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我们的经验而言,社会人文类著述可有两种产生方式:一种像孔丘李聃释加牟尼穆罕默德他们那样,根据人类部分经验事实,依靠自身超凡洞察力,从主观出发,以不可重复因而也不可验证的幻想为工具,天马行空,虚构出某种伟大的理论体系,这种写作方法有个专用名词,就是所谓的“天启式写作”(注1);与此相对的另一种,则依靠某种已被证明是有效的科学方法,通过可重复和可验证的严密的逻辑思维(近于刻板),来建构自己的理论体系,这种方法也有个专有名词,叫作“社会科学”。

除古代哲人们外,古往今来的文艺作家大抵都是依靠“天启式写作”成就自身艺业的。这些哲人、思想家、作家,其作品往往灿烂辉煌,莫测高深,极具个性,不可复制,但他们的作品有一个共同特征:把实际上不可能的东西写得看起来似乎言之成理(注2)。正是这种特征,使他们有别于现代社会科学家。与“天启式作家”不同,社会科学家们的理论,也许看上去有些让人难以置信,但必须在实际上是可能的。实际上可能或不可能,也许应该是界定社会科学与幻想的一个标准。

社会科学的基础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就是实证的方法。主要在笛卡尔手上成熟起来的实证主义方法论,是传统社会理论与现代社会科学的一个分水岭。尽管笛卡尔的方法论受到建构论唯理主义之讥,其普适性受到哈耶克等人的质疑(注3)。然而,质疑者所质疑之处,不过是笛卡尔试图把这种实证方法当作唯一有效的工具,其所质疑的是笛卡尔方法的排他性,而并非否定实证方法本身的价值。笛卡尔的从自明为真的前提推理出结论的方法,就作为进行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研究的一个有效工具而言,并没有被淘汰。笛卡尔的方法,是《论人民代表》系列所依仗的基本方法。下面,我们且使用这一工具,来验证“中国特色民主”,“中国特色选举”这两个概念的真假。作为必要前提,我们将提出的两个不证自明的公理是:政治学领域的主权在民原则,逻辑学中的同一律或不矛盾律。我相信,这两个前提在今天作为公理提出,其有效性和权威性,应当都不会受到质疑。

在对我们即将讨论的方法作一番说明之后,现在回到正题。《选举只分真假不分国别》论证了选举的七大原则,所有真选举都遵从这些原则,因此,至少在作者看来,这些原则具有普适性。这个观点如果成立,等于是自动否证了选举和民主的“国别论”、“国情论”。不过,要否证选举和民主的“国别论”、“国情论”,好象仅此论证还不是很充分,还没有“联系中国的具体实际”。当我们站在迈过二十世纪门槛后的中国讨论选举时,“中国特色选举论”是绕不开的。直到今天,这个问题仍然像一堵墙一样,阻拦在中国选举和中国民主之前。“中国的特殊国情决定了目前还不适合实现自由选举”,“实行直接的普选条件还不具备”等观点,成为温家宝等人拿来应付国际国内直选呼声的防弹衣。持这种论点的人们,其理论上的根据就是举出英国选举不同于法国,德国选举也有别于美国等例子,以此推断,选举——也包括建基于选举之上的民主,不同国家可以有不同的特色,然后再以此论点为前提,“推理”出“中国特色选举论”。他们断言,中国选举、中国民主都不应该照搬西方,中国应该走自己的路,中国的选举和民主应该适合中国的特殊国情,他们再以这种“论点”为前提,从价值上对现有事实作合法性论断,将他们说有所不同的美国英国德国选举,一概命名为“西(美)式选举”、“西(美)式民主”,将中国现在的“选举”命名为“中式选举”,将中国现在的“民主”也命名为“中式民主”。

不相信自由、民主以及选举具有普适性的“中国特色选举论”者,其实,他们的论点是以另一个普适性论点为前提的:每个国家有每个国家特殊的历史和文化传承,任何国家的独立和发展,不论是政治的,学术的,还是科学,乃至旅游等社会性事务,都只有尊重这种特殊性,才有成功的可能,才会有前途,如不尊重,便将丧失民族特性和民族尊严,必然会导致失败。对这个普适性前提,我称之为“文化民族主义”,或“文化国家主义”。

