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有些社会角色的称谓其实并不名实相符,人们不过日久天长那样称呼惯了,其称谓便固定下来,以至于“以讹传讹”而不觉。比如人们把在政府干事的人称为“公仆”,就是一相情愿的事,这些官老爷哪里是什么“公仆”呀,他们要真是公众之“仆”,面对百姓讲话岂敢那么傲慢,那么无礼,那么言而无信;给公众办事岂敢几十年如一日漫不经心马马乎乎?尤其是他们“收拾”百姓的时候,那种“绝不手软”的架势,像是“仆人”与“主人”的关系吗?但几十年下来人们都那么叫,大家也就渐渐习以为常了,“公仆”就“公仆”,心里知道是怎么回事就行了,太较真了也没什么好处。

最近我发现有一个称谓,人们也是稀里糊涂随口就叫,但认真想想,称谓与所指之间,完全牛头不对马嘴。我说的是“执法者”。

什么叫执法者?通俗点讲,就是依法行事、依法监督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处治自己职责内之违法事务的人员。这些人在办理自己职责内之事务时,应依照相关法律,或与法律条文法律精神相一致的指令行事。如果一个执法人员在执行日常公务时,遵循的不是相关法律的规定,完全是按“领导”的意图或“上级”的指令行事,而“领导”意图“上级”指令又往往与法律法规相背离,甚至相冲突,那么我们称这样的人为“执法者”就是张冠李戴了,这样依“令”行事而非依法行事的人,应该有一个与实际相符的称呼,我想了半天,认为称他们为“执令者”比较合适。

比如一个地方,黑恶势力猖獗了数年,老百姓早已怨声载道,那里的“人民警察”不仅明白法律对自己的授权,而且也知道是哪些人在胡作非为,但他们就是“按兵不动”,一任那些黑恶势力鱼肉当地百姓。直到有一天,上级来“指示”了,领导下“命令”了:严打开始!于是“公安干警”迅速出击,在极短的时间内就“打掉了犯罪团伙”。我们说,这样的警察就不能叫“执法者”,他们只配被称作“执令者”。

再比如,一个地方的街道市容脏乱不堪,到处是污迹和人们随手丢下的废弃物,城管人员按相关法律法规,知道自己该怎么做,但他们就是“视而不做”。可是每遇“上面”来检查,或当地要搞什么重大活动了,“领导”一声令下:出动!这时城管人员立即纷纷奔赴“前线”,三下五除二,就把市容打理得干干净净了。我们说,这样的“执法者”,也只配被称作“执令者”。

我们知道,法院是一个全职的执法机关,法官断案,除了依据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和相关法律条文,不应再有第三种因素搀杂其间。如果一个身穿法袍、手执法锤、头顶国徽的法官,在审理案件尤其是重大案件时,依据的不是法律,而是“领导”的指示,或法院之外的某个行政长官的“意见”,那么这样的法官也不能叫做“执法者”,而只配被称作“执令者”。

“执令”不“执法”是人治社会的一个普遍现象。可是不知为什么,你要称这些“执令”不“执法”的人为“执令者”,不仅他们本人不高兴,下“令”给他们的那些人听到了,也会恼怒的。

你知道为什么吗?

后记:印象中此文是发在《湘声报》上,日期也记不清了,大致年份是2004年前后,留待查到准确日期后补上。文章写好后曾寄给杂文家邵燕祥先生,他看后给我一个简短回复,录在下面:

连晨先生:你好!
两函均悉。此文于平常言语中,发现名实不符之处,颇有新见。这是典型的杂感文体。
你述说自己的经历,也长我的见识,当然愿意继续听,但万不要占用你太多的时间;你在休息时聊当谈天吧。
你是否告我一个通信地址并邮政编码?

此祝
撰安!
邵燕祥

邵燕祥先生是杂文大家,2020年8月去世至今已近5年了,我未着一字表达哀思与怀念,实在有愧于心。惟愿我今生写出的文字,能无负前辈作家的鼓励和扶持。

作者 ed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