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8月18日沂南县法院对陈光诚案件的审判过程是极其荒唐的,世人已经很清楚。辩护人被诬为偷包贼而被关押至开庭结束、不顾被告人的明确反对而强行开庭、动用上百名警察进行交通管制以拒绝亲友旁听、对外地赶来准备旁听的人士进行软禁、拘捕、殴打或遣送,不一而足。加上此前的律师被多次殴打、相机被抢劫、车辆被掀翻、光诚妻子被多次殴打并软禁13个月以上、光诚母亲和孩子被绑架、不予安排会见当事人等等,足以构成世界司法史上的一大奇观。而最近透露出来的若干关键证人被刑讯逼供的情况更是令人震惊。

陈光余、陈光军两人,是所谓的陈光诚所谓“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的最关键证人。2006年9月8日,李劲松律师接到陈光余打来的电话。陈光余在电话里说:“3月11日被抓后,被警员绑在椅子上审讯逼供五天五夜不让睡觉。在此期间,我在这种状态下所签名的讯问笔录里面的词和和我说的肯定有差距。我只说了一两句但他们就写出一大堆。当时他们是轮流审问我,同一个问题他们能问你一千遍,……他们基本的目的就是想什么事都往光诚身上推。”

2006年9月10日,陈光军发给律师的传真讲述了他被酷刑逼供的情况:“2006年3月11日晚,我和陈光诚、陈光余三个人被沂南县公安局的人员抓到沂南县刑警队后,他们用铁链把我绑在椅子上,开始对我讯问,我不理他们,他们问什么我也不回答。他们三班倒,每班两个人,不让睡觉,不让吃饭喝水。他们说态度好就给一点吃,每天有吃一顿的时候,也有吃两顿的时候,最不能忍受的是,他们不让解手。每次解手,都要多次请求。他们总是说:等一会、等一会。有一次他们说大便不行,只能小便,后来我想起了政府工作人员和公安人员在陈光诚问题上的所作所为,我就情绪激动,很生气的跟他们讲理。他们就说我态度不好,超过24小时后,经过商量,他们就对我说,本来想行政拘留你,由于态度不好现在对你刑事拘留。又把我反背手拷在了椅子上,一直到3月14号晚8点多钟,才把我送到了沂南县看守所。由于我身患严重的腰肩盘突出症,05年麦收后就开始治疗三次,最后一次手术回家是在阴历的11月26日。时间太短身体远没有复原,这样长时间的坐着我的身体实在受不了。”

被拘留13天的村民韩延东说:“当天下午四点,我被送进拘留所。在拘留所3天以后,又被公安局蒙着头不知带到了什么地方,让我坐在椅子上用铁链子锁住。就这样在椅子上呆了90多个小时,在这期间不让睡觉。吃饭给我一点点,以后他们又把我送进了拘留所。”

村民陈华的证言更证明了侦查机关存在的非法逼供行为令人发指:“在2005年农历的8月11日把我传唤到县公安局,做了笔录,说我扰民,拘留13日。在拘留期间的农历8月17日下午8点左右,我被带到门口的一辆车号为8531的车里,被他们把头蒙住带到一个不知道是什么地方的一间屋子里,被他们锁在一张椅子上,讯问了60多个小时。在这期间,他们不让睡觉、不给吃饱饭、小便不让出门,有时锁都不给开他们把椅子竖起来就这样解手。大便他们把我头蒙住,铁链拴住我的腰,两个人看着解手。最后给我做了讯问笔录让我签了字按上手印,才把我头蒙住,坐上辆车给送了回去,他们没给我任何手续。”

2006年8 月18日,沂南法院秘密审判陈庚江、陈光东、陈光合三位村民,三人均被判刑7个月,缓刑1年。在他们8 月24日被释放后,律师辗转了解到他们被严刑逼供的情况:“3月11日晚,我被沂南县刑警队抓进去之后,用农村拴狗的那种铁链子把我绑在椅子上,脖子一道、腰一道、腿一道,共三道。……他们连续15天不让我睡觉。困得实在受不了要睡的时候,刑警就用带刺的橡胶棍砸我的脚。他们轮班审讯,反复诱供,他们对我说的话不满意,就让重说,直到他们满意为止。”

“有一次连续20多小时不给吃饭。警察说忘了,实际是故意不给饭吃。……连续15天不让睡觉,实在受不了,痛苦之极。到后来他们想让说什么就说什么。”

“他们逼我说光诚不好。……警察自己写好材料让我背下来,背不下来就放在一边照着念,还不能总看。让读什么就读什么,读不好就打。他们在一边摄像。”

三个人受到虐待的情节大同小异,但陈庚江、陈光东、陈光合三人均被酷刑逼供是确定无疑的。

陈光诚自己也曾遭到非人道的虐待。3月12日至3月14日,沂南县公安人员三天不让陈光诚睡觉。他为此曾绝食绝水三天,抗议这些警察败类的暴行。加上陈光余、陈光军、韩延东、陈华、陈庚江、陈光东、陈光合,至少有8人在陈光诚案件中受到刑讯逼供!

这不但是一个丧失人性的问题,而且是一个相关警察构成犯罪的问题!

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对公民使用酷刑(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国也是《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侮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的缔约国,这类酷刑的实施者显然是在挑衅刑法的尊严、挑衅中国政府的郑重承诺和人类文明的底线!

作者文集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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