要否证“文化民族主义”,应该说是不难的,在中国语境下否证它,尤其方便。中国不是一个民族,而是56个民族所组成,这56个民族中的每一个在这个国家里都保持着其自身特有的文化传承和历史记忆,并没有,也不能组合成一个新的民族,“中华民族”的假说不能抹杀各民族独立存在的事实。56个民族只是组合成了一个国家。如果说在这56个民族间有共同价值观和文化基因存在,那么,这个观点本身就验证了“普适性价值观”是存在的,也正是对其民族特性论的反动。“中国特色论”者在此只有抛弃“文化民族主义”,进入超民族的“文化国家主义”,才能勉强自圆其说。然而,在中国这样一个包括56个民族的国家里,强调超越单个民族之上的国家观,也就还是必须回到“存在普适性价值观”这个命题上来。所以,我们可以这样说,“中国特色论”正是暗中以“存在普适性价值”为前提的,以“中国特色论”否定“普适性价值论”,自相矛盾,违反了同一律,也违反了不矛盾律。按照论证的方法我们知道,与不证自明的公理相矛盾的结论必然是错误的。不论“文化民族主义”,还是“文化国家主义”,都是一个不能自圆其说的非和谐体。

在此有必要指出的是,在一个多民族国家里强调一切都必须从尊重民族特性出发,与其说是爱国,不如说是在暗中预谋分裂。

由于“中国特色民主”论在中国有几十年的历史,光靠上面这样的论证,还不足以动摇其根基。下面,我们再换一个视角分析“中国特色民主”和“中国特色选举”这两个命题的真伪。民主与选举不是一个层面的问题,把这样两个具有属种关系的概念搁在一块讨论,主要是考虑到行文的次序。但为了使论证清晰简明,考虑到民主与选举几乎两位一体的关系,在下面的论证中,将主要使用“中国特色选举”一词,把“中国特色民主”暂时隐藏起来。我认为,只要证明或证伪了“中国特色选举”,也就等于证明或证伪了“中国特色民主”。

中国要有一种“中国特色选举”,必须并且只能有两个来源:中国自古以来的历史传统中存在一种选举;中国共产党人创造出一种有别于他国的选举,或者说中国的选举制度是中国人现在创造的。对这两个来源,下面我们分别展开论说。

中国历史传统中没有选举

《周易》、《尚书》、《诗经》、《礼记》、《道德经》、《伦语》、《孟子》、《墨子》、《韩非子》、《吕氏春秋》、《淮南子》、《史记》等诸部典籍,可视为中华文化,和中国古代政治思想,政治制度的奠基之作。这些典籍系统而全面地记载了中华文明发祥时的根本政治制度,同时也折射出中华文明的政治哲学。当代权威的历史学家认为,中国思想受宇宙各部分之间的关系是互相影响和互相依存这一观念的支配,其结果是个人的行为被认为会影响万物。在政治思想层面,中国远古社会遵从严格的等级原则,中国社会就是以等级原则像一座金字塔那样组织和形成的。这个组织形式一直支配着中华帝国的始终。统治者个人具有宗教的威严,所有反对统治者本人和他的政府的事情都被视为是罪大恶极(注4)。《周易》被称为群经之首。在《周易》中有一个暗含的大前提,可视为群经共用的大前提:天地间存在一个主宰一切的至高理性——天命,不仅自然秩序,而且社会秩序,都服从这个理性的安排。对此,人类不可以违逆,但可以通过修德和增进知识等途径加以猜度,通过自身能力接近和了解这个超人理性的好恶,从而实现趋善避恶,造福自身的目的。《礼记》在人类文化方面的贡献也许有许多,但其政治思想可以总括为一句话:政治和家庭中的尊卑等级秩序自然天成,乃是上天的旨意,这种秩序是首要的,个体人只能克制自己适应秩序,任何以一己欲望破坏这种天然秩序的言行和思想若不是邪恶的,便是卑鄙的,凡能顺应这种等级安排者,便是圣人,人类所能达到的最高境界,便是精通人伦之道成为圣人。超人理性在《尚书》中是上帝。在《尚书》中,人间秩序,个人地位尊卑,悉由上帝安排,上帝的意志不可违抗,人只有顺应天意,才能获得好的结果,否则便是恶,便将遭到上帝的惩罚(注5)。这个最高理性在李聃那里是道。李聃说:“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在孔子那里是天命。孔子说:“君子有三畏:’畏天命,畏大人,畏圣人之言’”(注6)。通过这些典籍我们看到,中华文明在开端时期,在人类之上存在某种至高理性的思想,几乎为所有人所接受或默认。与存在一个天道相对应,国无二主的观念和天下大一统的观念(直到今天,在中共统战和打压台湾的行为中,仍然能看到这两个观念顽固地存活在这个国家的根本政治理念中),君王的权力源于神授的观念,都是顺理成章的推断。君父是社会中道的根本,君父权力至上是一切政治制度和社会规范的大前提。王制被默认为自然法则,是中国古人眼中最根本的,也是唯一正当的政治体制(注7)。王的来源和王制的合法地位不在讨论与质疑之列。诸子百家乃至平民百姓对王制的合法性达成了高度一致的默契。《诗经》被视为先民自发作品的集结。经孔子亲手删定,并被孔子一言以蔽之曰“思无邪”的《诗经》,将王的形象神圣化,将王的事迹神迹化,更将王在人世的权力吹嘘到毫无限制的地步。《诗经》说:“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给王权无限和肆意侵犯人民私产提供了“道义”支持。将这两句诗与英国的“平民茅屋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相对比,不难看出中国传统中的主流文化与自由民主传统存在根本区别。从这个角度讲,《诗经》,至少是其中那些美化先王和君主制度的篇章,不是思无邪,而是最邪恶——也是专事吹牛拍马的中宣部、新华社、作协的精神祖先。道、儒、法、墨诸家围绕王制争鸣,不是王的有无,也不是可否用另一种政制取代王制,主要集中在两个问题,一是王靠清静无为治理天下,还是靠仁德,抑或法术,争论的重点是统治的方法与统治者个人素质;二是王该由谁继位,该由贤者继任,还是父死子及。与亚里士多德等古希腊贤者不同,中国古代先贤中没有一个人考虑过最高统治者可以经选举产生(我的阅读所及的所有典籍)。不仅是王,在诸子百家意识中,天下百官同样不存在由平民选举产生这种可能。几乎无一例外,其政治主张是官员合法性来源于王的任命,天下的所有规章制度,也全由王作主,或贤士献策经王颁诏来制定。在中国古代的政治哲学中,百官和法律制度的合法地位由王制派生。

