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0-14 明镜网

绝对保卫红色政权

第二、大屠杀中施害者队伍的高度组织化和受害者群体的“被高度组织化”。而这些“组织”和杀戮的手法,在文革前17年的政治运动中都有迹可循、有法可依。

值得注意的是:在大屠杀发生前夕,体制内的策划者都非常热心于在体制外成立了许多施害者的组织,如所谓的“贫下中农最高法庭”、“贫下中农镇反委员会”、“贫下中农联合指挥部”、“社队联合横扫牛鬼蛇神指挥部”、“卫革指挥部”、“保卫红色政权指挥部”等等,来充当直接的凶手角色。在至今为止的中共机密档案都把它们称之为“非法组织”。在德国纳粹对犹太人的屠杀和斯大林的大清洗中,并没有这种形式。然而,在中共一贯倡导的“群众专政”中,这些组织耳熟能详,在建国以来的政治运动中都是合法组织。在上世纪50年代初的大规模“暴力土改”和“镇压反革命运动”里,中国农村至少有数百万地主富农或历史反革命分子被虐杀。而直接充当杀戮者的,也都是这些林林总总的“人民法庭”、“贫下中农委员会”。而施害者所采用的对受害者们先开“杀人现场会”或“宣判大会”斗争、再宣判,后用野蛮的私刑处死,也完全是土改杀地主的全套流程。这样的貌似法制外的组织,在文革前四清运动中还作为一种重要的重新组织阶级队伍的手段写入“二十三条”、即著名的“贫农、下中农协会”。其实,文革初期的红卫兵又何尚不是一种为体制内的最高领袖直接支持的“体制外”打手组织?今天揭露出来的种种史实表明:这些狂热的年轻人所做的“抄家”、“驱赶黑五类出北京”等“横扫一切牛鬼蛇神”的行动不过是中共中央最高层的“首都工作组”在文革前夕就拟定好了的目标。而红卫兵运动只不过是他们审时度势地利用的打头阵的法西斯“冲锋队”而已。

对这些组织是“非法”的错觉,产生于对中共公开发布的书面的法令和它发动的众多政治运动中潜规则的混淆。毛和中共从来是依靠暴虐的政治运动而不是文绉绉的书面法令治国的。此外,成立这些法制外的组织还可以给他们带来不必为自己犯下的任何反人道的罪行负责的好处。一旦这些体制外的杀戮过火,他们又可以以体制内的面目出面来纠正以示公正。可谓收放自如、左右逢源。

毛泽东、林彪、红卫兵

红卫兵运动只不过是中共高层审时度势地利用的打头阵的法西斯“冲锋队”而已。

更值得注意的还有事情的另一方面:成千上万无辜的四类分子或“四二二”的干部群众还被莫名其妙地高度组织化,即被打成种种色色莫须有的反革命组织成员。在档案中我们可以看到这类组织有100多种,如四类分子对贫下中农的“暗杀团”、“暗杀队”、“杀贫留中保地富反动组”。还有徧布“四二二”中的“广西反共救国团”、“反共救国军”、“农民党”、“平民党”、“6955部队贺龙同盟军”等。以乐业县为例,1987年3月的处遗档案中统计,全县搞出了19个大型的反革命集团,计有各区报来的所谓板洪“反共联苏联美战斗队”、幼平“反共救国军一○七一团”、山洲“反共联苏联美”、幼平“国民党先遣军”、福乐“反共救国团”、中学“反共救国团67125乐业纵队”、平茂“反共救国军”、山洲“九九联苏反共战斗队”、幼平“反共救国团飞虎军暗杀战斗队”、平足“中苏联络站”、雅长“中华民族反共救国团广西分团乐业纵队雅长六中队”、达福“除暴安民”、县城“中国青年党”、“青年近卫军”、“地下运输队”、“地下军”、“山区红师游击队”等。清查这些“反革命组织”致使“300多名干部群众……被打、被关、被公判。其中就有12人被斗打死或开枪打死,有40多人被捕关押,有37人被打致伤残。”这些所谓的“反革命集团”,在文革后当然全部被作为假案、冤案平了反。由此看来,对大屠杀的发生而言,最重要的并不在于受害者是否真是“黑五类”,而在于他们是否是“红色政权”的反对派。“阶级敌人”是可以根据需要随意制造的。即便你历史清白,施害者也可以罗织罪名、把你随意地“组织”到某个“反革命组织”里去。之所以要煞费苦心地先把清白的群众贴上“四类分子”的标签后再杀,背后是蕴含着这样一个文革前的政治运动中的简单的法统逻辑:四类分子是阶级敌人,是革命要消灭的对像。既然这些人已经被“组织”入这一行列,杀他们也就合理合法了。因此,文革中的大屠杀不过是文革前17年的政治运动中的杀戮的一种延续而已。按以往政治运动的惯例,它不仅是合法的,还是合理的。只不过它的表现形式稍稍集中和夸张了而已。

