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产党领导”进入中国宪法,说明这个政党想成为不接受竞争的永久领导者,享受终身制。这在当代是很荒谬的事情,建议修宪,将“共产党领导”从宪法中删除。

(一)为什么“公民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1954年制定之后,经过75年,78年,82年三次大修改,但是关于“共产党领导”的内容,却一直没有取消,而且每部宪法中都不只一次的出现。1978年宪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公民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中国公民如果不拥护党的领导,就是违宪,所以在很长一段历史时期,在中国“反党”就是“反革命”,就是“右派”就可以判刑,劳教。

1975宪法,在“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一章中,第一段就是: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谁说中国公民没有权利?公民的权利就是“拥护共产党的领导”按这条宪法条文如果谁要维权,就去维护“党的领导”。这就是共产党领导下制定的宪法,它规定公民必须拥护共产党,把“拥护共产党”规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这些宪法内容和制作过程,当然很荒唐。

(二)我在监狱中建议修宪

我认为的宪法中,不应保留“共产党领导”的内容,这思想产生在上个世纪的70年代,当时我被关在冤狱中(74年被捕,78年判七年刑,82年平反),关押中的犯人只能看《毛选》、马列,和宪法,劳改队还把背诵宪法作为考试内容。我在狱中面对宪法,反复思考,发现宪法中,有太多内容需要修改。

曾经多次上书中共中央建议修改宪法,

1977年在狱中写了《对75年宪法的修改意见》(《狱上书中共中央》2002年香港版P33)建议删去宪法中的序言,因为“共产党的领导”的主要内容多写在序言之中。1981年我在狱中写了《修改1978年宪法的建议》其中提出:

“应该删去在宪法中规定某一个政党的特殊地位和特殊权利,这违背了各政党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也不符合人民民主的原则”。(《狱中上书》P406)

在这封修改宪法建议中还写了:

“对国家领导人不搞终身制,对政党也不该搞终身制。在宪法中不能规定必须拥护某一个政党的领导”。(见《狱中上书》P406页)。

这也是对宪法“第五十六条公民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反对意见。

在上个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共产党提出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其中重要的是“坚持党的领导”。我先后写了《评坚持四项基本原则》(1980年9月)和《要真理还是要极左——评坚持四项基本原则》(1981年1月)(见《狱中上书》P261,P314)对必须坚持共产党的领导提出了批评意见。

现在看来道理十分清楚,“共产党领导”入宪,党权成了国家最高权力,而这种权力并非公民授予。共产党员在国民中是少数,党员不是由公民选举产生,共产党也不是经过公民选举产生的群体,共产党在国家中不应该享受特权,在宪法中确立共产党的领导地位,这是无视基本人权,违背民主基本原则的行径,这是荒唐、是荒谬。

当年谁要“反党”谁就是“反革命”,1957年储安平因为提出“党天下”,概括“共产党的领导”,被打成“极右分子”,在全国大批判,“文革”批斗,最后死不见尸。

(三)党的领导遍及各行各业自上而下

宪法中确立了“共产党的领导”,因此在各行各业中都建立了党的领导体制,事业单位如学校,政府机关都要建立党的组织,大学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在大学里党委书记是一把手,在政府部门各部委都要建立党组。在传媒、出版、文艺等机构,更要建立“党的领导”,建立党委,国有的工矿企业,更不能例外。党委一旦建立就要设立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等机构。领导着人事任免,大政方针。

1)共产党领导司法,共产党的至高无上地位,不但反映在宪法中确立的“共产党领导”的字句,而且还反映在宪法的其他一些条文中,如: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

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一百三十一条涉及检察院,也有同样的规定。在这里规定司法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为何回避“政党”二字呢?

