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8月11日中午,共产党的杭州公安局传唤昝爱宗先生,并于当日晚上以“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为由,对昝爱宗先生行政拘留7天。这里暂且不论昝先生关于7.29事件的呼吁文章,是否真像中共警察机关所指控的那样“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也暂且不论本案件背后明显的政治迫害和刻意构陷,仅就其决定程序本身而言,也存在明显的违法性。

请看中国共产党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根据网络上报道的事实,中共杭州警察机关在11日中午传唤昝先生后,当晚就立即做出了拘留决定,并于当日开始执行。在关于该事实的报道中,看不出昝先生接到处罚决定后是否表示服从?如果不服该决定,他是否申请了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是否申请缓期执行拘留决定等内容的报道,而且从时间上看,昝先生已经被立即野蛮关押于拘留场所,人身受到监禁,自由被即刻剥夺,其自己已经不可能亲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了,如果要行使这些法定的司法救济权利,也只能委托近亲属或委托律师。再查8月11日的日历就可以发现,11日为星期五,正好是周末,在他们向昝先生宣布拘留决定后,昝先生当日从时间上即便委托律师,律师也已经不可能行使司法救济权利了,要想行使该权利,必须等到8月14日,也就是下一个工作日开始的时候,而这时对昝先生的羁押已经进入第四天了。

根据以上事实,可以得出初步结论:中共杭州警察机关涉嫌程序违法,在对昝先生实施行政拘留的过程中,非法剥夺了昝先生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提出暂缓执行拘留等权利,至少因相关办案人员的行政不作为,造成昝先生无法实际行使这些权利。可以合理设想,当昝先生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执行公务的中共警察很可能推说这与我们无关,你自己想怎么办就怎么办,如果表示要提起行政诉讼,他们也可能说反正法院大门开着,你爱告谁就告谁吧。我们还可以合理推测,在8月11日中午传唤昝先生,经过半天的讯问、恐吓后,又在当日下班时间过后才宣布对他拘留的决定,也是精心策划的一个阴谋——因为这样从时间上就可以取消昝先生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就可以“合法”的对昝先生进行关押,剥夺人身自由。

今天,当我怀着万分气愤的心情写这篇文字时,昝先生的拘留期限已满,该走出拘留室了。是的,中共的警察机关就这样“聪明”的实施了对具有独立精神和自由思想的知识分子的专政。他们也许此刻正在暗自得意,觉得自己完全“合法”的剥夺了公民进行法律救济的权利,成功报复了不听话、不驯服的人。

我对这种规避法律、玩弄法律、把法律作为卑劣的害人工具的做法表示强烈愤慨和谴责!同时支持昝先生在拘留期满后拿起共产党的法律,以子之矛攻子之盾,讨回正义。

20006-8-17

作者文集2006

作者 ed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