符合正义的。所以我必须援引原则、规则、标准,诉诸法律推理方法和分析方法,而且这些都必须被我所对话的社群共同接受。每位社群成员都有主观的偏好,也会做出主观的价值衡量。但我们之间的讨论对话必须有客观的基础。这种讨论必须建立在我们之间对于支配司法过程的规则和价值所形成的共同理解。(第128-129页)

虽然放在法律天平上的构成要件是客观的,但每个构成要件的个别权重,和最后综合出来的衡量结果,会因不同法官而有所不同。所以我们必须设下一些管控机制,以避免过多的主观偏见。(第129-130页)

其中一项关键性的管控机制就是法官要有珍妮弗·纳达斯凯所称的“包容之心”(enlarged mentality),也就是说,一种不断调适修正的态度,以让法官抛下个人成见好去采纳、吸收这个社群里其他成员的观点。这需要我们在选任法官时,应该从他们的经验与能力,去挑选那些能够展现出具备“包容之心”的人才。第二个管控机制我先前已经说过,就是在多人组成的法院里,法官各自心里有一把尺,如此一来,不同的个人偏好和偏见才能彼此制约。最后, 司法判决应该公开接受批评,法律社群和社会大众应定期对判决的论理构成及内在融贯,进行分析与批判。(第130页)

来源:思想者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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