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路4有人说最聪明的律师是能够把有罪辩称无罪;最愚蠢的律师是能把无罪办成有罪;最倒霉的律师是打赢了官司却被当事人出卖、诋毁;最糊涂的律师是打赢了官司还不知道真相如何。不幸的是,我经常成为后面两种律师。

律师被抓了

得到这个消息的时候,我们刚搬到新址办公没多久,律师所刚刚招聘到老刘、老邢、老张几个律师,加上小樊和小马,案子有些忙不过来,以至于我天天晚上12点左右才能回家。妻子有一次说,你都一个月没跟儿子吃饭了。我一想,不仅没一起吃饭,连面都没有见过呢。每天我回家的时候,他已经睡下,早晨他去上学的时候,我还在床上,两头不见面。

生气归生气,妻子对我的事业还是很支持的。她从来不掺合我的事,也不到律师所里来,因为她知道我很累,很忙,一般情况下电话都不打。直到有一天,她突然来电话说:你今天晚上必须回家,我们家有客人,很重要的客人!

我知道妻子的脾气,没有非常重要的事她不会用这种口气跟我说话,我推掉了所有的应酬,赶回家吃晚饭。

一进门我就愣住了,我原来的同事黎勇律师的妻子汪芳在我家,我妻子正陪她抹眼泪。

她一见我就说:李律师,你救救我们一家吧,我老公被抓了!

黎勇退出合伙人后不久,老主任担心日后生出是非,学着贾雨村的手段“到底寻了他个不是,把他远远打发了才罢”。黎勇老实,没有闹,到司法局的法律服务所干法律工作者(中国大陆一种类似于律师的职业,能够接收当事人委托代理各种民事案件)。

汪芳告诉了我黎勇被抓的过程。

原来黎勇担任一家拔丝厂的法律顾问,这家企业跟烟台市招远的一家私营企业发生纠纷,起诉到平度法院,对方提出管辖异议,青岛中院驳回。黎勇和一审的法官们一起去给对方送达法律文书,这家企业的老板是个社会流氓,居然纠集一帮无赖扣押法官,殴打律师(即代理人),黎勇和司机受打不过,开车逃跑,谁知道一个歹徒冲上车来与黎勇厮打,半路从车上坠落,摔成植物人。黎勇回来后报告了司法局和法院,法院院长亲自带队,法警队紧急出动,由黎勇带路杀回招远。两名法官被营救出来,肇事的流氓被拘留,黎勇却因为对方有人受伤,被当地公安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刑事拘留了。

根据中国的律师法规,黎勇不在律师所执业,没有执业证,就已经不是律师,老主任又不愿意管,其他以前跟黎勇不错的律师避之唯恐不及,汪芳只好来找我。

黎勇为人比较木讷,小气,脾气又耿直,跟我关系非常一般,但是他现在有难,我岂能不管?我对汪芳说,你放心,他的事就是我的事,如果你说的情况属实,我相信他是无罪的,我一定把他好好带回来交给你!

女警陪同会见

因为新的刑诉法规定律师会见被告需要由警方安排,且警方有权根据情况陪同会见,律师会见受到刁难就成了家常便饭。我和小樊去招远办理会见手续,一连三次都无功而返。不是办案人员不在家,就是领导在开会,没有时间签字。再不就干脆躲着你。反正我们又不认识办案人,哪怕他就在眼前,跟你说他不在你也没辙。

第四次会见,我和小樊想了个招,直接去了公安局督察处。我说我来投诉刑警队内勤不按程序接受我的办案手续。这本来是鸡毛蒜皮的小事,但是大小是个把柄,督察就找刑警大队,大队长见我们挺难缠,就安排刑警们陪同会见。

我一进刑警队的大门,就见两个女警在等我,其中一个胖胖的女警官在擦枪,黄晶晶的子弹摆在桌子上,很刺眼。她很不高兴地说:你看,我们刚出差回来,去抓杀人犯,你们这个小案子等几天不成么?

我说:当然可以,但是我们都跑了三趟了,连真神都见不着,跟委托人也没法交代呀。

她不再说什么,办好手续带我们去见黎勇。

黎勇被带到会见室之前,女警官对我说:不要涉及案情啊。

我知道她是在按照原来的法律规定说话,这些刑事警察不太爱学新法律,对于已经变化了的新规定一无所知。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直接拿出法律来说事,对方会很尴尬。

我就说,我觉得还是得了解一些,否则我们无法提供法律咨询。你想,不了解案情如何提供法律咨询?

女警官转着眼珠想了想,问:法律有规定么?

我说:刑诉法第九十六条: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我重复了一下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的规定,又进一步给她台阶下:当然,法律只规定只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询问案情,向警官问不可以,只能问罪名,所以我没有问您案情啊。

女警官有些羞涩地笑了:“你们律师的记忆力就是好,我们比不了。好了,你问吧。但是时间不要太久啊,半小时行不?”

