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遏制司法腐败,伸张法治的初步胜利

2006年4月17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下达书面通知:“朱建国诉深圳新华书店、收获文学杂志社虚假广告侵权案”定于2006年4月28日9时30分在罗湖区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进行第一次庭审。这意味2006年3月21日14时30分至18时在罗湖区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进行的第一次庭审被推翻重来。

“《收获》案”重审,是因为2006年3月23日,原告朱健国向罗湖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朱建国关于变更一审审理程序的申请”,指出3月21日“《收获》案”庭审中,罗湖区人民法院违法采用“一人审理”的“简易程序”,导致偏袒被告《收获》的胡建忠法官庭审时将70%时间由被告用与本案无关的闲话浪费,并拒绝原告修正不实庭审纪录的合法要求,严重影响审判公正。罗湖区人民法院接受了朱健国的请求,于2006年3月29日下达《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转换程序及合议庭组成成员通知书》([2006]民一初字第643号),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0条之规定,本院决定将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仍由胡建忠担任审判长。朱健国由此上书罗湖区人民法院丁建华院长,坚决“请求胡建忠回避”,遭到两次否定后朱健国仍继续坚持;4月18日,罗湖法院分管该案的一名副院长答复说:可再写一份材料来再研究一次。

有关专家认为,虽然“《收获》案”3月21日的违法审理程序被废除,4月28日重新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是一次遏制司法腐败,伸张法治的初步胜利,但导致3月21日的违法审理程序的黑幕并未曝光,主导这一黑幕的利益集团依然权势无限,这就使得“《收获》案”重审也依然面临着“老谱不断袭用”,亟须各方维权专家和新闻界继续高度关注和支持。

“《收获》案”七件怪事集锦

为便于各方人士分析“《收获》案”黑幕,特将以发生的“《收获》案”怪事集锦如下——

很多人以为《收获》是大陆一个一流纯文学期刊,我也曾经这样想;但通过投诉、状告《收获》发行虚假虚假广告犯消费者权利的三个月,一再受到“有关部门”和“不明身份者”威胁、打压的艰难曲折,才恍然大悟,今日《收获》,不只是一个“厅级文庙”,更是一个某些“机关”要全力保护的“特别宣传单位”——有知情者说,曾拒绝发表《中国农民调查》、《往事并非如烟》之类优秀文学作品的《收获》,早已成为中国文化界“新犬儒”的“温床”与“招安城”。

2005年12月23日14时35分,我从深圳打电话到上海《收获》文学杂志编辑部,投诉:“《收获》2005年第6期用活页广告宣布‘巴金继续主编2006年《收获》’,涉嫌发行虚假虚假广告欺诈消费者。”结果得到《收获》一自称“扫地先生”(后查证姓蔡)“逼人上法庭”的傲慢答复:“那么你就通过法院过来!我们电话里就不接受了!”从这一刻,我才在忍无可忍之下决定实施“状告《收获》维权工程”。但三个多月的“告状”历程,其间出现了许多令人费解的怪事——

1、2006年2月9日,一位知情人告知朱健国:2005年12月24日,《华商报》发表《巴老去世后仍然“当”杂志社主编——〈收获〉因“巴金”被指欺诈》一个星期后,中共陕西省委宣传部派专员调查《华商报》该报道的背景,称系受北京某某部之命。让《华商报》上下紧张,各地报刊由此对该事件持观望态度,不敢轻易报道该案。以致于此次《收获》被法院立案审理,《南方都市报》、《羊城晚报》、《新京报》、《东方早报》等报刊报道后,《华商报》仍迟迟不敢发消息。

2、2006年2月9日,上海《东方早报》记者陈佳报道:《朱健国诉《收获》小题大作?》,其内容比较客观,披露了收获虚假广告的一些真相。但一天后(2月10日),《新民晚报》就发表记者夏琦报道:《“纪念版”保留“巴金主编”绝非欺诈》,全力为《收获》辩护:“有不少读者来电表示,《收获》2005年第6期仍保留‘巴金主编’字样,让他们感觉很欣慰,”2 月12日,上海一媒体记者电话告知朱健国:上海有关部门已下令:“上海传媒不得在开庭审理结果出来前再报道‘状告《收获》’事件”。果然,2006年2 月11日晚,《新民晚报》一记者电话采访朱健国半小时,支持朱起诉《收获》,但该稿后因上海有关部门“禁令”未能发出,可见确有“看不见的手”再次对《收获》施行“特别保护”。

3、2006年2 月23日11时至12时30分,两个“不明身份者”到朱健国家,欲强行进屋“座谈”,遭坚决拒绝后,将朱健国带到小区旁边的“上岛咖啡厅”喝茶,以微笑方式谈“状告收获事件”及其他文化批评。不知背景何在。

4、2006年2 月23日17时许,罗湖法院梁万邦法官给在返程车上的朱健国打手机电话:称送交深圳市新华书店传票时发现,深圳市新华书店还有一名称为“深圳发行集团”,因此须再到工商局打印“深圳发行集团”法人材料。但第二天上午,深圳市罗湖区工商局告知前往取证的朱健国家人:“深圳发行集团”没有登记法人资料,仍以深圳市新华书店法人资料为该“深圳发行集团”有效资料。朱健国家人即到罗湖区人民法院立案庭205办公室,告知梁万邦法官,朱健国对深圳罗湖区人民法院如此替被告《收获》麻烦原告深表愤慨。后经本案主审胡建中法官同意仍以深圳市新华书店法人资料为准。但3月29日,罗湖法院仍然下达《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通知书》,称“因本案的处理结果与深圳市发行(集团)公司有利害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依法追加其作为本案的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以此拖延了重审开庭时间,并让被告在开庭时多一个人占据答辩时间,以让原告进一步处于“优势兵力包围之中”。