先秦典籍中也有“民主”和“选举”二词,但与我们当代人所说的“民主”和“选举”不同。“民主”的意义是民之主,指的是“人民的首领”(注8)。古人的“选举”与今天我们所说的“选举”也只有半边相同,古汉语中的“选”意为“择”(注9),与当代人所说的“选”基本相同,但“举”在古汉语中的意义为“荐”(注10),为臣下向君王举荐之意。《礼记。王制》开篇首句即是:“王者之制禄爵,公、侯、伯、子、男,凡五等。诸侯之上大夫卿、下大夫、上士、中士、下士,凡五等。”在《礼记。王制》的作者们看来,任命官员是王的首要职责和囊中之物,平民百姓自然不得与闻。史记也说:“王者制事立法,物度軌則,壹稟于六律,六律為萬事根本焉。”不仅如此,举凡国家的封国、职官、爵禄、祭祀、财货、田亩、丧葬、刑罚、建立城邑、选拔官吏以及学校教育等等方面的制度和政策,也悉数交付到王权掌握之中(注11),全无由平民公决的意向痕迹。《淮南子》中的一段话可视作这种反民主政治哲学的全面表达:“政胜其民,下附其上,则兵强矣;民胜其政,下畔其上,则兵弱矣。故德义足以怀天下之民,事业足以当天下之急,选举足以得贤士之心,谋虑足以知强弱之势,此必胜之本也。”(注12)政府比民强胜,视为正当,“民胜其政”,被视为不正当,“选举”的目的,只是“得贤士之心”,而非得平民百姓之心。

诸子百家中,对树立王权至高无上权威主张最力者,当莫过于申不害、商鞅、韩非子一脉“法家”。由于史料不足的原因,现在要完整地知晓申、商二人之学,几乎是不复可能的事情。但通过第二手资料我们还是了解到,申不害遵循老子的大一统哲学。“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申不害认为,自然运行是有规律的,也是不可抗拒的。要求君主在关键时刻独揽一切,决断一切。商鞅之法,以严苛著称,透过其所定律法可见其最基本的法律思想:法律是为国家和君主利益服务的,君主有权惩罚一切他认为有害于国和自己的行为。这种法律思想实在是为专制独裁者假法律之名滥用公权开了先河。在法家中,现存文献最为完整的是韩非子。然而,观其十万余言,大要都在为独裁专制出谋划策。韩非子的学说整体上讲,是为专制独裁服务的,他主张法律是帝王统治的利器:“法者,憲令著于官府,刑罰必于民心,賞存乎慎法,而罰加乎姦令者也,此臣之所師也。君無術則弊于上,臣無法則亂于下,此不可一無,皆帝王之具也。”(注13)不仅如此,他还为独裁者迫害异己和大兴文字狱提供了理论支持:“知而不言不忠,為人臣不忠當死,言而不當亦當死”。

