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的诺贝尔经济学奖发给了Oliver Hart和Bengt Holmström。诺奖的新闻稿称今年是表彰这两位学者对契约理论做出的贡献。但实际上,他们的最主要的贡献其实还是在公司理论上(Theory of the Firm)。

关于公司理论,这已经是第三次得诺贝尔经济学奖了。第一次是1991年给了著名的科斯(Ronald Coase)。是他首先提出著名的公司问题,即为什么有公司,公司和市场的边界应该在哪里?第二次是2009年发给了Oliver Williamson,因为他对公司边界的研究。今年第三次,分别表彰了Oliver Hart的不完全契约理论和Bengt Holmström在信息不完全对称情况下的主体代理问题的研究(principal-agent problem)。

那么公司理论到底在讲什么呢?我们以下做一个简单的概述。科斯首先提出了公司问题。他认为公司是一种以命令取代了市场的经济组织形式。他问到:如果自由市场是最有效的,那么为什么会有公司这种实体呢?为何不是每个人都拿着自己的产品,跟上下家进行市场交换并议价,而是某些人会拿着工资,而听命于其他人呢?他的答案是,因为市场交换的交易成本太高,而命令这种形式,在生产组织中可以降低交易成本,所以公司应运而生。比如所有的半成品都要定价,那是一件很麻烦的事情,还不如就是最后的成品在市场上定价,而中间环节所有人都发固定工资,不用讨价还价。所以,公司(或者命令)是一种跟市场对立的经济形式。

这个看上去很简单的理论,却开创了经济学里公司理论研究整个领域。科斯的理论,被著名华人经济学家张五常引申为:如果用半成品进行市场交换的交易成本相对太高,而改用劳工合同议价进行市场交换的交易成本相对较低,那么公司就是换一种方式进行的市场交换。他进一步推论:公司是无所谓有,无所谓无的,它只不过是一个花架子,是经济活动中的另一种契约表达方式而已。这种思路,后来被其他人发展,并称为公司的契约理论(Nexus of Contracts)。

但这条思路,没有真的开花结果,反而还是沿着科斯原来思路的研究成为了主流,研究命令还是公司理论的主题,这主要归功于Oliver Williamson。他在70年代继续研究为什么命令比市场好,提出了一个很有洞察力的新见解,可以说主导了公司理论40年。他指出,所谓交易成本,并不只是简单的定价问题,而是一个交易双方博弈的问题。他注意到其中的一个关键,即在契约当中,永远是不可能把所有情况都事先想到,并作出完全详细周到的合同规定的。如果一个经济活动需要两方的长期配合,双方的经济活动开展以后,会出现原先合同没有规定的内容,那时候,合同的两方就会互相讨价还价或扯皮,而信息不完全和不对称导致这种扯皮不可避免,所以公司的必要就自然出现了:因为唯一解决扯皮的方法就是一个命令另一个,让他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所以他的理论有时候被称为“不完全契约理论”(Incomplete Contracts)。

Williamson的理论影响巨大,可以说他以后别人搞的研究基本就是他的理论的注释或经验求证。甚至今年诺奖得主Oliver Hart开创的所谓的“公司的产权理论”(The Property Theory of the Firm)也是沿着他理论的框架搞出来的数学模型和某种特例。那么Hart的理论是什么?说穿了很简单。他弄了两个假设:(1)签合同以后双方事先都需要进行只能用于这个项目的投资(specific asset/investment),(2)双方投资以后各干各的,也各赚各的,但能相互无成本监督。根据这两个跟现实世界不太相关的具有巨大简化效用的条件,纳什议价(Nash Bargaining)的数学模型就可以用上去了,并得出两个还算直观的结论:(1)双方议价还不如两家合并算了,因为事先各自的投资不能马后炮去改动,那么如果双方不合并,他们都会投资不足,因为投资的好处得两家分,而不是独得。而事先合并,投资的时候就会按着最优化的结果去投资;(2)这两家里谁是老大是有关系的,就是投资对结果更重要的那一方,应该控制合并以后的“公司”。这个控制权,Hart把它叫“剩余控制权”,它指的是合同没写的那些事情,由谁来拍板。其实,这些结论不用数学模型,一般人拍拍脑袋也会是这个答案。在经济活动中,有时候双方各怀鬼胎还不如合作。但合作的时候,如果出现了不同意见,肯定需要决策程序。在某些条件下,决策权集中于一个老板优于民主决策。而肯定是那个投入会对结果产生巨大作用的那位做老板好,可有可无的那位当然不能让他说了算。所以,经济学得诺贝尔奖,说难也不难,一些常识和逻辑就能得出的结论,套上花哨的名词,比如剩余控制权,再加上一两个数学模型,在合适的时间与合适的地点发表在知名学术刊物上,也就够了。

