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细亚生产方式与中国社会形态研究之二

【内容摘要】截至马克思的时代,西方的亚细亚生产方式早已解体,并已过渡到资产阶级生产方式时代,而东方的亚细亚生产方式基本上还保存完好。中国是亚细亚生产方式中最典型的代表,也是亚细亚生产方式中最顽固的堡垒。亚细亚生产方式的三大支柱——土地国有、农村公社、专制王权,至今在中国仍然完整无缺。除此而外,东方社会、特别是中国社会的亚细亚性质还表现在社会结构没有分化。比如在中国,社会和国家没有分化,国家处处在干预着社会生活;权力的所有权和权力的使用权没有分化二者都归国家即政府所有;宗教和政制没有分化,宗教组织不仅干预宗教本身,而且干预现实政制和世俗信仰,等等。

【关键词】亚细亚生产方式 东方社会 中国社会 土地国有 农村公社 专制王权

世界原本全是东方,即整个人类社会原来都处于亚细亚生产方式之下。但是,截至马克思的时代,西方的亚细亚生产方式早已解体,并已过渡到资产阶级生产方式时代,而东方的亚细亚生产方式基本上还保存完好,本文的任务就是对东方社会、特别是中国社会的亚细亚性质进行讨论。

东方社会的亚细亚性质首先表现在土地所有制的形态中,而土地所有制中的亚细亚形态就是土地国家所有制。在国家所有制下,国家虽然不是名义上的,但却是实际上的全部土地的所有者。中国是亚细亚生产方式的典型,也是土地国有制的典型。

中国历史上最早以制度形式表现出来的土地所有制是井田制。井田制自夏商开始,至周臻于完善。井田制在形式上似乎是土地为村社所有,但是,在井田制下,如《诗》所云:“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如果再加上西周的“田里不鬻”[]的土地政策,井田制在其性质上,是典型的土地国有制。在井田制瓦解后,历朝历代的大地主所有制都获得了长足的发展,比如秦时,就出现过“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的现象。但是,在这些名义上的地主之上,还有一个“更高的所有者”即国家存在,因此这些大土地所有者的所有权并不具有至上性。在中国历史上,大土地所有者的所有权被国家政权干预的情况屡见不鲜。且不说在平时,土地的买卖经常受到限制,地主必须按法律规定向政府纳粮,如果不交纳,则被政府视作闲田没收。而在特殊情况下,追夺、没收富人的土地,则随时可以发生。为了巩固中央专制政权的需要,秦汉帝王实行“强本仰末”的政策,迁徙豪富到长安,致豪富人地分离而将其土地没官。唐宋以后实行“强干抑枝”的政策,其结果和前者一样,也是剥夺了地方豪强的土地和财产。以上事实说明,尽管地主向农民收租,但他们不是真正的土地所有者,而只是土地占有者,土地的所有者是国家。

马克思说:“土地所有权的前提是,一些人垄断一定量的土地,把它作为排斥其他一切人的、只服从自己个人意志的领域。”[]这种排他的土地所有权,在东方历史上,当然也包括在中国历史上,重来未曾有过——地主未曾有过,农民也未曾有过。例如明初大赦诏规定,私有民田在战争中抛荒而被别人开垦的,就为别人所有,田主还乡则由政府另行拨给荒田;旧田多而丁力少的,不许依前占获,只许尽力耕种以为己业。根据“明实录”的记载,甚至一般正在耕种且纳粮的当差的民田,也常常被政府无偿的占用。而上述情况绝不仅仅发生在明代。此外,国家对农民的监督、管理历来十分严苛,不仅限制农民占有的份地的买卖,禁止自由迁徙,甚至连土地经营的内容都要受到国家的限制,产品也不能自由出售。种种事实表明,在形式上的所有者之上还有一个“最高的所有者”、“惟一的所有者”的时候,是不可能有土地私有制的。宋代思想家叶适说过:“自古天下之田,无不在官,民未尝得私有之。”[]叶适说的是宋唐之前的情况,其实,唐宋之后的情形又何尝不是如此。

