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月29日(一)

想想1945年之前,两次世界大战,数亿人并非自己活不下去,也不是真的与对方有深仇大恨,稀里糊涂或有点狂热地就被卷进战争漩涡,与素未谋面的“敌人”捉对廝杀。还有犹太人、黑人(以及1949年之后的中国农民),仅仅因为信仰、肤色或职业的缘故,饱受异族(或本族)歧视之苦。

人类痛定思痛,这才创造出联合国,让说出“天下定于一”的孟子、写下《永久和平》的康德等无数仁人志士的和平梦接近成为现实。

联合国作为一种防范冲突的设计,是极好理解的。联合国大会是一个沟通平台,给予全世界每个国家平等发言权,供其自由发表主张,不论大国小国的声音,都能为其他国家所听到。沟通是消除误解的前提,也是寻找解决冲突办法的前提。因为有了联合国,谈判才逐渐代替战争,成为人类解决冲突的主要虽还不是唯一的有效手段。二战之后只有局部战争而无世界大战,联合国可谓功不可没.

联合国之所以能对人类和平起到切实的保障作用,当然首先得益于人类对永久和平的梦想,和世代累积起来的解决冲突的智慧,其次则得益于联合国安理会,特别是以人权公约为核心的一系列国际法。

安理会既是沟通的平台,也是具有国际行动能力的实体权力机构。作为沟通平台,它囊括了人类最可能产生大规模战争的主要国家,给予这些国家以平等地位,否决权的制度设计虽可能导致某些决议被延搁,但它防止大国将意志和利益强加于对方或小国的巨大作用是不可小觑的。作为实权机构,因为有了安理会,二战后国际维和行动才成为可能,国际秩序才免于被少数地区强权所破坏,中国、香港等缺乏强大远洋海军护航的商队才可自由安全地穿梭奔忙于世界各地,为我们带来数不尽的财富和崛起的机会。

安理会虽然重要,却难称最重要的,也许比安理会还要重要且长远的制度设计当数联合国公约.公约源于人类共识,因其深植人性和深得人心而获得极大力量,也因其合乎人类经验理性而得到广泛信赖并享有崇高声誉.人权公约享有国际法地位,则让人类终于有了共同的行为规则.违反这些规则者无异于自甘沦为全人类舆论的谴责对象,甚至还可能被送上国际法庭,成为人类共同厌憎的罪犯。

一种观点断定,人权是西方的。这种观点违背起码的常识.《联合国人权公约》出自联合国,不是出自美国或欧洲某个大国,是全人类历经无数次战争等巨大灾难后才拥有的智慧结晶。公约规定的是人之所以为人的不可缺少的基本权利,主张无论肤色、信仰、职业、出身、地域、国别,只要是地球人,就享有平等的人权,而不是白种人高于黄种人的差别待遇权,或黑人必须接受白人奴役的奴权。《联合国人权公约》诞生之初并非是为反对共产党国家而耍出的阴谋.它的诞生,主要是有鑑于纳粹法西斯及之前人类对异己的不宽容不尊重,由此导致种族歧视、残酷屠杀、种族灭绝等惨痛教训。公约是苏联中国与欧美合作完成的。从授权层面讲,《联合国人权公约》得到中国、欧美、非洲和拉美等各缔约国的参与和同意,且只有得到各国签约并批准才在本国具有法律效力。

人权标准的统一和确立,否定了不同种族、不同宗教信仰、不同文化背景、不同国别的人类之间相互歧视、欺凌与奴役的正当性,对防止种族屠杀与灭绝、宗教战争、文明侵略、大国欺压小国等大规模群体冲突起到道义上的保障作用。

人权具体的作用首先体现在政治实践中。在那些《政治和公民权利公约》的各项规定真正得到落实的国家,其它专制政府与国民之间经常发生的绝大多数官民冲突不复发生。即使发生,也能在理性的范围内得到公正解决.由于公民清楚自身人权受到法律保护,不会再屈从于任何强势人物或阶层的欺压,导致有权有势阶层的任何侵权行为都会付出惨重代价,因而有效地预防了官府欺压平民的冲突的发生。

人权更普遍的作用,则在它对更频繁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冲突起着防范作用。每个人拥有平等的人权,任何人不论作了什么好事或坏事或恶事,都不影响其作为人应享有的尊严,都应得到人道对待。任何人以任何理由侵犯人权,都是不正当的,都是罪恶。这就否定了经常发生在同一族群内部的成员之间,因氏族传承、宗教信仰、政治见解、风俗习惯、文化程度、职业分工、官职财富地位高低而产生的任何歧视的正当性,否定了基于任何因素而建立的等级社会的正当性。人权虽然不能也不应该消灭所有的冲突,但有法律效力的人权保障机制为冲突划定底线,可以有效预防人与人之间的冲突滑向以命相残、剥夺自由和财产的残酷地步。另外,从功利主义的角度看,不仅在消极的防范冲突的层面人权具有上述重大作用,在积极的增加社会资本方面,人权也有极大作用。在人权得到保障的国家,人不必对自己的同胞严加防范,不必为生命财产朝不保夕夜不成寐。人权让人与人之间相互信任进而促成合作,可以降低交易成本,增加共赢机会,提高社会整体富裕。

正是由于人权,才会有强者不能凌弱,众者不敢暴寡,智者无法欺愚,人民各安其位,各得其所,从而,社会自然安定。为什么像丹麦台湾等国家及地区的冲突少?不需要有共产党去建设和谐社会,社会也非常和谐?重要原因之一就在于人权保障好。人权好,专制社会里发生频率最高的政府与公民,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很多冲突,都因为有了人权保障机制而被消弥于萌芽状态,即使偶有发生,也因为有了底线,冲突不至于激化到毁灭性地步。

与自由社会不同,专制社会不懂得保障人权,片面希望通过高压维持稳定,结果总是越维越不稳。为什么会这样?原因在于,一方面,国家的政权,包括立法、行政、司法、军队四大权力,以及经济分配权、文化教育权和新闻舆论等权力,全部掌握在有权有势者手中,这些人手中握有巨大权力,却无所约束,于是视国家为己有,视万民如奴仆,对国民予取予求,需索无厌,将自己的快乐建立在民众的痛苦之上,每时每刻都在主动挑起与民众的冲突。一旦造成民众反抗,又不知还民众以正义,而是运用掌握的军警等工具去强行镇压,导致矛盾不断累积,终至一日爆发,政权崩溃。

另一方面,民众的行为缺乏规范。本来人有强有弱是常态,只要社会竞争在公平正义的平台上进行,强者所得来源正当,弱者失败责在自身,大体可以相安无事。由于没有人权保障,强者的行为没有硬性的边界限制,可以十分方便地把自身优势扩张到力所能及的所有领域,导致为数众多的弱者的生命、尊严、自由、财产没有保障,弱肉强食、恃势凌人、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每时每刻都在发生,弱者得不到正义,看不到希望,只能或奴颜卑膝,或铤而走险,或报复社会。于是,原本可籍人权而消弥的部分冲突,与无法籍人权避免的各种冲突悉数爆发.

文章来源:东网

作者 ed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