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4月20日《城市晚报》对农民工龙显路的遭遇(http://www.cswb.cn/news/xwl/snxw/szxw/2006-04-20/cswb11454690703028.html)作出评论,在制度与法律层面探讨了保护农民工权益问题。文章指出:龙显路命运的改善仅仅依靠难得一碰的好运气,这终归是一种被动的不稳定的命运,让农民工“成为保障自己权利的主体”,“运用法律武器保障自己的权利”才是他们不再屡受伤害的正途。在完全赞同评论中的观点的同时,笔者还想从另一角度提出呼吁:提倡自我救助的公民精神,用积极态度建设一个更有活力的民间社会,让弱者们碰上好运气的时候能多一些,再多一些。

客观审视当下中国民间社会的人文现状,你将不得不承认,依然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人文空气稀薄、道德色彩黯淡、创造活力萎顿等问题。处于社会转型期的普通人,还没有完全从严厉规制的单一格调和被动生存中醒来,仍然难以生成与一个自由活泼的市场社会相适应的公民理念。龙显路这个老实人八年来不断被骗,在他身边却少有朋友出来为他撑腰,也说明提倡积极担当的公民意识确实是民间社会自身建设的当务之急。那么,一个“公民”应如何确认自身的身份呢?概括起来说,作为“公人”、“政治人”而言,公民首先“是宪法确认的政治权利主体”(法学名家郭道晖教授语)。身为公民,在宪法的框架内,他是社会的真正主人,他有责任能力并同时愿意为其行为承担责任。他不再需要来自公共权力的管教和监护,相反,他是公共权力的理性监督者。出于公民对社会和自我的责任,他既是个人权利的维护者,同时更是社会的真正的管理者和建设者。

在屡受伤害的龙显路身边,我们欣慰地看到了某建筑公司项目经理高作亮。高特意安排全体打工人员开会,公开保护龙显路;在龙患重病时,又慷慨拿出一万多元相助。工头与农民工的关系常常被金钱搞得畸形、紧张、违背基本人性,因此高的善行显得尤其可贵。我们有理由把高作亮的行为放在公民自治的高度上去理解和阐释,这是因为,无论高本人有意或无意,高既然并不理会某些工头们那种将人视为工具的行为方式,那么他的人性关怀无疑就是出于自我良知而选择自我担当。在公民意识严重缺失的当下,高的行为值得赞扬。如果像高作亮这样的公民多一些,农民工龙显路们的境遇一定会有所改善,而高作亮也不会再显得孤独。我们将因为自己的善行而使自己生活在一个真正有保障的社会中。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以积极的公民理念为圭旨、以实践的方式把良知奉献给社会的民间慈善机构已初露端倪。这些非营利性组织并不依靠政府政策的救助,他们从一个个社会关注的问题入手,以普通公民的身份寻求在法律法规框架内妥善解决问题的可能。这样一些人的建设性的集合,是公民意识觉醒的证明,也是民间社会在政府框架之外自谋解决问题的开始。这些人正在成为民间社会的先进力量,让人们对一个朝气蓬勃的社会的来临充满希望。

现实表明,与政府自上而下宣传的那些道德规范、价值观念相比,一个普通公民的亲身实践对于个人灵魂的触动与改变将更为深刻和真实。公共服务型政府与公共服务型社会必然是共生的,因此民间应该清醒地意识到自己在社会转型中的责任:每一个人都行动起来,透过对别人的关怀来改变自身的命运。现代文明社会不能仅仅是彰显公民价值与权利的民主社会,而且必须成为倡导公民参与和积极行动的责任社会,成为公民自我完善、自我救助、自我服务的自治社会。

再回到开头本报评论员的观点,笔者相信:在诸多条件的限制和制约之下,诸如农民工等弱势者的法律保障的有效实施,以及农民工的工会组织建设,也都需要首先获得民间社会的深厚土壤。公民真正享有自由与安全必须从公民对其命运的自我承担开始,正在这样的意义上我们真诚呼唤一个健全的责任社会的诞生。

(刊于今日《城市晚报》,略有删节)

2006

作者 ed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