中国乃至亚洲的土地国有制即亚细亚所有制,还在国家对农民的剥削形式中表现出来。这里将亚细亚所有制形态下农民的生存状况与奴隶制下奴隶的生存状况做一比较,也许不无必要。从表面上看,亚细亚所有制形态下的农民,与奴隶制下的奴隶相比,有自己的生产工具,甚至有自己的土地,似乎有较多的独立性而较少的依附性。但是,在亚洲,由于土地国有制所决定的地租和赋税合一的剥削形式,因此实际情况完全不是如此。对此,马克思曾深刻指出:“如果不是私有土地的所有者,而像在亚洲那样,国家既作为土地所有者,同时又作为主权者而同直接生产者相对立,那末,地租和赋税就会合为一体,或者不如说,不会再有什么同这个地租形式不同的赋税。在这种情况下,依附关系在政治方面和经济方面,除了所有臣民对这个国家都有的臣属关系以外,不需要更严酷的形式。在这里,国家就是最高的地主。在这里,主权就是在全国范围内集中的土地所有权。但因此那时也就没有私有土地的所有权,虽然存在着对土地的私人的和共同的占有权和使用权。”[]这种“所有臣民对这个国家都有的臣属关系”,就是马克思所说的“东方的普遍奴隶制”。[]在奴隶制下,奴隶还有在某种机遇之下变成自由民甚至奴隶主的可能,在亚细亚所有制即实为“东方的普遍奴隶制”的形态下,农民完全没有这种可能。诚然,在中国的历史上,由于唐朝中期“两税”制的实行,致地租和赋税有了一定程度的分离。但是,在“国家既作为土地所有者,同时又作为主权者而同直接生产者相对立”的情况下,地租和赋税的侧重点的调整,即由唐之前的“舍地而税人”,向中唐之后侧重税地的转移,既不意味着土地国有制性质的改变,也不意味着所有臣民对国家都有的臣属关系的改变。土地国有制和所有臣民对专制国家的臣属,是亚细亚所有制的一体两面的特征;这一特征伴随着古今中外的亚细亚生产方式,当然也伴随着东方几千年的亚细亚生产方式。

此外,仅就中国历史而言,中国的专制国家建立土地国有制还有最厉害的一招,就是每隔几十年、几百年不等一次的大规模的农民起义。每次农民起义的口号几乎都是“打土豪,分田地”,而农民起义后,地主的土地毫无例外地被国家没收,即使分给农民,如前文已经看到的,地主的土地所有权尚且不能自保,况农民乎?所以,周而复始的农民起义,最后保证了土地国有制的长盛不衰,——当然,也最后保证了亚细亚生产方式的长盛不衰。

如果说亚细亚生产方式的第一个因素是土地国有,那么第二个因素就是农村公社。农村公社是在原始社会解体后,在自然经济的基础上自发产生的、自给自足的村社组织。如果说中国是土地国有制的和后面将要论及的专制国家的典型,那么,印度则是农村公社的典型。马克思在论及亚洲的特别是印度的农村公社时指出:“在印度有这样两种情况:一方面,印度人民也像所有东方各国的人民一样,把他们的农业和商业所凭借的主要条件即大规模公共工程交给政府去管,另一方面,他们又散处于全国各地,因农业和手工业的家庭结合而聚居在各个很小的地点。由于这两种情况,所以从很古的时候起,在印度便产生了一种特殊的社会制度,即所谓村社制度,这种制度使每一个这样的小单位都成为独立的组织,过着闭关自守的生活。” 马克思还说:“这些田园风味的农村公社不管初看起来怎样无害于人,却始终是东方专制制度的牢固基础;它们使人的头脑局限在极小的范围内,成为迷信的驯服工具,成为传统规则的奴隶,表现不出任何伟大和任何历史首创精神。”[]村社组织虽然在印度最为典型,但却是亚洲的普遍现象,中国也毫不逊色。村社制度的本质特征是村社的土地占有制,而这一点是与土地国有制密切相联的。在土地国有制下,如前所述,村社只是土地的名义上的所有者即占有者,而不是真正的所有者,土地的真正所有者是国家;当国家需要征用的时候,它不能作为平等的主体进行谈判。另一方面,它对于个人却处于绝对强势的地位,“每一个单个的人,只有作为这个共同体的一个肢体,作为这个共同体的成员,才能把自己看成所有者或占有者。”[]村社制度的这一本质特征,在今天中国的农村仍然普遍存在,哪怕号称华夏第一村的华西村也不例外。农村公社虽然严重侵犯农民的个人权益,具有极大的消极作用,但却有强大的生命力。“这些自给自足的公社不断地按照同一形式把自己再生产出来,当它们偶然遭到破坏时,会在同一地点以同一名称再建立起来,”马克思指出,“这种公社的简单的生产机体,为揭示下面这个秘密提供了一把钥匙:亚洲各国不断瓦解、不断重建和经常改朝换代,与此截然相反,亚洲的社会却没有变化。这种社会的基本经济要素的结构,不为政治领域中的风暴所触动。”[]农村公社是亚细亚生产方式的基本要素之一。因为以农村公社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社会的基本经济要素的结构没有变化,因此,东方社会的亚细亚生产方式也一直没有解体。