我为难地说:“大概不够,我争取45分钟结束会见,这位当事人是我同事,请您理解。”

其实对会见时间法律并没有限制,但是公安的潜规则是第一次半小时,超过时间就会终止会见,律师是弱势群体,在人屋檐下,不得不低头。

女警官让了一步:“好吧,那就45分钟。”

黎勇被带到会见室,一进门喊报告,然后低着头蹲在地上。他剃了光头,穿着囚服,脸色苍白,看上去完全适应了看守所的规矩。

我上前把他拉起来:黎勇!是我呀。

他一见我和小樊,眼泪刷刷流下来。此前倔强、耿直的汉子,竟忍不住失声痛哭。

女警官毕竟是女人,有点看不下去,躲了出去。

黎勇告诉我,他刚被抓的时候,被警察打过,后来在囚室里又多次挨同号嫌犯的打。我让小樊把那位女警官请进来,对她说:“您还是听听吧,我也不打算代理他申诉、控告了,您自己跟领导汇报一下吧。”

刑事案件做多了,我明白,法律规定的那些所谓律师权利,根本就是摆设。当事人没有遭到大的伤害,律师代理申诉控告不会有任何结果,反而恶化了关系,让当事人吃更多的苦。

女警官脸一红:“我们可没打他。”

黎勇显然没有理解我的意思,说:“你没打,但是那些男警官打过我。他们把我手脚铐在一起,腰弯成九十度,一审好几个小时,我疼得腰都要断了,满头大汗,你也见过的。”

女警官很生气:“我没看见。你说我们打你,你有证据么?”

“伤都好了十多天了,哪里还有证据?”黎勇大声嚷道。

原来他们一直拖延会见,还有这层考虑。既然这样就别再纠缠下去了,我赶紧打圆场:“还是让警官回去反映一下吧,只要你的处境会改善。”

女警官不做声,再次走出会见室。

黎勇诉说了他出事的过程。原来他和司机小赵被多人围殴,只好逃到车上,发动车子想逃回平度报案回来营救那两个被扣押的法官,没想到一个家伙却冲上车来,双手撕他的头发,想把他拖下车去,黎勇拼命掰开他的手。这时车子已经发动,而且越跑越快,因为车门没关死,这家伙担心被拉到平度去,就半路跳了车,结果被摔坏了,至今不能说话。

案情如此简单,警方指控黎勇故意伤害,主要靠口供,但是黎勇是律师,岂能自证其罪?所以这个案子就陷入了僵局。我跟办案的警官谈了一次,认为没有口供和其他证据故意伤害定不住。公安移送起诉,罪名改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罪。

我一见大喜,过失致人死亡,承担责任者必须是有看顾被害人的义务,而这个家伙是自己闯入车内的,黎勇有什么义务看顾他呢?他自己侵入,自己坠落,理当自己承担责任。

跟检察官辩论

可是检察院几次让公安补充侦查,案子退去送回,久拖不决,我烦了,去找检察官。

负责这个案子的是检察院的起诉科科长,姓姜,军人出身,看上去精明、干练。他对这个案子很觉头疼,因为证据严重不足,没有口供,没有旁证,受害人家属又咬着不放,天天到检察院来闹,公安推卸责任不肯撤案,真让他犯了难。

在姜科长看我们的法律意见书的时候,我和小樊议论:不起诉不就完了么?犯什么难?难道没有罪还得非整出罪来不成?”

我有意让检察官听见。

姜科长果然带着轻蔑的眼神看着我说:你们当律师的当然可以这样说,但是,我们还要对受害人负责,对法律负责,不像你们,只对你们的委托人负责,为你们的律师费负责。

我对他的这种口气非常不快,但是我知道现在不是发火的时候,不能授人以柄。

我尽量放缓口气说:凡事都有例外,律师也不都是唯利是图之辈。比如这个案子,犯罪嫌疑人是我的同事,我也没收他一分钱,甚至连路费都是我自己垫的。我只是觉得,公安的起诉意见太过荒唐了。您是前辈,经验和学识都比我丰富,您当然应该知道,过失伤害致死的行为人客观上需要有一定的看顾义务,即主观上有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只有这样指控才能成立。这个受害人是自己扒上车子去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不是我的当事人拉他上去的,这有许多证据证实。那么我的当事人有什么义务负责他的安全呢?

姜科长一时无语,很认真地听我说。

我接着分析:义务的产生有一般来说有三种情况,其一是基于某种特殊关系,例如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的看护关系,本案显然排除了这种情况;其二是基于委托,比如司机跟乘客的关系,本案也不属于这种情况。其三,基于先前的行为,比如歹徒绑架受害者上车,受害者坠车。本案的情况恰好相反,是这个所谓的“受害人”硬闯上车殴打我的当事人,而不是相反,他跳车受伤,跟我的当事人何干呢?

姜科长抓住最后一句话展开反击:你怎么知道受害人是自己跳下车而不是被被告人推下车去的呢?你怎么能够排除后一种可能呢?

我很惊讶:这不是起诉意见书说的么?

