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国立大学教授,北京大学客座教授王建国先生先后在《经济学消息报》第364和第368期上发表了《经济的政治》和《再谈国家治理成本》两文,认为存在着一个人治成本(王先生把它看作道德教育成本即治德成本)与法治成本的权衡,一个国家是否治理得当,主要看如何根据国情和道德水准去构建人治和法治的比重及不同的适用范围,因此,“过分的法治并不好,因为它不经济;过分的德治或人治也不好,因为它也不经济,”“完全否定法治是错误的,完全否定人治也是错误的”。在王先生看来,尽管与法治相反,人治意味着“权利的不平等和权力的不制衡”,但“从治理成本和效果的角度看,法治与人治并无好坏之分,好坏只在于它们的比重结构和适用范围如何”。拜读王先生的宏论以后,感到茅塞顿开:原来在国家治理问题上,不仅有马基雅弗里在《君主论》中所说的统治权术问题,还有王先生所阐释的统治成本问题。不过,王先生认为,过分的法治和过分的人治都是不经济的,最经济的治理是要找出人治与法治的最佳比例和适用范围,对于这一观点,笔者倒愿意不揣鄙陋,在此略陈异见,以求教于王建国先生。

首先,王先生对人治的界说似乎并不清楚。“所谓人治,就是国家以一套严格的道德制度去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从而产生社会秩序”。这个定义是自相矛盾的,某种制度若需要国家去实施,那就不是道德而是法律了,道德的作用是人们自己约束自己。人治的基本特征就是统治者说了算。人治固然需要发挥道德的作用,即通过“教育与宣传”,说服人民顺从统治者的意志,但这种德治只是人治的一种辅助方式,当“教育与宣传”不灵的时候,统治者就要以武力去压服。可见,人治并非不需要国家机器,“投入国家机器如警察的成本”,并非如王先生所言一定就是法治的成本。人治不仅需要国家机器,甚至也需要法制,但是,在人治社会,法律管不了统治者,因为人治制度下的法律不过是按照统治者的身材量剪的衣服,随时可用,也随时可弃,有道是“朕即国家”,“朕即法律”,一如王先生所言,实行人治,“必须以权利的不平等和权力的不制衡为前提”。

作为两种不同的政治思想,人治与法治的概念早在奴隶制社会就已提出。众所周知,我国古代的儒家是主张人治的,如孔子认为“为政在人”,“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礼记?中庸》),又如古希腊的柏拉图在《理想国》中也提出了哲人治国的主张,这也属于一种人治思想。我国古代以韩非为代表的法家则是主张法治的,韩非集先秦法家思想的大成,提出了“以法为本”,“法”﹑“术”﹑“势”相结合的一整套治国思想体系。但是,从古希腊和春秋战国的奴隶制时代直到中世纪的封建君主专制时代,社会一直处于人治状态,以法律至上,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主旨的真正的法治从来没有实现过,而且,古代的所谓法治,并没有否定君主的特权,例如韩非主张治国要“法”﹑“术”﹑“势”相结合,其中的“势”,即指君主至高无上的权力和地位。现代意义的法治,即与宪政民主相联系的法治,是18世纪法国政治思想家孟德斯鸠首先提出来的。孟德斯斯鸠认为,建立国家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政治自由,政治自由并不是想做什么就做什么,而是公民具有从事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更准确地说,是从事法律所没有禁止的一切事情的权利),为此,他提出了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和互相制衡的原则,以便从政治制度上保障法治精神的贯彻。关于这一点,王先生也已经指出,“要使法制变成法治,要以人们的权利平等,权力制衡,司法﹑立法和执法(原文如此——引者注)相互独立作为前提”。

由此可见,人治和法治虽然都能维持某种社会秩序,实现某种社会稳定,但它们本身就隐含着不同的价值观。在人们的权利是否应当平等,权力是否应当受到制衡等根本性问题上,人治与法治的态度是互相对立的。人治与法治犹如冰炭之互不相容,是两种在效用上互相干扰的产品,一个社会人治的因素越大,法治越难以实行,反之亦然。因此,在这两种产品中,一种产品的供给与另一种产品的成本呈相正关关系:一个社会人治的因素多了,法治的成本就会提高;法治的因素多了,人治的成本也会提高。总而言之,人治与法治在任何比例上的结合都会增加国家的治理成本。

人治与法治究竟何者成本较低,较有效率,这取决于社会实行什么样的经济制度。实行人治需要一个封闭的社会环境。人治依靠的是严密的思想控制,是统治者个人的权威,是人民对于统治者个人的崇拜,为此就必须封锁或过滤信息,以便对人民进行“教育与宣传”,使人民遵从统治者所偏好并据以建立起来的社会秩序。因此,在自然经济或计划经济条件下,人治是有效率的。法治则不同,法治依靠的是法律的权威,即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以对所有公民开放信息,实行思想和言论自由,让所有公民平等地参与政治市场的竞争为前提的。因此,实行法治需要一个开放的社会环境。可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法治是有效率的,法治的成本是较低的,而人治的成本是较高的。

综上所述,由于人治和法治是两种在效用上互相干扰的产品,从而每一种产品的供给都与另一种产品的成本呈正相关;由于在自然经济或计划经济中,人治的成本低于法治的成本,而在市场经济中,法治的成本低于人治的成本,因此,王先生所说的可以使国家治理成本最低化的“最佳的人治与法治结构”根本不可能存在。由此得出的结论是,在一个实行市场经济的社会,最经济的政治,就是最纯粹的法治,而不是什么“最佳的人治与法治结构”。

正如在老房子的地基上建新房子要附加一个拆迁成本一样,要把一个具有深厚人治传统的国家建设成法治国家,其制度变迁的成本要高得多。美国在独立战争胜利即立国十年以后就建成一个法治国家,而我国自20世纪初孙中山推翻两千多年的封建帝制至今将近100年了,法治仍然没有建成,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两国政治文化中人治传统的差异。我国目前正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时期,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初步确立,我们只有努力减少人冶因素,加速扩大法治的范围,提高法治的程度,才能降低国家的治理成本,并且使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发展和完善起来。

(原载《经济学消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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