亚细亚生产方式的第三个因素是王权专制。王权专制或专制主义,是亚细亚生产方式的独有的特质,其它社会都是不可能有的。封建社会的本质是反对集权,也反对专制的,因此专制主义不是封建社会的特征。奴隶社会中的奴隶固然处境悲惨,但是,在奴隶社会中,除了奴隶之外,还有奴隶主,而奴隶主是有公民权的公民,他们可以通过民主投票的方法将执政官即国王选出或将其罢免,他们有言论出版等自由权利。在此意义上,黑格尔说,在希腊、罗马的奴隶社会中,至少“ ‘有些’是自由的”,而惟独在亚细亚社会中,“只有‘一个’是自由的”。[]只有一个人的自由,就是东方社会的王权专制。黑格尔在《历史哲学》中曾对东方社会的王权专制做过深刻的揭示:“在东方的国家生活里,我们看到一种实现了的理性的自由,逐渐发展而没有进展成为主观的自由。这是‘历史的幼年时期’。客观的种种形式构成了东方各‘帝国’的堂皇建筑,其中虽然具有一切理性的律令和布置,但是各个人仍然被看作是无足轻重的。他们围绕着一个中心,围绕着那位元首,他以大家长的资格——不是罗马帝国宪法中的君主——居于至尊的地位。因为他必须执行道德法范,他必须崇奉已经规定了的重要律令;因此,在我们西方完全属于主观的自由范围内的种种,在他们东方却自全部和普遍的东西内发生。东方观念的光荣在于‘惟一的个人’一个实体,一切皆隶属于它,以致任何其它个人都没有单独的存在,并且在他的主观的自由里照不见他自己。”[]

那么,为什么当每个人都围绕着一个中心时,各个人就变得“无足轻重”,“以致任何其它个人都没有单独的存在”呢?黑格尔在另外一个地方作了这样的解释:“在东方宗教中主要的情形就是,只有那惟一自在的本体才是真实的,个体若与自在自为者对立,则本身既不能有任何价值,也无法获得任何价值。只有与这个本体合而为一,它才有真正的价值。但与本体合而为一时,个体就停止其为主体,[主体就停止其为意识][],而消逝于无意识之中了。这就是东方宗教中的主要情形。”[]然而,问题的另一方面在于,在任何时代,总会有些个体不甘消逝于无意识之中,甚至起而抗争;那么,情况又会如何呢?还是黑格尔说得好:“因为在这‘惟一的权力’面前,没有东西能够维持—种独立的生存,在这个‘惟一的权力’范围以外,只有反抗的变乱,但是因为这种变乱是出于中心势力的范围以外,所以随意动荡而没有什么发展。”[]中国三千年的历史,要么是个体停止其为主体,主体停止其为意识,消逝于无意识之中,要么是周而复始的农民起义和王朝更迭;所有这些都是王权专制的真实写照,当然也是东方亚细亚生产方式的真实写照。

土地国有、农村公社和专制主义是亚细亚生产方式的三根支柱。然而,亚细亚生产方式作为人类社会发展中的一种社会形态,还有其它更加丰富的内容,而其作为原始社会结束后人类社会发展序列中的第一种社会形态,突出的表现在社会结构没有分化。东方社会的结构没有分化,几乎在处处都表现出来。比如,社会和国家没有分化,国家处处在干预着社会生活;经济组织和政治组织没有分化,政治组织时时在行使着经济组织的职能;法律和道德没有分化,二者的使用场合常常发生颠倒;立法、司法和行政没有分化,权界混淆、权大于法的现象时有发生;宗教和政制没有分化,宗教组织不仅干预宗教本身,而且干预现实政制和世俗信仰,等等。限于篇幅,这里仅就第一种和第五种情况,即社会和国家没有分化、宗教和政制没有分化的问题,并联系中国的实际,分别略作分析。