姜科长鄙夷地说:这正是公安愚蠢的地方,起诉意见书这样说还不是采信了被告人的供述?车上只有三个人,司机在前排,没有看见,被害人现在是植物人状态,不能说话,被告人怎么说就怎么定。被告人又是律师,精通法律,他就是把被告人推下车也不会承认,因为他知道承认了后果是十年以上徒刑!实际上,难道不存在被告人推下受害人的可能么?我看这种可能比受害人自己跳车的可能大多了!

我不得不佩服姜科长确实是老司法,他分析问题、判断问题的能力超乎一般庸常之辈。

我问他:您准备怎么办?

他冷酷地说:再退一次,补充侦查!

到北京上访

说句老实话,姜科长的这番话真正打中了我的要害,虽然我多次会见黎勇,他都不承认是自己将受害人推下车去的,坚持说是那家伙害怕被拉回平度自己跳车的,这个说法逻辑上是自洽的,但是不能够服人。卷宗里面有一份证人证言,是后面追赶的摩托车驾驶员出的证词。证明开着的门子外面一直有两条腿在晃动,如果这个证词成立,受害人自己跳车就不成立了。还有,如果是主动跳车,受伤者一般会本能地护住脑袋,不会让脑袋触地造成脑积血,最终变成植物人。再考虑黎勇是懂法的律师,利害攸关,黎勇从保护自己的角度不讲实话是非常可能的。

真正可怕的是,如果公安按照原来的思路,以故意伤害来组织证据,上面的证据都可以构成间接证据链条,再加上车上有黎勇和受害者厮打的痕迹,黎勇手上也留有伤痕,公安只需说在厮打过程中,被害者坠落车下(这种说法基本符合事件的原貌),然后认定被告人主观上属于“间接故意,”案子基本能定住。如果时间拖得再长些,那个不会说话的家伙开口说上一句半句,简直就能搞成铁案(他们搞出这样一句证词太简单了)。以故意伤害判黎勇,十年大狱少不了!

不能让他们这样拖下去,我决定立即飞赴北京,到最高检和全国律协“上访”!

去北京的结果一喜一忧,喜的是最高检收下了投诉,并表示尽快转发下去。忧的是全国律协认为黎勇没有执业证,不算律师,不管。

我怕公文旅行,阻止不了检察院退案。立即以当事人家属的名义写了20多份情况反映,分别用特快专递寄给烟台市、山东省和中央的党政首长,以及政法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公安以及司法行政机关。这些材料根据当时的信访制度,收信人应该亲自批示。所以,大部分都会附加首长批示转到办案单位。一时间,招远市检察院的电话铃声响不停,检察长和起诉科长被各上级部门叫去汇报情况,哪里还有精力将案子退回补充侦查?而且即使他们硬下心来要补充侦查,按照规定需要省检批准,但是省检的质询函已经来了,还会批准么?

检察院不起诉

不久,姜科长打电话叫我去,他很生气地说:没见过你这样的律师,我们这个月都变成黑色九月了!你这要是在法治国家,肯定将被以妨碍司法取消律师资格的!

我针锋相对反驳:如果在法治国家,我的当事人绝对不会被关了六个月还不起诉!

发完了脾气,姜科长给我一份《不起诉意见书》,无可奈何地说:好了,你赢了,去领人吧。

他还告诉我,那个跳车人死了。

那一刹那,我激动地有些失态,跟他握手,并语无伦次地再三表示感谢,弄得检察官很尴尬。

国家赔偿

我和小樊、黎勇的妻子汪芳和他们的一对儿女一起去迎接黎勇出狱。黎勇喜出望外,抱着老婆、女儿、儿子又哭又笑,我和小樊也为他高兴,但是心里不免一个疑问一直在回旋,那个人真的是自己跳车的么?

没多久,黎勇来找我,请我和小樊吃了顿驴肉饺子,这对从不请客的黎勇来说可是破天荒的事,律师所里都传成了新闻。但是,饺子也不是白吃的,黎勇让我帮他申请国家赔偿。

我当时有些心会意懒了,忍不住又问黎勇:那家伙真是自己跳车的么?

黎勇脸一下子红了,青筋毕露,两只怪眼瞪得像李逵,冲我大喊大嚷:当然是真的,绝对是真的!

小樊问道:那么他为何不护住脑袋呢?从那么高速的车上跳下来,肯定要翻滚,抱住脑袋是个下意识动作呀。

黎勇犯了牛脾气,蛮不讲理:我怎么知道他为何不抱脑袋?你们问他去!

“可是他死了呀。”小樊和我都笑了。

我补充说:他多亏死了,他要是活着,不是植物人,肯定说你推下他去的。你的十年大狱跑不了。

黎勇不服:我没推他,打到阎王那里我也不怕!事实胜于雄辩!

那一刹那,我和小樊又都相信黎勇是清白的了。

我们没有帮黎勇申请国家赔偿,他自己是律师,懂法律操作,很快去申请了2000多块钱的赔偿金,用那笔钱买了辆摩托车。

刘路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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