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科技大会刚刚闭幕不久,建成“创新型国家”的号角声仍在耳畔萦绕,我们对我国科技发展的拳拳之心就不得不具体化为对湖北潜江科技造假事件的愤怒。潜江事件是一起由地方政府采取各种非法手段骗取科技经费的恶性事件。每年的3?15都引发人们对“打假难”的万千感慨,而地方政府“跻身”造假主体之列,则将使得“打假”的难度进一步提高。透过潜江事件,我们看到:编造项目、编造数字、编造荣誉、甚至编造文件,将国家的科技经费经过层层“手续”转入个别团体和个人的囊中,这一切都进行得格外顺利,一路“绿灯”。我们忍不住要追问:谁来遏制地方政府造假?

按理说,既然地方政府出于利益寻求而不惜“铤而走险”,地方人大就理应成为监督和制衡政府部门违法行为的主要力量。因为宪法和法律赋予代议机关的权能,其实正是履行纳税人对于所缴税款的使用和去向的决定与监督的权利。政府财政的分配,一点一滴无不直接关系纳税人的权益,地方人大有义务实现民主监督,真正做到对选民负责。可是,在潜江事件中,我们惊奇地发现,地方人大不仅并未承担监督之责,甚至协同地方政府伪造文件。地方人大的领导对地方政府伪造的文件作了修改,就变成了人大的《决议》。在这里,地方人大已成为参与造假的一个重要环节,更不必说遏制地方政府造假了。平心而论,受到各种历史和现实因素的限制,一些基层人大机关并未能做到完全称职地履行其宪法功能,这是我们必须面对的。但潜江人大的造假行为,必须受到严厉的惩处,因为随意操纵和架空代议机关的恶行如果不付出代价,宪法将失去尊严。

地方人大不能有效遏制地方政府造假的恶行,原因在于体制和机制。新华社2月9日公布的《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提到“科技投入不足,体制机制还存在不少弊端”。中国科学院院士邹承鲁等也明确提出“人际政治”和“传统人治”并未被“竞争优胜体制”所取代。而“竞争优胜体制”要求我们的地方政府必须成为公共行政意义上的有限政府,在科技经费支配和管理的问题上不可大权独揽,必须得到科学学术共同体的介入和公共舆论的参与,并与它们共同工作。遏制地方政府的造假,需要政府运作的公开和透明,并且在体制和机制上给科学学术共同体以及公共舆论的有效参与提供实实在在的可能性。德沃金说:要真正享有一项实体性权利,就必须求助于第二项权利——程序性权利。而能够赋予主体程序性权利的只有体制和机制。

在体制和机制尚未完善之时,又如何遏制地方政府的造假?那就只能诉诸于公民的良知:我们对于科技事业昌明进步的责任。良知不容等待。无论从科技经费的原始来源,还是从科技事业发展与实际民生的关联,对政府有关部门科技管理行为的民主监督都是必须大力维护的公民权利。潜江市前人大代表姚立法,以及那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官员,他们揭开重重黑幕的执著努力,使我们看到了一线光亮。健康的媒体必须成为他们讲述事实真相的场所,公民有权听到他们那令人感动的勇敢声音。

(刊于《民主与法制时报》2006年3月6日,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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