人类社会最初没有国家,国家是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但是国家产生之后,就极力伸展自己的权力,并疯狂地打压社会。社会为了保护自身的权益,也要极力伸展自己的力量,并尽量与国家划清界限。因此,在更高的文明阶段上,国家与社会已经分化,各方都有自己的权力∕权利边界。然而,在亚细亚生产方式的时代,社会力量尚未发育,国家力量无所不在,社会被国家权力完全覆盖;也就是说,在亚细亚形态下,社会和国家尚未分化。

如前所说,中国是亚细亚生产方式的典型,社会和国家的没有分化,首先表现在君权和民权的没有分化,即君权万能。严复曾将中国的君权与西方的君权做过对比,曰:“盖西国之王者,其事专于作君而已。而中国帝王,作君而外,兼以作师,且其社会,固宗法之社会也,故又曰,元后[]作民父母。夫彼专为君,故所重在兵刑,而礼乐、宗教、营造、树畜、工商乃至教育、文字之事,皆可放任其民,使自为之。中国帝王,下至守宰,皆以其身兼天、地、君,亲,师之众责,兵刑二者,不足以尽之也,于是乎有教民之政,而司徒之五品设矣;有鬼神郊禘之事,而秩宗之五祀修矣;有司空之营作,则道理粱杠,皆其事也;有虞衡之掌山泽,则草木禽兽,皆所咸若者也。”[]君权万能,是所有东方社会的共同特征。然而,君王万能,民众必然无权无能。严复接着指出:“卒之君上之责任无穷,而民之能事,无由以发达。使后而仁,其视民也,犹儿子耳;使后而暴,其遇民也,犹奴虏矣。为儿子、奴虏异,而其于国也,无尺寸之治柄,无丝毫应有必不可夺之权利则同。由此观之,是中西政教之各立,盖自炎、黄、尧、舜以来,其为道莫有同者。”[]君王——以及以他为代表的国家,实际上是政府——包揽一切,民众无权事事,也不准其有权事事,这是中国自炎、黄、尧、舜以来的一贯传统。由此可见,中国社会的,当然也包括其它东方社会的,社会和国家没有分化。

中国或东方的社会和国家的没有分化,还表现在权力的所有者和权力的使用者没有分化。这一点,仍然可以从严复所做的中西对比中看得十分清楚。严复曰:“西人之言政也,以其柄为本属诸民,而政府所得而操之者,民予之也,且必因缘事会,而后成之。察其言外之意,若惟恐其权之太盛,将终不利于民也者,此西说也。中国之言政也,寸权尺柄,皆属官家,其行政也,乃行其所固有者。假令取下民之日用,一切而整齐之,虽至纤息,终无有人以国家为不当问也,实且以为能任其天职。其论现行政柄也,方且于之而见少,又曷尝于之而见多?论者若曰,凡使吾之至于此极者,皆国家之勿事事致之耳。此中说也。”[]在西方,权力的所有者是民众,权力的使用者是政府,因此,政府惟恐用权太过,以致伤害民众。而在中国,权力的所有者和权力的使用者都是国家即政府,因此,政府惟恐用权太少,那怕政府的权力涉及民之日用的细微末节处,也没有人以国家用权不当而对之问责。这就是中国的权力的所有者和权力的使用者的没有分化,也就是中国或东方的社会和国家的没有分化。