虽然我们的传统中间或也有“天下非一人之天下,乃天下人之天下”(注14)的表达,但非常边缘化。先秦诸子中,阐述人民作用比较有影响的的,主要是孟轲。孟子说:“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又说:“得天下有道:得其民,斯得天下矣;得其民有道:得其心,斯得民矣”,接近于认识到人民才是国家的根本。孟子还说:“国人皆曰贤,然后察之;见贤焉,然后用之。”首次提出官员任命时需要以国人的评价为标准。然而,非常明显地,孟子的上述思想与当代自由民主的思维趣向并不相通。孟子虽然认为民为贵,但并不否定君主制度,对民心的强调,也是以帝王顺利实施统治为本位思考的,得民心只具有工具价值,目的还是为了统治的稳固。其选拔人才须尊重民意的观点,在那个年代相当难能可贵,但毫无疑问,他还是主张把“察之”“用之”的决策权,交到君主手中。也许,比上述引文更能准确地反映孟子的政治哲学的,应该是下面这两段话:“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家之本在身。”在孟子的头脑中,家国一体,公域私域不分,“上无道揆,下无法守也”,法律政策的决策权,应当掌握在“上”的手中,平民百姓,只有守法的分,因为在孟子看来,“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治于人者食人,治人者食于人,天下之通义也。”孟柯的思想继承孔丘,儒家政治哲学的核心是“仁政”,相对于暴政,仁政当然是个好东西,但儒家仁政的题中应有之义:政从天子出(礼乐征伐自天子出),“道不同,不相不谋”,“不在其位,不谋其政”(注15)等等,与自由民主政制中公民议政的精神,是根本矛盾的。

中国儒法道三家合谋的专制独裁的政治哲学,经战国诸侯尝试,并经秦汉的实践之后,就基本定型,此后两千余年间,虽经董仲舒、朱熹之变,但其根本并未曾受到过怀疑和批判。满清中晚期后,在欧美列强坚船利炮的轰击之下,摇摇晃晃,仍然勉力支撑,不肯退却。

现代选举是民选官,下选上,中国的“选举”,是官选民,上对下。两千多年间,现代意义的选举对于中国的统治者从来都不曾是一个选项。汉语中的“选举”一词最早是日本人使用的,日本人用这个汉语词意译英语中的“election”,清末时,这个词才被引入中国(注16)。直到1908年,中国历史上才第一次出现了170万合格选民被动员参加各省咨议局选举的实践。众所周知,满清的选举并非自愿行为,是不选举衰败、挨打,找到挨打的原因之后,才不得不搞选举。中国的选举是洋枪洋炮送来的,是被动接受的。一旦危机过去了,可以不选举了,中南海里的统治者们又端起架子,拒绝选举。

从上述对中华文明政治学部分的简单回顾中,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中国历史文化中,中国清末以前的大传统中,既没有选举,也没有民主。

共产党的“中国特色选举”是从苏联转口引进的法国货

“中国特色选举”既然不是来自于中国历史传统,那么,现在所谓的“中式选举”,以及建基其上的“中式民主”,是不是中国共产党自己创造出来的呢?

所谓“中式民主”的基础,中国现在的选举,名为“多层间接选举”,这种选举制也许在很久之前就出现过,但正式被设计为国家选举制度并在实践中加以应用,始于法国大革命后期。当时,在经历过直接民主造成的血腥和暴乱之后,英国限制人民权力的观念开始为法国人所接受,以非凡谋略和思想,对革命后局势发挥巨大影响的西耶士提出一种间接的、分层选举的复杂的制度。他的理论是,真正的国民意志源于辩论,而非出自选举,不存在选民对议员的强制性指令,相反,是议员统治选民们。他希望用某种制度取代1793年宪法,废除带来恐怖的直接选举,限制人民的权力之行使,以确保其永远不会草率、暴虐,以确保少数的呼声始终能被倾听到。西耶士口授了1799年的法国革命宪法(注17)。为了实现这种间接选举制度,法国人实行地图作业,把全国划分成一格一格的正方形,每个19.2平方公里面积的格为一个区,区是最基层的政权,每个区设初级议会。区上设公社,9个区组成一个公社。公社的代表从初级议会代表中选举,由每个区按每200名至少交纳一马克银币的合格公民选一名代表的比例构成。公社之上是省,各省联合组成国家议会作为全国最高政权机关。这种制度,除区议会实行直接选举外,区以上议会代表都其由下级议会选举产生,逐级递选,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国民议会成员经过一层直接选举和三层间接选举产生。除对选民存在财产限制等细节上的差别外,法国的这种选举制度,其各级代表的产生方式与今天中国的多层间接选举大体相同(注18)。