5、2006年3月20日15时许,深圳罗湖区人民法院突然通知:“朱健国诉深圳新华书店、《收获》文学杂志虚假广告侵权案”由第20庭改为10号庭开庭,致使次日(21日)14时30分开庭时一些记者和旁听者找不到地方。

3月21日14时30分开庭时(因庭小许多人只在庭外旁听或被迫离开),审判员胡建忠不围绕本案的争议焦点“《收获》是否欺诈”主导庭审进程,而是放任被告在庭审中纠缠于与本案无关的枝节问题,致使被告占用大部分时间,而原告无法享有与被告同等的陈述及辩论时间;最后又一再拒绝原告要求更正笔录中与原告原意相反的表述。原告朱健国于是在第三天(23日)向罗湖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朱健国关于变更一审审理程序的申请》,得到司法界广泛支持,罗湖区人民法院只好表示接受申请以“合议庭”择期重审。

6、自2006年3月21日,京粤媒体开始预告、报道开庭消息,但深圳、广州的媒体深圳《晶报》、《深圳商报》等报一反常态,纷纷以不报道原告朱健国证实被告确有欺诈动机与虚假广告事实的证据,而大力宣传被告《收获》指责原告“作秀”、“炒作”的不实之词,对民众实行舆论误导。

当天20:45分,上海东方电视台记者吴含珍和一男摄像师的摄像来到朱健国家采访,结果在朱健国家楼下受到四名“不明身份者”的阻挠,不让采访朱健国。后经朱健国家人下去接应,才得以上楼采访。但次日(22日)晚9点半,回到上海的东方电视台记者吴含珍电话告知:原定当晚9点半播出的“收获》用巴金名义打虚假广告案”,因“有关部门”禁播而临时撤稿。她奇怪,派她来深圳采访此案的是这“有关部门”,后禁止播出的也是这“有关部门”。

22日晚11时,上海某记者电话告知朱健国,“有关部门”已下令禁止上海媒体报道“《收获》虚假广告案开庭”的任何消息;已写好一稿,也被“枪毙”。

7、3月15日出版的《收获》2006年第2期,其中有两处意在联络与“《收获》虚假广告案”有所关系的作者,一是在“亲历历史”专栏中发表中国社科院著名研究员徐友渔的回忆录《我的大串连》。徐友渔近几个月来一直对“《收获》借巴金名义发行虚假广告”事件直言批评。

二是在“西部地理”专栏“中发表《羊城晚报》”花地“副主编熊育群的《怒江的方式》。而”花地“在2006年2 月18日曾发表朱健国《我告《收获》”欺诈“的理由——”死巴金当活主编“?》自3月15日《收获》2006年第2期出版后,”花地“再也不发表朱健国的相关文章和消息了,连3月21日”收获》虚假广告案“开庭,《羊城晚报》记者也在采访后未发出消息——曾两次连续报道”《收获》虚假广告案“立案的《羊城晚报》,竟然不继续报道”收获》虚假广告案“开庭新闻,真是咄咄怪事——是否与《收获》发表《羊城晚报》”花地“副主编熊育群文章有什么关系?

毕竟,像徐友渔那样“论时事不留面子”,勇于批评刚刚向自己约稿示谊的权威杂志,需要极大的勇气与良知,不是人人可以做到的。

这些怪事实在耐人寻味。

汪腾锋和王晓华的新支持

明眼人都明白本案的要害和深远意义。

义务为朱健国代理诉讼的汪腾锋律师在致法院的《代理词》中说:“本案之所以产生,究其深层真实原因是文化界长期以来存在的以行政霸权结合文化名人而形成的文化强权、霸权作祟而集中在被告身上的突出反映,今天因巴金逝世而突显和暴露出来。同时,也因原告朱健国先生的正义和执着而被揭露出来,这才是它的深层真实原因。时至今日,中国早已迈入21世纪的市场经济时代了,被告仍习惯于行政官式做派,将完全平等的编读双方还视为授受不等的上下关系。视读者权益于无物,视国家法律为儿戏,拉大旗作虎皮,挟巴金盛名和上海市委宣传部主管之权威,居高临下,以强凌弱!

“我们有理由相信原告朱健国的诉讼行为对打击文化强权,消除文化霸权必将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对原告朱健国先生文化产品打假的这种守法、合法、护法的‘较真’行为,从法律上应该给予肯定和支持,社会应该给予鼓励和赞赏!”

3月25日,深圳学者王晓华在《世纪学堂》论坛发表了《本人正式授予朱健国部分代表我的权力(利)》的声明——“刚刚读完《南方都市报》,发现有人质疑朱健国是否有代表深圳读者要求《收获》道歉的权利。我恰好是深圳读者,又恰好认为《收获》应该对自己的不当行为做出解释乃至道歉,因此决定正式授权朱健国以代表我要求《收获》向读者解释和道歉的权利。”

2006年4月23 日于深圳“早叫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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