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建立在独特知识和技能之上的行业或职业都会发展出一种独特的话语体系,即所谓“行话”。一方面,行话确保了行业内部交流的精确和节省,也是增进行业内部成员之间的团结;另一方面,它又是外显的符号,对于外“行”人而言,这种符号足以激发他们对于这个行业的好奇、尊重或畏惧一类的感觉,如此就可能在内外之间划界,有时甚至可以强化某种行业化权力的合法性基础——布迪厄所谓“合法性语言”(legitimate language,参看Pierre Bourdieu,Language and Symbolic Power,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1)就是指特定风格的语言的这般效果吧。
法律行话,即我们平常所谓“法言法语”者,也是一套相当独特的语言。记得《物权法》草案公布之后,不少人表达了不满:那么多的专门术语,看都看不懂,还让百姓提意见,岂非刻舟求剑?就是啊,民法学家们所使用的那些怪怪的概念术语,什么“用益物权”,什么“善意买受”,什么“共同共有”,什么“按份共有”,外行人一看,脑袋立马就大了。从前审议《民法通则》的时候,一位老同志看到草案上说财产的所有权人对于财产享有占有权、使用权和处分权,大为光火,斥责说:我们的同志犯了错误,可以对他处分,记过、警告、留党察看都可以。一栋房子,你怎么处分它?!在场的那些法学专家面面相觑,只有苦笑的份儿。
对于法言法语表达不满的不只是我们这里的“老同志”,拿破仑更是这方面的显赫人物。这位军事天才在武略之外也颇具文韬:他积极地参与到《法国民法典》的编纂之中,在参政院审议起草委员会所起草条文的102次会议中,他至少在57次会议上担任主席。这位当时年仅34岁的国家元首在主持法典编纂的过程中表现了令人着迷的个人魅力。“他不断地将人们的注意力集中到生活的现实而不是法律的技术上;他会迅速地扑捉到抽象规则的实践关联;他会打断琐碎无益的枝节争执,并通过提出明晰简洁的问题将讨论带回到实际和具体的问题之上;尤为重要的是,他坚持法典的起草风格对于即使是他那样的非法律家业应当透明易懂。曾有人说,民法典的语言之所以如此清晰明瞭,正是因为其起草人每选择一个此剧时都要自问:他是否能够见到诸如拿破仑这样虽然不熟悉法律专业术语,头脑却机智灵敏的外行人的批评。”(茨威格特和克茨:《比较法总论》,贵州人民版页157)拿破仑的努力取得了巨大的成功,证据之一是,著名作家司汤达为了改进文风,每天都要读一段民法典。能够把法律界的“黑话”洗刷得如此白皙光鲜,这是何等的功力!
不过,我们在“白头宫女说玄宗”的时候,也许不要真以为法言法语居然完全可以被日常语言取而代之。读者诸君不妨读一下翻译为中文的《法国民法典》,其中外行人难以索解的专业术语正多着呢。这里也许有文化差异上的原因。由于法律在整个西方历史上的重要地位,法学家的知识不断地渗透到社会生活之中,不少法律话语也许已经进入民众的日常语言之中,尽管仍然存在着意义解读上的内行与外行之间的不同,但是,至少没有那么强烈的异己感了。但是,当该法典译为中文,我们这里的法外读者的背景知识却很难与之交融互动,甚至完全是格格不入。
《德国民法典》也许提供了一个反例,表明即便是在西方,一部伟大的民法典也会是一部法学家的“独门暗器”,但是这种与日常知识的脱节恰恰可以成为法典保障人民权利的前提。
2006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