这些理论虽然指出了很多很重要的现象,并从这些观察得到了有益的经济学结论,但作为公司理论,出发点是不太对的。与其说它们是“公司理论”,倒不如说是“组织理论”。因为他们的关注点是为什么需要命令和如何去组织这个命令的结构?但这个问题在我看来,不完全契约和剩余控制权都是错误的答案。为什么要命令?答案即即不在于不完全契约关注的讨价还价(公司里的员工一样跟你讨价还价),也不在于剩余控制权所谓的掌权才会加大投入的说法(如果有几千个合作方,谁控制谁,能控制什么,每个干部都需要投资吗?),而在于有时候你自己瞎干,还不如别人指导你怎么干。比如制造业里的学徒,手艺还不行的时候当然是师傅教你怎么干,你就怎么干。同样,白领常常是需要领导的,因为公司的大方向你不清楚,作为一个螺丝钉,你的最大效用可能就是听老板的话。一个组织要能朝着一个协同的目标前进,有时候还就需要大家都听一个头的。因为不这样,几百几千人协调朝着一个方向的努力也许根本就不可能。这种常识,不需要花哨的名词,也能想明白。打仗就是这么回事,生产一些复杂产品,比如汽车,也是这么回事。而在高速率变化的产业,有时候个人的主动也许效果更好,比如科技行业的谷歌就让员工花一部分时间创造自己喜欢的东西。这样的员工,就是在公司里,他也有不听命令的余地。同时我们也有反面的例子,比如外包公司的员工,完全听命于客户,但并不需要属于同一个公司。所以把公司同命令等同起来,出发点就错了。

那么为啥需要公司呢?说穿了也很简单,就是单干不如一起干。如果两个人的合作,能够产生超出两个人单干所能产生的经济效益,那么他们就应该合作。但具有独立意志的人如果保持在合作中的独立产权,在信息不完全的条件下,就会产生相互博弈和扯皮。那怎么办呢?抛开个人产权,而用一个虚拟的实体来拥有这种合作的成果,这就是公司。公司是一个法律概念,而不是一个组织概念。公司作为法人,它的权利就是公司员工一起合作产生的利润。而利润是什么?就是员工互相合作产生的收入,减去成本和员工的工资(等于单干的效益)以后的剩余。所以,需要公司的理由,跟需要命令没有什么关系,而是跟传统大家认为的公司的属性完全契合:独立的法人,以便拥有对利润的整体产权。我把利润叫做盈余(Surplus)。这个盈余,不是马克思说的资本剥削劳动的那种剩余价值,而是指合作带来的超出单干而产生的盈余,它才是真正蕴藏着公司产生的秘密。有了完整的对盈余的产权,这以后公司理论中的一系列现象,才能得到合理的解释。比如,作为公司整体盈余创造者的创业者(entrepreneur),为什么常常不是完整地拥有公司的剩余产权(equity);比如,公司不是具体的人,所以必须雇佣代理方(agent)来实现公司的逐利功能,这就产生了激励问题(incentive)和主体代理问题(principal –agent problem)– 这是今年另一位获奖者Bengt Holmström的领域;再比如,公司的资本,作为一种没有特异性的资产(non-specific asset),它的收益,应该只有市场对同样风险的投资的回报,它不应该有剩余产权(equity),但实际上外部投资人一般是拥有公司股份的,所以资本结构问题(capital structure problem)也需要通过盈余来解释。

而我今天要说的重点,却并不是公司理论,而是从这个基于合作产生盈余的理论,我们可以管中窥豹地看到现代社会的影子。一个组织,可以产生人格化的产权,受到法律保护,并由此而让成百上千的人,自愿地加入到一个协作体系中来,这是现代社会所独有的现象。

但首先要承认,群体协作本身并不是现代社会才有的现象。古代狩猎者,往往都是族群部落一起,因为一群人才能配合打到大的或者奔跑迅速的猎物。在农业社会中,家庭成员往往也是协作耕作的,因为一个人的力量有限,家庭成员互相配合,即可以在农忙的时候赶上农时,又可以农闲的时候男耕女织搞些副业。