与西耶士活跃在差不多同一个时代的柏克对这种多层间接选举制度进行了现在看来是切中要害的批评。柏克批评道:“在多层间接选举中,最后的代表与最初的选民之间并没有什么联系,或者不如说根本就没有联系。进入国民议会的成员并不是由人民选择的,也不对他们述职。在他当选之前,还有三次选举;介于他与初级议会之间的有两套行政机构,从而使得他(正如我所说过的)成为一个国家的大使而并非是一个国家内部人民的代表”。柏克认为,这种多层间接选举的候选人没有办法在最初的选民和代表之间产生一种联系,“……最终是冒险地把整个国家的命运都交给了那些对它最没有知识又对它最没有兴趣的人”,“除非人民打破并铲平这种分级,否则他们显然在实质上根本就没有对[国民]议会的选举权;事实上他们在外表上和在实际上一样几乎没有选举过。他们永远也不可能知道有关将要为他们服务的人们的品质的任何东西,而且这些人对他们也没有任何一种义务,不管是哪一种义务。在所有适合由那些掌握着任何实际的判决权的人所委托的权力之中,最特别不适合的就是与一种个人的选择相关的东西了。在滥用权力的情形下,初级选民的团体永远也不能让代表来汇报自己的行为。在代表制的链条中,他和他们脱离得太远了。由于这部新的法国宪法,最优秀的和最明智的代表们就和最坏的代表们同样地进入了这座炼狱。”其结果必然是寡头制。

柏克对这种所谓的选举最后导致的乱象,进行了入木三分的描述。他所描述的事实仿佛就发生在我们眼皮底下:“纯粹的专制的屈从者,奴颜婢膝的谄媚者,对国家政治生活既无思想也无理想者,投机钻营者,庸人,党棍,卑鄙无耻的告密者,暗探,老眼昏花的行将就木者,只认上司不认真理正义的职业政客,贪婪的官员,出卖色相的女人,权力冒险家,和少数精英之士,平等地庄严地人模人样地高坐在人民大会中,充当起投票工具,举手机器。不仅侮辱了国家政权的神圣性,像闹剧,演戏,而且约束、限制、稀释了真正精英之士的真知灼见,降低了他们的价值。”(注19)

后来,以及今天的法国,完全抛弃了“法国特色”的这种多层间接选举制度。马克思恩格斯对这种多层间接选举制度也并不持肯定态度。马、恩二人极力推崇巴黎公社政制,即建立在直接选举基础之上的一种议行合一的政体,即行政的和创制法律的公务员经直接选举产生(注20)。列宁以马克思主义好学生自居,也以巴黎公社的精神继承人自居,但在对待选举和民主的的问题上,却并不把其恩师的思想放在眼里,也不按巴黎公社的经验办事,1917年由列宁主导制定的《工农兵代表苏维埃的选举办法》,1918年《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以及随后的1924年宪法中,他所主张的民主和选举制度,却是一种“非彻底普遍的、不完全平等的、多级的、公开投票的选举”。(注21)

1、非普遍。苏俄前期的选举制度剥夺了下面五种人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一)以谋取利润为目的而使用雇佣劳动的人;(二)依靠非劳动之收入如资金生息、企业生息、财产收入等为生的人;(三)私商、贸易及商业中间人;(四)僧侣及宗教祭司;(五)旧警察机构、宪兵特别团及保安所的职员与代理人,以及旧俄皇族。

2、不平等。为体现工人阶级的领导地位,根据工农兵代表苏维埃所建立的原则,曾规定工人与农民间在代表选举比例上的差别。这个不平等的比例并曾规定在一九一八年苏俄宪法上,又经一九二四年苏联宪法加以确认。“苏俄宪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按下列名额组成之,市苏维埃按每选民二万五千人选派代表一人,郡苏维埃代表大会按每居民十二万五千人选派代表一人。地方各级苏维埃代表大会,亦均按此五比一的原则规定之。除此之外,苏联初期选举制度,还规定了市区、工人区享有两重权益和经由社会组织直接选举上级代表办法。例如,为使市区及工人区在高级苏维埃中享有直接代表权,苏俄宪法便规定,工人区除选县代表外,同时对省、郡亦得直接选举代表;各市则均可直接选举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代表。这样就使工人区及市区实际上享有两重选举权。”(注22)

3、多级。一九一八年苏俄宪法规定,选举制度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两种方式:基层政权单位的市和乡村苏维埃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单级);县苏维埃代表大会代表,由乡及县辖市苏维埃全体大会选举(两级);省或郡苏维埃代表大会代表,由县苏维埃全体大会及市苏维埃代表选举(三级);联盟共和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代表,则由省、郡及市苏维埃大会选举(四级)。一九二四年制订的苏联宪法,规定苏联苏维埃代表大会代表,也是间接选举,即由郡(省)及不设郡的共和国苏维埃代表大会选出。(注23)

