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商品

劳动产品作为商品,首先是某种可供使用的物。但物品作为商品在政治经济学中来讨论时,它的物的特性就被完全掩盖了,所存在的惟有交换价值与使用价值等等这些属性.

值得提出的是,在政治经济学中本来需要认真讨论的有关商品的各种价值,在以往的运用上却较为混乱。比如,商品价值在大多数场合就是与交换价值混同或等同使用的。也就是说,商品价值就是交换价值或甚至直接就是价值。对使用价值的运用就更加混乱。有的场合,它是有大小区别的。如在斯密、李嘉图、马尔萨斯和西尼尔等人那里。

但西尼尔有所不同,他认为,“各种各样的物品对各种各样的人说来的相对效用(指使用价值),会有无穷无尽的差异,这种差异就是一切交换的动机。”(西尼尔《政治经济学大纲》商务印书馆1977年版第18页)。

这是一个与众不同的观点,他不仅指出商品存在的使用价值大小,并且与斯密、李嘉图、马克思等人的结论相违背,把使用价值也置于商品的交换关系之中,作为影响交换的一个重要因素。

有的场合,它又是无大小区别的。如在马克思那里,商品的使用价值就仅仅作为某件商品的物的属性或使用性质看待的(“就使用价值说,有意义的只是商品中包含的劳动的质。”〈马克思《资本论》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一卷第59页,并参见49-59页〉)。在他看来,使用价值在量上的区别,也只是如几打表、几码布、几吨铁这种在数量上的区别。至于某件物品有用性的大小,能产生多大效用,却与他使用的“使用价值”这一名词无关。

似乎“使用价值”一词中的“价值”二字,只是为商品性质或用途不同使用的。(“作为使用价值,商品首先有质的差别;作为交换价值,商品只能有量的差别,因而不包含任何一个使用价值的原子”〈同上书,第50页〉)。

然而“价值”这一名词本身却是在“量”上来确立的,运用在有用性已有稳固基础的商品身上时,就更是如此,而很难在“性质”上找到它们的统一处。“价值”一词单独使用时,一般是泛指,抽象地或不确定地指一切价值含义;交换价值、使用价值,也包括商品价值则是特指。就象木材是泛指一切树木原材,而松木、杉木、楠木等是特指,具体地指那一种木材一样。使用价值与使用属性是商品中两个含义截然不同的名词,其他有独立名称的“价值”也有其独立的含义或词义。难怪李嘉图说,在政治经济学“这门科学中,造成错误和分歧意见最多的,莫过于有关价值一词的含糊观念”(大卫。李嘉图《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9页)。

作以上简短的说明,是为从此开始,我们要运用一种新的价值概念,或者只是恢复“价值”一词的本来面目。因为名词运用上的混乱,很难避免论证上的错误。在这里我们首先要把单独运用时的“价值”一词提取出来,它不能只具体地指交换价值或仅仅作为交换价值的代名词。“价值”一词在特定的场合可能主要指交换价值,但不惟独属它。其次,我们还要把“商品价值”和“交换价值”区别开来。商品价值应归于商品的属性那一类去,而交换价值则应归于商品在交换过程中体现出来的与它物相对的比例关系上的价值那一类上去。各有所指,不应混淆。

关于商品的属性,在这里是指“商品”本身,而不是指作为商品的物品的属性。比如上衣的物的属性是保暖,它作为商品特意到市场上去,并不仅仅是为炫耀自己,而是有一个明显的目的,它要去换回一个对持有者或生产者来说更大的劳动价值。比如换回50公斤大米。因为上衣生产者用生产一件上衣的劳动时间加上为生产上衣需要耗用的原料而劳动的时间,远远小于如自己生产这50公斤大米时所要耗用的劳动时间。也就是说,它(上衣)到市场上去是为以小换大的。

同样,大米到市场来也是为以小换大。大米的生产者与上衣的生产者感受一样,他们都同样受益。这就是上衣和大米到市场来的目的。因此,商品的属性不是保暖和充饥,这些是上衣和大米的属性;商品的属性是以小换大,是价值增殖。形形色色的物品作为商品时只有一个属性,这个属性是商品独立于物品属性以外的那一层引起交换的含义。商品价值就是为衡量商品在交换过程中实现的这个价值增殖量的。为说明这一点,我们需要从价值的来源上说起。

假定在社会早期,人们需要依靠自然界提供的一切来维持生存,如树枝、猎物等是生存必需的。但这类物如树枝不通过折取,猎物不经过捕捉是不能到人手里的。于是折取树枝和捕获猎物使人得以享用就是这类劳动取得的价值。

这样,有用物只有在实际能被人们利用的条件成就时才显示出价值来。

但这个“价值”还不是商品社会中人们通常理解的那种价值意义,即至少它还不是针对交换产生的价值概念,它显示的还是在享用的层面上的价值意义。

因此,很显然,首先是物品即这里的树枝和猎物的可供享用的性质才使为获取这些享用物的劳动成为有意义或有价值的劳动,即价值认识首先是从物的享用效能上形成起来的——即效用是价值形成的基础。

同样的道理,如果折取树枝和捕猎的劳动者停下手来制作一把石斧。制作石斧假如耗用了他一天的时间,也就是说,他(这位劳动者)这一天除了这把石斧外一无所获,自己生存眼下直接需要的柴草和猎物等一无所获。但从第二天起,他都在运用这把石斧使砍下的树枝和捕猎的动物比直接用手时增加了一倍,那他在第二天就弥补了他头一天因制作石斧而少获的生存需用的树枝和猎物。

如果这把石斧没有在补偿了因它耗掉的劳动后就立即损坏,而是在这之后依然可供劳动者继续使用,帮助他继续把劳动效率提高一倍;并且石斧帮助他使以前用手无法折断的较粗的树干也能砍断了,无法捕获的较大较凶猛的动物也能捕获了,那这把石斧的价值就显示出来了。

也就是说,从第三天起一直到这把石斧损坏之时的这若干天内所增加的劳动成果,就直接体现了石斧这一物质实体的价值,也体现了制作石斧这一劳动的价值意义,而不是倒过来,是制作石斧耗用的那一天劳动在体现它的价值。

因此,不是劳动在决定有用物的价值,相反,正是有用物在劳动前后效用的大小差别在决定劳动的价值,有用物的价值也正是在这一层意义上来显示的,而不是单纯由劳动就能显示和决定的。

这里这把石斧的用途与树枝、猎物等的用途不同,但它们作为有用物其价值含义是一样的,即它们都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其物质实体的有用性是可直接触摸和感受得到的。树枝、猎物可直接享用,石斧则是为减少获得这些享用物所要耗费的辛劳的。前者是人直接作用对象(树枝、猎物等),使自身得到满足,后者是人通过操纵石斧,让对象相互作用从而加倍得到满足(这是两种性质不同的劳动,历史学家就以此作为人与动物的区别)。

树枝和猎物的价值是直接体现在它们自身身上的,如树枝的燃烧或建造棚舍,和猎物的食用。也正是树枝和猎物的这种使劳动者得以享用的有用性使劳动者的劳动成为有价值的劳动,而不是反过来,象马克思说的那样,是因为劳动者的劳动才使树枝、猎物等成为有用的价值。

石斧的价值如何体现呢,它既不能燃烧也不能充饥,它的价值是体现在减少劳动者的辛劳上,或体现在它能有效作用的对象的增加量上,即以它作用的对象的有用性来体现它的价值。

以上两种劳动——即人直接作用对象和制作工具使对象相互作用——都是使物发生某种可见的变化后以适于使用的那类活动,它们都能使劳动者得到实际的利益。另还有一种也能使劳动者得利的活动,那就是“交换”。但交换是一种丝毫不变更物的外形的活动,所以没有人承认它也是一种劳动,而只把它当作商品生产的终点。商品生产似乎就以交换为最终目的,而不是象上面两种劳动那样是以使用为目的的。政治经济学就把商品定义为: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