但现代社会跟狩猎和小规模农耕时代完全不同的是,协作的逻辑可以延伸到非常庞大的群体之中。几百几千甚至更多的人可以在一起合作。这样,每天跟你一起工作打交道的,就不得不变成跟你完全没有血亲关系的陌生人。而这个组织里可能绝大部分人你都不认识,但这并不妨碍你们每天为了在高层面是同一个目标去努力,虽然你们干的是分工很细的看上去毫不相关的事情。把你们联系在一起的纽带,就是这种大规模合作能够产生的超出个人单干或者小家庭的剩余。在一定的范围内,合作的规模越大,产生的利润和剩余就越大。在规模和剩余的联系不再有效的时候,那就是公司的边界。

合作为什么能够带来剩余?一个原因是来自于亚当斯密的分工理论。他的《国富论》最知名的结论是大家熟知的“看不见的手”理论。但几乎同样重要的另一个理论就是分工专业化会带来效率的提高。做同样一件复杂的事,每个人从头做到尾,不如每个人只做一件简单的事情,同时和其他人合作。所以,专业化会提高劳动生产率。

经济发展的另一个动力,创新,常常也是只有在人群更大范围内的合作情况下,才有可能发生的。比如,有一种创新就叫组织创新。专业分工的一个组织化的范例就是流水线的生产模式。现在流行的另一个术语,叫积木式创新,指的也是拿一个个已经成型的模块产品,重新组合以后会带来意想不到的新应用和新的效率。这都需要大规模的合作体系,让一个小群体的创新能够迅速地和其他资源联合起来产生新的产品和新的效益。

这种大规模陌生人之间的合作,我们现代人已经习以为常,不觉得有什么奇怪,但它的历史却并不很长,可能追朔到工业革命时代。我们现在读即使是不久以前的故事,看到的场景也基本是父母家族对下一代人以后的生活、婚姻、财产都有非常详细的了解和控制力。家庭职业代代相传,祖业的农田要传下去等现象是非常普遍的。但我们这一代人,却完全不是这样。我们父母对我们的工作,基本不懂。而我们下一代在干些什么,我们也常常弄不明白。每个人创造财富的方法,都是在跟小时候不相识的陌生人的接触中完成的。这种创造财富的由陌生人自发形成的动态的组织形式,是现代经济的特征,也是现代社会的特征。

但形成这种动态自发的大规模组织,是不是在任何社会都能出现呢?当然不是。首先,个人,作为具有独立意志,独立财产的个体,能够自由决定如何支配自己的时间、财产和自己给自己设定目标,这是一个关键的现代社会要素。这就是通常人们所说的“个人主义”。看起来稀松平常,司空见惯,但实际上是距离非常大的一步跨越。对中国人来说,直到在1978年,都还没有经历过。

我在以前的文章提到过两种社会:封建社会和中央集权社会。在封建社会,人与人是通过一系列亲人熟人的长幼尊卑秩序来建立相互关系的,每个人在社会中的角色,是由这些一一对等关系完全确立起来的。离开了这些关系,他就什么也不是。而财产权,也不附属于一个个体,而是属于整个家庭关系的。父亲不能剥夺孩子的继承权,儿子继承了祖业以后也有义务把这份家业传下去,而在道义上不能自由挥霍。所以这不是一个基于个人自由意志和个人产权的社会组织形式。

中央集权制的国家,则打破了封建社会中以家庭熟人关系为纽带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为代之,却也并不尊重个人的权利。商鞅变法所谓的土地私有化,与现代的土地私有,是不同的两个概念。国家拥有对土地的最终权力,个人的土地是可以随时征税、控制和剥夺的。农民获得土地的方式,有时候是国家直接“计口受田”,而个人由此对国家有了税赋和徭役的义务,并不得自由。所以个人只有使用权而无现代意义上的产权。连坐保甲,编户齐民等措施,更是对个人实施了极其具体详细的控制。而任何独立于国家以外的民间组织,是被高度怀疑和压制的。富家巨室这种回归封建形态的自发组织常被皇家拆散,跨越家庭界线的自发形成的民间组织更受到打击,比如白莲教、明教。

而这种即独立于家庭,也独立于国家的现代个人主义,是一种全新的社会形态。与封建社会中个人与上下君臣的关系不同,也与中央集权制国家中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不同,它的特点是基于个人自由意志,个人之间自愿联合可以自发形成新的组织。也即是自由结社。这种可以动态形成动态消亡的陌生人间的小团体,其一种形式,就是我们前面讲的,基于契约的以盈利为目的的公司。

