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不被下级法院遵从,反映中国司法界还不成熟。
最近我看到了一个显示出在中国司法界还不成熟地方的新闻。据国内报导,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对成都市温江区永宁镇天王村一组的刘琼女士作出的拘留12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被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2011)和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2012)支持。刘琼女士由于不服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3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2条、第77条之规定,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行政裁定指令:一、指令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由最高院长周强签字后,于2015年8月27日发布公告。但是,据当事人刘琼女士称:该案至今两年多以来,经其反反覆覆地去催问,就是一直得不到任何具体的答覆。
这次我想从维权以外的观点谈谈这事。即下级法院不理睬最高法院的指令,这会意味着什么?当然我们应该认为这只是因为中国政府不重视这个法律案件。而如果中国政府重视的话,下级法院不可能无视最高法院的指令。那么,我们也可以说中国司法界带有(1)法律案件可以分为被中国政府重视和不重视的两种(2)对于中国政府不重视的法律案件,下级法院不一定理睬上级法院的指令,的两个倾向。
换言之,在中国,要实现完美的法律体系的话,一定必须被强大的权力者照顾。但是我们不能把这样法律体系视为完美的法律体系。因为一般来讲,完美的体系是应该独立于任何行动主体的。比如说,对于大自然体系,例如人的寿命、天灾等,没有人能操作,而每个人,包括权力者不得不受到大自然体系的各种作用。实现完美的法律体系的条件不是权力者的照顾,而是整个国民的遵守规范意识。
我认为中国的很多课题跟遵守规范意识的问题会有很密切的关系。例如要使行为礼节变得更好、要使市场环境变得更公正的话,必须实现“大多数人(除了犯罪分子等少数坏人以外)遵守规范”的社会。因为一些规范如果被只有70%、80%的人遵守的话,那些规范就不能发挥它们本来所带有的效力。例如,如果只有80%的人能遵守秩序排队的话,大家就都不能持续排队。在此我所说的“大多数人”等于国民国家的“国民”、市民社会的“市民”。即在正宗的国民国家和市民社会下,大多数人都会有遵守规范意识。
可以说,在中国,货币制度已成为了完美的体系,而法律还没到那样水平。例如,100元纸币对任何中国人来讲都是100元人民币。但是关于杀人罪和伤害罪,不一定大家都认为那些行为是犯罪,对一些人来说,殴打“敌人”是无罪。要实现真正的法治国家的话,必须把国民对法律的意识变得好像他们对100元纸币的意识那样的状态。
东网05月08日(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