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明治维新

日本明治维新(网络图片)

中国的洋务运动和日本的明治维新大致是同时起步的,由此国人也多将二者比较,批评中国的洋务运动——“中体西用”;而肯定日本的明治维新运动。

如何理解日本的明治维新?是否只看其迅速强盛,取胜甲午之战、日俄之战?我们知否应该将明治维新到1945日本投降看作一完整的历史?

日本明治维新可以用三个词组加以概括:民族主义、中央集权、现代化。民族主义是明治维新的来源,也是其宗旨;而中央集权及现代化则是其两翼;这是民族主义最大扩张的不可或缺之手段。日本明治维新后的三大基本国策:殖产兴业、富国强兵、文明开化,此三大国策,表层是西化、现代化,而内质是民族主义——以复国强兵为中心。作为届时落后的日本,无论是推行三大国策,还是强化民族主义,均需要中央集权。

明治维新打出的旗号是“尊王攘夷”——“尊王攘夷,倒幕維新”。

其直接的政治目的是“倒幕”,但就国家转型而言,“尊王”的是中央集权,“攘夷”——抵抗西方列强是民族主义。

政治的吊诡常常是名实不符,旗号乃在鼓动。“尊王”“攘夷”原本是德川幕府十九世纪早期提出的,而至十九世纪中叶德川幕府已开始推行改革。1853年美国黑舰事件后,正是德川幕府签订了《神奈川条约》等一系列条约,对外开放通商,结束了日本200多年的《锁国令》。而当时的天皇则是坚持闭关攘夷。明治天皇即位后曾发布诏书宣布“太政复古”。如此看来,天皇倒是保守的。可见“倒幕”并非是因为德川幕府反对改革维新,也不在是否要西化。功利观之,“倒幕”是日本新兴藩域及中下层武士挑战幕府,争夺权力。政治观之,其实质是国家中央集权化,废除封建藩制——领主制,建立统一的现代民族国家。

明治维新经过政变,也经过战争,但最终双方均以国家为重,达致妥协,德川庆喜退隐,维新政府执政,天皇迁都天户。双方得以妥协的关键是:均以国家为重,一致对外——“同族相煎,西洋诸国将乘虚而入”;也就说双方最终是出于民族主义而达致妥协。

明治维新的主要改革内容:

1、“版籍奉还”,“废藩置县”。各地方藩主将其领地及子民交还给天皇;废除各藩地,将全国划分为3府43县由中央统一进行行政管理。此两项强制改革,奠定了日本现代以天皇为中心的统一民族国家的基础。

2、“四民平等”。日本传统社会是等级制,分为士、农、工、商四个等级阶层。士为统治阶层,包括将军、大名、贵族、官吏、武士、僧侣。日本的各阶层身份世袭,不得变更,农民不可迁徙,各阶层间不通婚。

维新新政废除了此四个等级身份的划分,改为皇族、华族、士和平民。虽然在名义上,后者还是等级性的,但是“四民平等”取消了贵族、武士的特权,全民可以自由择业、迁徙,各阶层间可通婚,人可以凭借自己的能力才华得到财富、地位、声望。这是传统封等级社会向现代工商社会——城市文明的转变。在从传统农业文明转向现代工商文明的进程中,这是重要的一步;前者是农业社会的稳定结构,而后者是工商社会的持续流动结构;这与农业文明的稳定性与现代工商文明的变化性是一致的。

3、建立国家军队。1873年明治政府颁布《征兵令》,实行3年义务兵役制,建立国家军队。1876年再颁布《废刀令》,禁止武士佩刀。实质是解除藩阀及民间的武装。传统上,武士效忠于领主,知其主不知其国。此两令取消了民间私人武装,建立统一的现代国家军队。1882年,天皇颁布《军人敕谕》:天皇为军队最高统帅,军人当誓死效忠天皇及国家。

