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以孙志刚的悲剧为契机,政府在民间的强大压力下废除收容遣送制度,是中国法治事业的进步,也是人权和人性尊严的胜利,“尽管这一切在这片国土上都来得太迟,代价太大”。相反的声音也有,但少数几个人的聒噪毕竟成不了气候。三年多过去了,有人又跳出来想恢复血腥罪恶的收容遣送制度,也不奇怪。这些人中,有无理取闹的,有逻辑混乱的,有思维陈旧的,也有蔑视自由价值的。

收容遣送制度废除之后,很多人给我来信,说他们不再担心在街上随便被抓起来或赶走。他们之中,有普通的打工者,有上访者,也有在广州和深圳工作的白领。他们不必向我表示感谢,应该感谢以各种方式发出抗议声音的千千万万的普通人,尤其应该感谢那些用肉身的痛苦甚至生命来承受收容遣送制度之罪恶的孙志刚们。收容遣送制度使一亿多在城市务工的人们在某种程度上免于恐惧,这是一个事实。

1982年国务院出台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由于承担了社会治理的功能,加上有关制度的结构性缺陷,在实践中很快被异化:盲目扩大收容遣送对象,滥用暴力和酷刑,疯狂索取钱财。收容遣送站变成了流动人口闻之色变的活地狱。真正的流浪乞讨和生活无着人员只占被收容者总数的10%至15%,收容遣送制度已经变成了以管理“流浪乞讨人员”为借口的敛财制度和杀人制度。孙志刚的悲剧是必然的;在孙志刚之前被打死在收容遣送站的人绝不是少数。

收容遣送是一个反市场的制度。它脱胎于计划经济体制和计划政治思维模式,在经济逐步市场化之后,已经明显地与现代化的方向相背离。没有人口的自由流动和公民个体自由的扩展,中国的经济腾飞是不可想象的(虽然经济增长的背后也有很多的、严重的社会问题)。

但这还不是应该废除收容遣送制度的全部理由。事实上,在我们提交的要求对收容遣送办法进行违宪审查的建议书中,并没有提到它的异化、它的社会问题以及经济代价。我们诉诸的是《宪法》和《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立法法出台之后,作为一个行政法规,收容遣送办法明显与宪法、立法法相抵触。它的结局只能是废除;哪怕它除了让警察发泄兽性和填满腰包之外还有其他“好处”。

这就是废除收容遣送制度的社会、经济和法律原因。再来看看钟南山、许向阳和乔新生们主张恢复收容遣送制度都有哪些理由:

——废除收容遣送制度导致犯罪率上升。有学者曾经无比大胆地预言,收容遣送制度取消之后,城市将出现“爆炸式增长的刑事犯罪”,不知道三年来哪个地方出现了这种“爆炸式增长”的犯罪?虽然有的地方社会治安状况不容乐观,但毕竟没有造成“大城市的崩溃”。

即使有犯罪率的上升,原因也是多方面的:社会的陌生化,贫富的悬殊,政治的腐败,尤其是,广州等地的社会管理者在过去过于依靠收容遣送这种管理方式。一位广州的网友写道:

治安搞不好,完全是公安的错,跟什么“游民”扯不上多少关系。我想在世界上任何一个城市,如果城市治安混乱,从议员到教授到市民都会去骂警察、骂政府,警察局长甚至会因此引咎辞职,哪有把问题都推给老百姓的道理。所谓“治安”,有“治”才有“安”,纳税人花了那么多钱养了一大帮警察,然而这帮人却吃饭不干事,你说这治安能好吗?别的地方我不敢说,广州警察的品性我是知道的,我记得孙志刚事情过后,收容废除,广州警察有意怠工,搞的广州城治安当时很坏,而同时在别的地方,如上海北京,收容废除后地方治安并没有出现那么大的波动。广州警察这样做的用意是很明显的,就是让老百姓知道:管治安离开收容制度就不行!广州治安差了就是废除收容惹的祸!

钟南山的电脑丢了,张德江专门作了批示;一个普通人的脑袋丢了,恐怕也不见得有什么批示。所谓的警力不足其实是各种特权用警,浪费了大量执法资源。在成都火车站勾结小偷,在延安闯到私人居所去抓看黄碟的夫妻,在东师古村监视盲人陈光诚和他的妻子,在汕尾向失地农民开枪,在太石村镇压村民选举,警察做了太多不该做的事情:而2003年另一个令人揪心的悲剧——李思怡事件——则反映了警察该做的事情不去做。

退一步说,即使真的警力不足,就可以用牺牲公民的自由的方式来打击犯罪吗?如果我们的自由今天可以因为警力不足而牺牲一部分,明天可以因为领导视察或者奥运会牺牲一部分;后天就可以因为某个书记犯病而牺牲更大一部分。扎米亚京在《我们》中写道:“假如人类的自由等于零,那么人们也就不会进行任何犯罪。”秩序的价值值得珍视,但绝不是那种没有自由的秩序。实际上,没有人身自由、言论自由和迁徙自由,绝不可能有真正的秩序和和谐。稳定成为压制自由的借口,这种事情,我们见得太多了。

