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些天在北京,我和陈光诚的律师李劲松、李苏滨讨论过陈案二审可能的结局。我当时悲观的认为,维持原判的可能非常大。劲松不怎么表态,苏滨则认为,该案釜底抽薪,在法院指定陈光诚不同意的律师辩护这个问题上做足文章,或许能起死回生。

李苏滨是中国律师界具有传奇色彩的律师,他曾经数次状告律师的管家洛阳市司法局、河南省司法厅,都取得了胜诉,还被包括中央电视台等40多家媒体广泛报道过。这次又被他言中了,2006年10月31日下午四点,临沂中院法官通知,陈光诚案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主办律师李劲松在接受采访,分析二审发回的原因时说:“发回重审证明一审法院的裁判是百分之百的错误,这是可以肯定的,一般没有重大失误的情况下,二审是不会轻易发回重审的。特别是光诚这种有世界性影响的案子,更是不会轻易发回重审。二审辩护工作应该说是取得了最理想的结果。”我完全赞成劲松律师的这一观点,陈案确确实实存在实体和程序方面的重大错误。

先说实体,原审判决认定陈光诚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决定执行陈光诚有期徒刑四年零三个月。”但是,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陈光诚是个盲人,他没有能力“聚众”,法院的卷宗里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他陈光诚是如何施展大能把那么多的群众、乡村干部甚至公安干警聚集到现场以致造成交通阻塞的。正如陈光诚的律师在上诉状中揭露的,事件的真相是:陈光诚等五人想搭坐过路的一辆出租车到县里向领导反映。沂南县公安局工会主任孙学农带领十个警察及近百长期非法暴力限制陈光诚人身自由的歹徒抢先跑到前面拦下了小出租车,不准它继续前行让陈搭坐。不准来往车搭运陈光诚一家人走。两边的车就自然全被挡住停滞下来了。陈光诚等五个人,因此与这十个警察和近百个歹徒共同在公路上发生了长达三小时左右的言语争执。

这就是所谓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的全部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除了沂南警察肆意妄为,非法限制陈光诚一家行动自由的罪恶外,谁能找出陈光诚的一点点过错?但是,沂南法院就敢颠倒黑白,生生把受害人变成犯罪人!

再看另一个罪名,故意毁坏公私财物。首先,判决书没有认定陈光诚亲自动手毁坏公私财物,而是认定他唆使他人实施这一行为。但这一事实的真相是:政府组织的非法拘禁陈光诚的歹徒在春节期间殴打并拘捕了陈光诚的邻居陈华,陈华的家人以及村民向政府要人,陈华的奶奶因情绪激动而休克,躺在雪地里,村民央求政府的人派车救人,他们不理,群情激愤之下有人去砸了车玻璃。可见,这起群体性事件的背景是当地政府的非法行为,事件的起因也是因为政府见危不救,村民虽然砸车是错误的,但主要责任应该在于当地政府见死不救祸国殃民的贪官污吏。并且,自始至终,这件事与陈光诚毫无关系。

公安通过刑讯逼供,取得陈光诚唆使村民打砸玻璃的所谓证言,但是,他们却无法回避一个基本事实,那就是,陈光诚当时并不在砸车现场,而且,砸车玻璃完全是群众一时激愤、率性而为的行为,无需唆使。

再看陈案的程序。

陈案从侦查到审判开了很多先例,第一、大规模刑讯逼供,榨取有罪证据;第二、千方百计的,公然阻挠律师取证、辩护;第三,指派当事人不同意的律师参与辩护;第四、一个案子,拆开审理。第五,零口供的案子,残疾人的案子,悍然判了最高刑。如果严格按照法律的要求,这些问题随便哪一个都能导致案件撤销,但是,在临沂,在中国,我们却不敢有这种奢望,这就是我表示悲观、劲松律师出言谨慎的原因所在。

可是,原判真地撤销了,这是多么令人鼓舞的好消息啊。光诚的好友、善良的胡佳流下了热泪,甚至要胡主席、曾副主席表示感谢!作为律师,作为这个时代的司法见证者,我恐怕更能理解胡佳,更能理解他那些含着辛酸的眼泪!

发回重审,不是案子的最终结果。理论上一审法院还可以做出三种可能的选择:一、宣判无罪;二、维持原判。三、改判较轻的刑期。

从目前看,第二种,维持原判的可能最小。因为一审法院没有任何可能解决陈案的程序和实体上存在的严重错误。

第三种,改判较轻刑期的可能最大(包括免予刑事处罚或者缓刑),虽然没有法律上的理由,但是这是司法潜规则的要求所致。

第一种,宣判无罪,这是本案最正确、最理性的判决,只有这样判,才能洗刷山东在陈案中的耻辱,才能给人民以希望,才能真正彰显司法独立、公平、理性、正义的品格。

这也是我们所期望沂南法院的。司法是人民捍卫正义的最后防线,如果司法不能守着公正的底线,社会正义将荡然无存。

最后,让我向我的老乡陈光诚先生表示敬意!

向为陈光诚案做出不懈努力的李劲松、李苏滨、张立辉、许志永、滕彪、李方平律师以及其他关注陈案的朋友们表示敬意和感谢!

特别向一如既往的关注\援助陈光诚案的胡佳弟兄表示真挚的敬意和感谢!

注:司法独立、司法公平、司法理性、司法正义是临沂中院内部的宣传标语。

2006年11月1日于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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