狂热的红卫兵被中共利用完后,下放到农村劳改。

狂热的红卫兵被中共利用完后,下放到农村劳改。

变态的感官快感

第三,屠杀并不是为了结束生命,而是为了享受杀戮中的感官和心理快感。

为突出其非人道非正义性,《广西文革机密档案资料》非常详细地记载了施害者惊心动魄的残暴。如共有敲死、溺死、枪死、捅死、砍死、拖死、活割、砸死、逼人上吊、围捕杀害、破腹割肝等数十种之多。政治迫害中的刑讯逼供的手段,还有拔河、假枪毙、假活埋、刲猪、泡水、灌狗屎、脱裤游街、踩足跟、坐坦克、坐老虎凳、游斗、打活靶、罚跪、手铐、脚镣、木枷锁脚、跪碎石、罚跑步、化妆游街等上百种之多。显然,施害者并不想尽快地结束被害者的生命,而是要充分地享受一种在拷打和处死人中的过程所得到的兽性的快感。要知道这种种刑讯残忍歹毒到了何种震撼人性的地步,环江县中学党支部书记龙孟庄经历的“慈母饮泪劝子服毒”很能说明问题。1968年3月,龙的母亲目睹她儿子遭受的种种非人折磨后,竟借送饭之际,给他带来毒药,“声泪俱下地劝子服毒自尽,以免再受煎熬”……

这种施害者感官和心理快感的产生,无疑和长期以来中共官方意识形态中把阶级敌人的“非人化”有关,即他们不是人,而是必须予以清除的“臭狗屎”、“臭虫”,因此,杀掉阶级敌人不是杀人而是为人类除害。在这些档案里,被杀的四类分子常常被称为“猪”,而预谋杀戮被称为“完成生猪上调任务”。尤其在成立省革命委员会前,县里都要发出通知要面“杀‘猪’向自治区革委成立献礼”。这样,对四类分子妖魔化和非人化符号操作非但能够起到重要的减轻施虐者心理紧张或心理负担的作用,还可以给他们虚假的正义感。

然而,上述的杀人手法虽然残酷,还不算是最丧尽天良的。以韦国清为代表的“红色政权”对黑五类和反对派群众的迫害和杀戮,还大大超越了每一个人作为人类一员的起码伦常底线。例如,凶手们强迫儿子当着他们的面亲手杀害父亲:1968年6月2日,“在乱打、乱杀成风的情况下,永福县堡里大队革委会召开的群众批斗大会上,发生斗打死黄广荣后,又逼其子黄明新用菜刀将其父的头割下祭墓,然后又将黄明新打死的惨剧。”再如,施害者常常以“活命”为诱惑,先强迫一部分四类分子充当凶手杀害另一部分同类,然后又立刻食言把这些人也杀死。如横县峦城区在1968年9月的所谓的“斗反共救国团”的会上,施害者们把事先预谋杀害的何正督等七人(包括何的三个儿子)捉到大会进行斗争之后,首先打死何正督,令李锡亮(地主)等和被害者的三个儿子(何斌、何武、何威)把死者抬往那督山挖坑埋葬。当何斌、何武把父亲放下坑之后,凶手即开枪将兄弟俩杀死于坑内。三子何威(年仅13岁)见此惨景,转身边走边哭,也被枪杀于山腰上。后地主李锡亮本人也不能幸免,又被勒死。类似的情况还有,宜山县北牙公社的保良大队农民覃瑞年被枪杀后,头颅被砍下,施害者还强迫妻子其妻拎着丈夫的头颅游街示众……

在文革中被枪杀的受害者害算是中共仁慈的死法。

在文革中被枪杀的受害者害算是中共仁慈的死法。

(《广西文革绝密档案中的大屠杀和性暴力》连载4,《内幕》第6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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