可物品总是要使用的,不管是产品也好,商品也好,人们只能在使用中得到享受,不可能在交换中得到享受。因此,这个定义显然是有缺陷的,这一点我们留待后面再修补。

交换活动是商品的一个必然过程,但它与目的相差甚远,它如果无利可图,谁也不可能多此一举。结合到商品价值的揭示,我们再以制作石斧的劳动为例来继续说明。

如果这位制作石斧的劳动者制作了两把或更多把石斧而暂时又用不了这么多。作为人的需求又是多方面的,在某一方面已相对满足的时候,就必然会寻求其他享受。比如他需要享用鱼,他当然可以立即到河里去捕捞。用手,象他最早捕猎时那样。但他同样也可以象制作石斧来捕猎那样也制作一个能捕鱼的工具,比如鱼网或别的什么来捕更多的鱼。如果他制作一张鱼网需要两天时间,而有网的帮助他一天能比直接用手多捕一倍的鱼。那他明智的做法就是停下来先制作一张鱼网。

但这时更妙的事情发生了,他的邻人或一个与他毫不相识的另一位劳动者向他提出愿意用一张与他的石斧有一样使用耐久性的鱼网来换他的一把石斧。因为这另一位劳动者能一天制作一张鱼网而要用两天时间才能制作一把前一位劳动者一天就能制作的石斧。

这当然是皆大欢喜的事。这位一天能制作一把石斧的劳动者角一把石斧换了一张他需要两天时间才能成就的鱼网,这一成就是在交换下实现的。石斧通过交换这一过程就使一天的劳动所得翻了倍,这就是石斧的商品价值。这个价值来源显然与前一个作为物质实体的价值来源不同。前一个价值来源于劳动,这后一个价值则来源于交换。

也许有人会问,难道鱼网与石斧不同吗?难道不是同样的物质实体吗?当然,它们都是物质实体,仅仅只是用途各不相同的有用物。

但对于制作石斧的劳动者来说,石斧自己使用和石斧用于交换获得的鱼网的价值来源不同。用于自己使用的石斧的价值是体现在用石斧帮助多产生的劳动成果上。鱼网最终当然也要这样来体现。但鱼网在这里是石斧作为商品时与石斧作为物质实体直接使用时的区别。

石斧作为商品时在制作石斧的劳动者这里体现了两倍石斧作为物质实体时的价值。因为他制作石斧只需费1日的劳动,而制作鱼网则要费2日的劳动,他费1日的辛劳制作一把石斧后通过交换就得到了要费2日辛劳才能得到的鱼网,交换使他的劳动价值增加了一倍。这增加的一倍价值就是石斧的商品价值,是石斧作为商品独立具有的价值。它虽然不能脱离石斧存在,却与石斧作为物质实体的价值不属同类。

对另一位劳动者,即制作鱼网的劳动者来说,情形也一样。这位劳动者把他的鱼网作为商品时使他的新的欲求在不增加劳动付出的情况下得到了满足,交换省却了他本来要多付出的一倍劳动代价。商品价值正是这样来体现的,并且也只能这样来体现。

以上是用两种早期使用的劳动工具来比较时的情形,以此推论一切商品都是同样的道理。种粮食的与种棉花的进行交换,也同样是期待一个粮食或棉花作为商品时的价值,而不是粮食或棉花作为粮食或棉花自己使用消费时的价值意义。否则,交换就不可能发生,商品就毫无意义。

如果我们在这里,即在石斧与鱼网的交换这里仍然使用1把石斧=1张鱼网这种老一套的等式法,那整个商品的真实印象又会模糊。这种1把石斧=1张鱼网或1件上衣=10码麻布等等以往人们贯用的公式,无异于1=1,2=2这种既正确又毫无意义的等式。

我们来看,在这里,即在石斧制作的劳动和在鱼网制作的劳动里,石斧制作耗用了一天劳动,鱼网制作也耗用了一天劳动(我们撇开其他,以此把他们的劳动看作是等量的),两个劳动耗用了相同的劳动量。

并且我们在前面还强调,石斧和鱼网的效用大小也一样(都能使工效提高一倍,都有同样的使用耐久性),即使用价值的大小也一样。如一把石斧与一张鱼网交换时,它们是等价的,即1把石斧=1张鱼网。这里的结论似乎又回到了前面要否认的那一点上去了。但商品的结论在这里并没有完结,这里的1把石斧=1张鱼网的等式是就两个劳动产品有一个相同的物化劳动量以及有一个相等的使用价值量来说的,这个等式并没有冲掉,只不过是掩盖了商品的真正价值,商品的真正价值应该在促使两个劳动者交换的动机上。

在这里,制作石斧的劳动者用一把石斧换了一张鱼网,而一张鱼网要耗费他两天劳动,石斧却只耗费他一天劳动。制作鱼网的劳动者呢,与制作石斧的劳动者一样,他用一张鱼网交换一把石斧并没有吃亏,正象在前面介绍的那样,他制作一张鱼网只需一天时间而制作一把石斧却要用两天时间。于是这个等式应该补充改正为:

1把石斧(1天劳动)=张鱼网(2天劳动)对制作石斧的劳动者;

1张鱼网(1天劳动)=1把石斧(2天劳动)对制作鱼网的劳动者。

我们把这两个等式合并一下,就得:

1把石斧 交换 1张鱼网

1张鱼网(1天劳动)═1把石斧(2天劳动)

我们如果把合并后的这个式子两边括号中的内容去掉,等式确实是1把石斧=l张鱼网。以往人们的运用并没有错。但如果我们保留式子两边括号中的内容而把两边括号外的内容去掉呢,以上式子就成了:

l天劳动=2天劳动

奇怪的事情就在这里发生了,人人都有理由对此感到纳闷和不平,1=1的式子虽然无聊但却是正确的,这l=2的式子任何人都难以接受。最多不过是这式子的等号上面有一个“交换”的条件。但交换并不是裂变,中子在轰击铀核时也只会从核中释放出本身就存在其中的能量,物质在任何反应下等号两边也总是平衡的。似乎这交换成了观音手中的静瓶,人间的希望和祈求都能从中如愿以偿。

事实上,远古的人们想不出编一个能救苦救难、成人之美的观世音,却能想得出用协作互助的方法技劳苦之下多有增殖,商品就是这样在交换过程中使劳动产品各互增了一定值。

这种在交换过程中增殖的部分,即这个例子中多出的1天劳动价值,就是商品价值,商品价值的全部含义只在其中。只不过因随后而来的商品生产的扩大和不断的细化,使商品的价值与作为商品的物品的价值模糊化,单个生产者在商品的海洋中要想得到滋润,全靠自己的产品在作为商品投人这汪洋大海之中后的捕获,而自己的劳动产品对自身消费却显得微乎其微,甚至不直接使用或消费自己的劳动产品。

于是,人们对物品的概念全部转嫁在商品身上,商品成了专指有用物而言,商品价值被当作作为商品的物品的价值不分场合的混同使用,而真正的商品价值却被人们遗忘了。

关于商品价值,亚当。斯密有一段很近似的描述,他说:“每种东西对于已经获得它而又愿意出售或以之交换他物的人说来,其实际所值等于它使他省却并转加在别人身上的辛劳。”(摘自李嘉图《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8页)。不过这后一句,“使他省却并转加在别人身上的辛劳”却与事实不符。

照斯密看来,每种东西都必会耗用一定的劳动量,他虽然已看到交换能使交换者“省却”一份辛劳,但不相信任何东西会在劳动量付出不足的情况下成就。于是就把省却的这份辛劳说成是“转加在了别人身上”。

