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届第1会期司法及法制委员会《总统交接条例草案宪法争议》公听会发言
民国105年3月17日,立法院红楼302会议室

林为洲主席、各位委员。我再补充说明下列几点意见:

第一,有关建立解决重大争议问题的机制,依照我的看法,除了总统进行交接之外,行政院与立法院也要进行总统换届交接事务。本届立法院已经产生新民意,因为这次新政府是完全执政、一致性的政府,所以这部分的问题比较不大。不过,未来四年或八年之后出现分立性政府的状态时,可能新任总统与新国会之间意见不一致,未来有关新、现任总统要如何在总统交接、政府看守期间解决重大政策争议?个人认为应以政治解决,最终则视立法院要如何决定。这是因为除了〈宪法〉保留予总统或行政院院长的权力之外,其他部分仍要依法行政,所以应由立法院最终决定重大争议政策,而这意味着立法院的多数党是最终的决定者。至于相关政策到底要延续或终止?应由立法院肩负新民意做成政治判断。譬如在政权过渡期间,立法院就重大的政策争议,特别是牵涉换党执政的情况之下,有无必要设置特种委员会,对此,我是非常地赞成。如果立法院设置特种委员会,无论候任的新总统或新政府所提出具有重大争议的政策清单,立法院特种委员会就可以对此逐一检视与检讨,决定是否给予支持,或是要求行政院终止推动相关政策。

第二、若总统交接过程涉及〈宪法〉上有关预算或法律案的争议问题,郝培芝教授建议,由司法院大法官召开宪法法庭,并于三十日内决定之。其实总统交接的时间长短与中央选举委员会决定何时举办总统选举有关。事实上,三十天的时间算是满长的。个人认为,基于中国国民党的版本主张,总统交接条例明列其主管机关为司法院,因为司法院院长为总统交接的监誓人,总统交接若涉及〈宪法〉争议时,司法院大法官本就具有解释〈宪法〉的权力与义务。或许我们可以这样思考,如总统交接条例中以司法院作为主管机关,或是司法院院长参与总统交接小组,在总统交接过程中,司法院基于自身的专业,可以提供新、现任总统法律上的专业谘询,而可尽速解决重大争议。但问题在于,当双方对重大争议是否存在的认知意见不同时该怎么办?也就是在任总统无意于交出重大争议的政策决定权或是将之交付立法院进行争议仲裁时该怎么办,本人认为,陈耀祥教授的主张,由司法院大法官应候任总统之声请发布暂停处分,这是可以思考的方向。

第三、在时代力量所提出的版本中,我看到一个问题,他们主张:在总统交接期间,各部会所提出的行政命令要交由总统交接小组进行审查。个人认为,我们必须慎重考虑这项条文的内容。因为依照现行制度,行政命令是交由立法院备查,当立法院认为有必要审查时,或是立法院特种委员会认定这项行政命令有问题时,以原来的立法权限在备查的基础之上做进一步的审查或加以推翻,这样就好了,不要让新、卸任总统的交接小组拥有相当于立法院的这么大的权力。谢谢。

民国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七时
新竹市香山中华大学行政管理学系研究室

作者为:
国立台湾大学国家发展研究所法学博士
中华大学行政管理学系副教授
国立台湾大学国家发展研究所兼任副教授暨客家与多元文化研究中心特约副研究员

文章来源:公民议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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