个人主义、陌生人之间的协作、契约和产权,这些概念在封建社会和强大的中央集权制国家都并不能自由生长。特别是中央集权制的国家,对独立于国家以外的组织力量总是抱有怀疑的态度,而总是本能性地进行抑制。这种矛盾,即使在今天,也是如此。比如虽然大家都认为西方国家的主体形式是liberal democracy,也就是自由市场经济和政治上的民主的结合。但这种结合并不融洽。一个在竞选中永远的话题就是很多人认为资本势力过于强大,影响了民主的运作。换一种说法,这就是认为独立于国家机器以外的自发组织形态有着过于强大的力量,以致于国家机器、政府的运作也受到了它们的影响。所以,历史终结说是不靠谱的,自由民主国家是一个矛盾综合体。个人主义、独立产权、契约和由此形成的独立组织力量,跟现代主权国家的强有力的行政中心力量产生对抗。但同时,个人主义,产权和契约又依靠现代国家的宪政法治制度保障。这当中的矛盾,以后如何发展,并不容易看清楚。

这些思想和概念作为一套相辅相成的体系,最早诞生于英国。英美的历史跟所有其他国家不同。世界历史走到今天,能有liberal democracy这个现代社会的形式,其实主要来源于英美。这个故事,我们留到以后再讲。让我们再回到经济学的领域。陌生人之间的合作如何进行?当然是通过契约。但前面讲公司理论的时候,我们已经知道,契约都是不完整的,在契约合同没有说明的现实情况下,契约双方都有实行机会主义的动机。那陌生人之间是如何建立起信任,如何才能保持互利的合作关系而降低机会主义和讨价还价的成本的呢?

这就要讲到二十世纪经济学的一个更大的包含公司理论的领域 — 新制度经济学(New Institutional Economics)。科斯不愧是这个实际的经济学巨擘。除了他在公司理论上的贡献,他在福利经济学里也做出了重要贡献。这两方面综合,让他成为新制度经济学最早的开拓者。但这个领域非常广泛,传统公司理论里的产权、交易成本、资产特异性和管理机构是它的研究内容,但任何交易的组织形式,以及这种形式的逻辑和后果,都是他的研究范围,包括政治领域的范畴。这个研究领域也诞生了很多诺贝尔获奖者。除了前面讲的四位,还有Douglas North,Elinor Ostrom,广义的讲,也可以包括James Mirlee和Jean Tirole。这些研究,让以前我们对于抽象而理所当然的概念,比如产权、市场,有了新的更深入的认识。当然,这些新认识,有时候又产生了新的问题。但我们对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认识,却是毫无疑问地更加深入了。

这些研究中我们学到什么?暴力的约束是人类政治的核心议题,这是一个永久的命题,集中到国家机器并不是最终答案,以后的问题和应对的方案还很多。个人的解放、个性的自由,而不是主权国家和民族,是现代国家经济高速发展的秘诀。在保障个人产权的基础上,人与人通过契约方式的协作,才引发了人类创造力和生产能力的爆发。但市场、契约、产权、自由和个人权利,都不仅仅是抽象的概念,而是要有确实的制度和机制来维护的。并且,所有的制度和机制,都要考虑执行和维护成本。好的制度,会符合人性而产生“自我实施”的功能(self-enforcing),或者叫经济学家喜欢说的低交易成本。一个低交易成本的例子是重复博弈,因为要考虑长远的利益,每个参与者的就会自我约束自己的机会主义而避免囚徒困境。另一个低交易成本的例子是道德伦理导致的自我约束,比用法律维护秩序要更加廉价。但道德伦理体系缺乏法律以国家暴力为后盾的强制力,所以机会主义不能避免,而出现道德沦丧的局面。

只有对人性和制度的互动逻辑有了更加深入的理解,才能看懂跟理想状态冲突的现实世界。也只有对人性和制度的互动逻辑,才能看懂历史上发生的很多事情。做到这点,需要观察者摆脱自身先验的道德价值判断,而只运用逻辑推理。因为道德价值判断,本身就是从人性和制度互动中的实践出来的结果,并不具有先验的绝对正确或者错误属性。并且可以通过逻辑推理来理解。但要真正做到摆脱先验的判断,那可是难之又难 。

作者投稿

华夏文摘第一三三二期(cm1610c)

作者 ed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