如果甲、乙两人互相交换自己的劳动产品,甲因此把他省却的辛劳转加在了乙身上,乙也因此把他省却的辛劳转加在了甲身上,那到底谁将辛劳转加给了谁呢?如果谁都能用交换的方法把本该属于自己的那份辛劳转加在别人身上,那“交换”不就成了一个丑恶的巫师了。事实上,谁也没有把他省却的那份辛劳转加在别人身上而又确确实实在交换中都省却了一份辛劳。这才是斯密本来要说的那件用来交换的东西的“实际所值”,这个“实际所值”与我这里说的商品价值很相近似。

商品在其交换关系中,除了它的商品价值外,还有一个不可或缺的成分,那就是使用价值。尽管由于马克思的影响,那些崇拜的学者们已决断:使用价值在政治经济学中不具有研究的价值,只是因为它存在于商品中,才勉强把它提出来(“商品的使用价值本身不是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政治经济学提到它“因为它是交换价值的物质承担者。”《政治经济学新编》上海人民出版社第36页)。

照马克思及其信徒们看来,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已包括了商品的全部内容,而这位“德国的第一位政治经济学大师”又只把商品的使用价值当作交换价值的物质承担者,却把交换价值安放在一个至高无上的位置上。

但使用价值又不可丢弃,因为没有它,交换就会象气团一样漂浮起来。马克思是看到了这一点的。但商品也好,产品也好,使用都是它们的最终目的,这就使得使用价值必然在人们对商品的取舍上产生深刻的影响。它虽然不至于完全如西尼尔说的那样,是一切交换的动机,却更不是象马克思说的那样,与商品的交换完全无关。(“在商品的交换关系中,商品的交换价值表现为同它们的使用价值完全无关的东西。”马克思《资本论》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一卷第51页)。

人们已普遍赞同,使用价值实际体现的就是财富价值。但把使用价值与财富价值完全等同,那就又把词意看得太狭窄了。财富是人们对一切需用的物品的统称,这种物品的多少,标明财富的多少或财富价值的大小。而使用价值却不能单纯仅用2吨铁比1吨铁的价值大这种物品数量上的多少比较来概括。从使用价值的发挥即物的效用的充分利用上,就存在同样1吨铁在使用上的那种区别。比如1吨铁可能在两个不同地方的使用价值不同,在两个不同的人手里也同样有这种可能。

对同一类物的使用价值大小区别就更明显。同样两件上衣当然没有区别,它们无从交换,但普通上衣与羊毛上衣就一定有区别。

并且,钓鱼杆和鱼网都是捕鱼工具,它们即使不交换,其使用价值的大小也绝对不同。不能说捕鱼工具是一种使用价值,保暖的是一种使用价值,充饥的也是一种使用价值……如此等等。在今天,同样用途的不同商品五花八门,新材料和新技术还在继续使商品多样化。如果只把使用价值限定在商品种类的区别上,仅仅以其有用而排除同一类商品之间的价值比较,显然对认识商品是极为不利的。

除此之外,还有用途不同的商品之间的使用价值大小的区别。由于这是理解商品使用价值大小及其在商品交换关系中的作用的关键,因此需要对它较详细地加以说明。

我们还是拿前面例子中提到的两位劳动者来进行比较,并假设他们的能力或技巧或智力都一样。他们俩同样用一天时间一个制造了一把石斧,另一个制造了一张鱼网(这是两种用途不同的物品)。还是象前面的例子那样,一把这样的石斧能帮助用斧的那一类劳动如折取树枝或猎取猎物的效率提高—倍,一张鱼网也能使捕鱼的劳动成果比直接用手时增加一倍;并且它们使用的耐久性也一样。那这两件劳动产品按照等量劳动相交换的说法,是相互再合适不过的交换对象了。

对于这两件不同用途的工具,它们都能使适合运用它们的那一类劳动的效率提高一倍,并且都具有一定程度的耐久性,这些就是它们的使用价值。

如果这两个因素——效率和耐久性——不能共同使劳动者从使用它们中受益,那它们就没有使用价值。比如,它们虽能使劳动效率提高一倍,但耐久性不够。如只能使用一天就会损坏。那耗用一天的辛劳制造出来,仅在第二天使用时刚补偿了制作它们耗费的时间和辛劳就损坏掉了,那它们就可以说毫无使用价值;但它们并不能说完全不能使用,因为它们毕竟使用了一天,只是在价值上来讲是毫无意义的。

或者,它们虽具有一定的使用耐久性,但帮助提高的劳动效率微乎其微,那它们也可能会因此失去使用价值。如果相反,它们的使用耐久性增加或帮助提高的劳动效率增加或者两方面都增加,那它们的使用价值也会增加。

如果以上两件劳动产品的耐久性不一样,或帮助提高的劳动效率不一样,那它们的使用价值的大小是不是也不一样呢?李嘉图显然是忽视这一点的(参见李嘉图《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一章),而马克思却根本没有在他的思想中形成使用价值的大小区别或概念,在他看来,使用价值只有质即属性的区别,而无任何大小的区别。他们都认为,商品的交换价值取决于商品中物化的劳动量。上述例子中的斧与网,无论它们的使用情况如何,只要它们是同量劳动生产的,它们的交换价值就应该相等。

在李嘉图的类以例子中,他没有把两件工具直接用来比较,而只把两件工具运用下的劳动成果拿来加以比较。如在我们这个例子中,他认为,猎人如用捕猎工具一天能捕获一只鹿,渔人用同样价值的捕鱼工具一天能捕捞二尾鲑鱼。那按照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定论,一只鹿就能也只能换二尾鲑鱼。或者说1只鹿=2尾鲑鱼。并且他说,“如果用同量劳动所获得的鱼减少,或是所获得的猎物增加,那么鱼的价值和猎物相比就会上升,反之,如果用同量劳动所获得的猎物减少,或所获得的鱼增加,那么猎物的价值相对鱼而言就会上涨。”而且,“不问产量多少,也不问一般工资或利润的高低,鱼和这种猎物的相对价值都完全由实现在两者之中的劳动量决定”。(李嘉图《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20、21页)。

粗看起来,这确是一个千真万确的真理。但这个世界上什么样的事情都可能发生。如果我们按他的说法假设,猎人一天能捕获一只鹿,而渔人一天只能捕捞几斤鱼或几条并不怎么样新奇古怪的鱼,那按照等量劳动相交换,一只鹿就只能换这几斤鱼了。可我们说这只鹿子我们并没有假定它得了侏儒症,使它小到只能和几斤鱼相交换。就算鱼是经过千难万险来到大森林里与鹿相见,鹿也决不会因是初见陛下而就自认卑下与鱼成交。在这种情况下,显然的是捕鱼的劳动收效低,而捕猎的劳动收效高。于是鱼网就会相对石斧而减小或失去使用价值。

只要其他方式的生产相对较易而渔业的生产相对困难和收效较低,鱼网的使用价值就只会相对较低或致无使用价值。

而鱼呢?当然会因其稀少在交换价值上有所增加。但仅仅只能是“有所增加”,它的交换价值不可能象李嘉图说的那样与其稀少的程度成正比;因为它的使用价值会限制交换价值的增长。如果按照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原则,那一只鹿就只能和任意数量上的鱼相交换了。这一原则如果体现在国家制度中,对国民财富的增长是多么有害。用马克思理论建立的公有制经济正是从始至终都依循着这一原则。

在上述情况下,鱼网是一种使用物,依然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它一天多少能捕几斤鱼;石斧是另一种使用物,一天能猎获一只鹿,它们都是等量劳动下的产物。可使用效果上的这种差别,又如何能勉强它们之间按照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原则进行交换呢?李嘉图的这一结论,本来是在论述自然交换率时作出的(参见《李嘉图著作和通信集》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一卷第21页)。按照这个自然交换率,任何社会产品的取舍都取决于自然规则无情的选择。因此,等量劳动相交换只是一种趋势。可它却引起马克思长篇大论的在劳动=劳动上大兜圈子,另一方面又责备李嘉图眼中只有生产,却丝毫不提隐藏在分配后面的社会的罪恶和历史的根源。