4、公开投票。在一九一八年的苏俄宪法及一九二四年的苏联宪法对投票方法并未加以规定,但事实上都是以公开投票法进行的。在一九二五年“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关于市、村苏维埃选举程序及苏维埃代表大会召开程序的指示”中,开始明文规定“选举依公开的投票方法来举行”。所谓公开投票方法,照维辛斯基在“选举问题解答”中所说的,实际上很多是采用了“简单的举手方法”。(注24)

把苏俄选举制度与我们所确立的七大原则作个简单对比不难发现。这种制度多处违反了选举原则。由此产生的选举制度,只能称之为“伪选举制度。然而,就是这样一种玩民主于股掌之间的选举制度,却被宣扬为”全世界最民主的制度“。(注25)

列宁为什么钟爱这种反民主的、被法国大革命的精神传人巴黎公社所抛弃了的多级选举的制度呢?共产党的宣传机器作出的解释是:这是由当时苏联国内的政治、经济情况规定的。苏联建国初期曾遭遇到内战、帝国主义干涉和国内反革命分子的破坏;城乡、工农关系还有某些不协调;群众对苏维埃政权还怀着某种程度的疑虑,等等。因此,便只能采取一些权宜办法。列宁对这种办法举出的理由则是:“非地方性的苏维埃的间接选举使苏维埃代表大会易于举行,使整个机构开支小些,灵活些,在生活紧张而又要求特别迅速地召回派遣出席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的地方代表的时期,使工农更便于参加。”在列宁看来,巴黎公社的直接制度是不够革命的,因为它搞的是全民投票,不剥夺资产阶级的选举权。(注26)

一种让工农对最高决策机构丧失了投票权的制度,反而“更便于工农参加”,岂不是在胡说八道?对列宁打着民主旗号反民主的独裁思想,普列汉诺夫的批评可谓一针见血:“许多为每一个文明人承认的全人类概念列宁一概加以否定,或者从消极意义上加以诠释。例如,对于任何一个有文化的人来说,自由主义是一个正面的观点体系,而对于列宁来说,这无非是’自由主义的下流货色’对于任何一个有文化的人来说,资产阶级民主,即使是打了折扣的,毕竟仍然是民主,而对于列宁来说,这是’庸俗行为’.可是不受任何限制的阶级恐怖却是’无产阶级的民主’,虽然从原则上说,民主即人民的权力不可能是资产阶级的,也不可能是无产阶级的,因为资产阶级也好,无产阶级也好,单独来说只是人民的一部分,而且远非是一大部分。”(注27)

1924年苏联宪法所确立的选举制度,被称为临时性的权宜之举。1936年的苏联宪法对此进行了更正,取消了各级苏维埃选举中的一切限制,以直接选举代替了多级间接选举,实行了普遍、直接、平等、无记名投票(注28)。然而,1936年宪法并没有让苏联走向真正的民主。因为这部宪法所确定的体制,权力高度集中于布尔什维克党中央,集中于斯大林,共产党不仅领导一切,而且直接发布政令,管理国家事务。苏维埃不能真正发挥人民政权的作用,变成徒具虚名的“橡皮图章”,同时,当时无处不在的大清洗运动正席卷整个苏联,个人崇拜被写进《联共(布)简明教程》,这些,都使得斯大林“赏给”苏联人民的普选变成一曲闹剧。

就是对这样一个“橡皮图章”进行的直接选举,虽然刘少奇邓小平等人在1953年许诺在条件成熟时将给予兑现(注30),但在经过50余年努力之后,今天在中国仍然是“条件尚不具备”因此暂不予实现的“画饼”。1949年10月所建立起来的国家政治体制,在党领导一切方面,完全学习苏联的斯大林体制。在选举制度方面,却绕过斯大林体制,往回追到1924年以前由列宁所确立的体制上去。

中国为什么要选择由列宁确定的多级间接选举制度?当然,这主要是因为毛泽东等人受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影响。列宁对毛泽东邓小平一批人影响极大,中国共产党的理论家一般认为,毛泽东是列宁的学生,邓小平理论的源头也在列宁主义之中(注31)。毛泽东在《论联合政府》一书中说到国家政治制度的时候,认为必须:“它是民主的,又是集中的,就是说,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刘少奇在解释为什么要选择一种集权的政体时,厚颜无耻地声称,我们马克思主义者早就说过,我们是主张(权力)集中的(注32)。

1953年选举法所确立的“中国特色选举制度”也有四个基本特点:

