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6月27日,来自中国民间的维权人士和律师向联合国有关人权机构提出关于人权捍卫者陈光诚被任意羁押的申诉[1].这些机构包括:联合国(反对)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联合国总秘书长保护人权捍卫者特派代表、联合国“法官和律师的独立性问题”特派报告员、联合国人权高级专员办公室。

这份申诉报告指出,根据联合国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采用的国际人权法标准[即:(1)羁押的非法性;(2)羁押的原因是当事人行使了他/她的基本自由人权如言论表达、集会、结社、游行等;(3)所启动的法律程序(如审判)不公正等三项标准。][2],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对陈光诚长期进行非法监视居住、限制行动自由、拘留,以及沂南公安局最近正式批准的逮捕,均属于任意羁押。临沂有关当局长期关押陈光诚的目的显然是为了打击报复、阻止他所从事的人权活动。

陈光诚,男,35岁,1996年至今,在家人和朋友的支持下,一直在为农村残疾人士和农民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服务。2005年初,他开始调查山东临沂地方政府在计划生育政策落实中的违法行为,为遭受非法侵害的村民提供法律援助,因此遭到非法软禁和关押。自2005年8月11日起,他被软禁在家,9月6日,陈辗转逃至北京后被山东地方官员绑架回乡继续软禁;2006年3月11日被沂南县公安局带走。2006年6月11日,被刑事拘留。其妻亦被软禁至今。

官方的这些行政和司法作为严重侵犯了陈光诚本人作为“倡导人权、努力保护和实现人权”的人权捍卫者的权利[参见联大《(保护)人权捍卫者国际公约》第一条);官方对陈光诚和其他被拘留村民的代理律师的持续骚扰和打压,严重干涉了律师正常行使职责的独立性、威胁到他们的人身安全,践踏了陈光诚等人的得到公正辩护的权利(参见《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第14条(3:乙、丁)].[3]

申报人要求“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启动“紧急行动”程序、争取陈光诚尽快获释。我们不仅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对陈光诚的羁押纯属“任意羁押”,而且认为继续羁押将危及他的健康和人身安全。我们要求工作组向中国外交部提出紧急诉诸,责成中国政府立即释放陈光诚、并采取适当措施保障他的健康和生命权。[4]

申报人要求保护人权捍卫者特派代表尽快提请中国官方关注此案并立即结束一切侵犯人权捍卫者陈光诚基本权利的政府作为。鉴于目前中国维权人士普遍面临日益艰险的工作和生存环境,不断受到官方的各种骚扰以至监禁,无法正常开展推进和保护人权的工作、行使他们捍卫人权的权利,我们借此机会敦请人权卫士保护特别代表吉拉利女士(Hina Jilani)访华,就中国人权捍卫者面临的艰难处境进行实地考察、并向联大提出报告。[5]

同时,鉴于人权律师目前普遍面临来自官方的各种压制、骚扰、威胁,无法独立地行使为侵权受害人提供法律咨询和庭审辩护的职责,尤其是陈光诚的代理律师,一再受到临沂地方官员的阻截、殴打,多次无理被警方传唤、拘留,在这种情况下,申报人特此要求联合国“法官和律师的独立性问题”特派报告员德斯普伊先生(Leandro Despouy)紧急呼吁中国政府对此种情况做出解释,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人权律师行使职权的独立性以及他们的自由和人身安全。[6]

一般情况下,这些人权机构将会尽快去函向中国外交部询问申诉报告里举报的情况。中国官方在今年5月争取当选人权理事会成员时,既然公开“自愿保证”将尽力与联合国人权机构合作、按照最高人权标准去推动保护所有中国公民的人权[7],中国官方因此就有必要就此作出令人满意的解答,才有助于为其经常自诩的“人权进步”提供佐证、并从头开始建立必要的国家信誉。无论从何种角度,陈光诚案显而易见的违法性、程序的不公正性、以及报复压制陈光诚行使捍卫人权的权利的做法,都凸显了中国有关当局违背联合国人权标准,实在难以自圆其说。能够证明中国政府真有诚意要去推动人权保护的是这个政府在人权问题上的所作所为。为此,中国政府应该落实其国际人权签约国的责任以及今年五月参选人权理事会时的承诺。而官方能否与联合国有关人权机构合作、立即纠正违反国际人权标准的做法、尽快释放陈光诚,则是对政府诚意的一次关键性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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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从略──编按)

1、《关于人权捍卫者陈光诚被任意羁押向联合国有关人权机构的申诉》(英文)

2、《供指称有任意逮捕或拘留事件的人士填写的问题单样本》(中文)

【注释】

1、2006年3月,《维权网》协助关注此案的民间人士和律师向联合国人权机构首次提出申诉。(见《维权网》:《陈光诚逾期软禁案国际人权法救助》,http://crd-net.org/Article_Show.asp?ArticleID=453)这次提交的是一份补充申诉材料,由关注此案的民间人士和律师作了进一步更新、核实。这份补充申诉已经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于日内瓦举行的首次会议期间,由来自公民社会的民间人士亲自递交给上述人权机构。这里附件发布的申诉报告全文(英文)搜集了到6月27日为止的事态进展情况。

2、见联合国人权高专办公室《概况介绍第26号: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http://www.ohchr.org/english/about/publications/docs/fs26_c.pdf

3、中国政府1998年签署了该公约、但尚未批准加入这个公约,可是,按照国际惯例,签约国政府的所作所为不能与已签署条约背道而驰。否则,签署与否毫无差别。当然,只有中国有关立法机构批准加入这个条约后,国家才必须严格按照这个条约去修改、补充国内法规。

4、有关联合国“(反对)任意羁押工作组”的使命、职责和操作程序,请见《概况介绍第26号: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见注2.

5、有关联大总秘书长人权卫士保护情况特派代表的使命、职责和操作程序,请见http://www.ohchr.org/english/issues/defenders/training.htm,联合国人权高专编辑的《概况介绍第29号:人权捍卫者—保护捍卫人权的权利》,英文版已发行,中文版正在准备之中。

6、有关联合国“法官和律师的独立性问题特派报告员”的使命和职能以及操作程序,请见“Special Rapporteur of the Commission on Human Rights on the Independence of Judges and Lawyers”,http://www.ohchr.org/english/issues/judiciary/index.htm.

7、中国政府今年5月在参选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时,向联大提交的“自愿承偌”(Voluntary Pledge)声称“中国政府立志去推进和保护中国人民的人权和基本自由”。“中国政府尊重人权的普世性,支持联合国在推进和保护人权方面发挥重大作用,并已经接受22个国际人权条文……。中国已经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并正在修改刑法、民法和行政诉讼法,加强司法改革,以便为早日批准加入(这个公约)创造条件”。(本译文非官方提供,以英文原版为准:“The Chinese Government is committed to the promotion and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and fundamental freedoms of the Chinese people.”“The Chinese Government respects the universality of human rights and supports the UN in playing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protection and promotion of human rights. China has acceded to 22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instruments,……Having signed 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ICCPR),China is now in the process of amending its Criminal,Civil and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Laws and deepening judicial reform to create conditions for ratification at an early 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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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彪,北京华一律师事务所,电话:86-13241918519
李健,公民维权网,电话:86-411-87530776
万延海,北京爱知行研究所,电话:86-10-88114625
夏浓,维权网,电话:852-8125-7553,电邮:[email protected],网址:http://crd-net.org

文章来源:维权网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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