那在哪些商品的交换中,最“接近”等量劳动相交换呢?只有在那些使用属性完全不可取代,又是人们所必需的商品之间的交换中,才会出现。比如粮食和棉花,一是用于充饥,一是用于保暖,它们完全不可取代。正是这些绝对无法取代又不可或缺的商品之间的比较,才最易使人们想象到等量劳动相交换这一理论的产生和由来,并理解到它的“正确性”。

但如果人们愿意冷静的细想一下,就可知道这一理论,即“等量劳动相交换”这一理论在人类这一自然物种为生存而进行的整个劳动产品的相互交换过程中到底有多少成分是正确的,或者是可接受的。诚然,人们必须吃也必须穿,缺一不可。如果一天劳动是20公斤粮或2公斤棉,那自然交换率就是20公斤粮=2公斤棉,天经地义。可这是在今天说的,因为人们已经习惯了这种交换。①就是有一天突然变为一天劳动是20公斤粮或1公斤棉,那人们也许还会同意20公斤粮=l公斤棉。但我们如果设想得极端一点——只要我们冷静到承认它的可能性,那怕是十万分之——就是突然有一天变为一天劳动是20公斤粮——

①“习惯‘’在这里是指人们已在为生存而生产的选择中,确定和认可了两物的需求与劳动付出之间的比例。

或仅仅只是1克棉,那还能否认可20公斤粮=l克棉?人类在与自然的生存竞争中就如此被动?非穿不可,今天的人们这样认为,可原始人、类人猿会这样认为吗?

事情绝不是这样,因为各种物品的使用价值是根据它们需耗费的劳动量来决定生产的;或者说,各种物品中需

耗费的劳动量是根据它们的使用价值来决定付出的。在商品生产出现以后,交换价值也必然与使用价值联系在一起,因为人们不可能对价值的认识尽退步到不知道交换的目的。也许我们今天习惯使用的棉,正是早期在与其他御寒物的劳动付出与使用价值大小的比较下选择而来的,今天的历史教科书完全可以证明这一点,汉代的黄道婆距今并不算久远。

棉的使用给人类生存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也象谷物给人类的生存发展注入的活力一样,它使人类在地球上的数量大大增加,远远超过了那些在过去比人类多得多的生物。如果人类今天还是以这些生物为自己的食粮和衣着的话,就算是在今天的这种良好基础下,人类也只能数着自己的指头就可看到末日的来临了。如果人类是在那个时候就启用了“等量劳动相交换”这一理论,那谷物和棉花会出现吗?用什么力量来使它们出现呢?因此,把这一理论运用在国家制度中,就犹如把国家的发展钉上十字架一样。马克思的公有制经济正是在自觉和不自觉中都在这样做。

从上述情形可见,仅用劳动量来决定商品的交换价值是何等困难。追索这一理论,我们似乎可以从亚当。斯密和大卫。李嘉图那里找到它的起源。亚当。斯密说,“劳动是第一价格,是支付一切物品的原始购买货币。”并说,“在那资本积累和土地占有出现以前的早期原始社会状态里,获得各种物品所必需的劳动量的比例,似乎是可以为这些物品互相交换提供的惟一条件。”(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参见《李嘉图著作和通信集》第1卷第8页,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李嘉图也说,“在社会的早期阶段,这些商品的交换价值……几乎完全取决于各商品上所费的相对劳动量。”(《李嘉图著作和通信集》第一卷第8页)。

他们都说在社会早期或在原始社会里,劳动是物品互相交换的惟一尺度。那在原始以后呢?斯密又提出了用谷物来做价值尺度。

但谷物是被当作“在市场上所能换得的劳动量”来看待的,这就跟工资很相近似。当资本已经积累起来,和对土地使用必须支付地租的时候,当商品并不仅仅只是个别的劳动或是瞬间的劳动所能形成,它必须由资本、劳动、土地或西尼尔称作的自然要素等等一系列构成生产成本的因素形成时,仅仅把商品所必需的劳动量改成所能支配的相对劳动量就能解决问题吗?这种改变在意思上并没有发生根本的偏离。劳动也好,成本也好,都只是指的耗费,明确无误地就是指耗费就是索取的理由,并且两者必须成正比关系。

也似乎是:交换时付出物品中耗费掉的必须与索取得到的物品中对方耗费的量相等。这里交换似乎成了一种游戏,所注重的是双方耗费一致,而通过交换谋求增殖的目的已淡漠得几近无遗。

尽管李嘉图不同意斯密用谷物来做价值尺度的说法,但他自己也说,“劳动者的工资……是一定量的食物和必需品。”(李嘉图《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第11页,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劳动的自然价格取决于劳动者维持其自身与其家庭所需的食物、必需品和享用品的价格。”(同上书,第77页)。

李嘉图坚持他一贯的立场,认为劳动才是惟一的价值标准尺度。这一价值尺度在社会的早期阶段和在资本积累到一定程度的先进的工业条件下一样适用“只不过没有任何一种商品,在现在和在所有时期都恰好需要同一数量的劳动来生产它。因此,一个作为完善的价值标准的商品是得不到的。谷物、黄金等等都不可能成为完善的价值标准”。但例外的情况并不是绝对没有,李嘉图在他的《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第30页)中说道:“资本在不同行业中划分为不同比例的固定资本与流动资本,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改变了在几乎完全只用劳动来生产的情形下能普遍适用的一条法则,即除非生产中所用的劳动量有增减,否则商品的价值决不会改变。”

他一方面表示赞同斯密说的劳动是第一价格的说法,另一方面又把劳动的自然价格说成是劳动者的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如果按照一般逻辑常识推论,我们就会得出“生活必需晶的价格是第一价格”的结论,这显然是荒谬的。

但李嘉图显然无意下这样的结论。因为在这里,前一个劳动是作为商品中物化的劳动量来讲的,后一个劳动则是作为受雇佣的工人付出的劳动量来讲的。

可这两个劳动会有什么区别呢?在以往的政治经济学,包括马克思的“批判学”那里,都从来只有简单劳动与复杂劳动,过去劳动与现实劳动,活劳动与死劳动,具体劳动与抽象劳动……等等的区别,从来没有劳动等级的区别。劳动就是劳动,劳动中没有贵族和平民。可在这里,两个劳动地位显然不同,前一个“劳动”作为商品中物化的劳动量被尊为来决定商品的贵贱,而后一个“劳动”只是被用来决定劳动者工资的低贱的活劳动。政治经济学中无形中存在的这种劳动地位的差别显然荒诞不经,如果真有其事,它将比奴隶制还要更令人发指。

那劳动者的工资是不是代表劳动者所付出的物化在产品中的劳动量呢?并且,工资所代表的物品的物化劳动量是不是等于劳动者为获得工资所付出的劳动量呢?这一问题的提出对价值取决于生产中所使用的劳动量的理论,对这一理论所确立的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原则将产生无穷无尽的疑虑。

如果按等量劳动相交换,劳动者的工资(或工资代表的生活必需晶的量)就应该代表一定的物化劳动量,这个物化劳动量应该平等的与其他任何有相同物化劳动量的商品进行交换。如一天工资应等于物化了一天劳动即平均一天所能生产的谷物量或别的生活必需晶量。因为1日劳动=1日劳动,否则劳动决定价值的原则就会被破坏。

可是如果一个生产谷物的劳动者用他劳动一年的全部收获作为工资支付给一个工人,要这个工人为他劳动一年。那他这样做又有什么意义呢?如果有意义的话,就是他如不雇用这个工人,这个工人就会饿死,如果他雇用了这个工人,就反过来他自己饿死,因为劳动所得应全部作为工资支付才符合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原则。

要么,让工人留下一部分给雇佣者。那我们看到,交换发生了偏离,在这里不是按等量劳动进行交换的。马克思正是以为在这里发现了秘密,惊呼劳动者不是按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原则把劳动者除成本外的劳动创造物全部拿走,而是剩余了一个更大的部分让使用他劳动的人剥削了。照他看来,雇佣者只能依靠成本生活才是合理的。可成本并不是从来就有的,就是有了也总有一天要被吃尽。

另一方面,斯密和李嘉图也认为,无论何种情况,只要是用一年劳动所得的谷物,就总能,也只能交换用一年劳动所得的任何其他物品。那象前面一样,用一年劳动所得的谷物交换一年的劳动,是再标准不过的等量劳动相交换了。因为这里不存在简单劳动与复杂劳动的折差麻烦,就是有这种劳动和那种劳动的差别,也极容易找到衡量它们的标准——只要看双方都未多占,就能精确地确定双方劳动付出一致。可这种交换又有什么意义呢?它对财富的增长(不管是雇佣者还是受雇者)又能起到什么作用呢?