1`、不普遍。刘少奇和邓小平在解释宪法和选举法草案时,都以“由于现在的各种具体条件”作为不实行普遍选举的托辞,拒绝给封建地主和官僚资本家以选举权。直到今天,当我们在阅读吕邦列和姚立法等人参选基层人代遭到非法对待因而失去被选上的新闻之时,中国的选举仍然是不普遍的。

2`、不平等。刘少奇在1953年明确说过,我们“还必须规定城市和乡村选举代表名额的不同的人口比例”,邓小平则说:“条文规定省每80万人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一人,而工业城市则第10万人就可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一人。”(注33)城市人口的选举权是农民的8倍,修改之后,今天城市人口的选举权仍然是农民的4倍。

3`、多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53)第一章第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代表,省、县和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之代表,由其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之。”选民能够直接选举的,只有乡、镇、区,和不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全国选举被分成四级,乡、县、省、全国。

4`、公开投票。刘少奇说过:“在基层选举中多数是采用举手表决的方法。”(注34)

将中国1953年选举法的基本框架与前苏联1936年之前的选举法作个简单对比,比较前苏联宪法的1-4个特点与中国1953年选举法的1`-4`个特点,不难发现。两者几乎一个模子里铸出来的。经过对比研究,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说,1953年中国共产党搞的选举法是前苏联选举法的复制品。由1953年选举法发展而来的中国现在的所谓“中国特色选举制度”,以及建基其上的“中式民主”,原本是苏联货,而其中的多层间接体制,则是法国人制造的。无论俄国还是法国,都与“中华民族”无关,都是西方国家。中国在引进前苏联的这种选举制度时,几乎是完全照搬照抄。现在共产党以“不能照抄照搬西方民主”作为拒绝直接普选的理由,极具讽刺意味的是,共产党正是靠“照抄照搬西方制度”起家的。

“中国特色选举制度”既非中国传统中所得,也非共产党创造,综合上面论证可见,所谓“中国特色选举制度”根本就是个伪命题!这个世界上根本不存在一个什么中国特色的选举制度!如果一定要说有,也是在1908年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不过,这种选举制度的继承人,不是中共,而是台湾。

注释:

1、此处所涉及的学术研究和著述的方法问题,得益于波普尔,见[英]卡尔。波普尔著《开放社会及其敌人》,郑明等译,社科1999年版,第二卷,第335页。

2、此处参考了亚里士多德的下述论述:荷马是把虚假之事说得活灵活现的艺术大师……人们从他那里学会了宁愿要实际上不可能但听起来似乎言之成理的东西,也不要实际上可能但听起来让人难以置信的东西。亚里士多德《诗学》,第24卷,第18节,转引自汤因比著《历史研究》,插图本,刘北成郭小凌译,上海世纪出版社,第341页。

3、方法论问题,本文参考了下面五种著作:笛卡尔《方法导论》第三段,《哲学原理》,见《笛卡尔文集》,载于北极星书库,网址:http://www.ebook007.com;[美]约翰。罗尔斯著《正义论》第87节,“对证明的总结”,罗尔斯在此使用了“笛卡尔式证明”这个概念,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社科1988年版,第581页至第591页;[英]卡尔。波普尔著《开放社会及其敌人》,郑明等译,社科1999年版,第二卷,第十一章,“黑格尔主义的亚里士多德根源”;[英]F.A.哈耶克著《致命的自负》,冯克利等译,社科2000年版,第五章、第六章讨论理性主义的部分;[英]迈克尔。欧克肖特著《政治中的理性主义》,张汝伦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4年版,其第一章,“政治中的理性主义”。第一、二种资料基本是从正面肯定笛卡尔式证明的合理性,第三、四、五部著作,则是从批评理性至上主义的角度,对笛卡尔式证明的终极真理性提出质疑,我个人认为,这种质疑是需要的,但并不能完全否定笛卡尔式证明的合理性和有效性。数学等科学对笛卡尔式证明的广泛应用给我的这个观点提供了支持。

4、《剑桥中国秦汉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北京版,第560,561页。

5、《周易》中天命之说几乎无处不在,仅举数例:如《坤》:“萬物資生,乃順承天”;再如《大有》:“其德剛健而文明,應乎天而時行”。“大有﹔君子以竭惡揚善,順天休命。”《尚书。皋陶谟》:“无旷庶官,天工,人其代之。天叙有典,敕我五典五惇哉!天秩有礼,自我五礼有庸哉!”《尚书。牧誓》:“予发惟恭行天之罚。”以下所引中国古籍来源以[诸子百家。中国哲学书电子化计划]为主,网址:http://chinese.dsturgeon.net/text.pl?node=1898&if=gb.另外参考了[岳鹿书社]1990年出版的对古籍译注,辽宁出版社1996年对古籍系列的译注,以及[三秦出版社]1990年版的《中国传统文化丛书》。除有歧异处之外,下面一般不再具体注明版本来源。

