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着,还是毁灭?这是个问题。”这一发问并非丹麦王子哈姆雷特所独有,而是弥漫了古往今来无数个世纪,困扰着上至权贵英雄下至芸芸众生无数的人们。相信文人在其中,既不格外特出也不格外不值一提。

然而我们格外瞩目“文人的自杀”这一课题。原因,既不是为文人争取自杀的专利权,把更多的文人导上祭坛(说实在的,我们绝无此意,也办不到),也不是发现文人的自杀在所有毁弃自我生命的人们中占数量上的优势比例(老实说,任何这类统计都是靠不住的,尤其在过去的历史著述中),而是基于下述两点:

一是,文人,不管是哲学家、艺术家、学者、诗人,还是从事其他社会活动如参政、教育等等的人们,大多留下了包括书信、日记、著述在内的大量作品,为我们讨论、研究“自暴自弃”者的性格发展、思想演进、心灵轨迹提供了更大便利。平心而论,这是其他对象大多不具备和不及的。

二是,文人,其“职业特点”决定了他们往往是文化宇宙的创建者和文化传统的自觉承担者。文人固然也要像所有人一样忙于“养家糊口”、“饮食男女”,但仅仅这样就不是我们所说的“文人”。文人比其他人更经常、更直接地思考与面对诸如宇宙、世界、人类、文化这类空而大的课题,也比其他人更经常、更直接地面对与处理肉身与精神、有限与不朽、形下与超越、成与毁、生与死这类迂阔而迫近的“钻牛角尖”的问题。有人说,死是文学的一大主题。加缪更直截地说,“哲学的根本问题是自杀问题,决定是否值得活着是首要问题。”仅从社会分工的角度看,就可知文人的自杀有着更高病理学上的个案价值,往往格外激烈,集中地暴露、揭露出我们整个社会、文化乃至人性自身存在的问题,甚至某些痼疾。完全可以用上两句话,一是“一叶落而知秋”,一是“春江水暖鸭先知”。

当然,跟其他领域一样,在“文人的自杀”这个问题上也存在着很复杂、很矛盾的现象,以至于我们在接触许多材料、完成本书的编写之后仍感到很难为“自杀的文人”做某些分类。我们尝试把“自杀的文人”就其自杀的原因分为两类:一是“文人式的自杀”,一是“非文人式的自杀”。这种模式的划分看来很有必要(比如,用不着把“文人”的标签看得过于崇高和把所有文人的自杀都看成异于“匹夫匹妇自径于沟洫”),而且也有较充分的根据作支持。“文人式的自杀”即为文化而自杀,因文化而自杀,同时自杀方式也是符合某种“杀身成仁”的模式。“非文人式的自杀”则异于是,虽为文人,然而其“自暴自弃”是因为非文人化的因素,如疾病缠身欲求解脱,或铤而走险、情杀然后自杀等,不一而足。

我们在编写过程中惊异地发现,许多文人的自杀在原因和方式上有着惊人的相似。如果说,中国文学史上最早的伟大诗人屈原以其愤投汨罗为孟子“杀身成仁”做出了典范,那么,“诗人之死”在中国文化史上已成为一种文化学上所谓“原型”。我们从王国维之自沉昆明湖、老舍之舍身太平湖的举动,看到了三闾大夫的影子。年轻的诗人朱湘扑向长江水,分明更是听到了三闾大夫的招引。朱湘早在一首十四行诗里写道:“这条江,虽然半涸了,还叫汨罗;这里的人,或许还与当初一样;……我漫游,那诗灵是前路如何连自己都不了然——虽说他已经给予了鲢鲤、浮沤。”确实,屈原之死早已成为中国诗人深层心理结构中某种清晰的心相。“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不仅表现在人格的完美方面,也表现在更多方面。这是文化学研究上一个很好的门径。

