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4月13日上午,杀害李进进律师的凶犯张晓宁在纽约市皇后区高等法院出庭。张晓宁被大陪审团起诉六项罪名,分别是二级谋杀罪、两项四级刑事持有武器罪、三级威胁、刑事妨碍呼吸或血液循环、二级骚扰。如果罪名成立,凶犯张晓宁将会面临最高25年至终身监禁。
注意:在起诉张晓宁的六项罪名中,不包含张晓宁被中共派遣跨境行凶这一类指控。我们知道,张晓宁的案子曾经一度移交联邦法院,后来又送回州法院。这或许说明有关方面并不是没有考虑过凶犯是中共派遣的特工跨境杀人这种可能性,只不过在调研后排除了这种可能性。
(一)
我不认为张晓宁是中共派遣的杀手。理由如下:
第一、一个年仅26岁的女性,自愿接受党国的指令,甘冒失去生命、至少也是失去青春的极端风险,去杀害一个素不相识的和自己毫无个人恩怨的人。这可能吗?在今日中国,共产党还能找到这样极度狂热的甘为党国献身的死士吗?我认为非常不可能。
第二、就算张晓宁是这样的刺客,那么,党国向她交代任务时,必定会告诉她接近李进进律师的途径,因而她到美国来就会直接找到李进进,哪里会像现在这样,去年8月就到纽约了,今天找张三,明天找李四,几经辗转,四个多月后才接触到李进进?
第三、既然找到刺杀目标了,杀手就该立即采取行动。因为李进进律师并没有受到特殊保护,那么凶手完全可以设计一种可以脱身的杀害方式,怎么会选在李进进的办公室行凶,以至于行凶后无处可逃,只得束手就擒呢?
第四、李进进是在3月14日星期天被张晓宁杀害的。在出事前三天,3月11日星期五,张晓宁就去了一趟李进进律师楼,并且进入了李进进的办公室,她为什么在那时不动手呢?为什么还要等到三天后才动手呢?
第五、在3月11日星期五进入李进进办公室期间,张晓宁曾经对李进进突施一招“锁喉”动作。如果张晓宁是中共杀手,那么她一定会尽力避免在正式动手之前做出任何可能引起李进进警惕的行为,那她为什么要对李进进突施“锁喉”动作呢?那岂不会引起李进进的警觉和防范,因而导致她的刺杀行动无法实行吗?在当时,李进进的秘書见状報警,警察很快赶到,本来是要為李进进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只是李进进出于善意,担心张晓宁落了案底,影响以后申办在美国的居留身份,于是没办人身保护令。三天后的3月14日星期一,张晓宁又来到了李进进的律师楼,秘书就因为她在三天前的暴力袭击行为,不准她进门。只是随后李进进来了,出于好心又让张晓宁进来了,这才使得张晓宁有了行凶的机会。假如张晓宁果真是中共派来的杀手,她就绝不会在正式行凶前对李进进做出任何暴力袭击行为,而张晓宁偏偏就做了,可见她并不是从一开始就早有预谋要杀害李进进,可见她并不是中共杀手。
除非你能把上述5点都驳倒,你才能说张晓宁是中共杀手。
(二)
有律师分析,张晓宁的律师非常可能以精神疾病为由为张晓宁提供辩护。
不少人也认为张晓宁是精神病,因为从正常人的角度,她的暴行没法解释。不过,就在不久前南加州教堂开枪行凶的那个周文伟,还有在德州一所小学开枪打死21人的凶手萨尔瓦多·拉莫斯,他们的暴行从正常人的角度也很难解释,但是很多人并不因此就认为他们是精神病。
据悉,张晓宁的代理律师拟向法院申请为张晓宁做司法精神鉴定。
张晓宁是不是精神病,要由法医来认定。如果法医认定不是精神病,张晓宁自然就要负刑事责任。如果法医认定张晓宁是精神病,也不等于张晓宁就一定可以免去刑事责任。精神病人杀人是否要负刑事责任,不可一概而论,需要根据精神病人的实际情况来决定。关键在于他/她行为时是否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根据不同的情况,有的要负刑事责任,有的可从轻处罚,有的不负刑事责任。
如果凶手被认定为精神病而免除刑事责任,为了防止凶手对他人可能的伤害,凶手一般会送到精神病院严加监管。以刺杀里根总统的凶手小约翰·欣克利(John Hinckley Jr.)为例。1981年3月30日,欣克利在华盛顿特区一家酒店外刺杀里根总统,未遂。在法庭上,陪审团以精神错乱为由判定欣克利无罪,免予刑事责任。随后,欣克利就被送进精神病院,接受严格的监管和治疗。这一住就是30多年,后来又被转送到一家精神健康机构。2021年,欣克利获得无条件释放。
《光传媒》首发。2022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