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看来,那些经历过一二战、尤其是有着从极权政权出走到民主国家的学人们,为二十世纪的知识甚至精神积累贡献了最宝贵的一笔财富。这其中的缘由也非常明显,就是这一代人亲身经历了那些重大的历史事件,这种来自经验的反思,是那些承平时代的书斋学者们无法企及甚至难以理解的高度。

而另一反面,既然是经验而不是纯粹的理论在支持他们的思想,那么,在世易时移的变换中,他们的思想让现代人感到漏洞百出——这也是正常的,环境的改变导致了理解力(同感力)的下降。幸或不幸,这倒为今天的学术项目提供了越发丰富的饭碗,这大概是那一代经历了世纪剧变的流离人无法预料的事情吧。在这批学人中,以赛亚·柏林是最著名的一个,而他的“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理论,也为学术界打开了一片天空,涉及这方面的著作与文章可谓车载斗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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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人的学术引进中土,每每产生这样的景况,那就是:著作不如文章,文章不如题目,题目不如名号。意思就是说,人们对学术的关注与这个排序恰成反比,对作者的追捧最为热烈,文章次之,著作又次之,甚至,用名字作为学术代号,全然不顾作者本人的学术究竟在研究什么。这大概也是我们的一个传统吧。前些日子,一件公共事件中,却频现“消极自由”一词的登场,这本来就有些玩笑的意味,在我看来本是风马牛不及的事情,却在这里被联系起来,并认真地讨论。这说明,即使在学术看似泛滥的背景下,其真正的社会效果却非常有限,甚至,是反效果的:滥用学术概念非但无法澄清事实,反而让争论变得越发模糊,最后是不了了之,这种故事我已经见怪不怪了。

于是,我觉得还是需要梳理一下柏林的“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概念,如果可以让人们在准备使用这些概念时稍稍驻思须臾,那么,就算我顺利甚至超额完成了任务。

柏林的“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概念,就像我在上文所说的一样,是一种随着时间递增,而识别度递减的理论。在柏林提出这个理论的时候,无论是学人还是普罗大众,不会不清楚柏林在说什么——因为人们无不经历了自由岌岌可危、甚至不同程度上失去自由的黑暗时期;但是,在今天,“积极自由”的概念却成为学人津津乐道的理论缺陷(还有柏林的多元价值理论也是饱受批评)。

在我看来,柏林作为一名自由主义理论学者(当然,这一点也存在争论),倒不如他作为一名自由主义理念传播者的角色成功(在这一点上,我倒觉得柏林和安·兰德是同行,两人在宣扬自由主义方面可谓居功甚伟,但是,在研究自由主义理论方面,就稍逊一筹了。当然,柏林还是一名学者,也有着自己独特的理论建树,这是兰德不可比拟的;不过,柏林的理论贡献,在同一代人中算不上一流),自由主义理念和自由主义理论还是有些区别,用后者要求前者可谓迂腐;用前者要求后者则远水不解近渴。

如今,有文章在学理层面上条分细缕地批判“积极自由”,在学理的角度上不可谓不正确,但是,这恐怕不是柏林提出“积极自由”的本意。无疑,柏林对自由进行消极与积极的区分,就是要将那些在他看来不属于自由的内容进行切割。虽然,“消极自由”也有人批评,但是,众矢之的还是“积极自由”。对于“消极自由”柏林定义为“不受他人的干涉”(the absence of interference by other human agent),如果我们将这里的他人,不仅视作和我一样的其他人,也将其视作他者,比如说国家、政府、组织、团体等非人格的权力主体,那么,“消极自由”与古典自由主义对自由的定义还是相融的。

而柏林的“积极自由”要复杂得多,柏林给出了三个定义:

一、自由是每个人平等地拥有参与民主政治和分享统治权力的机会。

二、个人不受自身欲念的干扰而根据既定的目标行动。

三、”理性”或朝向理性的生灵所必会追求的目标对个人行动的专制。

简单分析一下这三个定义,第一定义是政治领域里的自由,或者说,它是一个公民所拥有的宪法权利。但是,如果深究宪法权利的起源,那么,这种权利或者说自由权项,来源于自由本身。自由权项无疑是自由的一部分,只是因为时空与环境的因素,用宪法的方式予以确认。一般的法律(包括宪法)原则,为无禁止即为自由;而宪法权利则有些反常,它规定了公民具有什么样的自由(如果将一般法律原则视作一种消极自由,我们的确可以认为这种宪法权利是一种积极自由),当然,这绝不意味着,在宪法权利所确定人们拥有的自由外,就没有自由。