现在讨论中国的宗教和政制没有分化的问题。中国自汉武帝将儒家学说定于一尊以来,就是一个宗教与政制合一的国家。当然,这里讲的宗教不是指道教和后来传入中国的佛教,道教和佛教在中国从来没有取得独尊的地位;这里讲的宗教指的是儒家学说,即儒教。儒教作为一种宗教与现实政治制度的结合,是通过两个方面的机制:一方面,通过科举取士,儒家学制为国家提供官僚阶层,不仅治理社会,而且提供社会伦理制度的政治性理据。另一方面,是通过对宗法制度的维护,即对家族制度中所包含的儒家伦理的宗教性质所作的肯定。[]由于这种双重作用的机制,使儒教与中国的政治制度达到了合二而一的结果,即政儒合一,或政教合一。如果说中国的政教合一与西方的政教合一有什么不同,那就在于西方的宗教是一种超世宗教,中国的宗教是一种现世宗教。现世宗教的担纲者阶层不像超世宗教的担纲者阶层那样通过论证神启伦理的正当性来规范社会伦理,而是直接通过论证儒家伦理的正当性来维持既定的社会秩序。这样,中国的士大夫就比西方中世纪的知识分子更容易成为既定秩序的内在的论证者,而非外在的审定者;因而,这样的政教合一也就更加紧密。

在中国历史发展的过程中,尽管各个阶段宗教的具体教义有所不同,但是,国体化宗教的基本形态及其伦理负担的功能一直没有改变。截至近代,维新派的思想家康有为、梁启超主张改革中国的政治制度,但是,一方面因为维新运动很快夭折,另一方面因为维新者同时主张维护儒家的宗教伦理秩序,所以,他们没有也不可能把宗教(儒教)制度与政治制度分开。五四新文化运动作为中国历史上一次带有启蒙性质的思想文化运动,虽然把批判的矛头指向了儒家宗教伦理,但是,一方面因为苏俄文化的传入很快使运动发生转向,另一方面由于缺乏相应的制度支持,所以五四新文化运动也未能使中国国体化宗教的形态发生改变。孙中山的“三民主义”既继承了儒家的某些理念,又融入了西方启蒙运动的某些理念,更吸收了列宁的党国一体、政教合一的理念[],不仅为国民党的党国一体的政治体制提供法理依据,而且成为社会伦理,成为个人生活的意义资源。在孙中山的“主义”理念的支配下,“主义”政党演化成了具有担纲使命的“主义”的国体化宗教。在中国历史的下一步演进的过程中,三民主义为被列宁错误地继承和发展了的马克思主义即共产主义的马克思主义[],亦即列宁主义所取代。但是,因为前者是从后者演变而来的,所以,共产主义的马克思主义即列宁主义与三民主义在建党和建国的理念上具有一致之处,即党国一体的政治诉求与社会伦理、宗教式信念的融构是二者的共同本质。[]在这种“主义”理念的支配之下,“儒生官僚集团与华夏帝国的国教统治的制度性关系,通过‘主义’宗教的教士集团(宗教性政党组织)与‘人民民主’政制的制度性关系得到延续”。[]这样,“主义”政党不仅具有宗教性的承诺,负担着社会伦理和宗教秩序的安排,负责公民的伦理和人生意义的准则的制定,而且这种宗教性政党的“主义”教义成为制宪的法理依据,从而支配宪法,并支配民众的政治生活。这就是“人民民主”政体的政教合一的体制。在这一体制中,“主义”宗教以“人民民主”的自然法理取代了传统儒家的自然法理,以“主义”政党与国家政权的一体化的形式延续了华夏帝国历史上传统的政教合一的体制。所以,直至今日,中国仍然处于政教合一的体制当中。此前,比如在20世纪80年代,虽然人们作过一些力图促使政教分开的努力,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这种努力未能深入下去,自然也未取得任何结果。而在这一努力失败以后,政教合一的体制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内容上都变得越发牢固,甚至出现了明显的伊斯兰教的教权至上、以教代政、政教合一的现象。总之,政教没有分化,是中国社会结构没有分化的内容之一,也是中国文化没有走出亚细亚生产方式的基本标志之一。

东方社会的亚细亚性质还可以从其它许多方面加以论证,但上面几个方面已经足以能够说明问题。在21世纪20年代,东方——比如亚洲——的很多国家和地区已经走出亚细亚生产方式,并进入了更高的文明阶段。但是毫无疑问,东方仍有很多国家——当然包括中国在内——处于亚细亚生产方式之下,这就是东方社会的亚细亚性质。

(未完待续)

作者附记:

本系列论文由作者根据本人的书稿《东方在何处——欧洲国家西方化及其启示》的有关章节改写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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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18.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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