文人式的自杀往往是因文化而“舍予”,是一种用心营造的故事和深思熟虑的选择。哲学家李贽在狱中以剃刀自刎,终结了自己七十五岁的生命,不单单是因为年老不足惜,而是一种基于对“尘世苦海之难逃”的感叹而采取的主动。他曾赋诗道,“勇士不忘丧其元,我今不死更何待”,看来“死”是为了自己的“元”,为了维护自己的生命理念。王国维的死就更能说明问题,虽然关于他的死因有种种猜测,但在我们看来,种种猜测并不是不能并存的。作为主导性原因,还是陈寅恪先生分析得透彻:文化既已沦丧,“为此文化所化之人,必感苦痛,其表现此文化之程量愈宏,则其所受之苦痛亦愈甚。迨既达极深之度,殆非出于自杀无以求一己之心安而义尽也。”易言之,是践道,是殉道,——这当是“文人式自杀”的基本义。

如果说,因践道、为弘道而殉道的文人之死,引起我们“天丧斯文”、“文化神州丧一身”的叹息,那么,在另一些情形下文人的自戕则引起我们更多的思索和对自戕者举动的较多惋惜乃至批评。“文人”只是一种角色划分,在更多情况下,“文人”也只不过是跟所有人一样的人,首先是人同时在现代意义上是公民。我们应该也完全可以从多角度、多层面评价他们。最突出的例子是童话诗人顾成的梦断激流岛。无疑,顾成这位才华横溢的诗人是在先有毁妻的铁证然后才自毁的,这使人们可以很容易地指责他为“杀人凶手”。确实,这一来自法律和道德领域的指斥可以成立。我们也认为,他不属于以殉道为基础的“诗人之死”,而是“非文人的死”。——这一区分本身不含褒贬之义,而只是以我们设定的标准对事实作出描述和认定。——既这样,我们为什么同样把他列入本书呢?

一本专门谈论“自杀的文人”的书,自然不能不包含对顾成之死的介绍,哪怕这并不合乎我们为“文人式的自杀”制定的标准。何况,“标准”并不是那么绝对和单一,尤其是结合到分析对象的复杂性,我们更不好把“文人式的”和“非文人式的”截然分开来。比如说,人们都认为自杀者往往具有心理和生理方面的疾患,在这方面即使“践道”型的自杀的文人也往往与一般人没有区别。李贽心灵分裂,王国维长期悲观寡欢,陈布雷有“脑病”,海子“精神分裂”,三毛小时候就自闭,自杀也是在医院住院期间。顾成的心理,如果单说“不正常”那还是太一般了,当我们从《英儿》中看到这样的自白:“我很惊讶人为什么愿意活,而活就是生活”:“我生来不是属于生活的,我的灵魂是死亡所生”,“我是属于死亡的”,“我需要死”,等等,我所受到的震撼是难以表达的。从这里,我们似乎为惨剧的形成找到了最主要的原因。

确实,简单的指责是于事无补的,重要的是分析并探讨病因。在这个意义上讲,是医生而非法官体现出更多的人道及责任心。从单一的立场出发,即使“殉道型”的自杀也免不了受到“自作孽”的指责,毕竟,好死不如赖活;而从更高的立场出发,自杀对任何人都是一种悲剧,不管在美学评价上是“悲壮”与“崇高”,还是“荒诞”与“闹剧”。只要卷入其中了,无论是单纯对自己的悲剧,还是先面对他人、后针对自己造成的悲剧都是悲剧。

不管哪种情况,自杀都是一种悲剧。所以,我们编写此书,并不是要为“杀身成仁”者建造纪念碑(相信他们不会需要它的),更无意于为谁立耻辱柱。基督教认为,自杀乃是对生命犯罪。中国人则说,“天地之大德曰生”。可毕竟有许许多多的文人、非文人违反了这一戒律,他们岂是真正心甘情愿?!我相信必然是社会、文化在某一时期出了毛病,或人性中有某种黑暗。如果本书能够引起人们注意这个问题,无论对自己还是对别人都增加一份爱心,提高生活的质量,同时减少悲剧的发生,那么,编者将不胜欣慰!

1995年9月于蓉城

文章来源:作者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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