这不是无意的疏忽,根本原因是要保障共产党对司法操控(或曰领导)。

“政党”在中国是影响最大的政治团体,在宪法中规定共产党领导又不限制“政党”对司法的干涉。这实际就是说,共产党可以干涉司法,共产党的领导要深入到司法之中。我认为这是中国司法不能独立的根本法制来源。为此1982年我在监狱中写了“对82宪法草案的修改意见”。(见《狱中上书》P473 ),提出在宪法的以上两条中,应该加上“政党”两字,即司法机关行使职权不受“政党”干涉,但是时至今日一直未被接受。

长期以来共产党内的“政法委员会”,实际上是法院和检察院的太上皇,不得“政法委”批准重大案件、敏感案件根本不能立案。这种体制一直延续到今天,这就是一党专政下的司法体制。

2)“共产党管干部”

78年宪法确定:

“根据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提议,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78宪法第二十二条)

“党管干部”是共产党的一贯传统,重要的人事任免一定要党委决定,全国各级政府部门的官员的任免,企事业单位的官员,军队干部的任免都要由党委决定。

即使名义上由选举产生的干部,候选人的提名权也都牢牢的掌握在“党的领导”手中。

3)共产党领导军队

75宪法第十五条规定: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

78宪法的第十九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由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统率。中国人民解放军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工农子弟兵。”

后来国家军委主席虽然改为全国人大投票,但提名权牢牢掌握在中共中央手中。这也体现了中共的“党必须掌握枪杆子”的原则。

4)共产党领导“民主党派”

1993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新增加了宪法内容:“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限存在和发展”,这反映了经过1989年六四运动之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共产党领导”又得到加强。

中国大陆有八个民主党派,每个民主党派都必须接受共产党的领导。民主党派选举负责人、候选人名单都要经过共产党统战部同意。民主党派发展党员也要经过中共统战部.很多民主党派中都有共产党员坐镇(以双重党的身份)。

为了限制民主党派的发展,中共还制定了很多的清规戒律,如民主党派只能发展中高级知识分子,不能发展工人、农民、军人也不能发展大学生。

而且还给一些政党划出发展的界别,如农工党要在医务界发展,民主建国会要在经济界中发展。

5)共产党对出版、传媒、文艺的领导

中共对出版传媒的领导首先是意识形态的领导。中共在1945年和1981年分别作出过两个“关于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后来又提出“四项基本原则”(包括党的领导)这些都成了文化人的枷锁,凡有出格即被惩处,可以封报刊,抓编辑。至于撤换社长主编,更是家常便饭。中国的社会科学也是挣扎在高压下求生存。能够发表出来的“成果”多是些苍白无力,歌功颂德的内容。

中国有良心的知识分子,要在体制内发表点有价值的作品,说几句真话,结果绞尽脑汁,费尽心机,想打擦边球,最后运气好的,作品被大砍大删之后,发表出一篇面目已非的东西,更多的是遭遇退稿,禁演或者发表作品后连累编辑被撤职,报刊被查封。

6)“党的领导”,无孔不入,自上而下**

“党的领导”不但是无孔不入而且是自上而下。军队中支部建在连上,是毛泽东的名言,军队连以上军、师、团、营,都要建党党委,设党委书记。教育系统,大学有党委,院、系由分党委和支部,小学有党支部,各级政府部门设党组,党委,

7)“党的领导”,阻碍农村民主化。

农村每个村庄都要设党支部。1998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规定,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即党支部)要“发挥核心作用”。因为有了这个规定,很多村的党支部都要操纵控制村委会选举,一旦村支书没有选上村委会主任,在一个小小的村庄就会出现两个中心。在农村“党的领导”成了阻碍乡村民主化的主要障碍。

(四)“共产党领导”进入宪法祸害无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四部宪法(54、75、78、82)都有“共产党领导”的内容,这种做法带来无穷祸害。

1)这使得中共享受了不受约束杜绝对权力,而不受约束的绝对权力,必然带来绝对的腐败。

2)因为“共产党领导”进入宪法,使得在中国政治生活中无法开展竞争,其他政党只能在中共领导下活动,这种垄断的、没有竞争的政治只能带来政治上的停滞、倒退、专制。

3)“一党专政”是中国政治体制改革最大障碍。要改变一党专政,必须在宪法中废去“共产党领导”。

4)宪法中规定“共产党领导”,造成很多选举都没有实质的意义。不管选出什么官员,他必须接受党的领导,那么选举还有多大的意义呢?而且共产党还利用黑箱作业,极力操纵、控制选举过程(特别是提名过程)。

