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共产党的慈善事业》一书有感

记得在七九年“民主墙”运动期间,北大校园贴出一篇名为《火》的短篇小说,作者是上海的曹冠龙。故事的内容是,某高干患有严重的眼病,想做器官移植手术,换一双年青健康的好眼。于是,公安局就把一个打成“反革命”的小伙子处以死刑。最残酷的是,为了确保被移植的眼睛鲜活,执刑者和医生一道,竟先动手挖出小伙子的双眼,然后再把“犯人”枪毙。

在美国首都华盛顿的劳改基金会于今年二月出版了一本《关于中国摘取死囚器官的调查报告》,书名讽刺地叫做《共产党的慈善事业》。该书英文版已于去年五月出版。

《关于中国摘取死囚器官的调查报告》一书正文分为七章: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器官移植之历史性回顾,二、死刑与器官摘取,三、从死囚牢房到手术房,四、器官移植所涉及的伦理道德问题,五、中国和国际的器官“交易”,六、国际上对中国摘取死囚器官的反应,七、我们的建议。正文之前,有劳改基金会负责人吴弘达和美国参议员赫尔姆斯与威尔斯东写的三篇序言,正文之后有长长的附录,其中收录了中共相关文件、法令,案例调查以及诸如此类。本书的责任编辑是廖天琪女士。

关于摘取死囚器官,也就是说,在未经死者同意或死者及家属不知情的情况下摘取死囚器官,这在中国几乎是公开的秘密。然而此事一旦在西方媒体曝光,立即引起舆论的强烈反应。调查报告引用了许多西方人士的评论。美国前参议员康妮。马克(Connie Mack)说:“利用死囚器官违反了基本的人权,更重要的是它违背了我们对人性尊严的神圣原则。”欧洲议会对中国政府摘取死囚器官一事深感震惊,作出决议,强烈谴责:“这是一种犯罪行为,明显地违反了国际上关于尊重和保护犯人尊严和身体不受侵犯的规定。纽约长老教会医院医师肯尼思。普瑞格(Kenneth Prager)说:”中国当前的器官移植系统违反了最基本的伦理标准……世界性的器官移植组织应该开除中国的器官移植大夫,直到这种情形改正过来为止。“

如上所说,在中国,摘取死囚器官的事,对普通民众来说不是秘密,严重的问题是,大部分中国人似乎幷不认为这种事有什么值得大惊小怪的。广州中山大学的两位器官移植医生就曾直言不讳地说:“死刑犯死了,他们的器官与身体一起火化掉,不是浪费了吗?人死了就成了一个物,我们利用废物……。”他们的观点和上述西方人士的观点是如此不同,人们不能不追问:这是否反映了中国人和西方人对“人”的价值观的不同?是否反映了中国文化和西方文化的不同?

我的答案是否定的。先谈中国的传统文化。我们知道,在中国古代,同样是判处死刑,执刑方式还分门别类,很有讲究,从服毒、绞死、斩首,直到□迟。有些执刑方式,目的是给死囚制造更大的痛苦。有些执刑方式则表示给死囚的人格更大的侮辱。若单从临终的肉体痛苦而论,被砍头和服毒或绞死大概没有什么差别;但是,从对死囚的人格尊重来看,保留全尸和身首异处显然大不相同(国人很看重全尸)。这里,就不用再说挖祖坟和鞭尸的象征意义了。此外,我们也都知道,在传统的中国文化中,盗墓是重罪,从不等同于一般的盗取财物。由此可见,中国人幷不把尸体看成物;如果说对不同的死者,对其尸体的态度不一样,那么,这种差别正好是对活人的不同态度的延伸,其不言而喻的前提仍然是把人的尸体不等同于物;而且这种差别都各有其明文限定,比如说,你不能把一个判绞刑的人砍掉脑袋。

现在,我们再回到那两位医生的观点上来。其实,这两位医生的话本身就前后不一贯,经不起推敲。若说“人死了就成了一个物”,这道理对一切人都适用,谁死了都成了一个物,不管你生前是坏蛋还是好人,不管你原来是“反革命”还是属于“三个代表”,在死亡面前人人平等。为什么你们偏偏只任意摘取死囚的器官,不敢任意摘取其他死人的器官呢?问问那些把摘取死囚器官不当回事的人,如果医生任意摘取你家死去亲人的器官,你也会觉得无所谓吗?

另外,劳改基金会揭露中共当局摘取死囚器官一事,当局总是十分恼怒,矢口否认,斥为“造谣诬蔑”,可见,当局也自知理亏。中共官方发言人从来不敢公开宣布那是什么“废物利用”,就连那两位医生也只是在私下谈话中不假思索脱口而出,决不敢把那番话当作正式发言的。另外,在中共关于利用死囚器官的文件里明文规定:“利用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要严格保密,注意影响,一般应在利用单位内部进行。确有必要时,经执行死刑的人民法院同意,可以允许卫生部门的手术车开到刑场摘取器官,但不得使用有卫生部门标志的车辆、不准穿白大衣,摘取手术未完成时,不得解除刑场警戒。”这不是作贼心虚么?

可见,关于不应该任意摘取死囚器官这个道理,原是人人都明白,人人都承认的。因此,这两位医生的话和所谓无神论或唯物主义毫不相干,和中国文化也是风马牛不相及。说到底,那无非是在新闻封锁和专制暴政下又一种无耻劣行罢了。

2002年7月19日

《胡平文库》读书·评论

作者 ed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