人们都说,合理的交换应该是1日劳动=1日劳动(斯密和李嘉图在说到这个问题时,从始至终都是就商品的交换;马克思对此的全部意图却是就劳动的剥削与被剥削)。但1日劳动=几日消费呢?这就没有人论究过。在劳动剩余存在的前提下,必然1日劳动>1日消费。如果我们假定1日劳动=2日消费,那2日劳动就=4日消费……以此类推。如果一个劳动者从零开始,那他当然得按这个过程劳动—积累。但如果他利用别人的预先积累劳动,那情形又会怎样,因此产生的他们之间的分配问题又该如何解决,是按照平等自愿的自然规则呢?还是按照强加的等量劳动相交换的人为制度?在消费是必不可少的固有前提下,又如何来对待这个劳动与积累的时间差呢?

又一个问题是,既然一日劳动总可以等于一日劳动,那劳动者为什么要出卖他的劳动而不自己使用自己的劳动呢?更为离奇的是,如果我们同意价值取决于生产中所使用的劳动量的理论,那“就会得出结论说,劳动的价值取决于劳动的生产中所使用的劳动量。这显然是荒谬的”(赛。贝利《对价值的本质、尺度和原因的批判研究》第50、5l页,参见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第585、586页注)。马克思也同意赛。贝利的反诘,但深刻的意识偏见扭曲了他的正常思维;他尽管看见了这一矛盾,却只用它来非难李嘉图,而不用来端正他自己的观点。他依然一边坚持价值取决于生产中所使用的劳动量的理论,一边又自己都无多大把握的就结论说,“劳动的价值只是劳动力的价值的不合理的用语,那么不言而喻,劳动的价值必定总是小于劳动的价值产品……创造6先令价值的劳动有3先令价值。”(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第590页,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

这样一来,似乎整个世界都颠倒了过来,劳动不是在劳动者自己使用而是把它与工资交换以后就使劳动者所得减少。马克思后面这句话如果写成等式就是:6先令=3先令。这与我们在前面讨论商品价值时的结论完全相反。劳动者把劳动用于交换时不是象其他物品用于交换时那样得到1=2的收获,倒相反得了一个2=1的结局。这是不是说,当物品作为商品时,或劳动产品作为商品时,就会有一个美好的世界,而当劳动作为商品时,世界就会颠倒过来呢?要么,就是观察者自己倒转身子,才看到了一个与事实不符的颠倒的表象。因为我们如果对前面的例子倒转身来看,也会得到这种相同的结果:1把斧交换1张网,1把斧对制网人来说要用2天劳动,l张网只用他1天劳动,那该死的制网人用他的1天劳动换走了2天劳动,制斧人该谴责制网人剥削了他。因为制斧人创造了2天劳动的价值产品只得到了制网人1天劳动的价值报偿。同样,制网人也要谴责制斧人剥削了他,因为制网人创造了2天劳动的价值产品只得到了制斧人1天劳动的价值报偿。这种颠倒认识事物的方法也能合理地解释这个现实世界。因为世界是无极的,这正象我们在白天是头顶着太阳,到了晚上,当我们倒转身来用脚对着太阳时,也同样能正确地认识这个现实世界一样。

马克思为上面的结论补充说,“拿资本家来说。他无疑希望用尽量少的货币换取尽量多的劳动”(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第592页,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但是,作为交换双方的一方,工人又为什么不是希望用尽量少的劳动换取尽量多的货币呢?这是所有权关系呢?还是货币关系?如果是货币关系,劳动力的这种交换就是基于卢梭论证的社会契约,如果是所有权关系,马克思声称是因为资本家占有了资本,占有了生产资料,才导致了这一颠倒的结果。可资本并不是从来就有的,况且按他的说法,交换价值并不是由资本更不是由生产资料来决定的,而是由劳动(即他只认可的现实劳动,而不包括任何过去劳动的成分)决定的;劳动才是价值,才决定物的价值。可劳动在劳动者手里而不是在资本手里。在价值取决于劳动产品中物化的劳动量或必要劳动量的理论下,在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原则下,无论情况如何,1日劳动都总能交换1日劳动。那劳动者依靠他的劳动就足够了,又何需要资本家的生产资料呢?又何必鼓动去强占生产资料呢?这显然是前后矛盾的。

在《资本论》中,“商品”是马克思开篇的第一个章节。作为一个业余经济学者,他大量照抄了李嘉图和斯密的商品和价值理论,作为一个意识形态的蛊惑者,在他的商品观中已完全看不到物质财富的痕迹;他的商品理论抹杀了商品使用价值的意义,抹杀了劳动创造的意义。他只认定劳动耗费是商品交换和社会分配的惟一依据。这个定论与人类从古至今从事商品生产和交换、分配的自然规则大相径庭,完全违背了人类物质生产和财富创造的基本规律,是导致用他的理论建立的国家生产、经营效率低下,永远落后于他国和永不发达的重要原因。

五、商品交换

李嘉图说:“劳动是一切价值的基础,”(《李嘉图著作和通信集》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一卷第一章15页)。这是正确的。但在政治经济学中,它只是一个在抽象意义上运用的概念,它并不能因此引起劳动成为惟一的标准价值尺度。从原始的简单交换开始,从古至今,一切交换都不是惟一在劳动量的衡量下来进行的。如果是这样,那人们交换追求的就首先不是财富,不是享用物,而是一个斤斤计较的劳动耗费上的平衡。

事实上,生产商品的劳动者并不是为产品中包含的劳动量劳动,而是为产品的交换价值劳动。他在过去,即在商品出现之前,是为产品的使用价值劳动。但是单一的产品在数量达到一定时会出现边际效用递减,即同样的产品使用价值会随享用饱和度升高而降低,使他的劳动贬值。

不断地更换劳动方式和种类又会使他的劳动效率难以提高。而通过交换,这一切都解决了。他的产品从此只要在边际效用递减刚要出现时,他就立即用交换获取他感到满意的享用品。甚至他往往会在边际效用递减远未出现前就这么做。而这一切,即他费尽周折地时而劳动时而交换,为的只是获取更多的享用品,即更大的使用价值。

劳动是为了创造更多的使用价值,交换也是为了获得更多的使用价值,这一点永远都不会改变。

对生产者或商人来说,他们都注重的是商品的交换价值。正象亚当。斯密说的那样,“商人所考虑的只是货物的名义价值或其价格。”(参见李嘉图《李嘉图著作和通信集》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二卷第33页)。而这个名义价值或价格的后面隐藏的正是货物的使用价值。或者如西尼尔说的,是效用,是“可以直接或间接地产生愉快或防止痛苦的能力。”(西尼尔《政治经济学大纲》商务印书馆1977年版第17页)。因为只有从使用价值的大小即物品的效用大小上才能读得出这个名义价值的物理量从而求出交换价值的实际量来,仅从商品中物化的任何劳动量上是读不出多少这个只贪图利得的行为的量的。