这种貌似荒唐的结论,实际上有助于我们认识自由与法律的古老关系,如果我们认为自由是一种人的状态,而这种状态就是一些人对另一些人的强制不存在,或者尽可能将强制减至最低,那么,自由就具有了一种否定性质,也就是说,除了那些禁止做的事情外,人们有做一切事情的自由;但是,因为自由所禁止的事情必然少于自由所能做的事情,于是,肯定性的自由无法准确描述自由的状态,因为肯定性的自由就需要罗列一张无尽长的清单,将人们可以自由做的事情写在上面,但是,肯定性就意味着,只要没有写在清单上的自由,人们就被禁止去做,那么,人们的自由必然会明显地缩水。因此,自由状态本身具有否定性,而自由权项虽然是以肯定性的方式被给出(宪法权利),但是,究其根本,它源于自由本身。不仅自由权项源于自由,在具体运用中,自由权项也需要服从一般法律原则。举个例子,虽然,宪法中有着言论自由的权利,但是,这种权利也并非无时无地可以任意行使,比如在坐满观众的剧院中大呼失火(这会造成安全事故危及人群的生命),这个例子就是想说明,即使是自由权项,也同自由一样,服从自由的否定性质。

至于第二和第三个定义,柏林转向了形上领域,这里无疑可以看见康德的痕迹,两种自由都收回到了个体心灵内部(retreattoaninnercitadel),而定义二是柏林批判“积极自由”的火力点。不过,在我看来,柏林对于“积极自由”的第二个定义是否成立,是有些问题的。因为,“个人不受自身欲念的干扰而根据既定的目标行动”究竟是不是一种自由,完全可以用“消极自由”进行检验,如果这种自由没有违背自由的一般定义,即:没有违背自由所禁止做的事情,那么,它就是人们所拥有的各种自由的一种;相反,假如这种自由违背了自由的禁令,那么,它就不是一种自由,更无法称之为积极还是消极。而柏林向自己树立的“积极自由”开火,并否定“积极自由”,就没有“消极自由”概念来得扎实。

但是,我关心的是,为什么柏林会有这样的“积极自由”的定义?这是否揭示了柏林对自由的个人观点?如果我们承认消极与积极之间存在着一种张力,那么,柏林的“消极自由”的对立面是什么?这也许给我提供了一条探究的路径。还是回到柏林关于“积极自由”的第二个定义,可以看出,柏林认为的一种积极自由,转向了人的内部。但是,这种向内的自由,是否真的与消极自由,或者说向外的自由成为对立体内?若要回答这个问题,恐怕还需要回到对自由的定义,自由究竟是人的一种外在状态还是内在状态?

在我看来,自由是一种外在状态,在这种外在状态下,才会有强制的不存在,这种强制必然是外部强制,而不可能是一种内部强制。也就是说,至少古典自由主义在看待自由问题上,是将人看做一个整体,人是自我意志的行使者和承担者,而究竟人是如何达到这样的一种一致,不是古典自由主义所关心的,换句话说,古典自由主义将人定义为这样,也只有被这样定义的人才可以谈自由。由此之故,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人等群体是被排除在自由讨论之外的,因为这些人无法以一个完整人的标准来要求。若此,如果首先割裂自由主义对个体的定义,像柏林那样将“自我”分为较高自我(higherself)和较低自我(lowerself),也就取消了自由主义中作为个体的理论基石,在这个意义上,自由无所依附个体,也就无所谓自由不自由,更无论消极还是积极。因此,关键在于,柏林对“积极自由”的定义,实际上,已经不再是对自由的定义,而他对于“积极自由”的批评就有些缥缈。

虽然未能免俗的对柏林的“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理论评论了一番,不过,还是需要提醒自己注意的是,对于柏林那一代人来说,极权主义并非字面上的理论,而是感同身受的生活经验。柏林即使对“积极自由”的批评并非无懈可击,但是,他对“消极自由”的推崇,以及极权主义产生的理论根基的探究,为自由主义的巩固与发展贡献了不可替代的理论资源。我们自然可以从学术的角度批评柏林的理论,但是,我们不应该忘记柏林的自由主义理论究竟是为了什么:是拥抱自由还是放任其渐渐流失最终不复存在?那么,在一个积极和消极自由都付之阙如的语境下,自由,就不仅仅是书斋中的工作,而是每个人人努力前进的方向。

写于2016年8月15日午后多云

来源:共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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