5)“共产党入宪”使得我国司法不能独立,国民无法依靠法制渠道解决根本问题。因此必定会不断发生群体的抗争,维权,最后会出现动乱,所以说一党专政是动乱之源。

6)“共产党领导”写入宪法,造成共产党掌权的终身制,共产党员只是中国人口中的少数,这种制度的长期延续,必然形成少数的特权阶层,特权阶层和广大国民的利益冲突将不可避免,在这种体制下,根本不可能建立和谐社会。

7)中共的一党专政,最后形成少数特权者的专政,他们从少数人的利益出发,为了树立个人的权势,重大决策既不民主,又不透明,在国家的重大决策上,频频制造重大灾难和失误。像57年的反右派、58年的大跃进、后来的“文革”,文革后的镇压六四,镇压信仰自由,都给中国造成灾难。如果一党专政不停,中共还会给中国带来更多的灾难。

(五)世界潮流与修改宪法

环顾世界,有哪个民主国家会在宪法中确立某国政党的领导地位?像美国、法国、二战后的日本、意大利的宪法中都找不到任何政党的名字。苏联宪法中有关“共产党领导”的内容,存在了七十余年,在戈尔巴乔夫倡导政治改革,叶利钦大力号召,全国响应之下,最后只能在宪法上作出重大修改,。罗马尼亚的宪法第三条规定“罗马尼亚共产党是整个社会的政治领导力量”。一直连续数十年,最后群众奋起抗争,共产党党魁齐奥塞斯库开枪镇压群众,结果被起义者活捉处死,在这之后,该国的宪法中才得以除去“共产党领导”。

(六)修宪法废去“共产党领导”要长期争取**

在中国要修改宪废除“共产党领导”是全体国民的利益所在。从世界各国的经验来看,修改宪法涉及很多人的权益,决不是轻而易举之事,一项修改往往要经过几年、几十年的争取;甚至最后要采取公投的办法,这需要全民的争取。一旦重要的宪法条文得以修改,会带来社会的重大进步,成为有标志性的重大历史事件。1990年原来的苏联通过修改宪法,废去“第六条,苏联共产党是苏联社会的领导力量和指导力量”从此开始了苏联的自由化、民主化的新纪元。以后的苏联彻底开放了党禁、报禁,建立了一个多党竞争,总统通过竞争直选产生的制度。史家多认为,苏联修改宪法,废去第六条“共产党领导”是一个里程碑,是一个标志性事件。

从中国的现状来看,要在宪法中除去“共产党领导”绝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这项内容保留了50多年,现在要将其清除谈何容易?一些既得利益者,一些现在中国有权有势的人,肯定会使用各种手段阻止这项修改。

为了完成这项修改,首先是让大众知道,宪法的重要性,让大家知道宪法是可以修改的,公民人人有提出修改宪法的权利。其次是要让公众知道,宪法中现在还保留某个政党特权内容的国家已经极其稀少。要让民众知道,中国宪法修改的重要性,迫切性。要唤醒民众的权利意识,法制观念要用各种方式,各种条件,争取修改宪法,废去“共产党领导”。相信只要大家持之以恒,年复一年的争取,最后这个目标一定能够达到。要让大众知道,修改宪法的建议,不应该只是少数人某个政党的特权。

公众持续地争取修改宪法,也是一个增强公民法制意识,权利观念的自我教育过程。

中共如果要坚持在宪法中保留“共产党领导”,请让公民授权,举行全国公决。中共如果一定要利用手中夺来的资源,把“共产党领导”赖在宪法中,不肯清除,保持他在政坛上的终身霸权地位,那么下场肯定是很不光彩的。

2006年2月28日于山东大学

(《逆风33年——1977后的专政与宪政》,香港夏菲尔出版社,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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