对于购买者或使用者来说,他们就更是只认为使用价值才是商品惟一可供满足的。这里使用了“惟一”这个词,并不是说使用价值的大小是决定交换价值的惟一因素。因为尽管购买者的欲求只是他要交换到手的商品的使用价值,即物品的实际效用,但商品是一个人人都可平等选择、争取的事物。因此,除使用价值外,还有一个与劳动相关但并不完全取决于劳动的因素对商品的交换价值产生影响,这就是我们前面说到的“商品价值”。现在我们就来看看这两个因素是如何决定商品的交换的,首先我们看看使用价值。

下面是我们借用前面的例子列举的几种使用价值不同时的情形:

1)、斧与网帮助提高的劳动效率一样时,斧能使用15天,网能使用10天;

2)、斧与网的使用耐久性一样时,斧能使工效提高2倍,网能使工效提高1倍;

3)、斧能使工效提高2倍,网能使工效提高1倍,斧能使用10天,网能使用20天;

4)、同样1把斧或1张网,劳动者A能用15天,劳动者B能用10天(近似于第一种情形)。或者,劳动者A用它能使工效提高2倍,劳动者B用它只能使工效提高1倍(近似于第2种情形)。

这一点似乎是节外生枝的事,但从此处我们将会看到,比如象文化、体育、娱乐等这一类物品,如果是在一个食不果腹,衣不遮体的群体之中,其使用价值就会极小,甚而可能无任何使用价值。而这些物品如果在一个有一定发展的群体之中,就会显得极为重要,其使用价值就会极大,物的效用就会可能充分发挥出来。只要我们能认识到,物在不同人手里确实具有不同的使用价值这一点,我们就可因人、因地、因时而异,选择适合的商品从事生产,让物发挥它的效用,而不是冲动、盲目的只去要求市场凭空承认自己的劳动,更不是由行政法规去强制市场凭空接受那些无效劳动。

在第一种情形下,一把斧能用15天,一张网只能用10天,都要制作者耗用1天劳动时间,而购买者如自己制作时要耗用2天劳动时间。这样,斧的使用时间长,反而会因此使得它的交换价值降低。因为网用坏时斧还未用坏,制作斧的劳动者在网用坏后就会首先急着去找制网人交换。制网人因斧还未用坏不急于换斧,就会借此抬高网价。

这是多么顺理成章可又是多么不合情理的事。即便按等量劳动相交换,一把斧也能理直气壮地换一张网。可上述不合理的现象却得到了这样一种理论的支持,并运用数学的精确计算把它说得煞有介事。

这个理论说:因为较为耐用的工具价值转移较慢,较不耐用的工具价值转移较快。斧因为较为耐用,其价值每次就只有一小部分转移在鹿身上,而网因为较不耐用,其价值每次就会有更大的一部分转移在鱼身上。

这样,鹿肉的交换价值在这方面就会低于鱼肉的交换价值。这就必然使得石斧的交换价值也小于鱼网的交换价值。因为人们很容易就想象得到,如果粮食的交换价值很低,农具的交换价值会高得了吗?农业机械化的步伐又快得了吗?

这个理论如用于对企业的经济分析和评价是合宜的,但要用在国家制度来体现的企业成本和产品价格管理上,对国民财富的增长将起着极大的阻碍作用。

当制斧人看到这一点并有可能这样做的时候,他就会只用0.8天时间制作一把只能用10天的斧交给制网人用以换网。那立即,他们的劳动又会不等量。

当然,制斧人不一定非偷工减料。因为市场上不止一个制斧人与制网人,就会形成两个制斧人与三个制网人对立,用两把斧换三张网,使市场上网与斧的需求与供给平衡。

这样变动后对商品价值会产生什么影响呢?

这时对制网人来说,1日劳动=2日劳动;对制斧人来说,0.8日劳动=2日劳动,1日劳动就等于2.5日劳动。这儿出现了不平衡,情况对制斧人有利。

那大家都来制斧;比如形成3个制斧人与2个制网人对立。3个制斧人1天制3把斧能用3X15=45天,2个制网人1天制2张网只能用2X10=20天。那市场供求不平衡,又会乱了套。如要市场平衡,就只好用复杂劳动与简单劳动来搪塞,硬说制斧人的0.8日劳动应该等于制网人的1日劳动。于是问题得到了解决。而的确也存在复杂劳动与简单劳动的区别,这个解决问题的方法也就得到了公认。

事实上,任何有用物品在生产的难易程度与使用价值上都不是成正比例的。尽管世界上确实存在复杂劳动与简单劳动的区别,但这里的斧与网的不同绝不是这种区别引起的,而是上述比例不同形成的。在这种情况下,显然制斧人占有天时地利之优。这种优越本来是使用价值使形成的,可人们都一概而论认为是劳动不一致形成的。加上一切价值都是由一定量劳动创造而来的认识,这就使人们容易产生一种错觉,认为劳动是衡量价值的标准尺度,商品的交换价值就以商品中通常所耗劳动量或必要劳动量相一致。

可人们只要细心地留意一下就会看到,人们在市场上选择的并不是劳动,而是享用物;当人们购买准备付价时,并不是掂估该商品耗用了出卖者多少劳动,而是掂估该商品对自己有多大用处。

在一个市场上,任何两件商品对立时,都会存在种种显豁的差别。只要两个持有人心甘情愿地交换,就必然都受益匪浅。但两人受益大小是很难绝对一致的。受益小的,也不一定是吃亏,因为可能是他没有或不能把换到手的商品的使用价值象别人能做到的那样发挥到最大。如果他是能将该商品的使用价值发挥得最好的人,并且有相当的消费者都不如他,撇开商品价值这方面的影响,那他就是能出最高价格购买该商品的人。但该商品显然无法用这个最高价格在市场上立脚,必须退让到一个能拥有必要的消费数量的价格线上。那这个能把该商品的使用价值发挥得最好的人就会占便宜,就象日本人在中东石油价格上占的便宜那样。

所以我们说,使用价值在商品的交换关系中起着不可低估的作用。

第2种情形是,在斧与网的使用耐久性一样时,斧帮助提高的劳动效率比网高。

这种情形最能左右它们协助生产的那类产品的相对价值。如斧帮助提高的劳动效率相对网帮助提高的劳动效率高,使猎物的捕获量比鱼的捕获量在同量劳动下增加较多,同量的猎物相对鱼的价值就会比过去降低,但总体的相对价值量却会上升(这一点我们在前面已讨论过,这里就不再赘述)。而不是象以往人们论证的那样:只要劳动量不变,各类商品之间总体的相对价值量就始终不变。

斧与网的价值是通过它们协助生产的能供人们直接消费的那些产品的价值来决定的。因此,这些产品的相对价值发生变化,就必会使它们的相对价值也相应地发生变化。斧由于效用高,使用价值大,它协助生产的一定量产品的相对价值降低了,但总体的相对价值却必然会增大,它自身的价值也必然会在这个过程中增大。在这里,降低,说明人类谋求生存所耗费的劳动在减少;增大,是对勤劳和智慧的报偿。

如果斧帮助提高的劳动效率只是弥补了徒手劳动时的不足。比如在未使用工具前,徒手猎获的野味是平均1日2.5公斤,捕获的鱼是平均1日5公斤。当有了斧与网这两种工具后,使平均1日猎获的野味和捕获的鱼都同样是10公斤。在这种情形下,用斧帮助提高的工效较大,在其他因素都相同时,其与网的相对价值会如何表现呢?