6、两处分别出自《伦语。季氏》,《道德经》今人编列之第四十二章。另,《道德经》默认君主制合法的表述有:“道恒无名。朴虽小,而天下弗敢臣。侯王若能守之,万物将自宾,。”“道恒无名,侯王若能守之,万物将自化。”“故曰:为道者非以明民也,将以愚之也。民之难治也,以其知也。故以知知邦,邦之贼也。以不知知邦,邦之德也。”“故居前而民弗害也,居上而民弗重也,天下乐而弗也。”

7、《礼记。王制》论述君王对官员、田亩等支配权时,使用的是不容置疑的口气。

8、成书于约公元前1020年的周代《书。多方》中的“民主”一词也许是中国古代最早出现的“民主”:“天惟时求民主,乃大降显休命于成汤,刑’歹食’(五笔中没有该字)有夏”,“乃惟成汤,克以尔多方,简代夏作民主”,“天惟五年须暇之子孙,但作民主”。

9、《说文》载:“选……一曰择也。”《礼记。王制》:“命乡论秀士,升之司徒,曰选士。”

10、见《左传。襄公三年》:“祁奚于是能举善矣,称其雠,不为陷;立其子,不为比;举其编,不为党。”《吕氏春秋。举难》:“以全举人固难,物之情也。”《墨子。尚贤上》:“得意,贤士不可不举;不得意,贤士不可不举。”《伦语。子路》:“子曰:’先有司,赦小过,举贤才’”。

11、见《礼记。王制》。天下财货为君主所享有和支配,见《中庸》:“尊为天子,富有四海之内。”另一段引文见《史记。律书》。

12、语出《淮南子。兵略》。

13、《龙韬。文师第一》。

14、法家三子分别参考如下材料:申不害的主要参考了《韩非子。定法》、维基百科的“申不害”词条,“百度百科”的“申不害”词条,网址:http://baike.baidu.com/view/77856.htm;商鞅的部分主要参考《史记。商君列传》;韩非子引文分别语出《韩非子。定法》,《韩非子。初见秦》。类似主张王权至高无上的语句还很多,比如:《韩非子。人主》:“萬乘之主、千乘之君所以制天下而征諸侯者,以其威勢也。”《韩非子。南面》:“人主不能明法而以制大臣之威,無道得小人之信矣。人主釋法而以臣備臣,則相愛者比周而相譽,相憎者朋黨而相非,非譽交爭,則主惑亂矣。”《韩非子。爱臣》:“故曰人主不能用其富,則終于外也。此君人者之所識也。昔者紂之亡,周之卑,皆從諸侯之博大也;晉之分也,齊之奪也,皆以群臣之太富也。”

15、引文分别出自《孟子。尽心下》,《孟子。离娄上》,《孟子。滕文公上》,《伦语。季氏》,《伦语。卫灵公》,《伦语。宪问》。

16、何怀宏:《选举社会及其终结》,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40页。

17、[英]阿克顿著《法国大革命讲稿》,秋风译,贵州人民出版社,第173,176页。

18、柏克:《法国大革命论》,商务1998年版,第226-238页。

19、柏克,上引书,第243-245页。

20、马克思:《法兰西内战》(1871年5月下半月一6月初)。《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3卷第页。

21、王向明《斯大林宪法颁布以前的苏联选举制度》,载于[人民日报]1953年5月14日第3版。

22、王水《苏联选举制度的演变》,载于[人民日报]19530602第三版。

23、同上。

24、同注22.

25、邓小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草案说明》,载于[湖北省首届基层选举纪念刊](内部版)第11页。

26、列宁《无产阶级革命与叛徒考茨基》,《列宁选集》,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634和第626页。

27、《普列汉诺夫的政治遗嘱》,下载于原燕南社区。因网站关闭,原出处网址已不可得。

28、斯大林《列宁主义问题》,人民出版社1950年版,第810页。

29、《世界通史(现代卷)》,徐天新等主编,人民出版社,第287-289页。

30、刘少奇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中说过“在条件具备以后就要实行完全的普遍、平等、直接和秘密投票的制度。”见《刘少奇选集》下,载于党建网,网址:http://www.192171.com/Article/ZZWX/LSQX/LSQXJ/Index.html .

邓小平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草案说明》中也有类似表达。

31、张翼星等著《读懂列宁》,第七章,第二节“毛泽东心中的真理”,第三节“邓小平理论的源头”。四川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32、刘少奇,同注30.

33、同上。

34、出去同上。

──《观察》首发20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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