4、1882年建立日本中央银行,废除商業界的行會制度和壟斷組織。其意义是由国家统一管控财政、金融。

5、立宪。就本质而言,英国宪政是限制君权,维护民权;但日本立宪则在确立天皇的绝对权威,建立统一的中央集权国家。这是日本立宪的核心。

1868年,天皇颁布的《政体书》(相当于日本早期宪法)虽然确定“:”广兴会议,万事决于公论“,”天下权力,总归于大政官,以除政令分歧之弊。太政官之杖力,分为立法、行政、司法等三权“,”所有官员,以公议票选之法每隔四年更换也。“这近乎是西方民主体制。但是,这仅仅是纸面上的宪法框架,直至日本战败,并未实行。这如同当今许多后进国家,宪法条文上是民主制度,但实际则是威权专制统治。比如”太政官“兼有行政与立法权与司法权。明治维新后,日本建立的是以天皇为中心,以前武士及藩阀的”倒幕“官僚集团进行统治的中央集权政体。

1885年,天皇发布诏书,废太政官制,建立内阁制。11名内阁成员,有7人是军人,以确立军阀的在国家权力中的主导地位。1889年,天皇颁布《大日本帝国宪法》,进一步强化了中央集权,确立了天皇制——国家主权在天皇,君主在宪法之上。明治天皇在《宪法发布敖语》中言:“国家统治之大权,朕承之于祖宗,侍之于子孙。朕及肤之子孙将来须循此宪法条款实行而无惩。”

《大日本帝国宪法》“第一条,大日本帝国,由万世一系之天皇统治之。”“第三条,天皇神圣不可侵犯。第四条天皇为国家元首,总揽统治权,依本宪法规定实行之。第五条,天皇依帝国议会之协赞,行使立法权。第六条,天皇批准法律,命其公布及执行。第七条,天皇召集帝国议会,其开会、闭会、停会及众议院之解散,皆以天皇之命行之。”“第十条,天皇规定行政部门之官制及文武官员之傣给,任免文武官员……”“第十三条天皇宣战娟和及缔结各项条约。”“第五十五条,国务大臣辅拥天皇而负其责任。”日本明治立宪主旨在确立皇权至上,而民权为次。

该宪法的核心是天皇总揽国家统治权,集立法、行政、司法于一身;规定官制,任免官员;议会、内阁、司法、军部均对天皇负责,体现天皇的意志,为天皇统治之“协赞”。特别是该宪法“第十一条,天皇统率陆海军。第十二条,天皇规定陆海军之编制及常备兵额。”军队直接听命于天皇,不受辖于政府和议会,致使军队凭借武力享有特权,任性而为,这促使日本走上军国之路。

欧洲国家的君主立宪有两种模式,一是英国模式及德国模式。英国模式是虚君,国家主权在议会,为分权制衡,目的为保护民权,此为共和制,其后发展为民主制。德国模式是实君——国家主权在君主,为中央集权,虽有宪法,但议会无实权,目的是强国,完成现代民族国家,此为国家主义之专制。二者差异之原因很多,但是主要在先发工商国家与后发工商国家之别。后发工商国家为赶超宪法国家,而要依靠国家主义凝聚之力量。

日本的君主立宪制仿效德国。《大日本帝国宪法》基本就是仿效普鲁士宪法而来。1871年,日本派出岩仓使团考察欧美诸国,提出日本应学习德国政治体制,“德国则以通商增其武力,其武力虽在国外并不甚显,但已以此为国是。此点反而与我日本酷似。研究此国之政治之风俗,比研究英国之事情得益太多”(范雪飞《日本继受德国民法的社会历史分析》。“伯伦知理认为德国不能建立英国式君主立宪,也不应模仿法国式民主政体,注重民权轻视国权将使国家陷入混乱,民权将受到更严重蹂躏。故此,加藤弘之主张‘日本必须成为弗里德里希大帝领导下的普鲁士一般的启蒙专政国家’”(杜小军《也析德国榜样与日本明治宪政改革》)