这种较为特殊的比较,只能说明未使用工具前,徒手捕猎的劳动收效低,一定量猎物的价值相对较大。但同量的野味和鱼用于充饥时其使用价值是相当的。野味只会因其稀少在口味追求者这一边能赢得较多的消费者。如在饥饿所迫到一定程度,人们就只会选择从事渔猎生产而顾不及野味了。而只有在使用工具使两种劳动的价值达到一定水平时,才会使两种劳动按比例进行。在这里,斧帮助提高的劳动效率相对网高,但它的价值效率相对网并不高。

因此,在讨论劳动效率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价值效率的大小。价值效率大的,使用价值就大,交换价值也必然大。我们在这里为说明商品使用价值举例的斧与网提高的劳动效率大小,也是在有价值效率区别的基础上才有意义。

第3种情形从表面上看,斧能使工效提高2倍,但只能使用10天,网虽然只能使工效提高1倍,却能使用20天,它们似乎在工效与耐久性上使它们相抵了。因为如果两把斧依次使用和两张网同时使用时,正好可以相抵。

其实不然,两把斧依次使用必然有一把暂时闲置,即意味着这一把用不着急于购人占用资金或不必在开始就用这样大的劳动预付。并且它是1人操纵。而两张网必须同时使用才能使工效提高两倍,即要由两人来操纵才能实现。这样斧与网的使用价值仍然不同。斧相对网即成为投资小,见效快,效用高的工具。尽管它们都是同样要用一天的劳动时间,分别由具有不同专长但智力一样的劳动者制造出来,仍然无法使它们平等地被市场接受。

所以我们还得说,商品的使用价值在其交换关系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①

第4种情形近似于第1和第2种情形,这里就不再多述。

下面我们再看看商品价值是如何影响商品交换的。

前面我们在讨论商品价值时提到了这样两个等式:

1把石斧(1天劳动)=1张鱼网(2天劳动)对制作石斧的劳动者;

1张鱼网(1天劳动)=1把石斧(2天劳动)对制作鱼网的劳动者。

在这两个等式中,两个劳动者都同样耗用了1天劳动,交换结果都取得了2天的劳动价值。也就是说,在这——

①以往的论述家们都认可商品的使用价值就直接体现了财富价值,可又正是这些论述家们在以社会财富和它的增长为主要研究对象的政治经济学中,却把体现社会财富的商品使用价值看得如此无足轻重,有的甚至竟把它说得毫无研究价值。这就象人们辛勤劳动追求的不是财富,倒是劳动耗费本身。

个斧与网的交换中,它们的劳动耗费是等量的,商品价值也是相同的。如果我们设想当两件商品的商品价值不同时,对它们之间的交换会产生什么影响。

比如,制作石斧的劳动者1天制1把石斧,2天制1张鱼网;制作鱼网的劳动者1天能制1张鱼网,3天才能制1把石斧。用式子表示就是:

1把石斧(1天劳动):1张鱼网(2天劳动)对制作石斧的劳动者;

1张鱼网(1天劳动):1把石斧(3天劳动)对制作鱼网的劳动者。

这样,斧与网的商品价值就不一样。如果它们交换时,对制斧人,l天=2天;对制网人;l天=3天。网的商品价值=3-1=2天劳动价值(对制网人);斧的商品价值=2-1=1天劳动价值(对制斧人)。如果斧与网的使用价值一样,在商品价值相差不大的时候,尽管制网人由于交换取得的商品价值较高,交换的心情要迫切一些,但交换对双方都有利,并且是在等量劳动下的交换,表面上也许还看不出会妨碍交换。但制斧人自己动手制网的能力或者制网人自己制斧的能力使商品价值悬殊到一定程度时,就很难设想不会不影响到交换。

如果制斧人1天制1把斧,3天制1张网;制网人2天制1张网,3天制一把斧。用式子表示就是:

1把石斧(1天劳动):1张鱼网(3天劳动)对制作石斧的劳动者;

l张鱼网(2天劳动):1把石斧(3天劳动)对制作鱼网的劳动者。

如果1把斧换1张网时,对制斧人1天=3天;对制网人2天=3天,l天=1.5天。它们的商品价值和物化劳动量都不一样。如要使它们的物化劳动量一样,就只能用2把斧换1张网。那对制斧人2天=3天,l天=1.5天;对制网人2天=6天,l天=3天。和前面正好颠倒过来,结果对愚人和懒汉反而有利。这种等量劳动相交换的理论在自由竞争下难道也成立?就一般而论,自由竞争是智者争先。这种理论只有在没有合理竞争的公有制经济中才成立,所以公有制是懒汉和愚人的天堂。

也只有在自由竞争的贸易中,商品价值才会表现出来,作为价值规律的影响因素,左右商品之间的交换。

尽管我们在这里对商品的使用价值和商品价值介绍得如此表浅,也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商品价值是交换的动机或交换的基础,使用价值是交换的依据;商品价值和使用价值这两个因素,在商品交换中缺一不可。在我们这个世界上,只有商品价值而无使用价值的物品根本就不存在,却有那种只有使用价值而无商品价值的物品,比如空气和阳光就是这类物品,它们的使用价值都很大,但却对任何人来说都没有商品价值,因而它们无从用来交换。

那商品在市场中的交换价值又是如何来具体确定的呢?它是由一个商品使交换对方取得的商品价值量或在一个自由贸易区域内由市场认可的商品价值量,结合交换对方取得的使用价值量或在一个自由贸易区域内由市场认可的使用价值量来确定。用式子简单表示就是:

商品价值。使用价值=交换价值

需要强调的是,商品价值和使用价值在用于决定商品的交换价值时,并不是由生产者自己来认可,而是由市场来认可。生产者对自己的产品认可的商品价值只决定他交换的动机,即他是生产商品而不是直接生产自身所需物品的原因。比如在前面(80页)的式子中。网的商品价值对制网人来说是3—l=2天劳动价值,斧的商品价值对制斧人来说是2-l=1天劳动价值。这实际是对制作者或售卖人来说的。对市场来说。则应把结果倒过来。因为商品不能按售卖人的意志来定价,而要由公正的市场意志来定价。这样,实际是网的商品价值由制斧人或市场认可应是2-1=l天劳动价值,斧的商品价值则由制网人或市场认可应是3-l=2天劳动价值。

那商品价值与使用价值在市场中又是如何来确定的呢?

我们在前面讨论商品价值时已看到,商品价值并不是简单地仅由商品中的物化劳动量或社会通常所耗劳动量来确定。对社会来说,商品价值是由买者如自己生产时将会耗用的劳动量减去卖者生产时耗用的社会必要或通常所耗劳动量来确定。由于买者如自己生产时耗用的劳动量必然大于卖者,并会浪费较多的资源,因此社会应大力提倡商品生产,并协助它不断扩大和细化。

对单个消费者来说,商品价值则是由买者如自己生产时将会耗用的劳动量减去买者交换时付出商品的实际耗用劳动量来确定。同样,由于买者如自己生产时耗用的劳动量必然大于其交换时付出商品的实际耗用劳动量,因此,对个人来说,也会积极参与商品生产。

由于社会市场总是由形形色色的生产者和形形色色的消费者所构成,即使能确定生产者是相对稳定的,消费者也是从来不稳定的。谁都可能买,种地的、做工的、教书的,等等;各行各业以及各个消费者对商品的认识都会不同。因此,商品价值将是一个至少在一定范围内必然伸缩的量;它由各个消费者独立确认,并汇集为一个社会平均值被市场确认。

而使用价值呢?也近似于这种情形。对同一种物,各地的和各个购买者的派场和用途也不相同,因此使用价值也是一个至少在一定范围内伸缩的量。

对于两件交换价值相同的商品,其使用价值和商品价值也并不会一定相同;并且对同一件商品,不同的购买者购买时认定的使用价值和商品价值的比例也不一定一致,它只是说明该两件商品在一个市场中被“确定”为使用价值与商品价值结合后的交换价值相同。并且只是被市场所“确定”,并不是每一个购买者都会受益一致。这就是为什么凡商品存在市场上,并不是每一个有购买能力的人都会买,而买的人中间也有的人认为很合算(这并不一定会刺激他超过需要的买),有的人则认为不大合算。但决定于买卖双方各自的利益所在,它将驱使商品朝向显示其最大的价值能力和发挥出最大的使用价值方面努力。