——收容遣送制度可以预防犯罪。“偷窃与抢劫的人,和城市流浪人员只有一水之隔”,这是名人钟南山的名言。法学教授乔新生认为,“无业游民的为所欲为促使普通公民暴力相向,而公民的暴力倾向必然会进一步导致恶性案件不断发生。要想走出这个现实怪圈,必须有公权力介入。公权力机关应当在法律的引导下,对那些具有犯罪倾向的无业游民采取预防性措施。而收容遣送就是一种典型的预防性措施。”经济学教授许向阳则咬牙切齿地将他们称为“汹涌澎湃的前文明的野蛮因素”、“破坏和解构着城市文明的野蛮的无组织力量。”他宣称,“四、五亿城市居民有权捍卫自己的权益不受侵犯”。偷抢笔记本电脑的人,或者违反刑律构成盗窃罪、抢夺罪或抢劫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治安管理处罚法,自然应受相应处罚。但钟南山不解气,一定要收拾和罪犯“只有一水之隔”的“城市流浪人员”。法学教授也彼此彼此,不但要处罚犯罪,还要处罚“犯罪倾向”:把“具有犯罪倾向的无业游民”关起来或赶走,预防他们犯罪。(在这一点上,“收容”可以理解,“遣送”恐怕其不到预防犯罪的作用,你明明是要他们到乡村去犯罪啊!)不知道他们把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肯定的无罪推定原则,当作人类文明的成果呢,还是当作遏制犯罪的绊脚石?谁来判断犯罪倾向?根据什么来判断?具有犯罪倾向的无业游民应该收容,那么具有犯罪倾向的院士、教授和官员应不应该收容?这种“预防性措施”,和纳粹主义倒是只有“一水之隔”。

这些繁华都市的“大人物”,光看到了外来人口的违法犯罪,看到了流浪者和乞丐影响他们的市容,却没有看到繁华城市的每一村土地,都渗透着外来人口的智慧、血汗和屈辱,渗透着讨薪者绝望的眼神,渗透着外来打工者被剥夺、被歧视、被驱赶、被遗弃时的冤屈和泪水!他们没有看到,每一个乞丐背后的不幸,每一个上访者背后的辛酸,每一个犯罪者背后的社会因素。他们无从理解“犯罪不是他们的行为;而是我们的行为”,简单地以为犯罪者就是坏人做坏事而已。

至于人本乃是“以好人为本”、“对敌人的宽容就是对人民的残酷”,则属于时代错位,让人笑掉大牙而已。——且慢。一个在医术上走在世界前列的人,政治社会思维却停留在阶级斗争年代,对此应该同情,不应嘲笑。

——还有一些文章声称:广州市民中的多数、网民中的多数同意恢复收容遣送制度。这里的“多数”是非常可疑的。孙志刚事件后支持废除收容遣送制度的也是“多数”;学习八荣八耻的也是“多数”。没有言论自由,哪有什么多数?“市民”中的多数、“网民”中的多数等于公民的多数吗?那些“那些善良的,无能的,被遗弃的,被忘记的,被伤害的,不幸的,无望的,冤屈的,没有可能的流浪者们”在你们的调查之列吗?谁真正听过他们的声音?他们不是沉默的,而是被剥夺了任何发言机会的人!如果给人们充分的信息,我绝不相信绝大多数人愿意牺牲自己的自由来恢复收容遣送制度,就像没有人想成为孙志刚一样。

退一步说,即使真有多数人主张恢复收容遣送制度,我仍要不惜冒犯多数人而大喊一声:多数意志并不是最高的,至少不高于宪法!法律的确应该以民主的渠道来反映各方利益的博弈,但现代法律绝不能只是多数意见的简单体现。民主不能高于个体的基本自由;违宪审查制度就是对民主原则的一种防范。

需要指出的是,反对恢复收容遣送制度并不意味着完全赞同目前的“救助管理办法”,也不意味着救助站没有严重的问题。我曾经以钱包被偷的借口混到在某大城市的救助站里呆了三天两夜;我发现,除了偶尔有丢钱包的外地人主动接受救助之外,没有一个乞丐是自愿进站的!我看到了被强制收留而不准离站的瘸子、精神病人、小孩、上访者、拾荒者,我认识了几次被抓进来的盲眼的卖艺老人,我听到了保安在半夜凶狠地殴打一个轻度精神病人。我仿佛听到了孙志刚那痛苦的呻吟和死前的绝望。那拳头在寂静的深夜里隆隆作响,如同打在我的身体上一样。我一夜未眠。收容遣送站仅仅换了一块牌子变成救助站,它不能使那些尚未免于匮乏的人免于恐惧。被打死的也许不是大学生或农民工,而是某些学者欲除之而后快的乞丐和游民。“给所爱的人以自由”,那些被侮辱和被损害的,那些被丑化和被遗弃的,那些被憎恶的和被惩罚的——今夜,谁为你们的苦难而哭泣,谁为你们的恐惧而不安,谁又因为你们是人类的一分子而爱着你们?

谨以此文献给孙志刚,献给他定格在27岁的青春和生命。

2006年7月8日

艾未未:《钟南山的价值几个亿的电脑和不可修复的人脑》。

俞江、滕彪、许志永:《关于审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建议书》。

许向阳:《对废止收容遣送制度的换位思考——兼评知识分子的人道主义清议》。

《钟南山呼吁收容无业游民治乱观点针锋相对》,《南方周末》,2006年6月22日。

无耻年代:《钟南山先生,请站出来向公众道歉》,http://www.tianya.cn/publicforum/Content/free/1/744153.shtml

《成都警察勾结小偷案:已有11名涉案警察被捕》,《法制日报》,2005年5月23日。

《“看黄碟夫妻”首谈被抓经历:民警当时动用私刑》,《北京晨报》2002年12月19日。

乔新生:《应该恢复收容遣送制度,部分法学家需要反思》

许向阳:《对废止收容遣送制度的换位思考——兼评知识分子的人道主义清议》。反驳文章见,萧瀚:《换到什么位置上思考?——驳许向阳为收容遣送制度招魂》。

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文章来源:作者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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