由幕府到明治维新,在政治体制上是由贵族封建制转为国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幕府时期,天皇倒是虚位,天皇的声望与幕府的实权构成名与权二元制衡。而各地方的藩阀则是自治,与幕府亦达致中央与地方的平衡。一方面,幕府保障国家和平稳定,不发藩阀彼此争战;另一方面,地方又享有自治权。在日本传统农业社会,其是恰当而完备的政治制度。这是德川幕府得以延续近三百年的原因。现代化打破了日本的封建制度,使国家走向一统集权。如果用共和、民主、分权的价值来看,明治维新不是进步,而是反向的,国家是走向集权和专制;所有的政治都是人性的政治,我们不能对于人性过于乐观。

现代化并非只意谓自由、民主、共和,同时其也产生现代集权:国家集权专制。实际而言,在现代化的进程中,大多数国家首选是后者,其中以德、日为最。苏东、新中国也是一种现代国家集权模式,而且更极端。纳粹、法西斯、军国主义、国家主义、共产极权与“民主、自由”同为现代文明的产物,为一体两端。人们总是以为,在现代文明,所有的国家、民族最终都会实现“自由民主”,“自由民主”是人类的大趋势,是“历史的终结”。实则不然,在现代文明中,就整个人类,自由、民主体制只是好的一面,而且范围有限;而民族主义、国家主义、集权政治永远都不会消失;或许最终后者而将前者吞噬;或者自由、民主最终是自己被自己腐蚀、瓦解——自由、民主之终结,而重新走回民族主义、国家主义、集权政治。这不是没有可能。

多有学者认为日本天皇是虚位,仅是国家偶像,同于英国光荣革命后的君主。实则二者全然不同。英国是国家最高权力在议会;而日本则是国家最高权力在天皇。我们看以上所例举的《大日本帝国宪法》中有关天皇的条款即知天皇掌有国家最高之实权,仅“天皇神圣不可侵犯”、“统率陆海军”、“任免文武官员”三条即可全权控制国家。再,天皇也不同于德国立宪君主亲自执政,天皇于日本是在世之神,需要保持神圣之尊,因此不宜参与实际事物。天皇作为神代表国家的意志和精神——民族主义,内阁、议会、司法、军部均对之效忠,这乃是比君主亲自执政更加有效的中央集权。因为君主亲自执政,在具体事务上难免与议会、内阁、司法、军部有冲突,而天皇作为神,不亲自执政,则可避免之。而且天皇有对国家重大之事有终极裁决权,这就更能保证中央集权的有效性,同时这也可以避免天皇个人的错误。事实上,根据披露的史料,天皇常常在幕后参与和决策重要国家事务。同样是君主立宪制,但日本的天皇制比德国君主执政。是更强化的中央集权。

6、殖产兴业。以国家为主导,鼓励工商业。传统农业文明以农业——土地及种植为本;而现代文明三大硬件是:工业、商业、城市。“殖产兴业”标志国家从实体上转向现代文明。与英文先发工商国家不同的是,英美等先进国家工商业的发展强调自由经济,自由贸易、自由竞争;而日本作为后发国家,则需要依靠国家的力量——发展工商业要靠国家的保护和经济扶植。日本的大财团、企业均依靠国家的扶植而得以发展。

7、文明开化。学习西方先进思想文化,普及国民教育。1872年,日本政府颁布《学制》,要求“邑中不得有不学之户,家中不得有不学之人”。1879年,日本中央政府颁布了《教育令》,规定儿童最低必须接受16个月的义务教育,以后延为6年。可以说,这是日本走向工商文明的文化转型——传统贵族文化转向城市市民文化。在现代文明中,无论国体,普及全民教育乃是文明之大进步。

(未完)

【民主中国首发】时间:12/7/2016

作者 ed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