因此,让商品在市场上自主地谋求一个相对最高的价格出售,将有利于发挥它的最大效用。这就是自由价格下才会使物尽其用的原因,也是亚当。斯密描述的“看不见的手的效应”的作用所在。

最后,我们来为前面(上节)提到的商品的定义作一个归结,原因是这个定义显然失之过窄。我在这里要给商品下的定义是:

通过交换实现的,用最简便的方法生产出来,并使用得最得当的那些物品。

这是从社会角度来说,我们对商品应有的认识,对生产者或从个别角度来说,对商品的认识还可以是:

用最简便的方法生产出来的最大物质财富的媒介。

显而易见,商品交换只是手段,并不是目的。商品交换的目的是用物质方法以外的社会协作方法使尽可能用少量劳动取得尽可能多的物质财富。

因此,商品既繁荣国家,也充裕个人;它并不是马克思形容的那样,“是一种很古怪的,充满形而上学的微妙和神学的怪诞的东西”。(马克思《资本论》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一卷第87页)。

关于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亚当。斯密在他的《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这部著作中说道:“价值这个名词,有两种不同的意义,有时表示的是某种物品的效用,有时表示占有这物品后所取得的购买他种财货的能力。前者可以称为使用价值,后者可以称为交换价值。”这就是说,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是一件物品价值的两个方面。

那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又如何区别和联系呢?这“两种不同的意义”又如何来反映物品的价值呢?例如一件上衣用于自己穿着时可以起到保暖的作用,这就是它的使用价值,但它也可以用以交换一定数量的大米用以充饥,实现另一种效能。当它用于穿着时其保暖的作用或其他效能是已定的。而同样一件上衣用于交换大米时具体能交换30公斤还是50公斤却是不确定的。于是,一件商品到底能交换多少其他商品,就成为人们讨论的重点,也成为人们认识价值的关键。

李嘉图对此结论说:“效用(即使用价值)对于交换价值说来虽是绝对不可缺少的,但却不能成为交换价值的尺度。”(《李嘉图著作和通信集》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一卷第7页)。

我们需要注意,这一结论除非是上述交换的双方,即那个用上衣交换大米的人和那个用大米交换上衣的人对上衣和大米的效用完全没有认识,只对上衣和大米中包含的劳动量有所认识;即大米持有者要交换上衣时不是根据上衣的保暖和其他效用而是根据上衣中包含的劳动量来决定交换。同样,上衣持有者要交换大米时不是根据大米的充饥效用而是根据大米中包含的劳动量来决定交换。

这在实际交换中是否可能?并且,按斯密的说法,使用价值是指物品的效用,交换价值是指物品交换他种财货的能力。这里说的这个“财货的能力”,当然是指物品交换到的他种财货所具有的使用价值。因为“财货”是就使用价值来说的,不是就劳动来说的,谁也不能拿包含在财货中的劳动来享用,只能拿财货的使用价值来享用。因此,交换价值实际还是使用价值与使用价值的对立。

那使用价值与使用价值又如何区别大小呢?即一件上衣的保暖作用到底与30公斤大米的充饥作用相等呢,还是与50公斤大米的充饥作用相等?(物理作用上它们当然永远不可能相等,但是在商品交换上它们必须要有一个对等量,于是)这就与它们中必须耗费的劳动量相关了。

这似乎还是说,劳动量在决定它们的交换比例或交换价值。其实不然,一件商品中耗费的劳动量只有在静态分析中即在既定的社会生产状态下,才适用来衡量或甚至决定商品的交换价值。在这种既定的生产状态下,社会各种产品已经根据它们的使用价值大小和必须付出的劳动量大小确定了对它们的生产比例。因此,只有在这种情况下,产品中包含的劳动量才可能决定它们的交换价值。但这种情况在竞争的社会生产中转瞬即逝,很难稳定存在。

斯密和李嘉图也正是从一个局部时期的生产力水平决定的各种商品生产的难易,从静态上探究商品之间交换的依据,从而论述价值和价值量。

显然,一个产品中是否值得耗费掉那么多劳动,是由它的使用价值来决定的;正是使用价值与劳动耗费量的结合,在决定一个物品与其他物品的生产比例,也只有在这个比例已定时,用劳动量来确定交换比例才是可能的。

因为劳动创造价值的前提条件是创造物的效能和功用,劳动创造的实际是效用,不同效用或不同用途的物品的价值关系必须先由使用价值来确定或作它们的生存依据,由劳动耗费量来参与决定它们相互依存的比例。物品中包含的劳动量也只能在这时,在一个时期或一个自由贸易区内稳定的瞬间才可能决定商品之间的交换,它在商品生产的竞争状态下更多的应该用于价值分析和产品生产、销售前景和地位的评估,而不能成为市场价格和交换的依据,更不可用制度将之固定下来。如果这样,无疑会窒息社会的创造力,对生产和交换秩序造成毁灭性的破坏。

一个物的使用价值在消费者手中是其亲身感受产生的,它是个绝对的量。但此物与彼物(用途各不相同的物,比如这里的一件上衣和一定数量粮食)的使用价值比较时,却很难绝对它们之间的量,因而是相对的。它们在同一时期,同一消费者,也就是说在任何情况下都难以绝对化。

商品价值中的劳动因素却不同。在一定情况下,不同商品中耗费的劳动量却能够用绝对的量来衡量,如几个工作日或几小时等。

因此对任何两种商品,在一定数量(如几件、几斤、几打等)的比较下,它们之间在使用价值量上的相对徘徊就能够在一定量劳动耗费下被稳定下来,或被最终用来确定它们之间的交换比例。

但我们清楚地看到,劳动耗费在商品之间的交换关系或交换比例上只起到了一个稳定剂的作用,交换的依据却是使用价值,这一点是不可动摇的。

当然商品交换本身也是劳动交换,是劳动协作,劳动耗费量不能不在商品交换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但归根结底,既然劳动是为了生活和享乐,劳动创造的是享用物,那么交换的依据就必然是享用物的效用即使用价值;使用价值的增大或相对减小必然突破劳动耗费量的规定改变交换比例。劳动耗费量的变化当然也会对商品交换产生影响,但远不及使用价值大小的变化对商品交换产生的影响要敏感和作用显著。

在竞争的动态下,对商品交换价值起主要作用的必然是使用价值。否则,我们就无法解释今天世界经济高速增长的原因,也寻找不到新技术得以开发启用的动力,还会从此失去能改善我们人类智力状况的环境。

李嘉图对此还说:“具有效用的商品,其交换价值是从两个泉源得来的——一个是它们的稀少性,另一个是获取时所必需的劳动量。”稀少性是由自然决定的,一般也只有劳动可能改变它,于是,在他的理论中,这个结论无异于说,劳动量是交换价值的惟一泉源,劳动量的大小就决定价值的大小。李嘉图从来也是这样结论的。

可这一结论未免失之过窄,因为谁也无法确定这个“必需”的劳动量到底是多少,即使是市场确认,也从来没有哪一个市场对商品用劳动来标价。

并且,同上述情形一样,这一结论必须是在一种极为稳定的静态的社会生产或叫既定的生产状态下才是适用的,在谋求发展的商品生产的竞争状态下,就难以适用了。我们如果阅读李嘉图“论价值”这篇文章中有关价值来源的论述,就可看到李嘉图正是在对社会生产作静态分析时,或是把社会生产的一个断面拿来分析时得出的结论,这就难免他的结论在动态的社会生产中出现偏差了。但这一显见偏颇的结论又被马克思取用为其“劳动量=价值量”的理论根据,并出于强烈的意识偏见,不但否定了劳动效率在商品社会中的作用,也完全否定了过去劳动的价值作用;完全混淆了劳动创造与劳动耗费的区别。从而使他的理论成为阻碍社会劳动资本成长的障碍,成为扼杀人们勤勉、努力、节俭等良好品性的消极理论。

作者文集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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